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当罪犯的书被投进监狱的三脚架时,发现了什么巨大的变化?_儒家论文

春秋时期,当罪犯的书被投进监狱的三脚架时,发现了什么巨大的变化?_儒家论文

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巨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巨变论文,春秋论文,铸刑书刑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的事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公案。学者们对此事件意义的探讨,从杨鸿烈、胡适、陈顾远等开始,80年来绵延不断、十分热烈。有些人认为,这是中国出现的最早的公布成文法事件,其意义在于打破贵族司法专横擅断。笔者认为,铸刑书刑鼎事件涉及古代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颇多,疑点不少,至今仍亟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铸刑书刑鼎到底触动了什么利益或秩序,到底引起了什么剧烈或巨大的变化,以致引得当时以叔向、孔子为代表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如此恐慌并愤怒谴责?这一事件到底有何种非常意义,引得从古到今饱学之士如此聚讼纷纭?

应该说,法律的公布并不自春秋始。为了使刑罚起到恐吓与震慑作用,定期公布刑书在西周时似乎已成定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周时还设“布宪”官员,“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①如果《周礼》确能反映周代的部分制度的话,那么可以说法律的公布当时并不稀见。仅仅以“公布成文法”来理解郑国晋国铸刑书事件,是不能真正解读其事件的真实性质和历史意义的。俞荣根先生也推测:孔子反对铸刑鼎,不见得是反对法和法的公布。②那么,春秋的铸刑书刑鼎事件究竟昭示了什么时代巨变,在政治思想界引起轩然大波,让叔向、孔子这样的伟大人物大光其火呢?

一、礼治秩序的瓦解与铸刑书的社会背景

“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③三代以来的社会,一般认为可以称之为“礼乐社会”或称“礼治社会”。“礼治”的社会治理思想认为:基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才能情性,人天然就有一种贵贱上下的分野,应该根据不同的人群分别适用不同的社会规范——“礼”,“礼”就是维持和保障这种差序格局的工具。礼的内容千差万别,“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但礼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维持秩序和达到目的的手段,“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④,“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⑤在这种情况下,上自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下逮冠昏丧祭宫室衣服饮食器具言语容貌进退,凡一切人事,无大无小,而悉纳入于礼之范围。日人穗积陈重在谈及早期社会“礼治”发达的缘由时说:“当社会发展之初期,民智蒙昧,不能依于抽象之原则以规制其行为。故取日用行习之最适应于共同生活者,为设具体的仪容,使遵据之。则其于保社会之安宁,助秩序的发达,最有力焉。”⑥

但周自东迁而后,政治失纲,社会失序,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政治体系逐步瓦解,礼治秩序趋于崩溃。政治外交上,礼乐征伐不是出自周天子,而是出自诸侯的盟(霸)主。诸侯国之间的兼并十分酷烈,有人根据《春秋》经传所记统计,春秋初期诸侯列国共209国,迄获麟(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时,只存数十国。在这个时期,兼并和反兼并的战争空前频繁。列国为适应对外战争和稳定国内局势的需要,都需要对本国现行的政治社会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变革。

是时,各诸侯国内部强族骄横,卿大夫专权跋扈。“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⑦,出现了“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的局面。仅以《春秋》所载臣弑君的情况就有:隐公四年“卫州吁弑其君完”,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大父孔父”,庄公八年“齐无知弑其君诸儿”,庄公十二年“宋万弑其君捷及大夫仇牧”,宣公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皋”,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哀公十四年“齐陈恒弑其君壬于舒州”等,其他如晋文公违反礼制“请隧”、季氏“八佾舞于庭”等等违反政治、伦理、等级秩序之处不胜枚举。

正当此“王纲解纽”、“礼崩乐坏”的时期,社会控制的复杂程度也与日俱增。此时,社会的流动性开始较以往明显加大,过去被国家垄断的思想学术也开始走向民间,三代以来的以血缘宗法为基础的、非常固定的社会关系安排——“礼治”,无论是从实际操作层面还是思想基础方面都受到激烈的挑战。时代呼唤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控制模式,郑人晋人所铸刑书刑鼎横空出世。

二、铸刑书的争论与传统势力的恐慌

(一)郑国铸刑书及其争论

郑国是西周后期兴起的一个国家,位于晋、楚两大国之间,到了春秋中晚期,“国境之上,无岁不是晋楚两家问罪之师”。又因与邻国宋国的宿怨,郑国的外交处境十分艰难,经济(朝贡)和军事(连年用兵)负担很重。另外,郑国自昭公而后,国君相继被弑,内乱不息;郑国内部,公族势力盘根错节,他们政治经济利益或文化权力的冲突,往往导致国家的内乱。

子产是春秋时代郑国的著名政治家,当国以后,锐意改革以救衰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子产在执政伊始,就继续坚定推行“作封洫”的改革措施,挖掘沟渠,整编田亩,承认土地私有,按田亩征收税赋,取消井田制。他对外抗衡晋、楚,折冲樽俎于大国之间;对内针对“族大宠多”的政治局势,则采取分而制之的政策,安抚公族,打击豪强。但子产执政多年,反响最大的改革措施反而是“铸刑书”这件事。

公元前536年(昭公六年),子产在“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政治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公布了新制订的刑书,史称“郑人铸刑书”。子产把刑书公布出来使人人皆知、人人遵行,这在法制史上是一个石破天惊的大事。学者认为这是最早的成文法的颁布,“法典的编制、公布在当时还是仅有的骇人听闻的创举,引起当时士大夫舆论的激烈的反对和慨叹。”⑧

子产铸刑书后,被孔子誉为“古之遗直”的晋大夫叔向(名“羊舌肸”)当即写了一封信给子产,表示极度失望。信中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国家治理,从根本上是一个综合复杂的整体工程,决不能偏于依靠刑罚。他认为,必须重视礼乐和教化,国家就不会乱。反之,铸刑书将国家成文法公布于铜鼎,则后患无穷。因为老百姓会抛弃礼义,不听教化,凭借法条与官府斤斤计较,争权夺利,最终可能会导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如此一来,“终子之世,郑其败乎?”他断言铸刑书将导致人民争权夺利心大起,郑国将会灭亡。叔向告诫子产:“国将亡,必多制”。⑨

子产复信表示感谢叔向的好意,但却坚持自己的依法治国的立场。面对日益纷繁杂乱的社会现实,他决定采取面对现实、以整齐划一简便易行的法律来整饬秩序。

(二)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

实际上,就在子产铸刑书20余年之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亦“铸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春秋中期的晋国,正处于礼法秩序全面崩解的季世。曲沃代翼后,晋献公为了巩固君位,尽杀“桓庄之族”、“诅无畜群公子”,严重削弱了公族宗法势力。此后,历代晋君都严格排斥公族子弟于国家政权之外。诸公子除了嗣子留待继承君位以外,其余都须出居外国。史籍中不再有晋公子被分封以官爵和采邑的任何记载。晋国的血缘宗法制度体系因此瓦解得比其他任何诸侯国都更早、更全面和更彻底。公元前539年,叔向在与来访晋国的另一个著名政治家晏子会谈时,就哀叹晋国已经进入“季世”,两个人不约而同地得出一个共同结论,即公室衰微,私家兴起,前途堪虑。⑩传统的宗法礼治秩序瓦解,迫切需要新的治理模式。

在这样的背景下,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冬,晋国执政赵鞅、荀寅在率军驻扎汝滨时,“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晋国“铸刑鼎”受到了当时著名的思想家和学者孔子的严厉批评。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他认为,把范宣子所著的刑书公布于鼎,会导致晋国秩序的混乱。他认为,晋国只要谨守祖宗成法,就足以治国安邦,足以保持礼乐政治秩序。现在晋国铸刑鼎,他认为是一个危险之举,是亡国之端:“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孔子不仅批评晋国铸刑鼎的行为,还严厉批评其刑书的内容。他认为,刑鼎所布刑书内容是范宣子乱政的结果,是“乱制”,“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11)大概是因为那次夷蒐(阅兵)时制度混乱、引发叛乱的缘故,晋国铸刑鼎也受到了史官的抨击。蔡国史官(名墨)指责“中行寅(荀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12),指出了其立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史官的理由是,范宣子、荀寅(中行寅)是下卿,无权代国君立法,其立法行为是对国家法定权力的僭越。

(三)更早的宋国“庀刑器”事件

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的士文伯就将其称为“铸刑器”;晋国赵鞅铸刑鼎,蔡史墨说是“擅作刑器”。可见,当时的人们习惯于把国家刑书的载体称为“刑器”,而非谓“刑人之器”。因此,《左传》所记鲁襄公九年(公元前564年)宋国执政乐喜命司寇乐遄“庀刑器”,晋人杜预注曰:“庀,具也。刑器,刑书。”唐人孔颖达疏云:此人掌具刑器,知其为司寇也。恐其为火所焚,当是国之所重,必非刑人之器,故以为刑书也。哀三年,鲁人救火,云“出礼书、御书”。书不名器,此言刑器,必载於器物。郑铸《刑书》而叔向责之,晋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彼铸之於鼎,以示下民,故讥其使民知之。此言刑器,必不在鼎,当书於器物,官府自掌之,不知其在何器也。或书之於版,号此版为刑器耳。(13)

这里记载的是宋国发生火灾后,执政乐喜为预防新的火灾而采取的一系列消防救灾部署。在这一系列部署中,特别提到了命司寇乐遄负责刑器之事,可见其重要性。这次提到的“刑器”比子产铸刑书早28年,其作为较早被历史记载的“刑书”是无可怀疑的,可惜这次事件很少被法律史学者注意到。我们将这件事寻找出来,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铸刑书的真正意义。

我们可以发现,春秋时期成文的刑器、刑书已经司空见惯,它们到底是否“成文”法,是否“公布”了,似乎并不是事件的焦点和要害。

三、刑书(鼎)内容和性质辨析

(一)关于刑书刑鼎的内容问题

刑书刑鼎的内容是什么,去古已远,史不足征。其内容显然已经不可稽考。后世学者大都依据《左传》和各种注疏文字对他们进行猜测,但有一点基本可以肯定:由于刑书的载体是鼎,其记载文字有限,不可能公布刑事法典的全部文字规定;其内容也不可能很完善而涵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

一般认为,郑国晋国刑书刑鼎的内容为当时政治社会改革的主要政策。这主要是依据《左传》记载及其注释所做出的猜测。如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写道“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唐人孔颖达注曰:“制参辟、铸刑书,是一事也,为其文,是制参辟;勒於鼎,是铸刑书也。”(14)故此,有人更进一步推论子产刑书为“三篇之刑书”,是改革成果的记录,或系财产、职官、司法三篇,或系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司法程序三篇;而晋国赵鞅的刑鼎为“四篇之刑鼎”,分为刑事诉讼法、动产诉讼、不动产诉讼和官吏任免四篇,其内容就是《左传·文公六年》所记韩宣子为政后实施的“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等九事。(15)

由此,我们基本可以肯定,刑书刑鼎内容当是对一些紧迫社会问题的刑事规范,确为“救世”或恢复最基本秩序所需要。而且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其内在的逻辑性和立法的技术性应当仍然十分粗疏。但这不要紧,重要的是它削减了贵族司法特权,公开了百姓行为的最低许可限度,统一了刑罚标准,让人们对过去无所不在的礼制不再敬畏。这才是叔向和孔子之所以痛心疾首的原因。

(二)关于刑鼎作为公布法律载体的特别意涵

郑晋两国用神圣铜鼎来铸刻国家刑书,其意义当然不同寻常。墨子所言“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或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之金石以重之。”(16)这或许能反映其主事者的用意。但是,借助铜鼎布法,更重要意涵当不仅仅在其不易腐烂、不易改作的特点上。

以鼎为代表的青铜礼器实际上就是当时礼乐制度的物化形态。在宋国、郑国和晋国铸刑书刑鼎之前,似乎还没有把刑法铸在铜鼎上的先例。将刑法铸刻于国鼎,此鼎称为“刑器”,应该有一种特别的考虑。可惜,国鼎作为载体的意义,似乎并没有引起古今学者的特别注意。

鼎作为礼器,用于象征国家权力,用于祖先和神灵祭祀,用于标示贵族等级,是神器。现在把等而下之的刑法铸刻在鼎上,使神圣的国鼎变成了区区“刑器”。这既是对礼乐秩序的贬低,也是对刑法地位的提升。叔向和孔子的批评,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对礼制和礼教秩序的贬低,担心提升了刑法的地位会误导国人“弃礼而征于书”。

宋、郑、晋三国铸刑书于鼎恰恰昭示了与礼治秩序彻底决裂的决心和勇气,也体现了改革者希望通过镂之金石不易变更的铸鼎使“法治”这一新的社会控制模式能作为国家根本政治模式长期固定下来。

(三)关于刑书刑鼎的成文法性质

在铸刑书之前,早有刑书问世,但未见争论记载。郑晋两国以国鼎公布的刑书,既然引起如此争论,显然与从前刑书有所不同。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因为资料欠缺,无法考证清楚。

让法典公布于众,让百姓明晓禁令,这是法制的本意所求。在春秋之前,法条公布的事实是存在的。但那时的法典,大约只是规定并公布何为犯罪,应该受制裁,但具体到每种犯罪应该受何种制裁,则取决于司法官“临时处置”、“因时制宜”,事先不让百姓知道。这次铸法典条文于铜鼎为何会引起旧派贵族势力的极大反感呢?可见这次公布的所谓成文法,不仅仅是有文字的刑法而已,而应该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律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这种新的统一体,就是罪刑对应的、以罪统刑的刑法典,是“以罪统刑”的“罪名之制”,这与《九刑》和《吕刑》等“以刑统罪”的“刑名之制”显然是大不一样的。这是一种几乎对族内族外之人平等适用的刑法典,是一种事先把何为犯罪及应处何种刑罚规定得很清楚的法典,是一种让司法者不易上下其手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的法典,有些让统治者“束手束脚”,因为这会使他们在灵活机动地打击“犯罪”问题上不能像过去一样得心应手,所以被旧派贵族势力强烈反对。

四、铸刑书于鼎所昭示的历史剧变

春秋铸刑书刑鼎事件的意义,仅仅从“公布成文法”的层面来考察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从这一判断之外去省察。事实上,引发人们几千年来不绝的好奇心,不是公布了成文法,而是这两件事所受到的猛烈批评。

叔向、孔子两人的批评,从思想到行文,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叔向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孔子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二人都担心:铸刑书于鼎、让人民知道了成文法,会导致人民不尊敬长上,会导致“贵贱无序”。叔向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孔子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二人都担心百姓会抛弃礼义,仅仅依据刑书,斤斤计较个人利益,向官长抗争。叔向把公布刑书说成“乱政”,认为乱政必然导致“乱狱”;孔子说晋国的刑书是“乱制”。二人都极度否定以鼎布法的作法,认为它“乱”了原来的“制”或“政”。叔向据此说郑国“国将亡”,孔子据此说“晋其亡乎”。二人都认为公布成文法会导致亡国。(17)

成文法的公布引起如此严厉的批评,正说明了这一事件对传统的秩序构成了极大的破坏,说明其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这些事件。

西周以来,国家一直维系着血缘宗法政治秩序,一直以礼乐和教化治国,并没有礼与法律的区分,没有独立的法存在。各种法律制度和原则其实都藏于礼之中,或者说礼义、礼法、礼仪就构成了国家全部制度。如果一定要找到法的话,那么可以说法在礼中,法是礼治的附属物,刑罚不过是实施礼治的方法和手段。(18)

到了春秋时期,周王室权威崩颓,礼乐政治秩序迅速瓦解。各诸侯国纷纷变乱旧章,订立刑制,于是刑书刑鼎纷然并起。刑书和刑鼎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是“救世”的需要,但也体现了对先王礼治秩序的否定。各国不再以先王的“礼治”之道为尚,公然“法其下者”,仅仅以社会强力控制为目标,以圣人所不齿的刑罚为控制方式!这种在当时士大夫看来是“堕落”的选择,其实体现了一种更加务实、更加合于时宜的政治追求。

(一)铸刑书刑鼎是对过去宗法礼治秩序的否定

传统的政治秩序,就是叔向所言“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的秩序。就是孔子所言“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的秩序。为了保障这种秩序,国家也有强制,此即叔向所言“严断刑罚,以威其淫”、“莅之以强,断之以刚”。这种秩序,实际上就是“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的血缘宗法礼治秩序。

在春秋时期,随着各国之间的征战兼并,随着宗法分封之血缘关系纽带的渐弛渐松,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礼乐秩序逐渐衰落瓦解;礼乐教化已经不足以维系秩序,对于业已出现的祸乱也无能为力。国家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控制方式,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秩序,以期与宗法血缘体制瓦解后的社会需要相适应。这就使凭借“刑书”治国的“法治”模式应运而生,铸刑书于鼎就是这一模式开始公然向旧体制“叫板”的代表。

血缘宗法礼治的社会控制模式和秩序虽然已经山穷水尽,亟待以新的社会控制模式和秩序取而代之。但当时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强烈的维护旧体制的思潮,存在着一种维护旧秩序的体制惯性,叔向、孔子就是其代表。以郑国执政子产、晋国执政赵鞅和荀寅为代表的政治势力,是新控制模式和新秩序的倡导者或代表。这种以“救世”需要为借口,以“卑之无甚高论”的面貌呈现的“新政”,正满足了社会蜕变或时代变化的需要,满足了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化的需求,对于治理一个血缘宗法纽带松弛的社会而言,对于建立一个新的“礼法并用”或“礼治”“法治”并行(法家甚至主张“独任法治”,但除秦以外并未真正成为现实)的秩序而言,是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铸刑书于鼎表明这种对这种秩序模式的国家选择。

(二)铸刑书刑鼎否定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贵族专擅司法体制

“议事以制,不为刑辟”(19)是当时公认的先王之制,就是不预先公布非常明确的罪与刑相对应的刑事法条,而是靠比较原则性的礼法或者先王“遗训”来约束人民,因时制宜地用各种刑罚来灵活机动地制裁犯法者,这就是晋人杜预注解《左传》本句所谓“临事制刑,不预设法”,其目的正如唐人孔颖达注解所谓“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20)这一传统体制,实质上是贵族专擅司法体制。一般说来,礼法制度、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对臣民的要求或规范,事先虽然也是公之于众的,但是,对于违反了特定礼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特定制裁,却并无具体一一对应的规定。在贵族独掌司法权的情形下,案件发生后,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案件的处理全凭以国君为首的贵族“随事轻重取法”、“临时观衅”(21)、“临其时事,议其重轻”(22),由贵族根据特定时间地点和形势的需要作出最后判决,这就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这样一种灵活机动、随时上下其手的司法模式,极其有利于保护宗法贵族统治秩序,保护贵族集团的利益。因为罪和刑之间没有法定的对应关系,因为任何罪行最后受到的具体刑罚事先并不确定,所以贵族有着几乎没有法定限制的司法权力,百姓没有办法跟贵族计较自己所受刑罚是否恰当。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卿大夫以序守之(晋国之旧法度),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反过来,如果公布一种将刑罚与特定犯罪一一对应的刑法,那么贵族专擅司法的权力就大大受限制。此即叔向所谓“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亦即孔子所谓“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叔向和孔子都认为,老百姓会以这种新的刑书为凭借或武器对抗贵族的权威,会只以刑书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而不再在乎礼法的要求,这就会导致贵贱有别、尊卑有等的血缘宗法礼治等级秩序瓦解。

铸刑书刑鼎即公布成文法,正式开始打破这一传统秩序。公布了这种罪刑相对应的新形式的“刑书”,百姓都知悉这样的刑书,贵族就再也不能象过去一样专横擅断,“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贵族司法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刑法的引导下,百姓的人格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就会为自己是否受到预先确定的刑罚的正当处罚而抗争,百姓与贵族之间的法律适用平等也大大前进了一步,法律公正性、公开性、稳定性等等也大大前进了一步。(23)

(三)铸刑书刑鼎是对“以礼法之网罗一切”的秩序理念的否定

宗法礼治或礼法之治的社会控制理念,旨在网罗一切罪行、制止一切罪恶,使任何罪恶都在礼法之网的约束和制裁之下。礼的规范,广泛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涵盖了每一种行为;“礼”的作用在于把犯罪消灭于“未萌”状态。但事实上,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恶行,绝对无法穷举。任何周密全面的法律都不可能把人们可能作的一切大大小小的恶行都列举完毕。所以,那种既具备原则性、纲领性,又可以任凭人们因时制宜地引申出具体行为规范和判决依据来的“礼义”、“礼法”,就成了统治者实现这一社会控制理念的好工具。他们知道,任何企图穷举犯罪的刑法,最后都只能列举一部分罪行,势必把很多罪行遗漏在法条之外;再完善的刑法规范也势必跟不上犯罪情势日新月异的变化。这样的法条适用起来,最后结果常常是,不但不能“无一漏网”地制裁犯罪,反过来还会束缚司法者的手脚,让很多罪行逍遥法外。这种对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深深不信任,以及对可以包罗万象且灵活机动的礼法(习惯法)的传统信赖,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潮。为了防止有恶行逍遥法外,为了防止法律捆住司法者的手脚,自夏商西周至春秋中期的统治者们均不愿意制定和公布罪刑相对应的刑法。

宋国、郑国、晋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而铸刑书刑鼎,标志着宗法礼治“网罗一切犯罪”的社会控制理念开始在部分诸侯国里被统治者正式放弃。在“礼崩乐坏”的社会剧变之下,若用传统的“礼法”标准衡量人们的行为,甚至无人不犯罪、无人不可诛。在这样的背景下再企图株守传统礼法控制模式以恢复秩序,就迂腐可笑了。当此之时,为了“救世”,为了“禁暴止乱”,统治者只能“抓大放小”,先制定罪刑相对应的刑法去重点制止少数特别危害秩序的恶行。用特定的法条去打击部分特定的恶行,就标志着对其它许多违反传统礼法的恶行要放弃“出礼入刑”的对待了,就意味着某些违礼行为合法化了,也意味着礼法秩序的瓦解正当化了。这在叔向、孔子等传统崇礼派士大夫看来是非常可怕的事情,这就是他们为什么如此愤怒地声讨郑晋两国铸刑书刑鼎的缘故了。

(四)铸刑书刑鼎实现了社会控制模式的转型

铸刑书刑鼎的出现表明,国家开始使用“齐一”的刑来代替“别异”的礼,“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24)。侯外庐先生对此精辟地指出:“因为‘礼’是讲上下尊贱之别的,是不能在所谓一个标准之下来‘齐’的。然而‘法’却不然,‘法’是要讲一个标准的。所谓‘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所以礼在于‘别’,而法在于‘齐’。中国古代社会的刑是与礼对立的;而古代末期的法,与其说是对于贵族‘刻薄少恩’,毋宁说把贵族的‘别’、‘分’降低了。因为‘礼,国之干也。……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左传》,僖公十一年)以法代礼,岂不是把氏族贵族,置于与国民同等地位了么?”(25)叔向和孔子反对这种整齐划一、不分贵贱高下的社会控制模式,这就是要害所在。但在春秋的社会政治现实中,“礼治”已经注定是一个不可复归的梦想了。

刑书刑鼎的出现割裂了理想和现实,它们偏离过去礼治所追求的先王之道,公然“法其下者”,把对恢复对社会的基本控制作为了自己的目标,而据以实现这种社会控制的方式,竟然是野蛮血腥的刑罚!从目标和手段的正当性来说,都为主张礼乐教化的叔向和孔子所不取。他们认为,礼治的运作因时、因地、因人而制宜,能够“与时俱进”,能够包罗万有,而法的治理方式却是事先加以规定的,始终有一种“刻舟求剑”式的危险存在。但是,乱世之中、人心沦丧,除了法制,还有什么更好的社会控制模式与方法呢?

总的来看,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的巨大变迁,在春秋时期的一些明智的政治家不得不鼓起勇气,抛弃以“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为人性预设的“先王之道”,而以“人人实际上皆可能为小人”为秩序考虑的基本底线,探索整理出一套具体可执行的小人之法,这虽然不是最优选择但却实在是一种从实际出发因而也是伟大的时代抉择。赵晓耕教授称春秋时期为“缘法而治时代的开始”(26),这是非常恰当和确切的。

因此,春秋时期郑晋两国铸刑书刑鼎,与其说是一次各国竞起、纷纷制订公布成文法典的潮流,毋宁说其本质在于率先明确采取了新的社会控制模式。这种“缘法而治”的社会控制模式迥异于既往几千年来的“礼乐之治”。“礼”表现为基于血缘宗法关系而构成的“差序格局”,它对社会关系进行相对固定化的调整;而法具有确定性和不随人的身份社会关系而改变的普遍性。法首先以一种标准化的、形式主义的(而不是实质主义的)强制性社会规范来防卫社会的主流价值;其次,它在一定范围内又是具有平等性的。由此观之,两者判然两分。所以,虽然刑书和刑鼎的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仍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思想理念。

注释:

①郑秦先生分析认为“悬法象魏”不能当作西周的制度,而是春秋时代开始的公布成文法的理想模式,见郑秦:《中国法制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35页。

②俞荣根:“孔子讥刑鼎辨析”,载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95页。

③《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④《礼记·曲礼上》。

⑤《荀子·荣辱篇》。

⑥同上注③,《梁启超法学文集》,第104~105页。

⑦《孟子·滕文公下》。

⑧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30页。

⑨《左传·昭公六年》。

⑩参见《左传·昭公三年》。

(11)《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12)同上注。

(13)《春秋左传注疏》,“襄公九年”,孔颖达疏。

(14)同上注,“昭公六年”,孔颖达疏。

(15)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5~297页。

(16)《墨子·明鬼下》。

(17)参见孔庆明:《“铸刑鼎”辩正》,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

(1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14页。

(19)同前注⑨。

(20)同前注(13),“昭公六年”,孔颖达疏。

(21)《晋书·刑法志》。

(22)同前注(13),“昭公六年”,孔颖达疏。

(23)关于铸刑书刑鼎引起的争议,我们只需与1979年我们国家制定颁布两法时的争议作个简单对比,就更好理解。1979年“两法”(刑法、刑诉法)的颁布,正如春秋时郑国晋国铸刑书于国鼎一样,是有特别的意义的,它标志着“政策治国”、“文件治国”、“长官治国”到“以公开而稳定的法律治国”的变化。据说,颁布“两法”时,好些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很不以为然。他们说,从前没有“两法”,靠党和国家的文件或政策,打击犯罪分子得心应手、灵活机动,充分体现了专政的威力;现在有了“两法”,对于“两法”没有规定的很多行为我们就不好打击了,我们办案子就得讲程序合法了,于是有时鞭长莫及,有时束手束脚。

(24)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53页。

(25)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3月版,第589页。

(26)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51页以下。

标签:;  ;  ;  ;  ;  ;  ;  ;  

春秋时期,当罪犯的书被投进监狱的三脚架时,发现了什么巨大的变化?_儒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