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决定效率_社会公平论文

制度决定效率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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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制度、规则,尤其是经济制度,会迫使有关当事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满足社会的利益。公正的制度将改变人的行为和预期,迫使人与客观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规则配置不当,都会影响效率。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是决定一个社会理性水平的关键因素,又是决定效率的根本原因,它取决于社会集团的性质,最终决定于由社会集团组成的国家性质。要实现效率目标,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产权安排、社会机制的配置、收入分配制度安排、社会补偿制度安排。

[关键词]制度安排 效率 公有产权 社会补偿机制

究竟是公平决定效率,还是效率决定公平?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理论界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互为条件说,兼顾说,统一说,对立说,矛盾说,正相关运行说,效率优先说,等等,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效率,公平与效率有怎样的关系?在我看来,如果把公平理解为制度规则公正、经济运行机制公正合理、财富、收入分配公正平等,那么,就不是什么效率优先,而是公平决定效率。①

一些论者在讨论如何解决不公平问题时, 总是喜欢提及哈伯勒②的蛋糕模型,以为蛋糕做大了,就可以实现公平。但是人们要问一问蛋糕为什么没有做大呢?蛋糕做大了需要哪些条件呢?难道蛋糕会从天上掉下来吗?也许有人会说,要使蛋糕增大,只要增加储蓄用于投资的量,增加劳动和资本的积累,换言之,刺激投资就可以实现增长。但人们不仅要问,在有的情况下,人们拼命积累、节约,出现了大文豪笔下的大批的葛朗台式的吝啬人物,据说,节约和积累还是日本经济成功的秘诀之一。而在有的情况下,人们的储蓄并不转为积累而是大量地建设楼堂馆所、豪华别墅,乃至修建坟墓,而在有的情况下,并不表现为奢侈消费性经济呢?为什么一方面是基础设施薄弱,基础产业成为十几年的瓶颈,而另一方面加工工业又如火如荼呢?约瑟夫·熊彼特把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动力,为什么在有的情况下,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内在需求,成为资本主义的精髓,③而在有的情况下, 经济的短期行为已使技术开发和研究的投入成为最少考虑的因素呢?罗伯特·索洛认为,技术进步和按规模或比例递增也是经济增长的因素。为什么在有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最佳规模并获得规模效益,而在有的情况下,在没有规模效益甚至达不到基本规模的情况下,而仍在遍地开花,到处争着上同类项目呢?爱德华·丹尼森④认为,教育、革新、 资源流动也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是,为什么在有的社会中,教育投入已成为社会发展内在机制的要求,成为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而有的社会连教师的工资也发不出去,但有的人仍然坐着高级豪华小矫车兜风呢?只因为是贫穷的缘故吗?曼库尔·奥尔森⑤将制度僵化、 集团组织的性质和行为方式,作为决定经济增长的原因,人们不仅要问,制度为什么僵化?组织的性质和行为方式为什么会阻碍或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此种制度下,为什么会形成阻碍经济发展的组织,成为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在有的情况下,会形成自立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中立性组织⑥呢?

在道格拉斯·诺思看来,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⑦, 但令人困惑的是,一些组织在争取自己组织最大利益的同时,社会有一种强力迫使它满足社会的利益,而在有的情况下,各种组织仅仅以获取个人或组织的最大利益为目标,这种组织利用职权去捞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呢?更令人不解的是,为组织谋取利益的,尽管违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并不算是犯罪,而只算犯“错误”呢?还有的人说管理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在此种情况下管理成为组织生产必备的条件,而在彼种条件下,管理仅仅是靠责任心、个人品德,甚或说完全取决于一个好厂长,那么,谁“管理”管理者呢?“管理”管理者的财产责任谁来承担呢?在私有产权下,管理管理者的财产约束由其个人承担,甚至以跳楼为成本代价⑧,而在公有产权下,谁来负最终责任呢?

由此可见,制度、规则,尤其是经济制度,将迫使有关当事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满足社会的利益。否则,将受制度的严厉制裁,甚至以生命为代价。公正的制度将改变人的行为和行为预期,迫使人与客观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发生变化,这又是通过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而实现的。经济制度是通过权利规则、利益规则和义务、责任规则边界的设定和公平配置来完成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有关规则的边界是否清晰;另一方面,相关规则配置是否公平、合理,也就是说是否有利于效率的产生。规则配置不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报酬(利益)过小,而义务太多;权利过多,而义务太少;利益与权利过大,而责任太小;或有权利而无义务;有义务而无权利;等等;都会影响效率,改变人与客观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

更进一步说来,制度的公正、合理,为什么会对效率起决定作用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⑨,“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⑩。经济利益是人们追求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利益,我们不否认也有个别人会以别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函数,但这并不是主要的、决定本质的方面(11)。那么,社会用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使人们满足自己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呢?社会存在着成千上万、形形色色的个体,都想获得最大利益;而社会财富又是极其稀缺的,这两个条件决定了人类必须选择以下这种安排:那些能使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最有效利用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个人,应该获得最大利益。也就是说,人们都以生产努力而不是以分配性努力(12)为主要行为方式。这就要求社会选择一种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制度安排。

那么,为什么人类不能完全实现这种“理想”的制度安排呢?从客观上说,人类的理性还达不到尽善尽美的程度,找不到一种理想的制度,因为制度也是稀缺的;再者,还不能对自己制订的规则、制度的行为后果,作出准确的预期,规则是否适应千变万化的客观实际,以及它在执行中会遇到哪些问题,人们是不可能准确预知的,只能是错了再试。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社会是分为集团和组织的,这些集团和组织的行为规则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的规则和行为方式。这些众多的社会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方式——规则,是最高层次的规则形式。如果社会集团、组织之间实现了均衡、对称和相互约束、相互制约,即制衡,那么,整个社会宏观的权利、义务、利益规则便可以实现均衡,这种均衡是有效率的必要条件之一。

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实现了这种均衡为什么在有的社会也并没有高效率呢?其中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这些集团所代表的利益是否仅仅是本集团的利益。如果是这样,社会将在分配既得利益的过程中僵化;如果不是,社会将在对瓜分新产生的利益的进程(即生产性努力)中加速发展。

如果实现了集团之间制衡的话,效率还要受人类自身理性的影响。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尽管从长远看,这种能力是无限的。正是由于人类自身理性的相对性、有限性,才使得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理性成正相关关系。

同时,人类认识史又是一个相对的、客观的、历史的过程。一个民族一经诞生,便受双重的制约,一个是传统文化模式的制约,一个是受认识自然能力的制约。人类可能从以往的文化积淀中获取能量,也可能从中背上“包袱”。决定个人观念转化为行为的道德伦理的信仰体系,可能通过提供给人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经济,但是它也可能与是否公平的道德伦理的判断交织在一起,对效率产生直接的不利的影响。

就人类认识能力的相对性而言,除了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客观制约性以外,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人类能否创造出一种制度安排,迫使人们最大限度的认识和改造世界,培养这种能力和智慧。比如在中世纪时代,即使布鲁诺坚持了科学的理论,但由于他的观点违背了教皇的信条,也会被烧死在教皇的冤狱里。那种制度安排,是不能促进人类认识能力提高的。

反过来说,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创造性。既可以剔除人类文化的糟粕,又可以摄取传统文化的精华,还可能继承其他民族的优秀遗产。这就遇到了一个悖论性的问题:制度是人类理性创造的,制度可以改进人的理性又能背离人类的理性。因此,可以说,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是决定一个社会理性水平的关键因素,又是决定效率水平的根本原因;制度安排又取决于社会集团的性质,最终决定于由社会集团组成的“国家”性质,而“国家”的性质又是由其取得“利益”的方式,以及为不同的集团设定的产权形式和统治者潜在竞争集团的性质而定的。

仅仅有了合理的制度结构,只是具备了创造最大限度效率的基础条件。要实现效率目标,还必须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制度安排。最重要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产权安排;二是社会机制的配置;三是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四是社会补偿制度安排。

产权,是一个社会经济权利的微观基础性制度设计。它规定了人赖以生存的物权,其根本特征是人格权的平等,尽管每个人占有的物权是不可能平等的;它承认财产所有者人格权权利的平等,尽管物权有可能对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产权的设计,包括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尽管二者各自的所有者主体不同,但设计这些制度的原则应该是完全平等的。对这些制度的设计都必须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他物权、债权和合同的规则安排。同时,产权的安排,还必须使各项权能对称;每一项权能规则边界清楚;规则还应包括违犯规则所受的惩罚规则;以及对执行规则的人约束的规则,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对规则执行者而制定的规则是更为重要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两种情况是,不是公权侵害私权,就是私权侵害公权。而后一种情况更为普遍。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权的产权不清晰,私权的产权边界也不清晰,它们所共同利用的是制度设计不严谨这个漏洞。

前面已说过,要设计一个严密的制度,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立法者必须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法律所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最大福利。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就是对立法者的位置进行竞争,当全体公民对立法者不满意时,就让被立法者登上这个宝座,循环往复,一直到公民满意为止。当然这个过程又是通过程序规则来实现的。大浪淘沙,适者生存,万事万物莫不如此。

真正的难点,还在于如何设计公有制的产权上。公有的财产,且不论其渊源如何,是“大家”的财产,是毋庸置疑的。为什么设计这样的财产规则就十分困难呢?原因是多方面。财产是用来获取收益的,要取得收益,财产必须流动起来,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财产增值的利益由谁分享?由于财产所有者不可能都去使用、占有财产,如果让使用财产的少部分人分享“大家”的财产收益,公有产权的所有者不能答应;如果让产权所有者享受收益,使用者没有动力,造成激励机制失灵,为解决这个矛盾,现实中采用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但是这个矛盾仍然没有解决。还有第三种办法,就是让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国家与使用者共同分离这个财产增值的收益。如果能够确定一个标准,既可以使所有者满意,又能激励财产经营者的话,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但是从理论上说,所有者必须选出一个代表组织,经营者也必须有一个代表组织,并由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这就需要一笔交易费用和代理费用,这笔费用数额之大,在经济上不划算,足可以抵销收益。这姑且不论。根本的问题在于,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如果企业破产,只能破所有者的产,而财产又是全体人民的,由国家代行职权的,经营者拿什么承担经营责任呢?这就导致“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13)

如果不能解决经营风险这个难题,所谓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两权分离都是一句空话。只负盈不负亏,并不是什么真正的企业,而是利用别人的财产为自己挣钱,是作无本生意。这就出现了四种矛盾:一是所有者共同利益与经营者特殊利益的矛盾;二是企业劳动者个人利益与经营管理者利益的矛盾;三是所有者共同利益与企业劳动者特殊利益的矛盾;四是代理者特殊利益与所有者共同利益的矛盾。这种产权设计的内在矛盾与市场经济要求之间有很大的不可兼容性。

什么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产权制度?所谓市场,就是一种选择、淘汰,适者生存,优胜劣败。市场通过对投入、产出、分配的选择,使那些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个人、机构,即市场主体淘汰,通过这种机制,使社会资源不断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领域去。实现这个过程的最根本的前提,是市场主体拿自己的财产、才能、荣誉、社会地位、甚至生命去冒险,而财产又是最关键的约束条件。如果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财产,就用不着也不可能去冒险,有自己财产的人,才能去冒险。否则,如果拿国家和全体人民的财产去冒险,是一种变相剥削和赌博。

有人会说,企业破产了,人怎么安排?这个问题转化成了社会问题。破产者,无论从什么角度看,是没有什么理由要求社会为它作些什么,只能是社会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能有一种保护落后的机制,失败者、弱者、落伍者不能生活得比胜利者更潇洒,更舒服。保护落后,优不能胜,劣不能汰,是民族的痼疾,长此下去,根本不可能有效率,有经济的腾飞。

从宏观上看,对全社会来讲,设计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微观的、个体的效率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而言,设计宏观的制度标准是,在满足个体利益的同时,必须使其实现社会的目标,使社会参与者,如机构、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在为自己争得利益的同时,不得不也要满足社会的利益。也就是像庇古所言的,使个人边际纯产值等于社会边际纯产值。这个作用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呢?根据斯密的理论,是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完成这个过程的。但是,从现代社会的现实来看,仅仅通过自发的竞争,很难实现这种社会机制,必须辅之以强有力的规则设计,使自发的竞争机制,变成系统的、强制的、自觉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个设计的实现也要以立法者的公正为前提,而能使立法者公正的前提,必须是能对立法者进行有效的竞争和规则约束,而实现这种竞争又以集团的均衡为条件。在一个立法者与执法者争相设租的社会,安排这种机制,确实有点天方夜谭,这也是经济学家的天真之处。

社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均衡,首先表现在收入分配规则的公正、平等上。所谓收入分配的平等,是指在市场规则公正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平等、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每个人向市场提供的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这实际上是一个效率原则,是骡子是马必须拉出来遛遛。不如此,就不能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激励,就会使各种资源,出师未捷身先死,浪费在无形之中。

但是,按照这样的原则分配收入,是以承认个人禀赋、财产占有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为条件的。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是不相同的,每个人的财富也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引起收入的差别。加之竞争又是连续的一个过程,财富会衍生收入,动态的收入流量总是积淀为财富存量。从长期的动态观点来看,收入差距悬殊,导致两级分化是必然的。但要把收入拉平,搞人人有饭吃的大锅饭、铁饭碗式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必然损害财富所有者和能者的积极性。这就产生一个悖论: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行事,必然会带来收入悬殊,最终破坏效率;但要实行收入均等化(不是平均)的分配原则,也会损害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持有不同价值观的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也不同。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获得者科斯认为,只要法定的权利可以自由交换,或者只要交易成本是零,或者只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不论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如何,都可以通过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自由交换,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换言之,不会影响效率的大小。从短期和静态的角度看,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只要充分界定了产权,交易成本就会降低,生产成本也会减少,资源就会配置到市场最需要的部门中去。但是,从动态的、长期的、宏观的观点看,财富、收入两级分化,会严重影响宏观效率和社会效率。

为什么这样说呢?理由有4点。第一,收入有一定差别, 有助于形成层次性的需求结构,(14)并影响相应的供给结构,有利于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但是,收入差距大到一定程度,会使收入低者有效购买力萎缩,有效需求减少,会从整个社会范围内造成需求与供给的不均衡,消费者主权不能有效约束生产者主权,导致生产过剩,破坏效率;第二,收入两极分化,对社会运行机制造成双重后果:一方面,对众多的穷者的社会激励失效,极低的收入无法激发穷者的奋斗精神;另一方面,富者掌握了大量的财富,会侵害社会约束机制。为富者不仁,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道理。社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失灵,会从宏观上破坏一个社会的均衡状态,社会不稳定、无序是必然发生的;第三,暴富者掌握了一部分财产权,会千方百计地寻租,寻租与设租者的结合,会严重破坏规则的执行。更为严重的是,多元化的分配格局,会导致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多元化,这种不均衡的多元化,形成利益刚性,导致特殊社会集团的产生,将从根本上导致社会的反动、僵化和停滞。第四,收入两极分化,会使竞争机会不均等,一个身无分文的要饭花子和一个腰缠万贯的富翁,竞争机会肯定是不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怎样防止收入、财富两极分化呢?这就需要建立社会补偿机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效率原则,收入两极分化会严重影响效率;二是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劣汰者,以及鳏寡孤独,老弱病残者,也应有一定的收入,这有利于社会稳定机制的建立。

那么,怎样实现这种社会补偿机制呢?即,社会的组织者——政府,根据效率原则和公正的经济规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将高收入者那里“拿出”一部分收入,转让给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和低收入者,形成社会保障机制。“高收入”的“高”和低收入者“低”的判定,由政府决定。调节收入的制度规则多种多样,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等,将高收入者的收入收归国有;对收入者的保障形式也多种多样,如社会保险、失业救济金、医疗伤残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等。但是,这种社会补偿机制的实现,也必须以政府的公正为前提。

注释:

①本文在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时,只对公平进行效率判断,不作价值判断,当公平对效率产生影响时,公平才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

②参见哈伯勒:《繁荣与萧条》,商务印书馆。

③参见美国《商业周刊》1954年5月16日《我们为什么如此害怕增长》。

④爱德华·丹尼森:《论经济增长减缓:70年代的美国》,《美国经济增长的源泉和我们的选择》。

⑤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第一章,第二章。

⑥例如在中国,象消费者协会,各种社团组织、工青妇组织、学会、团体等,这种经费来源不能独立的组织,还能让它干些有悖于“组织”的事吗?

⑦参见D·诺思、R·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⑧据说,日本在50年代经济调整时期,因破产而跳楼的有上千人。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37页。

(11)这种以别人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目标函数最大化的行为方式, 说到底是使社会总物质财富增大为目标的,这又回到了我们所说的主体上来,自利行为与社会公益一致。

(12)系指分配财富、收入的行为方式。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

(14)根据莫底里安尼的研究,富者的储蓄倾向, 并不一定比穷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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