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中国企业?--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配_剩余索取权论文

谁拥有中国企业?--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配_剩余索取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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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权指的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要回答中国企业归谁所有,首先要明确企业所有制的概念。

在中国经济理论界和经济工作中,长期将企业所有制理解为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企业所有制与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实际上是同义词。所谓国有企业即企业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所谓集体所有制企业即企业的生产资料归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所谓股份制企业即企业生产资料归多个股东所有;所谓私有制企业即企业的生产资料归某一个“老板”所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的组合,是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交换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场所或结果。既然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就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因此,严格说来,只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不存在企业的所有权。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说,市场是产品交易的契约,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契约,企业替代市场,实际上是要素市场替代产品市场。既然企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要素市场,每个要素所有者将要素投入到企业,实际上是与其他要素所有者进行一种特殊的交易。就像产品的交易一样,要素所有者从企业所获得的回报,实际上是生产要素的销售收入。

在企业这个特殊的要素交易市场里,如果每个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都是充分地等价交换,都获得自己的生产要素所应得到的所有收益,则每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将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拿走之后,企业的全部收益就分得一干二净,企业所有权就成为毫无意义的空洞之物。正像某路边集市,大家凑在一起卖这卖那,每天收市时,人走市空,哪里还有什么市场所有权。

当然,有些比较正规的市场,有许多正式的摊位,这些摊位都是花钱建的。谁花钱建这些摊位,谁就是这些摊位的所有者,从而也是这个市场的所有者。但这里所说的市场,强调的是场,而上面所说的市场,强调的是市,强调的是交易活动和交易关系。交易活动和交易关系是没有所有制的。企业是要素交易的市场,指的是企业是一种交易关系,是一系列交易契约的组合。

每个生产要素所有者拿走自己应得的一份后,企业的全部收益被分得一干二净。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为什么?因为生产要素的交易,特别是人力资本这种特殊生产要素的交易,不可能像产品交易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钱货两清,谁也不占便宜,谁也不吃亏,交易之后没有剩余。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几年或长期。但交易契约的制订不可能是一个过程,只能是一次性行为,这种行为往往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就已完成。

于是,这就必然会产生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这种不完备性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企业的环境是变化的,市场在变,政策在变,技术在变,自然环境在变。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收益。

其二,订立完备契约的成本太高。前面讲到,由于许多变化是不可预测的,当事人不可能将未来一一考虑周全。作一个假定,即假定我们能像天气预报一样,将未来的一切变化都能准确预测到,将各种信息都能搜寻到,也会因收集和预测这些信息的成本太高,甚至大大高于契约所带来的利益而不合算,于是当事人都倾向于订立虽然不是很完备但成本较低的契约,而不愿订立虽然比较完备但成本较高的契约。

其三,当事人的行为是变化的,且信息是不对称的。契约签订后,其执行期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几年甚至长期。在此期间,各当事人,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的贡献可能大于契约所要求的贡献,也可能小于契约所要求的贡献。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势,欺骗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的一方,从而使本来完备的契约也变得不完备。

正是由于契约不完备,从而存在剩余的权力和剩余的利益。

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权由谁支配,这在契约中本来一一作了规定。但由于契约不完备,有一部分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归谁支配,在合同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控制权便是剩余控制权。

剩余的利益,即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之后的余额。如土地所有者投入的是土地,按契约已取得地租;劳动力所有者投入的是劳动,按契约已取得工资;债权人投入的是资金,按契约已取得利息。企业收入在扣除上述种种固定支付后,便是剩余收入。经济学家所说的“剩余索取权”,即是对这种剩余收入的分配权。

正因为企业有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于是就出现了企业所有权。这样,我们就有了关于企业所有权的两个定义:

第一个定义,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第二个定义,企业所有权指是的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依托这种所有权所享有的企业管理权和企业利润分配权。

前一个定义是对后一个定义的科学发展。之所以说是科学发展,是因为它更能为企业剩余的合理分配提供理论依据。

企业理论所要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就是怎样分配企业剩余更有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公平分配

按照企业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企业的剩余天生就应当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按照企业所有制即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理论,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当对应,既可以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两个剩余来实现对应,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两个剩余来实现对应,还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两个剩余来实现对应。

理论的发展来自实践的需要。在传统企业制度下,企业的两个剩余都自然地归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针对这种企业制度,马克思经济学提出了剥夺剥夺者的主张,认为企业的所有剩余,甚至连地租和利息这些合同固定支付的部分,都是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因此,工人不仅要分享剩余,而且应该拥有企业的全部新增价值。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引下,全世界爆发了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了不少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实践中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当然也有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所有这些企业的建立,都是为了取消生产资料所有权对企业剩余的分配权,让剩余的创造者--劳动者分享剩余。

然而,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劳动者并没有真正分享剩余;另一方面,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虽然由劳动者分享剩余,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没有因此而调动起来。“大锅饭养懒汉”,而懒汉的大量存在,使公有制企业的效率普遍低下,长期低下。于是公有制不得不进行全面的改革,将公有制企业改成私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通过改制,让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

在社会主义国家全面进行改制的同时,西方国家则普遍流行经营者收购、股票期权制和员工持股,让经营者和职工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

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改制和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制度的演变殊途同归,即在实践中都既承认非人力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也承认人力资本的剩余索取权。企业所有制即企业剩余索取权和企业控制权的理论,既可以解释人力资本参与剩余的分配,也可以解释非人力资本参与剩余的分配。问题是,作为一个具体企业,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参与剩余分配的比重应该由哪些因素决定。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有各种对应方式,因此,提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并没有回答两个剩余应归谁拥有的问题。

强调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无非是为了调动积极性,通过让掌握剩余控制权的人拥有剩余索取权,使他们运用手中所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创造更多的企业总价值,进而创造更多的剩余。

然而,企业剩余的分配,似乎不仅仅要考虑调动积极性这一个因素。

企业剩余的分配至少要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在创造剩余中所做的贡献,即谁创造剩余谁就应当拥有剩余。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如何分配,首先要考虑不同生产要素在剩余创造中的贡献,即论功行赏。

第二个因素:负亏能力。正如张维迎教授所说,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也就是“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者的对应”。如上所述,剩余来自契约的不完备,契约的不完备又来自未来的不确定。既然未来是不确定的,剩余也是不确定的。即剩余可能有也可能无,可能为正数也可能为负数。谁应分享剩余,换一句话说,就是谁能分担负剩余。比如,某企业在兑现合同固定支付后,年亏损1000万元。拥有该企业20%的剩余索取权,就要承担每年200万元的亏损。很显然,剩余索取权应该交给那些具有负亏能力的人。谁有负亏能力,当然是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第三个因素,贡献弹性。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主要由负亏能力决定:在人力资本所有者内部,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则取决于贡献弹性。张维迎教授提出: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所有权可以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达到最大程度的对应。他用一个月光下劳动的例子作了比较形象的说明。即甲乙两人组成一个“企业”,二人在有月光的晚上工作,其中甲在月光下工作,乙在树荫下工作,每个人的贡献不能独立度量。在这样一个企业,即使从甲的利益角度考虑,最优的所有制安排也是让乙索取剩余,即让乙当企业的所有者,而甲只拿合同工资。

如果将张维迎教授的上述例子加以扩展,我们可以将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为三类:一类是在阳光下工作的,一类是在月光下工作的,一类是在月光树荫下工作的。

所谓在阳光下工作,即他工作的质与量都可以考核。这一类员工一般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按件付酬本身包含了比较充分的激励,没有必要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增加激励。

所谓在月光下工作,即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不像阳光下的工作那样易于考核,但也不像树荫下的工作那样完全不能监测。这部分人的劳务合同不可能订得像阳光下工作的人那样完备,但比树荫下工作的人的劳务合同要订得完备得多。因为劳务合同不是很完备,有创造剩余的可能;因为订得比较完备,创造剩余的潜力也有限。对这部分人可以给他少量的剩余索取权,一方面激发他有限的剩余创造力,另一方面使他所创造的有限的剩余能做到物归原主。

所谓在月光树荫下工作,即其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几乎不可监测,而这部分人的贡献弹性又很大。工作积极主动,可以为企业多创许多价值;工作消极偷懒,可能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企业主要经营者的工作就是属于这种在月光树荫下的工作。对这部分人力资本所有者,调动积极性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其拥有剩余索取权。

以上是决定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三个基本因素。在这三个因素基础上,企业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实际状况取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

谈判力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其一,雇员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学习,积累了一定的专用性资产。

专用性技巧能增加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进而影响企业所有权的安排,这一点已为实践所证实。

其二,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雇员的人力资本能有效地显示出来,从而提高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谈判力。

其三,人力资本所有者因长期共同相处而建立了友谊,因利益一致而结成联盟,并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如职代会、工会等。这样,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分配中的谈判力也会逐渐加强。不少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制度的建立,正是本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其四,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在一个资金供过于求,而人力资本极度短缺的社会,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分配中则拥有较强的谈判力,货币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谈判中则处于不利地位。

在一般人力资本大量过剩而货币资本则极度短缺的国度里,一般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谈判中自然会处于不利地位,而货币资本所有者则具有较强的谈判力。

其五,就某个具体企业来讲,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谈判力取决于其生产要素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中所起的作用。

例如,“水稻杂交之父”袁隆平,因其人力资本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体,因而袁隆平成为“隆平高科”这一上市公司的主要所有者之一。

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何对应,即谁跟谁走,谁适应谁,才是真正解决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的钥匙

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很重要。由于决定剩余索取权和决定剩余控制权的因素并不一样,于是就全面临这样的问题:是剩余索取权跟着剩余控制权走,还是剩余控制权跟着剩余索取权走?如果企业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控制力,让企业的任何一个人拥有剩余控制权都能产生相同的控制效益,则剩余控制权应当跟着剩余索取权走,即谁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将剩余控制权交给谁。

但事实上并不是人人都具有控制能力。有些人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却没有相应的控制能力;有些人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却不具有获得剩余索取权的资格,或剩余索取权很少。

张维迎教授说,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是理解企业制度的一把钥匙,谁适应谁的问题,谁跟着谁走的问题,恐伯又是解决对应问题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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