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用卡事件与康熙与日本的谈判策略_康熙论文

日本信用卡事件与康熙与日本的谈判策略_康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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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0246(2013)05-0090-06

康熙时期,由于需要稳定国内银与铜钱的比价,清朝政府一直以官方授权商人买办的形式大量地从日本交易回铜料。为了扼制贵金属外流,德川幕府于日本正德五年(1715)颁布了新的贸易条例,其中对中国商人的来航船数以及铜的交易限额均有大幅削减,同时又发给商人们一定数量的信牌照票,并规定只有携有信牌的船只方许通商。然而针对中国商人是否可以接受日本信牌的问题,在浙江、江南的地方官员间引发了争议。此事继而作为政治事件被上报至朝廷,并引起了康熙皇帝与大臣们数番激烈的议论。清朝廷对这起事件的议论历时两年,在此期间,由于没有信牌,赴日的中国商人也均被遣回。但在康熙皇帝的干预下,清朝官方最终还是默许了日本信牌,清、日贸易得以继续。

本文将从信牌事件的提出及讨论中涉及的关键概念出发,在近世中日关系的演进中考察日本信牌的政治意义,并尝试分析康熙皇帝的对日乃至整个对外交涉策略的模式。

一、康熙对日本信牌事件的处理

关于日本信牌的问题,浙江巡抚徐元梦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六月首先向皇帝上呈了满文本的奏折。从后来编译的汉文译本中我们了解到,徐元梦在奏折中向皇帝汇报说,起先,浙江海关监督宝载在看到“倭子国牙帖”,即日本信牌后,并不认为有任何不妥,并将其退还与众商人,然而浙江布政使段志熙、按察使杨宗仁等则认为中国商人接受日本信牌“甚属不合”。其后江南海关监督沃奇担忧日方实行的信牌制度会使海关税收受损,于是浙江总督满保和徐元梦命令宝载收缴商人们的信牌,并“仍遣伊等(商人)前往(日本)贸易”。然而这次商人们赴日却未被准许买卖,而是被日方遣回,故宝载又向徐元梦请求“给还商人牙贴,仍准伊等贸易”。对此徐元梦认为,如果按照日本的信牌制度行事,“不但商人有碍,即国家之道亦甚有碍”,于是他将日本的贸易新例条款缮本及信牌实物连同奏折一并上呈给了皇帝,并请求下一步指示。①

需要指出的是,徐元梦奏折的汉文译本中指代日本信牌的“牙贴”一词,在清朝指的是商人在纳税后获得的营业许可证,②此外,岩井茂树通过核对该奏折的满文原文也指出,指代日本信牌的满语词汇“temgetu bithe”,是“盖有官印的文书”的泛称。③由此可见,徐元梦等地方官员认为信牌属于日本官方文书,这也是他们提出商人接受信牌“甚属不合”以及“即国家之道亦甚有碍”的原因。

康熙在接到徐元梦的奏折后将其交与部议。《康熙起居注》五十五年九月二日条中对部议的结果有如下记载:

(大学士马齐等以折本请旨)又覆请户部覆浙江巡抚徐元梦所题,东洋商贾人等,从前往来行走并无他故。今年长溪地方,倭子忽立新例,只与先到之胡元克等四十二船每船牌票一纸,许其交易。若无伊国牌票,即拨回,不许交易。以我中国商船受长溪地方牌票,不但有乖大体,相沿日久,大生弊端,亦未可知。应将作何行文倭子之处详议,将伊所给牌票发回,以我国文票为凭等因,应如所议一疏。④

马齐等朝臣认为,中国商人接受日本信牌,是“有乖大体”的事情,而且若相沿日久,更可能会“大生弊端”。所以应当与日本方面商议,将信牌发回,并“以我国文票为凭”,继续贸易。针对这些观点,康熙向大臣们做出了下面的回答和指示:

朕曾遣织造人过海观彼贸易,其先贸易之银甚多,后来渐少。倭子之票,乃伊等彼此所给记号,即如缎布商人彼此所记认号一般。各关给商人之票,专为过往所管汛地以便清查,并非旨意与部中印文。巡抚以此为大事奏闻,误矣。部议亦非。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再议具奏。⑤

康熙曾向日本派遣过密探,所以对其贵金属日渐稀少的情况有所了解。他进而将日本信牌比作是国内商人间使用的凭证,借以说明其并非是官方文书,而在责备徐元梦及马齐等人小题大做,命令再议的同时,“行文倭子之处详议”的提案也就自然地被否决。然而朝臣们于九月二十四日再次提出的商议结果认为,应将接受日本信牌的商人们治罪,同时应令商船“仍照旧例贸易”,这依旧有悖皇帝的意愿。故此康熙向马齐等人重申了之前的观点,同时又指出,如果依群臣的意见行事,商人们便无法继续贸易。⑥此后,同年十月八日,康熙第三次驳回了马齐等人关于日本信牌问题的请旨,并令朝臣们参考浙江海关监督保住(即徐元梦奏折中的宝载)上呈的奏折再议。⑦

在中国商人是否可以接受日本信牌的问题上,尽管康熙在最初的议论中就表现出了认可的倾向,但官员们却屡次提出了有违皇帝意愿的建议。若除去清朝内部的原因,⑧单就请旨的内容来看,争议的中心集中在信牌是否具有官方属性这一点。然而为什么日本官方的信牌会在清朝成为敏感的话题?徐元梦和马齐的所谓“国家之道”以及“大体”、“弊端”等词语具体指代的又是什么?为了解释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参考明代中日贸易的特征,以作对比分析。

二、室町日本对明、日勘合贸易的解说

众所周知,日本室町时期(1338-1573)的足利幕府曾与明朝进行过朝贡贸易,在这种体制中,来华的日本使团必须出示明朝廷颁给的“勘合符”方可入境进行朝贡及买卖。当然,在明朝初期,日本官方并没有接受中国皇帝的册封,而明太祖朱元璋则将其列于“不征之国”,双方没有官方交涉。⑨然而当时日本批量铸造铜币的水平相对较低,足利幕府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建立统一的通货体制,所以明朝铜钱是其国内流通的主要货币,同时,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中国商品在日本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明建文三年(1401)掌握日本国内政权的足利义满首次向明朝贡,建文四年(1402)明使抵日,据室町时代的日本僧人瑞溪周凤所辑《善隣国宝记》,足利义满在次年明使回呈的遣明表,即日本国书中,在自身的称谓上使用了“日本国王”、“臣”等字样。⑩明永乐元年(1403),刚刚登上帝位并收到日本国书的明成祖朱棣准许了日本继续朝贡的要求。同时,明朝廷又向日本发给了勘合符,作往来对证之用。关于这种明、日勘合制度的详细规则,曾在室町时期担任过遣明使者的日本僧人天与清啓(生卒年不详)在其所著《戊子入明记》一书中对明宣德八年(1433)由明朝礼部发给日本的“制书”有着如下的记述:

但有进贡一应客商买卖来者,须于本国开填勘合内开写进贡方物件数,本国并差来人附搭物件,及客商物货,乘坐海船几只,船上人口数目,逐一于勘合上开写明白。若朝廷差使臣到本国,需要比对朱墨字号相同,方可遵行。使臣回还本国,如有赠送物件,亦须于勘合内逐一报来,庶知远方礼意。如无勘合,及比对不同者,即系诈伪,将本人解送,赴京施行。(11)

可见,此处的勘合制度是政治上作为宗主的明朝廷单方面向附属国施行的规定,而且在这种制度中,与朝贡同时进行的中日贸易的主动权掌握在明朝廷一方。那么,对这种勘合贸易,当时的日本士人又是抱着怎样的观点呢?

上文提到的瑞溪周凤,在身为僧人的同时也作为足利幕府的顾问知识分子参与国家政务,而《善隣国宝记》则是他在日本宽正五年(1464)以受命起草致明朝廷的国书为契机编纂而成的外交文书集成,在文中,瑞溪针对当时的勘合贸易说道:

今所谓勘合者,盖符信也。此永乐以后之式尔。九州海滨以贼为业者,五船十船号日本使而入大明,剽掠濒海郡县。是以不持日本书及勘合者,则坚防不入。此惟彼方防贼,彼方禁贼之计也。自古两国商舶,来者往者相望于海上。故为佛氏者,大则行化唱道之师,小则游方求法之士,各遂其志。元朝绝信之际尚尔,况其余乎。有勘合以来,使船之外决无往来,可恨哉。(12)

由此可知,瑞溪十分清楚明朝廷颁发勘合符有防治海寇的目的,但是对禁止朝贡之外的船只往来的规定他颇为不满。相比之下,在那以前不需要勘合符亦可自由交通的年代便成了合乎情理的“理想的过去”,而在勘合制度中,日本在贸易和对外政治交涉上的被动地位更是令他感到“可恨”。除此之外,在永乐元年以后的明、日官方贸易中,日本将军均需接受明朝廷的册封,在国书中皆自称“日本国王”、“臣某”,且使用明朝年号。关于这样的书写是否妥当,在瑞溪周凤以前,日本官方即已有过争论。在日本永享六年(1434),当时的幕府顾问僧人满济将国书中“日本国王”的“王”字解释为“霸王”,从而避免了国内对此项称谓的争议。同时,在年号的使用方面,时任将军足利义教认为应当使用日本年号,另外,僧人宝山提出只用干支纪年,但最后在满济的建议下幕府还是依照以往的惯例,继续使用了明朝年号。(13)针对相同的问题,瑞溪在《善隣国宝记》中作出了如下的评述:

彼国以吾国将相为王,盖推尊之意。不必厌之。今表中自称王,则此用彼国之封也。无乃不可乎。又用臣字非也。不得已,则日本国之下,如常当书官位。其下氏与讳之间,书朝臣二字可乎。盖此方公卿恒例,则臣字属于吾皇而已。可以避臣于外国之嫌也。又近时遣大明表末书彼国年号,或非乎。吾国年号多载于唐书、玉海等书。彼方博物君子,当知此国自中古别有年号。然则义当用此国年号。不然,摠不书年号,惟书甲子乎。此两国上古无年号时之例也。凡两国通好之义,非林下可得而议者。若国王通信,则书当出于朝廷。代言之乎。近者大将军为利国故,窃通书信。大抵以僧为使,其书已出于僧中尔。大外记清三位业忠近代博学之士也。与予从遊者三十余年矣。以向所谓年号及朝臣二事告之,三位以为是。且记于此,以谕异日异此事者云。(14)

可以看出,瑞溪周凤非常明白与明朝的朝贡贸易可以给日本带来经济利益这样的事实,但对于将军接受明朝皇帝册封、向其称臣以及使用对方年号的事情,他是持否定态度的。瑞溪将国书中指代将军的“臣”字解释为“属于日本天皇之臣”,这与满济对“日本国王”的解释应当是出于同样的思路,而他写下上述文字也是为了给日后非议此事的人留下一个参考。

由上述关于国书格式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国内自民族中心意识的成型。瑞溪周凤在《善隣国宝记》中对圣德太子时与隋朝通信的故事评论说:“盖太子不欲臣服,又不欲绝好”,且因为隋代以后中国皇帝与日本天皇又没有过互通书信,所以他认为,“推古以来,东皇、西皇抗行之仪,于今惟同焉”(15)。最后的“于今惟同”,正反映了当时的日本上层在对外交涉方面要求对等、保全国家体面的强烈诉求。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足利幕府虽不愿意放弃与明朝的贸易,但也并不会心甘情愿地向他人俯首称臣,所以接受勘合符,也同样是有关“大体”,即有损国家体面的重大问题。对此,满济和瑞溪等人通过对国书中词义的再解释,在日本内部的话语中维持了自身在“文化”和“心理”上的优势。然而若从最终效果来看,这些解释在缓解了意识形态上的困境的同时,也避免了日本与明朝的分庭抗礼在实际交涉中走向表面化,从而保障了贸易可以顺利进行。这样,满济和瑞溪的解释虽然明显有牵强附会的成分,但在经济上严重依赖外界的时期,这却是最合乎理性的做法。

三、日本信牌事件在清朝的政治意义

参照过室町时期日本知识分子对贸易中的政治问题的讨论,再反观清康熙时期的日本信牌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与瑞溪等人对勘合制度的态度不约而合的是,清朝地方乃至中央的很多官员们也认为日本限制贸易的新例是不合理的行为。可以推定,徐元梦在奏折中提到的“即国家之道亦甚有碍”,以及马齐等人所谓的“有乖大体”,均是认为商人接受日本官方发给的信牌是有损清朝国体尊严的事情,所以才会有收缴信牌并遣商人继续依照旧例赴日买卖的做法。然而康熙时期的中日关系较之明代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首先,此时的日本已经脱离中国中心的朝贡体系多有时日,德川幕府具备在全国推行强权统治的能力,在政治上不再接受中国朝廷的管辖。其次,与政治能力的提高同步进行的是,德川幕府统一了国内的币制和通货体制,不再引入外国钱币作为国内的流通货币,使日本从中国货币圈中独立出来,减少了对中国的依赖。(16)第三,德川日本的生产技术较之前代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明末清初的战乱与海禁在抑制了中国商品输出的同时,也使得日本的陶瓷器等制造业产品在海外获得了一定的市场。虽然这类贸易份额在1684年清朝解除海禁之后急剧下跌,但在德川中期日本的贸易输出品中,除了贵金属等资源类商品,也出现了陶瓷餐具、酒、酱油等民用产品,另外,在1717年至1723年清朝再度向部分区域实施海禁期间,日本产品又一次得到了大量出口的机会。(17)如此,在制造业方面日本对中国的依赖也有所降低。

与日本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逐渐脱离中国影响相对的是,康熙时期,由于需要进口铜料来提高钱币质量,统一国内货币制度,(18)可以说,此时的清朝在经济上对日本的依赖反而要偏重一些。信牌事件发生后,康熙应当非常清楚,日本官方对贵金属的出口限制是清朝政府无法直接干涉的问题,同时对马齐等人所说的“以我国文票为凭”、“商船仍照旧例贸易”等建议,他更是拿不出具体可行的方案。但是作为清朝的皇帝,康熙却又不能在臣下面前表现出无能为力,他一再将日本信牌类比于国内商人之间使用的牌票,又责备官员们不应将小事化大,可以说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使自己陷入尴尬的局面。

然而相对于皇帝的面子问题,日本信牌还反映出令康熙更加不宜直言的隐情。众所周知,近代以前,在历代中国王朝的政治视野当中,日本等周边国家被归属于“夷”的位置,在文明程度、经济实力等方面与自身存在着预设的落差,而这种落差也正是中国王朝由最初的区域扩充成为帝国并联结起朝贡关系、构架起华夷秩序的内在动力和逻辑原因。(19)同时,与夷人的“文野之别”、四方的臣服和朝贡又为王朝的统治者“天子”,也就是中国皇帝提供了绝对的权威。(20)如此,在中国王朝的内部政治话语中,本朝皇帝对周边国家也同样拥有政治上的权威。可是日本信牌却透露出这样的事实,即中国对日本有所需,而皇帝对日本制定的政策却没有干涉的能力,同时,对照明朝向日本施行的勘合制度,接受夷人的信牌规则管制更是在形式上显现出中国与日本在华夷秩序中位置的颠倒。这不但伤及帝国的颜面,在意识形态上对皇帝的绝对权威也是一种挑战。而且从长远来说,这更会使中国中心的华夷秩序出现被颠覆的危险,同时,向来以经济、文化等软实力得以统辖的东洋、南洋等边缘地区也会出现脱离清帝国控制的可能。而这也应该就是马齐等人所说的乖离“大体”的严重“弊端”。

马齐等官员未必能够理清上述问题的详细思想脉络,但如果信牌是日本官方的文书,具有政治属性,那么它便构成了对天子和帝国权威的挑战。如此,在大臣一方,对该事件的确有提出异议的理由。然而大臣们的上奏却使皇帝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显然,对铜料的迫切需求使康熙在事件伊始便倾向于接受信牌,但如果清朝在对日关系中处于被动局面的事实被表面化,又会威胁到支撑帝国的政治理念,从而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华夷秩序首先在理论上崩溃。如此说来,康熙在与大臣们的议论中,将对日问题类比于国内的地方性问题,将政治事件作为经济问题处理,恐怕正是为了避免上述局面的出现。

对于此次事件,官员们最终顺应了康熙皇帝的意愿,朝廷的议定结果认为信牌并非官方文书,故应将其发还与商人。康熙五十六年(1717)四月,清朝官方发布了题为“准海商领倭票照”的谕文,其中说明日本信牌“不过买卖印记,据以稽查无关大议”。这样,中日贸易得以继续,但是贸易限额及主动权毕竟掌握在日本方面,而清朝官方所能做的也只是在本国商人之间重新分配信牌,避免冲突而已。(21)反观康熙在这次事件中的说辞,不得不承认他给出的理由有避重就轻之嫌。但从结果来看,这种处理方式却在中国王朝设定的国际秩序模式受到现实挑战的情况下,化解了清朝内部政治意识形态的困境。可以说,康熙对日本信牌的解释和满济、瑞溪对日本国书的解释起到了类似的作用,在平息了国内政治事件的同时,也保障了来自日本的铜料供给。

四、康熙的对日观及其对日交涉策略

反观清朝廷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从表面来看,皇帝与官员们争论的问题是日本信牌的属性,然而双方的核心分歧,则是他们对日观的不同。在关于日本信牌的议论中,康熙提到过自己曾向日本派遣过密探,但是至于密探带回的信息,除了上述的只言片语,他并没有再度提及。而其后的雍正皇帝在审批与日本有关的奏折时,对康熙向日本派遣密探的故事则给出了如下的评述:

当年圣祖曾因风闻动静,特遣织造乌林达麦尔森,改扮商人往彼探视。回日复命,大抵假捏虚词,极言其懦弱恭顺,嗣后遂不以介意。而开洋之举,继此而起。(22)

密探的回复中虽然难保没有虚假之辞,但康熙会认为日本“懦弱恭顺”,故对其“不以介意”的说法却并不可信。根据德川时期日本史料《华夷变态》(23)的记录,康熙二十四年(1685)七月抵达日本的一队中国商船中,随行有两名负责押运的清朝官员。他们告知日方自己是受福建总督及厦门靖海侯指派前来,但因为此行时间仓促,所以并没向朝廷申请交与外国的官方文书。日方又根据两人的官职名认为他们并非直接由清朝皇帝任命,但同时也推测出福建官方是根据皇帝的授意才组织了这次行动。陈东林指出,清代严禁官员私自经商的事实可以佐证日方的上述推测,而两名官员的行为也是清朝廷与日本进行官方接触的第一次尝试。然而针对这种情况,日方不但没有准许商人贸易,还要两位官员转告福建的上级,此后不要再派官员随商船赴日。而在同一年,这一规则也被纳入了对外贸易条例之中。(24)此外,同时期的朝鲜史料中还对清朝试图与日本进行官方交涉的事情有着如下的记载:

(康熙四十二年)今春唐船多持土产,将往江户,欲结邻好。关白闻之,持差三太守出送曰:“汉商愿交,出于尝试,汝等据理严斥,如有所更聒,一并屠戮,以杜日后之渐。”三太守四月十八日到长崎,诘问交邻之事。汉商言,浙江守官知我等年年买卖于长崎,使以交邻之意告知。江户三太守以为江户之于浙江,水路辽远,彼此疆界,本不关涉,愿为交邻,事甚殊常,仍欲驱出,则汉商恳乞少留买卖而去。三太守四月二十七日撤归云。(25)

易惠莉对此认为,康熙派遣的织造人是在康熙四十年(1701)六月赴日,十月返回,加之康熙四十一年(1702)的币制改革政策表现出了对日本铜料输入的乐观估计,所以上述史料记载的,有可能是康熙在参考密探带回的信息后,秘密安排的旨在与日本官方沟通的行动。(26)

以上日本和朝鲜的史料记载如果属实,那么便说明康熙在信牌事件之前即已经体验过日本幕府的强硬态度及其拒绝与清朝官方接触的政策。但实际上,即便不考虑这些推测性的论述,仅就清朝历代统治者实际掌握的日本信息来看,康熙皇帝也不会真的相信日本是“懦弱恭顺”之国。

通过考察清朝统治者的国家观、国际观和对日观我们可以推断,面对严峻的经济问题,暂不拘束于传统的华夷秩序规则,接受日本官方制定的法令,对于康熙皇帝本人来说并不是不能选择的解决途径。无论是与沙俄签订条约、还是接受日本信牌制度管制,均是康熙在面临军事、经济等严重急迫的问题时作出的非常规政策决断。然而为了保持对传统中国的有效统治,皇帝又不希望将这些与旧有华夷秩序观念发生冲突的行为表面化,所以在对外使用不符合华夷秩序的策略的同时,在国家内部,要么尽量去除它的痕迹,要么就必须对这种行为给出一个与统治意识形态没有冲突的解说。

注释;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硃批奏折全译》“浙江巡抚徐元梦奏倭子国不准无该国牙帖商人贸易折”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119页。

②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汉语大词典》第5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276页。

③夫馬進编『中國東アジア外交交流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07年,386頁,注28。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五十五年九月二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02-2303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五十五年九月二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02-2303页。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五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10页。

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第3册“五十五年十月八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318-2319页。

⑧易惠莉指出,日本信牌事件与康熙时期日本铜料的採办体制,满汉关系,党派政治斗争等均有联系,参阅易惠莉《清康熙朝后期政治与中日长崎贸易》,《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⑨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第390页。

⑩田中健夫編『善隣国宝記 新訂続善隣国宝記』東京:集英社,1995年,112頁。

(11)近藤瓶城編『続史籍集覧』第一册,京都:臨川書店,1969年,365-366頁。

(12)田中健夫編『善隣国宝記新訂続善隣国宝記』東京:集英社,1995年,204頁。

(13)塙保己一編、太田藤四郎補『满清准后日記』下,東京:続群書類従完成会,1958年,587-588、603-604頁。

(14)田中健夫編『善隣国宝記新訂続善隣国宝記』東京:集英社,1995年,114-116頁;木宫泰彦:《中日文化交流史》,胡锡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548页。

(15)田中健夫編『善隣国宝記新訂続善隣国宝記』東京:集英社,1995年,202頁。

(16)周爱萍:《日本德川时代货币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99-101页。

(17)野上建紀「ガレオン貿易と肥前磁器—マニラ周辺海域に展開した唐船の活動とともに」『上智アジア学』第23号,2005年,245-249頁;山脇悌二郎『近世日中貿易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1960年,132-135頁;永積洋子編『唐舟輸出入品数量一覧1637-1833』東京:創文社,1987,254-256頁。

(18)易惠莉:《清康熙朝后期政治与中日长崎贸易》,《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9)韩东育:《“华夷秩序”的东亚构架与自解体内情》,《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0)转引自何伟亚:《怀柔远人:马嘎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邓常春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11页。

(21)大庭脩編『享保時代の日中関係資料』一,大阪:関西大学出版部,1986年,25-26頁。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彙编》13,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48-150页,雍正六年八月初八日“浙江总督李衞奏报日本诱招内地氏人教习弓箭等不法情由折”条。

(23)德川时期的日本官方对来航的中国商人要记录口供并上交幕府,《华夷变态》即是由此汇编而成的文书集,其中也收录了与外贸问题相关的幕府文书等内容。

(24)林春勝、林信篤编,浦廉一解説『華夷变態』上,東京:東洋文庫,1981年,491-501頁;陈东林:《康雍乾三帝对日本的认识及贸易政策比较》,《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1期;早川純三郎编『通航一覧』第五,東京:国書刊行会,1913年,228頁。

(25)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10,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208页。

(26)易惠莉:《清康熙朝后期政治与中日长崎贸易》,《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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