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农业部要求动物都要佩带免疫耳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部论文,都要论文,畜产品论文,免疫论文,动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是确保动物实施免疫、防止疫病发生、完善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重要环节。实施免疫标识制度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以农业部规章形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规定。为了保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确保各地都能给动物进行强制免疫和佩带标识,农业部于日前就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耳标发放管理制度,发放要逐级做好登记,可以采用耳标发放和疫苗发放相结合等做法。每个耳标的发放,都要登记到基层防疫员,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将责任追究到人。耳标的佩带应当和强制免疫注射同时进行,在对动物实施初次强制免疫后佩带耳标。如果在佩带耳标前已经实施了猪瘟等其他病种的免疫,要将免疫情况记录到免疫档案中,即:可先建立档案,后佩带耳标,在档案中补填耳标号。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免疫档案的管理工作。免疫档案的建立要规范,内容全面。免疫档案的建立工作要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由乡镇级畜牧兽医站具体实施。对于需要长期饲养的动物,应按照每畜一档建立免疫档案。对于异地继续饲养的动物,档案应当随动物移交。
在产地检疫中,各地一定要根据动物免疫耳标的编码,对照查验免疫档案无误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产地检疫证明注明动物耳标编码。
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产地检疫证明而没有免疫耳标的,或者检疫证明注明的耳标号与耳标不符的,要对动物暂时留置,并尽快与出证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得联系,核查证明的合法性。对没有产地检疫证明但有耳标的,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补检。补检过程中,必须查验免疫标识。
在屠宰前的验收中,要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注明的耳标号与耳标是否相符。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而有耳标的,在按照规定处理的同时,要查明耳标的来源。对有证明而无耳标的,要对动物实施隔离,同时和出证地防疫监督机构核实产地检疫证明的合法性,出证地防疫监督机构要承担实施动物隔离造成的损失,并追究出证检疫员的责任。
耳标应在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时回收,出具的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与回收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应当相互对应。在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中,要注明耳标编号。回收的免疫耳标不得流失和重复使用,要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统一妥善处理。
通知要求,在检疫、监督中发现动物疫情,在疫情报告中要根据耳标主编码显示的区域,注明动物来源地,同时要尽快通报疫源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采取对策。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免疫标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快落实。各地特别要抓住当前冬防的有利时机,以检疫促标识,以标识促免疫,努力实现强制免疫和佩带标识两个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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