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用危机的社会伦理解释_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信用危机的社会伦理解释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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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1.“经济信用”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仔细辨析其内容,搞清楚具体使用时的具体意指,直接关涉相关研究的学科属性、基本方向、思维路径及合理性程度。

经济信用范畴有三种基本含义。首先,指一种经济交往关系。这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以承诺及对承诺合理期待为核心的一种交互主体性的规范性经济关系,这个意义上的经济信用所关注的核心是经济交往关系类型。其次,指一种经济活动中相对于现金交易的、建立在授信与受信基础之上的经济交易方式。这种意义上的经济信用所标识的是一种与效率、资本直接相关的现代经济活动要素。再次,指一种经济活动主体有讲信用的基本美德,这种美德以诚信守诺为核心。这个意义上的信用可与诚信概念通用。(注:严格地讲,信用概念指称一种关系,诚信概念指称一种美德。本文此处仍根据通常人们习惯用法,对二者不作严格区分。)

时下人们对于经济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第二、三两种含义,且伦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第三种含义,经济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第二种含义。这种对于经济信用问题的研究,固然有其合理性与社会价值,但是亦有其先天缺陷。这就是缺少对问题理解的通透性与深刻性,缺少讨论研究经济信用问题的现代性基石或现代性哲学基础。具体言之,就经济学研究而言,它无法回避经济信用作为现代经济活动要素得以存在的社会交往类型这一更为深刻、更为宏大的历史(或语境)背景是什么等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而这些深层次问题又是理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等具体问题不可或缺的。就伦理学研究而言,对经济信用问题研究的历史感及对影响个体美德因素的关注,使人无法回避经济交往关系类型以及隐藏在经济关系类型背后的社会伦理关系。因为,一方面,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基本美德的信用自古有之,那么,现时的经济信用美德的特殊性何在?如何把握其实质使其具有历史感而避免一般的泛泛而论?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历史地承认经济信用危机并非永恒的社会现象,并且能够承认其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最近一次凸显在国人面前是近二十多年的事,那么,我们就无法回避如下一系列问题:作为个体美德意义上的经济信用何以在较短的时期内发生了如此大的变迁,其社会缘由何在?发生在个体身上的这种美德变化是否标识着某种更为深刻的伦理实体、伦理关系、伦理秩序的变迁,而这种变迁与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现代经济交往类型变迁直接相关?如何使民众普遍确立起讲经济信用的美德,从根本上克服当下较为普遍存在的经济信用危机现象,这是否仅仅通过个体美德本身的关照就可以解决?显然,上述这样一些问题无可避免地将我们的视野引向经济交往关系类型,引向社会伦理关系,并要求我们在对经济信用范畴理解时,首先应立足于其第一种含义上的理解。换言之,对于经济信用概念的理解,只有居于第一种含义理解基础之上,才有可能使后两种含义的理解获得可靠根基。这样,从社会伦理维度对经济信用危机现象的认识就是无法避免的。

2.本文所说“经济信用危机”,指的是在经济生活中社会成员相互间由于缺失有效性承诺而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扭曲、缺乏基本信赖及经济交往关系不确定乃至不安全的状况。

经济信用危机是一个关涉个体美德、但又不仅仅是个体美德的问题。它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与社会成因。对于经济信用危机的分析可以是多维度的,既可以从个体美德的立场出发,亦可以从社会伦理的立场出发。所谓对于经济信用危机的社会伦理解释,就是将经济信用危机视为一种客观社会现象,立足于社会伦理关系而不是立足于个体美德的立场,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深入社会伦理关系分析经济信用危机现象。由于经济信用主要属于经济交换转让活动领域中的问题,所以对于经济信用危机的分析亦主要在交换正义的维度展开。

3.经济信用危机是当代中国一种可以被广泛感受到的经验事实与客观社会现象。虽然这种经验事实与客观现象首先从经济生活领域呈现给人们,但它却并不仅仅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它是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一种普遍经验事实。(注:这种信用危机不仅仅发生于个体间交往层面,所谓专拣熟人骗,而且亦普遍发生于日常生活的各个层面:来自正式渠道的某些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假冒伪劣产品盛行,虚假广告铺天盖地,就医中的小病大检查、大处方;某些官员的大话、空话、套话与伪君子表现,形形色色的假文凭;某些公共政策缺少连续性,末班车现象,行政司法部门的各行其是,中央政府的宪法法律不抵基层一纸号令;霸王式房屋拆迁,蛮横式收容;人们生活居住在由防盗门与防盗窗所构成的大铁笼中,等等。)

这就进一步隐含着三个规定:其一,当我们在理解经济信用危机时,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更为深刻的社会结构体系中来理解这种社会现象。正是这样一种理解背景,才使我们有可能从直觉上首先合理地把握当代中国发生在经济生活领域中的信用危机之基本缘由,并进而有可能洞察经济信用危机之根源,探寻克服社会信用危机之基本途径。其二,由此之故,当我们说经济信用危机时,就并不仅仅指经济信用危机,更是将其理解为在社会信用危机这一普遍背景中的信用危机的特殊存在样式。其三,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经济信用危机并不存在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当我们现在论及它时,只是指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建设而出现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

市场经济中的交换正义

4.虽然经济信用现象自古有之,但是作为一种社会交往关系类型的经济信用却是以市场经济大规模发展为基础的现代性社会的内容。古代社会中的经济信用现象只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偶然补充,只有在现代性社会中经济信用才成为一种普遍经济活动交往关系类型。福山曾专门揭示现代性社会应当是信用社会(注:尽管福山的直接表述是“信任”,但我以为在此处理解为“信用”并无实质性改变。),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社会资本,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等等(注:参见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福山的这些认识正是建立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交往关系类型的前提之上。

5.经济信用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它是以交往双方对于财产权的拥有及自由处置权为前提、以平等身份为条件的自由经济活动关系。在这种活动中,交往双方通过在商谈基础之上的承诺及其合理期待,相互交换权利—义务。这种承诺中的权利—义务交换,既是平等的(这里暂不考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乎等转让情况),又是自愿的,且各承诺主体在做出承诺时是真诚的,即从内心深处而言是愿意尽全力履行自己的承诺,故对方根据这种承诺能够做出合理预期。在这个意义上,经济信用关系又是一种信任关系,并以诚信为主观精神前提。信用关系的普遍性存在即为信任关系,凝结为时代精神即为社会诚信精神。

不仅如此,契约各方确信这种平等自愿权利—义务交换能够得到某种客观力量的维护。作为一种信任关系的经济信用关系,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是核心。如果在这种关系中出现权利—义务关系交换中的不对等,以至于一方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较少履行义务,另一方不享有权利或较少享有权利,原本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信任关系就会受到伤害,严重的就会引起信用危机。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启蒙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从契约论立场出发,提出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国家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公共权力的基本职责之一,用斯密的话说,就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存在,并通过授权垄断社会强制力量以保证契约信用关系的真实合意及切实履行。如果契约一方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欺诈,或者有违承诺,那么,这种公共权力就会通过强制施以惩罚,以维护信用关系的有效性,并进而借以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及贯注其中的诚信精神。这样,经济信用关系在其现实性上是梅茵所说契约关系的具体存在,它是契约关系所标识的伦理关系之一。

6.人们通常认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对于这一命题应当作仔细分析。这一命题可以有三种意指。其一,在一种经济关系历史类型意义上而言,指的是不同于身份等级制的平等身份的经济交往活动关系类型。这个意义上所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相当于梅茵所说的相对于身份等级关系的契约关系历史类型。这主要是历史哲学层面的。其二,作为实然判断,表达实存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有信用的经济,且这种有信用的经济主要不是指有信贷授信等经济手段,而是指具有普遍的信任关系,并隐指这个社会具有普遍的诚信精神。而经验直觉告诉我们这种实然意义上的理解值得怀疑。其三,作为应然要求,表达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或健全运行,要求社会有普遍的信用关系,以及作为这种关系主观存在的诚信精神。正是这第三种意蕴,才是我们通常所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真实所指。

事实上,就市场经济的价值精神而言,它内生着一种价值悖论:市场经济是信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存在着违背信用的冲动,或换言之,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信用关系,市场经济内在地存在着违背信用的倾向。

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的经济,是指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普遍交换既要求建立在普遍平等自由权利交换基础之上,又要求在这种交换过程中有一种普遍的信用关系,正是这种信用关系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可以为社会诚信精神提供客观基础。说市场经济存在违背信用的冲动,是指市场经济是以利润、剩余价值、效率为指向的经济活动,当经济活动主体违背信用可以带来巨额利润时,就有可能弃信用如敝屣,严重伤害相关方的权利。(注:日常生活中所见一些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订立价格同盟,但往往墨迹未干,就有订立者利用降价获得商业先机的现象,亦属此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行为又有可能践踏人间一切美德精神。

市场经济这种内在悖论注定了市场经济本身的自发发展,并不能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公正交换,并不能保证带来社会的完美——包括不能带来普遍的社会信用,它要求有某种来自于市场之外的“正义之神”对其投以正义之光,施以正义之手。

7.这意味着以权利—义务关系自由平等交换为内容的信用关系,在市场经济自身机制下的或然性。它要成为必然性的,就必须有一个超脱于市场经济交往各方作为“公正神”的实体存在。这个实体以公正的身份存在,通过强制力量维护权利—义务交换的公正性,并使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交换关系成为以契约关系为标识的现代性伦理实体中的有机方面。

吉登斯曾借助于现代性社会的时空分离特质揭示现代性社会的信任关系是抽象体系中的信任,这个抽象体系由符号系统与专家系统组成。(注:参见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5页;《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20页。)其实,吉登斯时空分离所标识的实质内容之一就是:现代性社会由于普遍联系的建立,作为个体相互间交往有可能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弥补这种欠缺,社会就必须做出一种制度性安排,有一个专门系统维护交换正义。这表明,一个社会经济信用状况主要表达或反映了这个社会的交换正义秩序状况,而这种交换正义秩序状况又主要揭示或表达了这个社会的制度性安排状况。

制度规范缺失中的信用危机

8.通常人们往往将中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信用危机成因,归结为社会转型,归结为资本原始积累与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归结为社会成员的道德堕落。这些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这些解释过于空泛。社会转型中的何种因素引起经济领域中的普遍信用危机?资本原始积累是否必定会引起经济信用危机?其内在机理与缘由为何?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与经济信用危机的内在关联是什么?这种内在关联向人们表达了怎样的价值信息?为什么具有久远诚信美德历史的民族,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中竟疏远诚信,出现如此普遍的经济信用危机?

当前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信用危机的基本成因缘于现代性经济内在特质的缺乏:缺乏现代性经济活动主体人格资质,缺乏市场经济的文化背景,缺乏现代性经济制度,等等。从规范伦理维度观之,这种信用危机则是缘于社会生活方式类型变迁而出现的社会伦理关系类型变迁。新的契约型交往关系的出现意味着既有伦理关系合理性的消退,既有道德规范有效性的失落。社会在这种变迁过程中会萌生出新型的权利—义务交换关系,然而它同时又可能存在着两种值得警惕的现象:用于有效调整与约束这种权利—义务交换关系的制度规范缺失,以及由于这种有效制度规范缺失而导致的社会价值精神信息表达的扭曲。这就意味着在这种社会变迁过程中,作为制度性安排之有效履行的正义职责的公共权力缺失,以及由于价值精神信息表达扭曲而导致的与传统道德认同危机同时的新时代精神的缺失,是经济信用危机的两个基本成因。

9.如前述,市民社会中的权利—义务交换关系并非自然公正,它有赖于公共权力有效履行职责,并通过这种作用在维护社会基于权利—义务交换关系的契约平等关系时,向社会准确传达这个社会所事实上要求并倡导的道德价值精神。

就实际情况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始过程中,不管基于何种原因,事实上存在着两个带有根本性的缺失:一是对社会两种生活方式转变过程中的“持有正义”有效规范性的缺失,一是对市场交换中的“交换正义”有效规范性的缺失。就前者而言,当社会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既有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与格局被打破,它要求形成一种新的资源分配方式与格局。然而,这本身就需要时间与过程。当一些对此反应极为敏锐的人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种种方式在资源再分配方式转变过程中获得第一块蛋糕、完成资本原始积累时,他们不仅以利益的方式给世人以惊醒,同时亦使世人动摇了对既有道德价值精神的信念。改革初始阶段的“持有正义”在带有某种掠夺特征的过程中实现。这意味着这种“持有正义”的实现就是在交换过程或在“交换正义”名义下实现。这表明至少改革初始阶段既是一个权利—义务交换关系形成的阶段,又是一个在权利—义务交换关系形成过程中不断扭曲权利—义务交换关系的阶段。表现在信用关系上,就既是一个试图建立一种不同于既有身份关系的契约交往关系过程,同时又是一个从一开始就扭曲这种关系的过程。经济信用危机就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过程中孕生。

10.公共权力在持有正义与交换正义方面的某种制度性规范安排扭曲,不仅在一定程度事实上认可或纵容了权利—义务交换关系中的信用断裂,甚至同时还向社会公开表达一种价值信息:信用无效,德性无用,进而造成社会普遍的价值混乱。

在当代任何一个社会样式中都可能存在着社会成员间权利—义务交换的欺诈与背信弃义现象,然而,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严格有效的制度规范性安排,则这种现象就只是一种社会个别偶然存在,并不会从根本上伤及社会经济信用交往关系类型。相反,如果缺失这种有效的制度规范性安排,则这种社会成员个别间发生的现象,就会由于正义得不到有效伸张而演化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并由个别偶然的经济交往现象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积淀为一种深层社会文化因素。

经济信用危机,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无法彻底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然而,当代中国经济信用危机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在于:这是一个由于社会制度规范性安排严重欠缺所引起的较为普遍的社会性现象,它甚至已在一定程度上“积淀”为一种社会文化精神:对他人权利的不尊重、欺诈失信等,已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就改革进程中的当代中国而言,至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在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公共权力维护权利—义务交换正义职责某种程度的失效(注:诸如严重政令不畅,严重权力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法制软弱、个别私权在公权名义下对于公民私权的肆意侵犯等。),以及社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不择手段侵占他人或公共财富者风光得势的基本事实,不仅会使人们感到一种建立在权利—义务交换关系扭曲基础之上的社会严重不公,同时亦会使人们从这种基本事实中体悟到一种社会价值导向信息:信用关系事实上并不是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要求——尽管政府在各个时期都以不同方式强调要建立信用关系,确立诚信精神。这种价值信息是隐藏在实际利益关系中的价值精神,它与社会宣传中的道德价值精神有时有天壤之别。

当我们只是在一般而不是具体内容的意义上认识制度规范性现象时,可以说制度规范性安排的失落自身就是一种制度规范性安排——只不过这是一种消极否定性的制度规范性安排。当人们对这种消极否定性的制度规范性安排本身习以为常甚至成为一种自觉时,视信用为敝屣就会成为一种社会文化取向,此时,经济信用危机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罗尔斯将正义视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注: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制度规范性安排:克服经济信用危机的基本途径

11.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的经济信用危机,是社会各领域道德实践状况的集中反映。

黑格尔曾揭示“德”作为人的第二天性是“伦理上的造诣”,一个人究竟应当做些什么,只有在伦理实体中才能被规定,一个人应当做“在他的环境中”已被“明确”“指出”且所“熟知”的。(注: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0、168页。)黑格尔的这个思想有两层意蕴:一是对于“应当”所做内容的确定,这就是生活环境明确揭示并为人们熟知;一是这种内容确定的依据,这就是一个人的生活环境。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明确”“指出”的“熟知”,并不等于口头上的宣告与指示或纸质文件要求。它有两种具体存在方式,一是口头宣告指示或纸质文件要求式的,一是存在于实际生活中且在实际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客观制度化的指示。这两种指示方式可以一致,也可以完全不一致。当二者一致时,前者只不过是以后者为内容的形式性存在,当二者不一致时,前者则流为一种无内容规定的空洞形式性存在,后者则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实际价值要求。这样,在确定一个人究竟应当做些什么,或者说一个社会究竟告诉其成员应当做些什么时,主要不是看其口头上宣告了些什么,而是看其以生活环境方式存在、事实上通行的价值准则与要求是什么。

回到经济信用问题上,这就是看事实上存在于这个社会生活环境中并成为通行的价值准则与要求的价值指向是什么。如果这个社会生活环境对于那些扭曲权利—义务平等交换法则、肆意违背经济信用、任意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经济行为方式及时有效有力地加以惩罚,且这种惩罚本身亦已成为一种社会生活中的制度规范性实践,那么,这一方面意味着这个社会已建立起契约型伦理关系及其伦理实体,另一方面则意味着这种社会环境在客观上是维护一种平等的权利—义务交换实践,维护信用伦理关系,在主观上则是维护一种正义的价值精神,并通过这种实践本身向全社会表达这个社会所真正奉行的价值精神内容。

12.如是,制度规范性安排及其有效实践才是经济信用关系普遍化的关键性因素。 因为它不仅以制度规范强制的方式维护经济信用,保障权利—义务平等交换的伦理关系,更因为它事实上内浸着一种正义的时代价值精神,表达了一种信用的社会文化环境。这种文化环境并不只是一种形式文字表达,而是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中,进而渗透在社会成员的血液中,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的价值实践。

每一种经济活动方式中都会事实上贯注着一种基本价值精神,正是这种基本价值精神决定了这种经济活动方式的基本类型。当一个社会的生活环境自身事实上所奉行的价值精神表明,在这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时,且这种荣、耻并不仅仅是一种口头言语倡导式的,而是直接与利益关联,失信之耻会受到严格及时有效惩罚时,这个社会才能够说得上是一个真正具备了普遍经济信用关系秩序的社会。否则,在一种恰如“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劣是卑劣者的通行证”状况中普遍造就的只能是卑劣者一样,在一个事实上守信者吃亏、不守信者暴发的经济活动中普遍造就的只能是不守信。因“耻”而“惩”,方为真“耻”。

判断一个社会的价值精神内容,主要不是看这个社会口头上倡导什么,而是看这个社会事实上奉行什么。同样,判断一个社会的伦理关系类型,主要不是看这个社会自身所表白的,而是看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性安排。权利—义务关系制度性安排,既是一种伦理实体性存在,亦是一种价值精神要求。当人们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交换这样一种伦理实体之时,就是普遍社会信用时代确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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