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档案管理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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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 (1999)01-0099-0101

一、何谓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一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被依法确认后,权利人可以享有取得报酬、奖励的权利(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张寅虎等译:《知识产权纵横谈》,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主要指工业产权和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与我国的著作权同义。

知识产权依赖知识产权法来维护。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出现的,即国家制订或认可的,调整社会之间以及公民之间在创造和利用知识产品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职能是:一方面,通过物质手段和精神手段鼓励、刺激人们从事创造活动,从而促进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一个使用知识产品的正常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利用知识产品,即通过一整套包括刑罚在内的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各个方面的对知识产权的破坏,保障公民或法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从而促进各项知识成果的推广、传播利用,并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公平和合理的前提下引进和改造外国技术,推动本国技术创新能力的进步和非正规生产部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国际上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它对于推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前,曾经有过一些专利、商标、版权的法律规定,但由于缺乏全面性、连续性,很少能够真正有效地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建国初,我国也制订过若干关于商标、专利的法规,但十年动乱使得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陷于停顿,有些法律甚至被取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文化、科技事业蓬勃发展,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有关的管理措施,以保护公民的创造性成果,提高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保证能够接触到并有效地吸收外国先进技术和进步的文化成果。于是,1980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 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1991年6月, 《著作权法》又宣告正式生效。可以说,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形成并日趋完善(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张寅虎等译:《知识产权纵横谈》,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

法律的实际价值取决于它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贯彻实施。立法是第一步,它的有效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的有效运行,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建立起了各级各类有关职能机构。它们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直接作为政府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运行的管理机构,如国家专利总局、国家商标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版权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设置的相应管理机构;2.在政府机器之外但要受政府监督的机构,如各种专利和商标代理机关等;3.法院中的调解机构等。另外,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国还形成了一些知识产权使用者及创作者组织,包括各种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协会、商会、企业家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出版者协会等。上述所有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一般是通过管理并参与各项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批、维护、许可转让等活动过程,来确定并保护创作者及发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所有知识成果的合理推广和利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又极为复杂、繁琐的职能性工作。尤其是处于发展中的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这就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特殊。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是依靠各级行政机构以行政手段进行组织、管理,遇到侵权问题也是首先依靠行政手段加以调解、处罚,只有当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时才向司法机关投诉加以仲裁。可以这样说,我国现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围绕行政管理与司法管理两条途径来进行的。

三、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的统一管理制度是保护知识产权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

根据我国的现实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本身的特点,在我国各项知识产权的获取及权力实施过程中,有许多中间环节,涉及到中介人、中介机构,其间产生的说明知识产权的获取过程及权力所属的具有很强保存价值的系列文件,尽管也有各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等保管,但从总体上来说,这类文件保存分散,保管比较零乱、随意,极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知识成果的合理组织利用。同时,由于各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等均代表各自的利益,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从他们手中拿出的要作为凭证的相应文件的法律性、真实性、原始性等便难以保证,起码需要重新鉴定。所以,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领域,当前的主要任务除了要在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级机构的建设、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外,还要考虑的便是建立和完善一套知识产权档案的统一管理制度。此举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辅助手段,既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这是因为:第一,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真实、完整、全面地记录所有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持、转让等等社会活动过程,便于合理利用及科学地管理知识成果;第二,由于档案部门的中间性质,即档案部门与形成档案及利用档案的部门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以及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档案的法律约束性、保密性及凭证性是值得信任的。所以,对记载知识产权活动过程的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亦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措施。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时,已经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档案可以直接作为调解、裁决的重要依据和凭证;第三,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便于应付在各项知识产权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就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检索、检查等复杂问题;第四,对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后,便于建立起一种正常的知识产品的应用秩序,防止侵权案件的发生。同时,这种建立起来的正常的知识产品的应用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促进科学技术及文化艺术的推广、传播、利用的作用;第五,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便于提高和加强人们的保护意识,也便于知识产权法的普及、推广、实施;第六,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采取的行政与司法双管齐下的管理措施,带有中国特色,它从某一侧面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制度状况。档案的重要作用之一便是真实地记载历史的运行轨迹。从历史的角度来说,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来保证历史地记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形成和完善过程。

总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需要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支持,而知识产权档案工作的产生又是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可以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身就应包括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制度在内。

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概述

所谓知识产权档案,是指所有知识产权的获取及知识产权的实施、保护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经归档整理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逐步形成,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工作面临两方面的困难。

其一,从知识产权档案的形成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档案文件的来源复杂化。知识产权档案文件的来源总体可分为两方面:1、 由政府设置的各行政管理机关及各种知识产权的代理机关就有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申请、审批、转让、出版、授予权利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官方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这部分文件一般直接由相应机关的档案部门整理、登记、保管,各当事人、中介人手中亦可能有类似文件或其复印件;2、 由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及保护过程涉及基层各单位的管理工作,也涉及各相关科研人员个人的科研创作活动过程,所以有大量记载知识成果内容及其形成过程的相关文件及事实背景材料散见在各基层档案室、资料室甚至个人手中。如许多发明专利自项目提出到研制成果的出现过程中的部分关键性资料往往掌握在参与研制过程的科研工作者个人手中,致使有些人带着资料“跳糟”,给原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知识产权档案的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及多样化,给其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其二,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环境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检索,即面临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随着法制意识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人们在其知识成果的创造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参阅有关已取得某项权力的知识产权档案以避免重复研究或开阔视野。同时,一旦发生侵权案件时,人们也是借助有关知识产权档案的法律凭证作用来通过法庭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来解决问题。

这种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有一套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来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从行政管理途径来看,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为专利管理系统、商标管理系统、著作权管理系统三大块。同样,我们可以将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也分为三个系统来进行:专利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管理系统、著作权档案管理系统。专利档案是指对记载有专利成果的研制过程及专利的申请、审批、权力实施等过程的文件材料,经整理归档后形成的文件集合;商标档案是对记载有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过程的系列文件经整理归档后形成的文件集合;著作权档案是指对著作的创作及著作权的维护与转让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整理归档后的文件集合。

其中,对商标档案的管理,我国已于1987年12月25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正式颁布了《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商标档案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此原则我国已建立起了多层次的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标档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商标档案部门或人员,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商标档案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注:中国档案学会文书处理和档案室学术委员会编:《专门档案管理问答》(第一辑),北京:档案出版社,1989。)

同样,对专利档案的管理及著作权档案的管理,我们也可以采取这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多级管理系统。最后,在此基础上,经过探索与实践,制订出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措施,并借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新技术将专利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管理系统、著作权档案管理系统三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化分布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档案信息中心。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档案的整体优势,真正实现其社会使用价值。

收稿日期 199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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