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民教育思想的论争与弥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13)09-0005-10
“公民”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既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呈现,也是各种思想的主观选择。历史地看,“公民”的实践形态经过了古希腊的古代公民,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现代公民,到20世纪以来的当代公民;公民思想也经历了古典共和主义、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诸种公民思想对公民身份有着不同的认识,引领着公民教育的实践。本文试图通过揭示不同公民教育思想的侧重点,厘清它们的差异,同时也使我们清楚地看到各种思想的融合,确立整体的公民教育观。
一、公民美德教育:共和主义公民教育的核心
共和主义是公民教育思想最古老的理论传统,其实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其思想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的系统论述中。从词源上看,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见到的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①城邦是一个社会团体,在这个社会团体内,每个人都参与公共生活,为公共谋福祉。城邦即公民组成的共同体,公民意味着在城邦中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负责,是城邦的主人。
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城邦乃一道德共同体,城邦追求善,德性是公民身份最核心的品质。卢梭认为:“没有自由,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自由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公民便不可能存在。”②在卢梭看来,美德是公民存在的首要因素。只有有美德的公民,才是自由的;只有有美德的公民,才能组成国家。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只有美德,才有望确保我们的自由并增进共同利益。因此,在共和主义看来,一个好公民的基本标准就是具备公民美德。“美德的确是好公民的标志——对无私、合作的公民生活来说,道德善的品质是根本性的。”③对公民美德的诉求是共和主义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什么是公民的美德?从词源学角度看,virtue一词对应于希腊文arete,意为具有某方面的能力、特长;在拉丁文和意大利文中分别是virtus和virtù,都含有果敢的意思。其中,拉丁文和意大利义的字根vir,表示男子汉的气概。在马基雅维利那里,公民美德与勇气、坚毅、胆识、技能相联系,与“忍辱负重”、“羸弱不堪”、“女人气十足”相反。马基雅维利特别强调公民作为战士的角色,一个好公民必须是一个英勇善战的好战士。
可见,古希腊所言的公民道德并非今天狭义的道德或伦理内涵,而是一个好公民的判断标准。“好”公民之“好”并非只有善恶,而是什么样的人才能担当一个公民的责任。所以,好公民是公民的一种本质特性。具有什么品质的公民是“好公民”?亚里士多德给出的答案是:“好公民必须全心全意地、充满效率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共同的福祉。”④好公民必须服务于公共事业,而且有能力致力于公共福祉。服务于公共事业的能力和行为,就成为公民道德的标志和要求。所以,共和主义公民美德就是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一员,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通过参与审议、共同讨论和集体决策,增进共同善(公共利益)的意愿、能力。对此,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指出,公民美德就是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⑤沃尔泽(Michael Walzer)也指出,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是对公共问题感兴趣,并投身于公共事业之中。⑥因此,共和主义公民美德的核心在于自觉地服务于共同体,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的品性和能力。
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公民需要的美德是多种多样的,诸如友善、互助、乐群、和谐、节制、正义、勇气、爱国、审慎等。国内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民需要具备保卫自己的共和国不受外敌征服和奴役的勇气和决心;二是公民需要拥有足够的审慎以在公共生活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包括雄辩、智慧、审慎等;三是公民需要拥有对共和国及其公民的一种仁慈的、富于同情心的热爱。⑦这三个方面是对传统共和主义思想的认识和总结。新共和主义者阿伦特(Hannah Arendt)提出了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美德:一是具有献身公共事务的勇气;二是在涉及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中,公民要恪守边界(keeping within bounds),遵守规则、保持适度(moderation);三是对他人的宽恕与对共同体的承诺。⑧阿伦特提出的公民美德中的第二、第三点显然已经吸收了自由主义观念,属于新共和主义的公民美德。因为希腊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他们没有与城邦分离的意识和要求,没有个人权利的观念,只有对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共和主义“公共性至上”的基本理念,好公民必须把公共利益、公共事务放在第一位,公民就是要通过承担公共职位、参与公共事务而体现自身的德性与价值。因此,公民美德体现在对公共性的认同,以及有意愿和能力为共同体谋福祉上。没有对公共善和共同体的认同,公民就不可能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意愿和动机,就不可能有尽义务的思想和行动,也不可能成为公民。
第一,对共同善的维护和对共同体的认同。
共和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这种“公”不是个人利益集合的“众”,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让渡出来的“共”,而是作为共同体的“公”。“公”是共同体的属性,公共善或公共利益不是你我利益的相加,而是作为共同体的利益或属性而存在。因此,共和主义的共同善或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聚合,而是个人作为公民具有的利益。公民的美德表现为一种公共善或公共性,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致力于共同体的公共福祉。
因为传统共和主义中,没有个人与共同体之别,没有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分,公民生活是一种公共生活,个人在共同体中、在公共生活中获得自身的规定。对共同利益的遵从和对共同体的认同,成为共和主义公民的首要道德标准。
虽然说人只有在共同生活中才能存在,但人不一定必然为公,人性具有腐化的倾向。因此,为公不全是自然的行为,它一方面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需要教育的引导,引导公民认识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价值,实现公民对共同体的认同。认同有层次之分,低层次是认识、接受,高层次是热爱和献身。新共和主义只能达到低级层次的接受,传统共和主义对公民的要求则是高层次的爱和献身。对共和国的认同是公民爱国主义的实质所在。卢梭说:“每一个真正的共和主义者都应当从其母亲的乳汁开始就培养对其祖国的爱戴……这种爱戴构成了他的一切,除了自己的祖国之外,他别无其他。”⑨爱国主义教育可以通过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和公民宗教进行。马基雅维利也认为,宗教,尤其是军事纪律,是保持爱国精神所必需的事物。
第二,对共同体的义务与奉献。
共和主义以公共性为核心,这决定了共和主义公民必须对共同体负责,对共同体尽义务,奉献于共同体。尽管自由主义也讲义务,但自由主义的义务与权利是统一的,而且权利是本源,义务以享受权利为目的,是享有权利基础上的义务。传统共和主义对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既是政治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共和主义秉持的公共性至上原则,使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必须服从共同体的需要,为了共同体的利益,人人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布莱恩·特纳(Bryan S.Turner)把义务看作共和国存在的根本,他认为:“没有义务,就没有共和”;“如果公民不愿意献身于共和国的公共事务,那么,它就将瓦解于内部的纷争和腐败,最终演变为权威主义,甚至是专制主义形式的国家。”⑩共和主义的义务不是强迫的,公民尽义务是公民身份的重要体现。
第三,参与公共生活的能力与行为。
公民要参与公共生活,进行民主决策,必须具有相应的能力。因此,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能力,也成为公民美德的重要组成。主动积极地参与公共领域的事务,是公民身份的必要条件。不参与实践的公民,充其量是一个潜在的公民,而不是真正的公民。公民必须参与实践,表现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轮流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因此,“一个好公民‘必须拥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必备的知识和能力’。一个公民的卓越可能被界定为构成一种‘从两种观点来看都统治自由人的知识’”(11)。在雅典城邦,作为统治者的公民必须具备雄辩和审慎的判断力,公民教育就是要使公民掌握和运用雄辩的艺术,成为演说家。公民作为被统治者,必须对城邦或共和国存有敬畏之心,服从统治者的统治。即便法律和制度有不公正之处,服从法律也是公民的义务。古希腊把对统治者的服从,对法律的遵从,作为对公民的重要要求。
二、公民权利教育:自由主义公民教育的核心
虽然共和主义有着悠远的历史,但近代以来,主导西方公民教育思想的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相比,自由主义有诸多与之不同的特征。在立足点上,共和主义立足于共同体,自由主义则立足于个人。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上,共和主义强调公共领域,公民的核心在于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自由主义强调私人领域,公民的核心在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因此,共和主义公民身份是以公共参与为核心的积极公民,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是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消极公民。
在自由主义看来,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或牺牲个人的权利,否定个人权利的至上性。国家只是为维护个人权利这一目的而存在,个人的权利才是第一位的。个人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优先于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开山鼻祖洛克,还是现代公民身份的确立者马歇尔(T.H.Marshall)以及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都把个人的权利作为公民身份的标志。
权利不同于权力。权力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权利体现的是个人利益。权力的主体是共同体,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权利是由共同体赋予公民的,是公民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现代社会,公民权指“公民的权利”,是一国之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公民权利是社会政体和法律的规定,不是教育的结果。对于教育而言,能做到的只是启蒙公民的权利意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在教育中合理运用公民权利,使公民成为权利主体。
第一,启蒙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首先要具有权利意识。没有权利意识,对权利视而不见,就谈不上对权利的维护和利用。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权利教育的首要任务。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12)具体来说,权利意识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公民自觉地把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13)公民具有权利意识,才能够知晓权利,合理地选择权利方式,有效地运用权利。
第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可能性,至于这种权利能否实现,必须要由政府来保证,这种保证应该成为公民对政府的要求和政府对公民的义务。如果政府没有这一义务,任何权利都只能流于形式,难以转化为现实。这就是马歇尔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后,关注社会权利的重要原因。似若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政府不能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充分的机会和资源,所谓的权利只是可能性,不是现实。或者因为有限的教育机会,不能满足所有公民接受教育的需要,只能造成不平等的教育权利。自由主义政府在尊重和不干涉人的自由方面是最弱意义上的政府,但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方面,“要改变措辞,强调义务重于尊重”(14),应该成为最强意义上的政府。如果政府只停留在最弱意义上的对权利的尊重,只能是消极的无所事事和不作为。
第三,使公民成为教育中的权利主体。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在公民教育中首先体现在教育机会和教育活动中。教育作为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保证人人平等,不仅包括教育机会均等,而且包括教育过程中享有的资源均等。教育机会可以采用不平等的安排,但正如罗尔斯差异原则所指出的,这种不平等分配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保证社会最不利者能够真正获得实质性平等。在教育活动中,公民必须作为主体而发挥主体性。在自由主义看来,教育要使公民成为权利主体,行使公民的政府监督职能,必须培养他们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能力,培养他们质疑政治权威的能力和意愿,监督政府和判断政府行为的能力,以及从事公共事务讨论的能力与意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也应该力行自由、平等、容忍、尊重等自由主义精神。
三、社群认同教育:社群主义公民教育的核心
社群主义是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对公民共和主义思想的复兴,因此,社群主义公民教育思想在很多方面与自由主义相反、与共和主义相一致,它们以共同善为目标,致力于培养公民德性。由于现代社群与古希腊城邦不同,社群主义公民教育为了公共善的目标,必须促进公民对其所属政治社群的认同,通过社群历史文化熏陶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主动参与,培育公民的社群意识和归属感。“社群主义的公民教育除了要让公民对其所属的社群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外,最重要的任务便是培养社群生活所需的公民德性,以期恢复日趋衰弱的社群意识及公民对责任和义务的重视。”(15)
社群主义把当代西方社会道德的混乱无序归结为自由主义造成的。在社群主义看来,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和褊狭的利益观忽略了内在利益,排除了目的论意义上的公共善,从而造成自由社会中公共生活的衰微、公民精神的缺失,社会成为以法律和制度维护的原子式松散联合,公民缺少对国家的内在认同感和向心力,出现了“公民唯私综合征”的泛滥。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认为,当代社会公民精神的丧失,主要是自由主义的伦理规则代替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所造成的。沃尔泽也认为,极度个人化的自由主义,很少把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很少关注个人的义务,因此,社会需要重拾个人对于社群的归属感和向心力。20世纪90年代,政治家也意识到个人主义的危机,开始重视“社群”与“责任”,重新关注共同体的价值,这就出现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复兴,形成了新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
社群主义在思想方法论和价值观上对自由主义进行了清理。在方法论上,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孤立个人的存在,桑德尔(Michael Sandel)指出,自我是被“镶嵌于”或“置于”现存社会关系中的,只有在社会关系中而不是远离社会关系,才能确定自我。他把自我看成是深植于社群生活中的“嵌入式自我”,自我是在他所处的共同体中形成的,不可能脱离人们赖以生存的共同体来讨论自我的目的。麦金太尔也认为:“每个个体都在相互联接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了某个独特的位置;没有这种位置,他就什么也不是,或者至多是一个陌生人或被放逐者。”(16)“我”只能在社会中找到我自己,是社会确定了我的职责和义务。泰勒(Charles Taylor)也明确表示:“我不能在与他人隔离的孤独状态下,而只能通过与他人公开或半公开的交流协商来确认自己的特性。从本质上说,我的个性与人格的形成离不开社会。”(17)所以,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自我观,认为个人必定生活在一定的社群之中,生活在一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这些都是人们无法逃离的。
社群不同于城邦。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有机体。在他看来,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天生属于城邦。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公民教育不需要公民对城邦的认同。但社群不同,社群不完全是自然的,尤其是随着社群规模的扩大和开放,越来越多的不具有共同地缘、血缘关系和历史文化记忆的成员加入,这些成员要真正地融入社群,就需要社群的认同感。即便具有血缘、地缘关系的人,也需要文化上的社群认同。所以,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要维系社群的公共善,首先需要的是社群成员的认同感教育。
在社群主义看来,“我”是社群的一员,“我”的存在依赖于社群。面对着社群,我生于斯,长于斯,社群的文化历史已经植根于我,成为我身份的一部分,决定着我的职责和义务。正如桑德尔所说,社群“不是他们所选择的一种关系,而是他们发现的依附;不只是一种属性,而且还是他们身份的构成成分”(18)。社群一定意义上型塑了公民的身份和特点。正是社群与公民的这一关系,使得公民教育必须依靠社群,依靠社群的滋养。
德国社会学家费丁南德·梯尼斯(Ferdinand Tonnis)是第一个对社群作出论述的人,他指出,社群是基于自然意志,如情感、习惯、记忆等,以及基于血缘、地缘和心态而形成的有机体。(19)在他看来,社群的主要标志不是契约和利益,那些依靠契约和制度联系起来的利益共同体不能称为社群。桑德尔推崇的社群是构成性的,也就是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所说的“具有构成特征的社群”。丹尼尔·贝尔提出了区分“具有构成性特征的社群”与一些偶然性关系的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就是回答“我是谁”,我怎样事实性界定自己的身份。第二个标准是为有意义的思考、行动和判断提供的一个背景式框架,这个框架如同范式,使公民在思考问题和选择行为时,具有共同性。第三个标准是当一个人割断与社群的联系时,会陷入严重的迷失方向状态,在许多问题上不能表示立场。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心理上已经离不开社群的存在。丹尼尔·贝尔的这三个标准,成为他提出的地域性社群、记忆性社群和心理性社群的依据,也反映了社群发展的不同阶段。如果说在地域性社群阶段,“我是中国人”,只是表明我生活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在记忆性社群阶段,“我是中国人”,则表明我认同中国的历史文化;在心理性社群阶段,“我是中国人”,则表明我已深深地爱上了中国,我为中国骄傲。社群发展的阶段,与社群公民的形成是一致的。现代公民具有地缘关系,利用社群的因素发展公民的特性,关键是利用社群的历史文化因素,形成公民对社群的记忆,使其在特定的“记忆社群”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正如麦金太尔所说,我的生活的故事永远被包括在我得到我的身份的那些社会共同体的故事中,也就是在我们的历史和文化中。因此,在公民教育中,一定要引导公民认识民族、国家的历史与文化,通过社群的历史或传统塑造共同的文化认同,形成对民族国家的文化记忆,培养公民对所属社群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社群虽然是历史文化的存在,但社群最核心的是共同的价值观和公共善,政治社群尤为如此。国家作为现代政治社群,不同于民族对公民具有天然的感情,国家必须以核心价值观和公共善凝聚公民。所以,作为社群和国家,必须确立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宣传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公民文化、公民生活的一部分,内化为公民的价值观和自觉行动。对于认同感的形成来说,教育固然重要,但简单的宣教容易引发反感,而公民文化滋养却能够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四、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主义公民教育的核心
以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20世纪后期不仅受到社群主义的挑战,而且还受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多元文化主义批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同质性、忽视族群的差异性,造成强势族群的文化取代弱势族群文化的“文化帝国主义”。为了保证少数族群的文化,必须打破自由主义的普适性公民身份,代之以族群差异的公民身份和异质的公众。如同罗尔斯对弱势群体所实施的差异原则一样,艾利斯·马瑞恩·杨(Iris Marion Young)也认为,要使公民在文化上真正平等,必须承认群体差异,并特别关注不利群体,因为文化上被排斥的群体在政治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文化上被排斥的群体通常有独特的需要。所以,艾利斯·马瑞恩·杨提出:“一个民主化的公共领域应该给身处其中的受压迫或处境不利的群体提供有效的代表权以及承认这些群体特殊声音和观点的机制。”(20)
多元文化主义反对公民身份的普适性,强调族群的差异性,决定了多元文化主义的公民身份是一种差异公民身份,这是就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的性质而言的。就内涵而言,多元文化主义以承认族群间的文化差异为前提,以族群间文化的平等为追求,因此,又是一种以多元文化平等承认为核心的文化公民身份。第一,它是一种文化身份,以族群的文化认同为核心。第二,它所面对的是多元文化。公民不仅要认同自己的文化,还要尊重和承认其他族群的文化。
基于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文化性和多元性的要求,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培育,必须诉诸多元文化教育。世界著名的多元文化教育家班克斯(James A.Banks)认为,多元文化教育指向三个方面:(1)指一种思想或观念。说明所有的学生,不论他们属于什么群体,例如性别、民族、种族、文化、社会阶层、宗教或特殊者的那些群体,应该在学校里体验到教育平等的思想。(2)指一场教育改革运动。它规划并引起学校的改革,以保证少数民族学生取得成功的平等机会。(3)指一个持续的教育过程。说明它努力去实现的理想目标——例如教育平等和废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在人类社会中短期内不能完全取得,需要一个过程。(21)班克斯把多元文化教育看作“是一场旨在在深度不安定和极端民族化的国家和世界里使所有学生成为有知识的、富有同情心的和积极的公民的活动”(22)。
多元文化教育在培养多元文化公民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培养公民对异文化的承认和尊重。文化公民身份,不只是表现在对自己族群文化的认同,更主要的是对其他族群文化的承认和尊重。“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同样地,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23)对异族文化的尊重,是多元文化主义对公民身份的基本要求。如果只有对本族文化的认同,没有对他族文化的承认和尊重,就容易形成文化的对立和隔离。多元文化教育通过传递包容文化差异的民主理念,教会学习者认识、接受和欣赏不同的文化、种族和社会阶层,以及人们在性别、能力、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或差别,能够包容和尊重文化差异和价值多元,并通过对多元文化的包容,形成在未来民主、平等和公平社会中工作时所必备的责任心和公共性。第二,培养公民积极面对与解决文化冲突的能力。多元的核心在于异质,异质文化因价值取向不同,具有潜在的冲突的可能性。多元社会,既要保持多元,又要避免冲突。所以,多元文化教育强调“培养未来公民的健全人格特质,包括开放的自我,对待他人的态度,与他人共事价值的能力,多元而不是一元的价值取向”(24),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积极地面对与解决文化冲突,最终形成一个和平、互助的多元社会。
要培养能够尊重、容忍和包容文化差异,以开放的心态面对文化差异,善于处理文化矛盾与冲突,具有文化开放、文化相融的意识和跨文化适应能力的公民,关键是学校教育应该赋予少数族群文化相应的地位,营造一个多元文化教育体系。西方多元文化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第一,在教育政策上,考虑到不同文化族群的差异,给予弱势族群特别的权利保障,使不同文化族群的利益、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都能在教育中得到公平对待。第二,教育内容的多元文化取向。消除强势族群的文化霸权主义和对少数族群文化的偏见与歧视,把每个族群的文化平等置入教育教学内容之中,站在不同文化、不同族群的角度建构课程体系。第三,使用多语或双语教学,既有主流社会的语言或官方语言,也要保留少数族群自身的语言。通过官方主流语言的学习,使他们能够融入主流社会;通过族群语言的学习,维护他们自身的文化权利和文化特色,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持续的发展。第四,在教学活动中,考虑到来自主体族群与少数族群学生间的文化和经验差异,在教学过程中按照他们已有的文化经验、学习特点,因“群”施教、因材施教,形成适合他们的独特学习方式和学习风格。
五、公民教育:在张力中寻求平衡与弥合
上述公民教育的思想,共和主义最为古老,但随着近代国家的出现,共和主义失去了现实可能性,为自由主义所取代,自由主义成为西方主导的公民教育理念。自由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断经受着挑战:新共和主义通过公民德性、公民参与批判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和对政治生活的冷漠态度;社群主义挑战自由主义“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强化公民对共同体的责任意识;多元文化主义试图通过差异公民身份挑战自由主义的普适性正义原则,强调对多元文化差异的承认。虽然当代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但都没有彻底否定和取代自由主义。在论争的过程中,自由主义依然是主流,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多元文化主义都是补充。公民教育思想已经不是单一“主义”,而是在多元张力中寻求弥合。
(一)个体与共同体的平衡与弥合
公民教育的出发点是共同体还是个人?共和主义强调共同体,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公民身份在后续发展中,基于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包括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等都强调共同体和个体的弥合。
新自由主义虽然仍把个人及其权利放在第一位,但它走出了孤立个人主义的时代,开始考虑他人和共同体的利益。“在自由主义的社会,共同利益就是把每一种偏好当做平等的偏好(如果一致于正义原则的话)进行整合的结果。”(25)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立场上,无法确定一种偏好的优劣,所以,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采用“重叠共识”或“公共合理性”的方法,寻找公共理性,形成公共的利益和公共的善。新自由主义吸收了共和主义的思想,成为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持自由主义立场的阿伦·布坎南(Allen E.Buchanan)认为,对自由主义的最好捍卫就是把共和主义思想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整合进来。(26)新共和主义认为,只要自由主义权利观不是被解释为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它就可以与共和主义传统形成某种嫁接。因此,新共和主义又被称为“后自由主义”。
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无拘的自我”观,认为自我不可能优先于他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社群主义将自我置于社会共同体之中,强调自我由社会所规定,因此,共同体价值优先于自我价值,公民就是要保持对共同体的忠诚、归属与团结。在强调共同体的整体性和共同善的优先性上,社群主义与传统的共和主义是一致的,但两者在对待个人的态度上是不同的。传统共和主义无视个体的价值,公民身份具有排他性。社群主义强调公民身份源于共同体,但不否认公民个人的价值,而且倾向于自由主义普遍的公民观念。所以,社群主义者布鲁斯·福诺恩(Bruce Frohnen)也认为,社群主义并不想取代自由主义,而是要保全它。(27)沃尔泽说,自由主义确实需要社群主义周期性的矫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矫正只能加强自由主义的价值,而不能起别的作用。(28)
多元文化主义更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混合。多元文化反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抽象性,要求承认差异,实现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的平等,这种平等本身就是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标志。多元文化主义的平等,不是个人的平等,而是族群的平等,它以族群的利益为基点,这本身又体现了社群主义的思想。
总之,我们看到,今天公民教育的思想,已不再是传统的共和主义或自由主义那样界线分明。在其实现的具体运作中,没有纯粹的个体主义公民身份观,也没有纯粹的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观,而是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融合,出现了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新共和主义)。所以,当代公民身份既“强化了对于职责、共同体和公共善的诉求,同时也保持了对权利的诉求”(29)。
(二)权利与美德的平衡与弥合
第一,新自由主义开始重视美德,以权利弥合美德。
传统自由主义看重的是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至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美德,视为公民的选择。但新自由主义已不同,它在坚持权利基础上,承认美德对于公民的重要性。罗尔斯认为,“在政治生活和基本制度中,公民如何在公共事务中运用两种道德能力(自主与正义感)是维系自由主义国家的关键”(30)。公民的品德是自由主义正义的先决条件。不仅罗尔斯,当代自由主义者马塞多(Stephen Macedo)和盖尔斯顿(William A.Galston)等都提出了一些与多元的自由民主制度相关的品德。马塞多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是:愿意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愿意让个人的计划与志向服从于公正的法规;愿意劝说而非强制他人。为此,宽容、尊重、同情以及自我支配的反思能力都应该成为公民的美德。马塞多尤其强调,自由主义并不是基于自恋,而是基于对多样性、多元性的尊重,以及对能够反思、能够负责任地选择的生命体的尊重。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根本上是一种道德追求,它取决于一般的、非个人的视角,而非以个人为中心的视角。(31)盖尔斯敦也指出,负责任的公民应该具有两类四种美德:一类是任何政治社群都需要的一般美德——勇敢、守法、忠诚;另一类是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三大领域所需要的德行,分别是:社会领域的美德——独立和容忍;政治领域的美德——有能力分辨和尊重他人的权利、要有适度提出要求的意愿、有评价官员表现的能力、有从事公共对话的意愿;经济领域的美德——工作伦理、有能力约束自我满足、有能力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变迁。这些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品德,可以称为“公共合理性”的品德(the virtue of "public reasonableness")。按照金里卡(Will Kymlicka)的说法,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不仅要有“社会品德”,还要在日常生活中具有得体的“公民礼仪”。“公民礼仪指我们面对面地对待亲友之外的人们的方式。”公民礼仪不等同于礼貌或审美意义上的“好风度”,它是公民平等理念在日常生活中的延伸和体现。平等不仅体现在公民的政治生活中,也体现在日常交往生活中。公民礼仪要求在公共生活和公民社会中支持平等的规范,把他人当做平等者对待。自由主义追求平等,无疑要求公民具备这种公民礼仪。(32)
必须指出的是,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都认为公民需要美德,但它们对于公民美德地位的认识不同。共和主义认为美德对于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具有内在的价值;但“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要捍卫和促进这些品德只是因为它们具有维系正义制度的工具性意义上的重要性,而不是因为它们对于参与者具有内在的价值”(33)。因此,自由主义的美德在性质上是工具性美德
第二,新共和主义开始重视权利,以美德弥合权利。
公民教育的弥合,不仅表现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关注公民品德,也表现在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关注公民的权利。共和主义一开始就有两个分支:一个是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共和主义,一个是西塞罗(Marcus Thllius Cicero)的制度共和主义。前者产生于雅典,强调公民的德性和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后者产生于古罗马,通过制度防御私利对公益的侵蚀。近代以来,这两大传统都得以延续。卢梭坚持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共和主义路线,建构了以德性、参与、责任为核心的公民观;宪政共和主义则继承了制度共和主义的思想,进行制度与德性的双重建构,实现公民权利和公民德性的统一。宪政共和主义又称为“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因为它体现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融合。现代政治哲学家多认为,现代民主社会复兴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共和主义是困难的,宪政共和主义更富有现实性和实用性,它因此成为现代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代表。现代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不仅承袭了古典的公民理想——要让人们成为具备良好德性的公民,而且也承认了个人的身份——政治社会还应该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安全”(34)。
从上述两点可见,新自由主义和新共和主义都明显吸收对方的观念,呈现出不断弥合的趋势。自由主义者强调个人权利,但它也重视对社会或共同体的责任,避免自由的滥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可以看做是负责任地享受公民权利”(35)。新共和主义不仅强调对共同体的职责和对公共善的诉求,同时也保持了权利的诉求。“恰当的公民概念似乎要求权利与责任的平衡。”(36)
(三)平等与差异的平衡与弥合
古希腊的公民身份具有排他性,公民身份只是部分人的特权。近代以来,自由主义打破公民身份的特权,追求公民身份的普遍性——公民身份面向每一个人,而且追求公民身份的同质性——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性别、阶级、阶层、财产、社会地位的差异,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基于人性平等的自然权利说,证明了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所以,公民身份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地为公民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的过程。
多元文化主义认为,即便是通过斗争为每个公民取得了平等的政治身份,但由于不同群体间文化差异的存在,自由主义公民观以普遍平等的名义,否认少数族群的特殊文化,使不符合主流群体文化的公民遭到排斥,或被边缘化,造成新的压迫或宰制,被视为“非正常”公民或“二等公民”。多元文化主义反对自由主义同质性的公民身份,强调族群的差异性和对差异性的“承认”:承认不同文化的平等价值,并且给予所有社会文化群体以平等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地位。
现代公民身份因此陷入了平等与差异的矛盾之中。自由主义追求普遍性的平等,对公民要一律对待,没有差异;多元文化主义要求承认差异,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认同其特殊性。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其实是平等的两种不同表达,目的是为了实现族群间的完全平等。多元文化主义提出的差异对待,就是想利用不平等的方式,实现平等的目的。因此,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身份,既要普遍的平等性,又要承认差异性。多元文化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普适性公民身份,并非否定它。对于多元文化公民身份而言,平等性和差异性不是完全对立的,平等性不能无视差异性,差异性也不能否认平等性。多元文化主义公民,就是在承认公民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强调族群差异的共同性。基恩·福克斯(K.Faulks)指出,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是“一个包含着差异的共同方案,它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是一个个人为维持其生活而共同建立起来的方案,太过于强调差异,只会使这种方案变得不可能”(37)。李斯特(R.Lister)也提出“差异式普遍性公民身份”(a differentiated universalism),把差异性纳入普遍性之中,使之成为普适性公民身份的补充。
正因为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既要强调平等性和统一性,又要强调差异性和特殊性,所以,“在多民族国家中,公民教育一般具有双重功能——它在每一个组成的民族群体内部培养一种以共同语言和历史为特点的民族认同;并且还谋求培养一种能把国家中的各个民族群体结合在一起的超民族认同”(38)。前者注重培养公民的差异性,后者超越团体资格的酱遍认同。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民族认同建立在共同的种族血统、宗教信仰和幸福观基础上。但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为使公民感到他们属于一个国家,国家应该确立统一的官方语言,并在学校教育中确立官方语言的主导地位;同时,应该通过本国历史的教学,使公民了解本国的历史发展,并为自己国家的辉煌成就而自豪,也对其不公正现象感到耻辱。
六、余论
公民正在成为我国民主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伴随着“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相继提出,各种关于公民教育的认识正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也混淆着人们的视听。有些人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封建宗法社会对人的压制和对权利的忽视,借助于西方自由主义公民教育思想,大肆鼓吹公民权利和价值多元,提出国家对于公民的道德持中立态度,主张国家不干涉个人生活,否认国家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和公共善,这种认识,导致了公民教育实践的偏颇,造成了公民极端的个人主义,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通过对西方公民教育思想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公民教育不是自由主义一枝独秀,而是各种思想相互交错,在相互的批判中,也相互吸收。各种思想已经从二元对立到开始在张力中寻求平衡与弥合,虽然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融合与统一,但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等都在纠偏中相互吸收了对方的元素。这就提示我们,今天开展公民教育必须确立全面的公民教育理念,避免极端的、片面的理解,更不能走传统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老路。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3.
②④⑨⑩(35)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51、44、61、64-65、31.
③(11)德里克·希特.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M].余慧元,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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