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论文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论文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比较

廖 原|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如何提升本国证券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外已有关于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先例。国内现有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域外经验介绍也通常局限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应当将全面细致地考察证券市场发达法域的先进经验,从中总结出世界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构因果关系认定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完善的提供科学的借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如何提升本国证券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外已有关于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先例,1947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主审法官Kirkpatrick首次将内幕交易纳入证券欺诈(securities fraud)法律制度的涵摄范围之内。随后国外学者及立法者的关注重点转向破解投资者举证责任难题之上,美国1988年通过的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确立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制度,以此免除了投资者举证责任,后被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所效仿。

针对内幕交易责任这一论题,根据我国民商法通论,内幕交易属于证券侵权,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然而,对于涉及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根本性问题,我国证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严重的分歧甚至完全对立:耿利航先生在《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功能质疑》一文中认为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通常没有因果关系,后者系由市场风险所致;但郭峰(《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讨》 、陈洁(《证券欺诈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杨峰(《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多数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难以证明,可以通过法律推定加以解决。

因果关系问题是国内外内幕交易侵权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本研究基于因果关系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意味着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试图回答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是什么,为什么它可以决定是否一个投资者获得损害赔偿,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再一次应该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其他混凝土裂缝,从而为侵权内幕交易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我国内幕交易责任的立法反思

由于我国“证券法”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内幕交易和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的基本问题,如不清楚,导致严重的分歧,甚至相反理论的观点,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标准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本文试图从不公平交易行为这一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和界定内幕交易的本质,并进一步分析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如何具体识别这种因果关系。

反五点井网的注汽井多、注汽量大,油藏加热面积大,汽驱效果好;相同储量条件下,反七点井网的注汽井少、注汽量少,蒸汽腔不易扩展到生产井区。由于水平井注汽时产生的端点效应,注汽井与同一排的生产井很容易发生汽窜,降低了蒸汽的利用率。因此在反七点井网中虽然增加了生产井的数量,但是生产效果并不理想。在两种不同的井网形式下,反五点井网的采收率和净采油量高于反七点井网。

2014年8月5日,知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正式试验,包括因果关系问题仍然是如果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主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和股票抛售有直接因果关系,所有的投资者都有权起诉。而光大证券认为,市场下跌的原因,是其他投资者跟风,与光大证券没有关系。此外,第一次正式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2009年在中国——陈zul诉锅haishen和耸人听闻的投资者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在2012年所有的因果关系揭示这样一个特性是决定投资者是否可以恢复成功的关键因素。然而,国内学者观点的冲突必然会给内幕交易的司法实践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阻碍投资者成功索赔。

本发明提供一种从铜炉渣中回收铜、钴的方法,包括:将铜炉渣磨细后加水配成浆料;向所述浆料中加入硫酸并搅拌,进行预浸;将预浸后的浆料加入至高压釜中,向高压釜中通入氧气并加热搅拌,进行氧压浸出;以及将经过氧压浸出后的浆料从高压釜中取出,进行过滤和洗涤,得到浸出液、洗水和浸出渣。本发明的方法通过预浸将铜炉渣中的金属铁预先消耗,避免在高压反应釜中产生过量氢气而造成爆炸风险,同时在氧压浸出过程中使铁大部分以三氧化二铁的形式留在渣相,而不是以硫酸铁形式进入溶液,大大降低了硫酸用量,回收成本低,可广泛应用于铜炉渣回收领域。公开/公告号:CN108285982A 申请/专利权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困境探析

从本质上讲,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士对其他投资者进行的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不是欺诈行为。此外,证券市场中的理性投资者都是出于对市场公平和诚信的信任而参与其中的。如果他们知道反向交易者中有内部人,他们就不会做出会导致自己利益的交易决策,这符合因果判断的“如果没有,那么就没有”标准。因此,事实上,内幕交易与投资者受损交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有着坚实的基础。

克莱默的研究表明,浮木作为稳固沙丘和河口的基石,为海岸抵挡潮汐和波浪的侵蚀提供了重要缓冲。但是世界各地的海岸线边上,尤其是在发达的温带地区,与人类定居前相比,如今这样的浮木已经越来越少了。随着河流失去漂流木,水流的流动速度更快,养分循环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的过量的氮,是海洋环境中藻类大量繁殖的一个原因。如今由于河流中的浮木越来越少,过量的氮被河水冲入大海之前得到重新处理的机会也更少了。“随着河上浮木的消失,河流应对污染和海平面上升的缓冲能力也越来越不如以前了。”克莱默说道。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本身的特殊性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仅因果关系的认定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甚至虚假陈述和市场操纵和其他证券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在后者的情况下有效的理论和方法对内幕交易是没有用的。现有的一般欺诈与证券欺诈规则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克服,甚至引发了对内幕交易侵权因果关系合理性的质疑。因此,有必要探索新的理论突破。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的关键,基本原因在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本质:内幕的人无论是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也不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通过非法手段,因此很难类比一般应用在虚假陈述侵权规则有效的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因果决定论无法抗拒否认者的根源。然而,否定的结论也是建立在将内幕交易定性为欺诈行为的基础上的,因此仍然不完全合理。

三、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成分析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现有的肯定理论未能提供有效解释的原因,试图从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角度证明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从根本上驳斥了否定理论。由于违反内幕交易是投资者的正确公平交易而不是知情权的本质是通过反向交易的侵权与投资者公平交易获取非法收入,而这些不知情的投资者内部信息,通常是基于信托投资的证券市场公平和诚信,如果其反向交易员知道内幕,并不一定导致受损的交易决策。由于在证券市场上与内幕交易者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实际上可能受到内幕交易的伤害,因此可以证明内幕交易与投资者受损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如果没有,则没有”。从理论上讲,与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交易主体,即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内幕交易的实际受害者,即向内幕交易方出售证券或者持有内幕交易方出售的证券的投资者。但将真正的受害者与大量匿名交易员区分开来是不现实的。所以,与内幕交易与内幕交易信息披露时间的反向投资者来代替实际的受害者,同时对内幕人总薪酬限制,似乎能够受害者赔偿实际损失和避免过度责任强加一个违法者双重价值目标定义的原告资格的可行方案。

四、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

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阐述,提出了内幕交易侵权诉讼中适当原告的界定规则,即理论与实践并重,兼顾投资者与内幕人士的利益。相比之下“交易员”和“相同的交易员”,两种不同模式的基础上,考虑内幕交易侵权外的原告资格定义两种立法模式,致力于在实际受害者补偿和避免罪犯之间达到平衡承担过多的责任,它也应该在定义的原告资格,中国必须坚持立法的原则。具体方法有三:①历史调查与比较研究相结合。通过对比国内外内幕交易系统的逻辑系统,本文追溯了国外立法的变化确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内幕交易,解释的性质、价值、原则和目的侵权责任的监管改革内幕交易通过价值判断和评论的得失和权衡通过功能不同的理论框架。②立法的理论结合的理论解释,本文全面分析了成功或失败的立法和规则的设计和解释的演变研究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出了定义标准合格的原告和赔偿侵权赔偿的数量。③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实证分析相结合。价值分析采用法律经济学分析。在价值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传统法理学的价值层面和标准层面的困境,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法律供需平衡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法律供给的目的是比较和平衡不同的资源配置方案,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满足方案的需求。同时,试图用实证方法研究可以突破传统哲学分析方法默认现象背后的终极本质问题,法律的研究从传统的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模式的细化分析,更好地解释法律的科学和效率,更全面的答案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等等。

国内现有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域外经验介绍也通常局限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而关于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研究应当将全面细致地考察美国、欧盟(以英国、德国和法国为代表)、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等证券市场发达法域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当下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方向,在实践中找到适合本国法律适用的有效经验,从中总结出世界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构因果关系认定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完善的提供科学的借鉴。

作者简介: 廖原(1988-),女,籍贯:广东深圳,民族:蒙古族,单位: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省市:广东东莞,邮编:523000,职称:讲师,学历: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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