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外国战舰在中国扣押航权的历史考察_历史论文

近代外国战舰在中国扣押航权的历史考察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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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来华的外国兵船

美国学者马士认为:“在1820 年11 月美国巡洋舰‘国会号’(Congress)来到中国以前,所有到中国的兵船都是英国的”〔1 〕。这个论断当然不符合史实。最早进入中国海域的西方兵船,当属明末清初抵华的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的兵船,其中以荷兰舰队尤具规模。但是,马士有一点意思是对的,就是从18世纪中期以降,真正对中国构成重大威胁的是来自英国的兵船。

揆诸早期来华的外国兵船,大致有四种情况。

(一)因国际战争进入中国海区。如1742年和1743年两度抵达广东海域的“百夫长号”(Centurion )即属这类情况〔2〕。 “百夫长号”为第一艘来到中国的英国兵船, 其来华是因“詹金斯耳朵之战”(War of Jenkins'Ear)所引发。1738年,英国船长詹金斯(Jenkins)向众议院报告遭西班牙人割耳侮辱,引起英人愤慨。英人于1740年8 月组成舰队,由安松(C.G.Anson)统率,旗舰为“百夫长号”, 任务是环球航行,对西班牙殖民地和舰船实行报复性打击和抢掠,先后至南美、东南亚等地,和西班牙舰船发生多次战斗,并遭风暴、瘟疫袭击,到中国时,仅余旗舰。当时英兵船擅入虎门要塞,引起中国官民关注。“中国渔舟,围之盈千”。该船第一次抵华,中国地方当局给予低调待遇,允许其购买粮食,下碇修船。〔3〕再次来华,更引起官宪注意, 两广总督策楞准备调兵弹压,布政使富察托公庸建议和平解决,派东莞县令印光任前去交涉,方知英国与西班仇杀。英方提出接济粮食协助修船等请求,中方借此提出只有先将所俘西班牙人交由“中国处分”后,中国才能给予协助,此举表明中国政府对其领海范围内的国际争端享有自主处理权的立场。英人无奈,只有接受条件,将所俘299 名西班牙人交中方遣回(仍留存抢掠的价值“近40万镑”的西班牙人财物)。安松还提出与两广总督会面的要求,中方先是拖延不见,后因广州发生大火,英水兵协助救火,得广东当局好感,安松于1743年11月30日获准入总督府,时“清军万人夹道排列,以示威武”。安松乘机提出免除英国进口税费,未获中方同意。〔4〕18 世纪是英国确立海上霸权的时代,早期殖民者那种横冲直撞的凶悍姿态表露无遗。它的兵舰曾在中国海区长时间地大规模地展开攻击与英交战国如法国、荷兰、西班牙、美国舰船或商船的行动,将国际争端的战火延烧到中国领水。

(二)为商船护航。明末以来,中国海疆不靖,来自日本的倭寇和来自越南的海盗以及中国的海盗十分猖獗。伴随着西方对华贸易的兴旺,海盗活动有增无减。如从1807年贸易季度开始,在广东、福建沿海活跃的以红、黄、绿、蓝、白、黑六色旗为标志的海盗帮,其中仅“红旗帮”就拥有船600余艘,徒众超过8万。粤、闽水师相形薄弱,只得由中、英、葡三国组成联合舰队平息。〔5〕为防止海盗掠杀, 各国以及各对华贸易机构均经常性地派驻军舰,或担任沿途护航或在中国水域游弋。除对海盗的防范外,西方各国之间出于商业竞争的互相攻击,也需各自的海军力量提供保护。如1812年英美战争爆发后,美国曾一度恢复独立战争时期的“私掠默许状”。一些美国船只在东亚海面捕获英船后,美国曾一度恢复独立战争时期的“私掠默许状”。一些美国船只在东亚海面捕获英船后,将战利品运到广州等地销售。英国则出动兵船进行报复,捕捉美船。英美两国还为争夺水手发生冲突。如1804年英舰“加罗林号”(Caroline)公然漠视领海国的主权,在珠江口外强登美船搜查。

(三)为争夺澳门。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租占澳门。之后,西方各海上强国均对澳门产生觊觎之心。1598年,由塞穆迪(Don Juan de Zamudio)和达麦偌(Don Luiz Dasmarinas )分别指挥的西班牙军舰驶至澳门海面,和葡萄牙兵船发生冲突。〔6〕1601年, 荷兰战船首次抵达澳门。1622年,根据英国、荷兰《防卫条约》的规定,两国各提供12艘军舰合组“防卫舰队”(Defend Fleet),对澳门发动大规模进攻。〔7〕1623年后英国又独自对葡萄牙采取时断时续的敌对行动。 1808年,英国海军少将德瑞(W.O.B.Drury)指挥舰队进抵澳门,入侵并占领了澳门的部分地区,清朝嘉庆皇帝震怒,派出钦差大臣主持抵抗,封锁澳门通道。英军叫嚣如中国军队继续进逼就将动用武力。中方针锋相对地发出通令称:由8万士兵组成的中国军队将进入澳门,驱逐敌军。 英军被迫撤离澳门。〔8〕早期西方殖民者对澳门图欲染指, 既反映了西方列强间强势弱势的互换,后起的海上强国试图取葡萄牙而代之,又反映了西方列强对中国的野心,它们绝不仅仅只是意在澳门一个小岛,而是试图攫取对华全面侵略的前哨阵地。澳门的地位得以保持,也主要地不是靠已经日趋衰败的葡萄牙,而是有赖于中国为后盾。

(四)随同使节来华。如1793年英国海军部专派大型军舰“雄狮号”(M.S.Lion)载马戛尔尼(G.Macartney)使团来华〔9〕。 这些随使来华的兵船,一方面是为保护使节,以备不测;另一方面也带有向中国炫耀力量,甚或向中国进行武力恫吓和武装挑衅的意图。如1834年随英国政府首任驻华监督律劳卑(W.J.Napier)来华的英舰,便和清朝水师发生严重的武力冲突。

鸦片战争以前,明清两朝对待这些进入自己领水区的外国兵船,若是公然对中国发动军事挑衅和进攻,均持严阵以待全力驱逐的态度。但对那些没有直接向中国构衅的兵船,则有一个规范日趋明确、逐渐严格的过程。从明末到清朝前期,中外交往有限,来华的外国兵船不多,中国政府对外国商船和兵船的界限并无严格区分。但对外船笼统的限定却有几次变化。明末,西船可直泊广州城下。1637年,威德(J.Weddell)率领的英国首次来华商船擅闯广州,1640年明朝下令禁止外船径入广州省城。1647年,清朝重申明朝旧例,外船“禁止入省”,只准“商人载货下澳贸易”。也就是说,只能在虎门口外(珠江入海口以澳门、香港为外点,内溯伶仃洋约70公里,即为虎门,此处海道收缩,为广州海防的核心)进行贸易〔10〕。1685年,海禁大开,禁令随之废驰,来粤外船可直入省河,停泊黄埔。1718年,广东官员感到外船携带大型火器的威胁,奏请“来港之先,先查取其火炮,方许其进口”。兵部讨论后,不以为然。1733年,因洋船在黄埔逼近督城,早晚试炮,居民惊恐,广东当局遂建议改泊澳门,终获朝廷批准。但实际可能并未实行〔11〕。1744年5月, 广州府海防军民同知印光任拟定《番舶出入稽查章程》,对外船的进出手续、防止走私等项作了规定。这是清朝最早专门管理外船的文檄。它由级别很低的官员制定,反映出当时清政府对外船管理的不在意。但是,该章程很具可操作性〔12〕。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定《防范外夷规条》,经朝廷正式批准,成为清政府第一个管理外商外船的法令性文件。章程第1条规定洋船在5月至10月间可以在黄埔等处驻泊,其余时间只能在澳门;第5条对外船的稽查弹压作了规定。 〔13〕1809年,鉴于英国海军攻打澳门等事件的爆发,两广总督百龄等拟定《民夷交易章程》,由军机处议复后颁行。这份章程是清政府颁行的第一份对外国来华兵船作出明确约束性界定的文件。其第1 款云:“各国货船到时,所带护货兵船,概不许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如敢违例擅进,经守口员弁报明,即行驱逐,停止贸易”。这样,就对商船和兵船锚地作了区别规定,商船可入虎门,溯伶仃洋,至黄埔止,不能进入内港;兵船则只有停泊在清朝粤水师提督驻节地虎门之外,以便置于清朝水师的监控之下。可以看出,清政府对违规兵船的处理是很严格的,不惜以“封舱”威慑。而停止贸易在这一时期是一种屡试不爽制服“西夷”的妙策〔14〕。这项规定很快遭到西方殖民者的挑战。1814年发生的“多利斯号”(H.M.S.Doris)事件就是一例。这艘属于英国海军的军舰经常以澳门为基地,在广东海面游弋,它于4 月间在老万山群岛(Ladrone Islands)捕获美国商船“汉打号”(Hunter), 挟至澳门;5月,“多利斯号”的预备艇又闯入黄埔追逐美船。 中国当局立即对此提出抗议,并要求东印度公司特派委员会下令“多利斯号”立即离开中国海面。但特派委员会声称该舰属英国海军,东印度公司无权管辖。中方只有依既定章程行事,警告将停止英人贸易。英方则悍然表示,将率先撤出所有公司船只,断绝中英贸易。广东当局陷于困境,一方面不能无视英方的逾规举动,另方面若是停止贸易,朝廷追问,责任更重,因此只好不了了之。〔15〕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外国兵船的限定就处在这样一种时紧时松时争时和的局面下,但基本能保持中国领海主权的完整。

二、鸦片战争前英国的“炮舰外交”

日本学者卫藤沈吉指出,1834年是英国对华炮舰政策(gunboat policy)的形成期,并进而提出:“只要是宏观地观察历史, 就不能不把1834年作为一个转折点,即从前期东印度公司的屈从态度到构成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对华政治外交史特色的炮舰政策的转折点。”〔16〕卫藤沈吉先生把1834年看得很重,认为它关乎其后一百年中英关系的历史。1834年中英关系史上最醒目的变化就是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垄断权的终结和英国政府正式派出官方代表驻华,使得两国的商贸等关系提升到政府直接打交道的层面(对英国已然是这样,对中国暂时还若有若无地有行商这一中介)。

“炮舰政策”的形成是由于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崛起和反映它们意志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推行。应该说从历史上看,广东行商制度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制度有许多一致点和适应点,其最重要的就是均实行外贸专营,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尚能平安相处。但进入19世纪后,日渐壮大的英国新兴产业资本家与东印度公司发生严重对抗,核心点即是自由贸易与垄断之争。1813年,东印度公司被迫放弃印度而只保留在中国的贸易特权。1833年8月28日, 英国发布了《中国与印度管理法》,宣布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特权在1834年4月22日后“废止”。 由此一来,英国的贸易垄断取消了,中国的垄断壁垒依然存在,冲决这一壁垒已成势之必然。在格雷(C.Grey )内阁提交国会讨论东印度公司的提案中曾乐观预言,如果“东印度公司的排他性特权废止,那么中国行商的垄断也同样会趋于消灭”〔17〕。后来的事实表明,格雷内阁的这一想法过于天真,在东印度公司特权取消前后,清朝的广州贸易体制非但没有“趋于消灭”,反而由于1829年的“东生行破产案”、 1830年的“盼师携夫人案”和1834 年的“律劳卑案”等的发生而愈发趋于严密。除非用强力不足以击破清朝的闭关,天朝体制与资本殖民扩张体制间的冲突向非武力不能解决的方向演进。再加上称霸印度、全球拓展和战胜拿破仑所激起的大不列颠意识已使英人不愿再“屈尊”于天朝体制,炮舰政策应运而生。

炮舰外交与英国首任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1834年的使华有重大干系。在其动身前,英国外相巴麦尊曾明确训令律劳卑应遵守中国当局对军舰与商船停泊的有关规定。但是,律劳卑来华伊始便和广东当局在文书交往、擅入广州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冲突。他不顾指令,调集“安德罗马其号”(Andromache)和“伊莫金号”(Imogene)巡洋舰闯入虎门, 进占黄埔,沿途在与中国守军的交战中强行溯航,又派海军陆战队登陆广州,并向中方发出战争威胁称:“英国国王麾下的军队所向无敌,其所指挥的大型军舰拥有120门炮”〔18〕。后由于中方的严阵以待, 英舰方才撤出。律劳卑曾多次向英国政府发出通报,要求用“高压手段”改变“天朝偏见”,并声称,鉴于中国军队毫无战斗力,只要出动“三四艘巡洋舰和双桅船以及少数可靠的英国军队(不是印度兵),就能在难以想象的短时间内解决问题”〔19〕。律劳卑并不是第一个建议对华实行“炮舰外交”的人。1831年时担任东印度公司驻华管货人委员会主席的马奇班克斯(C.Marjoribanks),就曾向政府建议:“英国海军司令是最好的大使,何以见得呢?因为海军司令在几小时内就可以收到外交官用几周、几个月才能得到的效果”〔20〕。1832年沿中国海岸进行侦察活动的东印度公司职员胡夏米(Hoo—hea—mee )等人也提出派舰队对中国海岸实行封锁,并在中国的若干重要港口驻扎小型舰队的建议,该建议书甚至还具体设计了英国侵华舰队的规模。〔21〕但马奇班克斯也好,胡夏米也好,都只是商人代表,而律劳卑则是第一个以政府驻华代表的身份提出此类建议的,其建议的意义和份量自然不同。可以认为,19世纪30年代前期是英国对华“炮舰外交”酝酿的重要时期。

律劳卑的报告书1935年1月31日送达英国外交部, 这时威灵顿已取代巴麦尊成为外相。威灵顿在备忘录中写道:考虑到律劳卑事件的发生,“在靠近广州英国总领事住地附近长期停泊一艘强有力的巡洋舰和一艘较小的军舰”是有必要的〔22〕。但总体来说,英国政府这时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尚属有限,宁愿保持一种平静的贸易关系。威灵顿向律劳卑发出的回训指出:“国王陛下并不指望以暴力建立其臣民与中国的关系。……(通商关系的建立)要通过其它稳健的手段”〔23〕。继律劳卑之后担任商务监督的德庇时(J.F.Davis)和罗便臣(G.B. Robinson)也对律劳卑的进攻性政策略有修改,在华奉行一种更关注于商贸利益而避免和中国当局发生冲突的“沉默政策”(quiescent policy)。这一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得到英国政府的支持。不久复任外交大臣的巴麦尊,尽管以实行“强力外交”著称,但在1836年7 月给驻华代表的信中也指示“要尽量避免冒犯中国当局”〔24〕。

19世纪30年代中期,英国朝野的对华态度是,自由商人们主张对中国采取强硬政策;驻华代表的态度略缓和;政府的态度最“慎重”。但约从1837年开始,三者态度有“合一”的趋向,驻华代表和政府更多地受到极富侵略性的自由商人集团的左右,对华炮舰外交开始较快地推行。其中,马它仑(Maitland)舰队来华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1837年2月,驻华商务监督义律请求皇家印度海军派遣一艘军舰前来中国海域,并要求东印度公司也派出一至两艘巡洋舰协助来华,目的是对抗中国日趋严厉的禁绝鸦片活动。9月20日,巴麦尊咨文海军部, 传达了政府命令,要英印海军派出一艘以上的军舰“访问中国”,一方面是为了使“中国人了解女王陛下海军力量的性质和规模”,说白了,就是对中国实行炮舰威慑;另一方面,巴麦尊也告诫“要避免任何使中国人担心这支海军力量会采取任何敌对行为的举动”,来华军舰“应该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外国军舰不许越界靠近广州城的规定”。〔25〕相比起来,义律的态度要激烈一些。他在11月19日的一份备忘录中写道:在任何地方与中国当局举行谈判,都不如在英国军舰上“易获成功”,他主张来华兵舰应该停留到“所有事情获得解决为止”。〔26〕1938年7月13日, 英印海军司令马它仑少将率舰“韦尔斯利号”(Wellesley)、 “拉林号”(Larne)和“阿尔杰号”(Algerine)抵达广州外海, 将距虎门以南21哩的铜鼓湾作为锚地。马它仑致函两广总督,通知东印度公司“今已散局”,英商归英国政府直接保护,所以英国军舰将“随时访问”中国;同时要求与总督会晤。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回复:“天朝禁令,向不准兵船总领入口”〔27〕,回绝了英人要求。是时,发生英国商船“孟买号”(Bombay)经虎门时拒绝接受检查,虎门炮台向其开炮,迫其停驶受查的事件。马它仑船队便借口此事件是对英国的“侮辱”,于8月4日强行闯入虎门,进抵穿鼻,强迫中方作出道歉解释后,方于8月6日返回铜鼓湾。10月5日, 舰队离华返回印度(其中“拉林号”应义律的请求留下,目的是保持义律和英印海军间的联系,并作为应付中国事态变化的机动兵力)。马它仑舰队不能说是完成了阻止中国禁烟运动的来华使命,但它进占虎门迫使广州当局屈服的经历无疑是对英国炮舰外交的一种鼓舞。

1838年底,清朝的禁烟措施更趋严厉,受到西方鸦片贩子的公然抗拒。12月12日,广东当局在商馆地区“瑞典行”前对中国鸦片贩子何老金执行绞刑,遭到外人的无理破坏。1839年2月26日, 中方继续在商馆前执刑,英、美、法、荷等国降旗“抗议”。两天后,“贝尔”等洋行联名致函提出“在中国水域驻扎一支海军”的要求,得到义律等的支持。义律认为:“在远离英国军舰驻地的任何地点与中国进行贸易,都不再是一个可能的事”〔28〕。此后,英国军舰来华陆续增多。8月30 日,战舰“窝拉疑号”(Volage,装炮28门)由印度抵华,其后,“海信号”(Hyacinth,装炮20门)、“路易莎号”(Louisa,装炮12门)、“珍珠号”(Pearl,装炮6门)等武装舰船均至广东海面游弋,并先后与清朝水师发生九龙、穿鼻等战斗。10月1日, 英国内阁决定派遣舰队来华。1840年4月7日,英国议会通过对华战争提案,英军舰船从英国本土、印度、南非源源不断驶往中国,到7月,来华海军舰船达20 艘(其中4艘为东印度公司的武装轮船),海陆军六七千人。 “炮舰外交”升级成为大规模的战争。

三、战后外国兵船入华的“合法化”

鸦片战争后,列强在华取得诸多条约特权,在这当中,兵船驻华特权对于清政府来说是在一种稀里糊涂的情况下放弃,英、美等国则是在一种不显山不露水的情况下一步步攫取的。

鸦片战争中英国兵船来华是战争行动,与后来清政府同意情况下的兵船入华合法化有本质差异,当不足论。应该说,在鸦片战争之前、之中,英国政府设计的对华条约草案和各项指令中均无战后兵船入华的内容,所以在战争期间的中英交涉中均未谈及该议题。在南京议约时,英方开出的条款清单上也无是项索求。只是在谈判中,双方曾讨论过英国军舰从中国撤出的问题。开始时,英方同意在协议达成后即“退让南京、运粮河、京口等处”的海陆军,解除对中国的海上封锁,“不拦阻中华商贾货船”;但英国海军要占领招宝山、鼓浪屿和舟山三处作为监督中方履约的担保。后经交涉,英方放弃招宝山。所以南京条约的议定协议是:英国兵船分两步撤出中国领海。第一步,南京条约签字后,即从除鼓浪屿、舟山外的所有中国海区撤出;第二步,在中国完成开放五口和付清对英赔款后,“即将驻守(鼓浪屿、舟山)兵船退出,不复占据”〔29〕。规定明确而具体,并不存在外国兵船长期入驻中国的问题。

但是,在南京条约谈判时,清军机处出于五口开放后对外国船只需有一规范的考虑,指令交涉代表就非开放地区“不准夷船驶入”问题同英方定议〔30〕。1842年9月1日,清朝代表耆英等向英方提出:“和议既定,永无战争。所有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止可货船来往,未便兵船游弋;其五处之外,沿海各口,及山东、直隶、奉天、天津、台湾诸处,非独兵船不便往来,即货船亦未便贸易。均宜守定疆界,以其永好。”这一建议应该说是完全正当的。未开埠地区,不许外国船只进入,理所当然;开埠地区,即为通商口岸,只准商船而不许兵船进入,同样无可非议。这都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事,公理昭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侵略成性的英方代表璞鼎查却试图在这当中做点“文章”。9月5日,他发出复照:“英民只准商船在该五口贸易,不准其驶往他处,至君主水师之船,以为管束本民,必常有小等数艘,随时来往各口管押,亦当责令师船,协同地方官员,阻止商船,不至四方观望。”这里璞鼎查以非常含蓄微妙的言词和故作轻描淡写的语气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英国兵船长期驻扎中国通商口岸。为了避免中方的疑虑,璞鼎查一再表示“英国无意留大军于”中国,因为“留兵于他国,未免重费”,而英国政府“以期重费图形减消,则有须小留之兵,中国不必为疑虑,致伤和好”,英国兵船也只留“数只常行往来,以为管理货船”。〔31〕璞鼎查的动听言词对清朝代表起了一些作用,中方对璞氏建议未予反驳。9月20日, 耆英向朝廷奏报:“至渠等酌留兵船,不过数只,即不侵夺百姓,亦不拦阻商船,均于善后章程内切实议定,不致滋生事端,惟求代为奏明,仍如前约等语。臣等查该夷既以坚守和约为词,若不允许所请,转恐借口反复,其兵船如何渐次撤退,应俟开关后,由地方官查看夷情,相机妥办”〔32〕。这是一篇糊涂文。“酌留”英舰只是在鼓浪屿、舟山,还是延及到五口?更严重的是,耆英等人实际上已经同意英国在华“酌留兵船”,并将未来的交涉事宜推给了地方官,这无疑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

后来的交涉果然是在地方官的主持下进行,由先任钦差大臣后任两广总督的耆英等操办。1843年7月22日,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在香港公布,其中第14款规定:“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10月8日, 中英又缔结《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10款对前述内容作了重申,只是又补充“凡有此等接待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33〕。上述规定同样很含混,“官船”是否等于兵船?要约束当时常备有武装的英国水手和商船,“官船”上没有相当的军事装备恐怕是不行的。这为外人以兵船冒混“官船”开了口子,而且,这些所谓“官船”还享有免税的特权。

到了1844年7月3日签署的中美《望厦条约》中,“官船”的身份就明确了。该约第32款规定:“嗣后合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国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国该处港口之文武大宪均与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国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准修补。”〔34〕这一时期,中外之间有贸易可供巡查的是五个通商口岸,美国军舰因此而明确取得了在五口航行的特权,并且没有了前此英国条约中“官船”在每一口岸只停泊一艘的数量限制。外国兵舰入华合法化在口岸地区首先得以实现。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又将这一区域限制撤除,赋予英国军舰“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的特权,各国也援引片面最惠国条款同享此项权利。此后,中国的全境水域成为外国海军漫无限制的驻泊地。

注释:

〔1〕〔1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译本,第1 卷, 112、61~62页,商务印书馆,1963。

〔2〕〔3〕H.P.Haldt:Spaniards, Specie and Scurvy,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5,1924.

〔4〕印光任:《澳门纪略》,“官守篇”及Haldt前揭文。 但Haldt认为中方同意英船入口免税的请求不确。

〔5〕〔14〕故宫博物院编印:《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三, 18~22页,1933年排印本。另参见《东印度公司对华编年史》第2卷, 728~729页;第5卷,626~627页。

〔6〕Chang Tien Tse:Sino—Portuguese Trade from 1514 to 1664,The Netherlands,1937,P.106.

〔7〕C.R.Borer:Fidalgoes in the Far East,1557~1770,Hague,1948,pp.77、143.

〔8〕费成康:《澳门四百年》,216~22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8。

〔9〕朱杰勤:《中外关系史论文集》,482~562页,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

〔10〕《皇朝文献通考》卷三三。

〔11〕王之春:《国朝柔远记》,清光绪十八年刊本,卷四,页二○~二一。

〔12〕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二八,页二~三,北京文殿阁, 1935。

〔13〕故宫博物院编印:《史料旬刊》第9期,307~309页。

〔10〕〔23〕卫藤沈吉:《炮舰政策的形成——论1834年中英关系的转变》,见《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与林则徐》(上),中译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

〔17〕田中正俊:《中国社会解体和鸦片战争》,见《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与林则徐》(上)。

〔18〕〔19〕〔22〕〔24〕〔25〕〔26〕〔28〕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30,Correspondence,Orders in Council,and Reports Relative to the Opium War in China 1840, lrishUniv,1971,pp.242~243、271、265~266、252、290、361、431、 482~483、625.

〔20〕Letter to the R.H.Charles Grant,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on the Present State of British Intercourse with China,London,1833,P.62.

〔21〕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益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载《经济研究》,1955(1)。

〔27〕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48、150页,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

〔29〕〔30〕〔31〕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 200~208、211、217~211页,东京大学出版社,1964。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6册, 212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

〔33〕〔34〕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42、36, 56页,三联书店,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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