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的所有权理论与中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一)_资本论论文

“资本论”中的所有权理论与中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一)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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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理论界再次提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问题,他们问“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他们说:“传统经济学的方法论,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即归谁所有,私有还是公有看作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视之为决定社会制度一切方面的东西。……但历史的事实却确切地证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是社会经济的基础。”(注:见《经济日报》1997年2月3日。)什么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呢?他们认为是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并说“它比之所有制或所有权归属,是更深或更高层次的概念。……它在社会经济中最具基础性。”(注:见《经济日报》1997年2月3日。)这里涉及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区别。正确回答这一问题有着极重要的理论意义。在这里我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所有制、所有权、产权

他们说“传统经济学”的方法论,是把财产所有权看作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这里所说的“传统经济学”,显然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不过,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表述得并不准确。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阐述得精确一些,应当弄清所有制的确切含义,这是进行深入讨论的必要条件。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所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宣布“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显示了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制度中的决定性地位。

应当看出,经济理论界关于所有制这一概念的含义的认识尚不一致,影响着对问题的正确理解。为了利于进一步讨论,我认为要弄清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一是所有制只能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一般财产的归属。

所有制(property)在思想史上最初是以法权的形式提出的,它在中文里译作所有权。所有权就其一般规定来说,是指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垄断占有某物,从而对它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自由处理。这种权利一般是由社会制定并由法律公布和加以保证。

但是这种一般规定的所有权在现实中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例如土地所有权,如果只从法律形式上当作独立关系把握,那只不过包括下述意义: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地段。把它作为一种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很明显,这个规定不能使我们把握土地所有权究竟是怎样的性质。作为一般的土地所有权,它存在于以往的一切社会形态中,但它本身却不能使我们理解任何一个社会。商品所有权也同样如此。关于商品所有权,马克思曾作过以下描述:“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这些都是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商品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等等在极不相同的历史时代中存在着,它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它不可能成为决定社会经济性质的基础。用这个所有权规定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可见,作为法律概念的所有权对研究社会经济运动规律来说是不适用的。马克思深刻揭示了所有权这一概念的经济关系内容,不是从它的法律表现上,不是从抽象形态上,而是从它的现实形态上,这就是作为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来把握。从现实社会关系来讲,根本不存在抽象的独立存在的所有权关系。作为一种意志关系,它只能是经济关系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例如土地所有权,有封建的土地所有权、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不存在没有一定经济关系内容的一般土地所有权。商品所有权也不能独立存在,只能有小商品生产的商品所有权、资本主义的商品所有权、社会主义的商品所有权。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离开一定的经济关系,所有权将是没有内容的抽象,是不可理解的。

马克思超越了以往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对所有权这一概念作出了科学的规定,即把它看作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7—178页。)可以看出,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经济关系上来把握的所有权,和从法律形式作为一种意志关系把握的所有权。我国理论界从语词上对二者作了区别,把前一种所有权叫做所有制,后一种则称作所有权。对社会经济运动来说,前者是基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关系,后者则不过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前者决定后者。例如,同是土地所有权,封建土地所有权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就有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所有权形式,不再是反映封建地主与农民的租佃关系,而只是资本投入农业而产生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表现。只有认识了它的经济关系内容,才能理解这两种有本质区别的土地所有权。再譬如商品所有权,如果只从法律形式上看商品生产所有权,小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共同的、没有区别的,但如果从经济关系上看,一个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一个是以侵占他人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

所以,在概念上把所有制与所有权严格区分开是非常必要的,混淆二者往往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蒲鲁东由于把表现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所有权纠缠在一起,就不能认识资产阶级所有权的产生、来源和它的本质,幻想用商品生产的所有权摧毁资本主义制度。他不清楚小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与资本主义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他只能愤慨地叫喊“所有权就是盗窃”,但却不知道他所要维护的商品生产所有权正是以其必然性转化为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的。关键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只要劳动力所有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在一切遵照商品所有权行事的条件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就必然要产生。

另外,为正确把握所有制关系的内涵,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方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关系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客观生产条件的归属问题,而不是指对一般物品的所有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条件的归属是决定一切其他财产关系的决定因素。人要生存,就必须有生活资料,而各种消费品都只能是生产出来的。要生产就首先要有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就是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所以生产条件归谁所有就成为决定生产的社会性质的根本因素。因此,在研究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它的运动规律的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中,讲到所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才能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同义语。除了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关系,不存在其他所有制。如果是讲所有权关系,可以讲消费品的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但不能讲消费品所有制、劳动力所有制。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提出了“劳动力所有制”概念,并从这个范畴引出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具有私人性质等看法,还有的人以此作为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劳动力是劳动者身上具有的一种能力,在任何条件下、任何社会制度下,劳动力都只能属于劳动者本人。因此可以讲劳动力所有权,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处理自己劳动力的权利,但不能讲劳动力所有制(虽然在外文中所有制与所有权是同一个字,但正如上面分析的,应当在概念上把二者区别开。既然中文已经把二者在用字上也作了区别,我们就应当在使用上严谨些,以免造成误解。)

以上我们讲清了所有制概念的确切内涵。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些人在用语上是不严谨的、不明确的,他们没有在概念上把所有制和所有权区分开,而是用“财产权利的归属”、“所有权归属”替代了马克思的生产条件所有制的概念。很清楚,马克思从来没有把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看作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更没有把“财产权利”看作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财产权利(the right of property或property rights)只是一种权利关系,它是比所有权更浅层次的概念。

财产权利当前一般简称产权。自科斯的理论传入我国后,产权这个词开始流行,并被在不同的意义上广泛使用。马克思所说的财产权利是指与所有权(property)或财产相联系的权利关系。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产权比所有权更属于法的或意志关系,它们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并随着经济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的。因此,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没有对它作专门的研究,只是在个别地方为揭示经济关系或所有权关系籍以贯彻的具体形式时涉及到它。

例如,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商品,从表层看,这里是一种价值关系,象其他商品买卖一样,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商品。围绕着这种价值关系,发生着种种权利斗争:资本家依据商品交换规则,有着从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取得尽量多利益的权利;可是工人同样依照商品交换规则,要求资本家爱惜他唯一的财产——劳动力。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法则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62页。)

同一产权关系又可以在极不同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关系中存在。例如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关系和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价值关系,可以表现为同一的财产权利。马克思在谈到这一点时说:“同一所有权(马克思在这里使用的就是财产权利the right of property这个词, 而不是property,把这两个不同的表述都译为所有权,容易引起误解)在产品归生产者所有,生产者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只能靠自己劳动致富的初期,是有效的;在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成为那些能不断地重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人的财产的资本主义时期,也是有效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43—644页。)这就是说,凡是有商品交换的地方,这种产权关系都是有效的。因此,用它不能认识和说明任何一个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和社会经济制度。

正因如此,重点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对财产权利作专门的分析。在《资本论》的第1卷第22章所以提到“财产权利”这个概念, 只是为了要顺便批评一下蒲鲁东。蒲鲁东企图用反映商品经济的这种财产权利关系去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马克思强调说,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下,这种财产权利是同样起作用,而且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产生,正是以这种财产权利关系为出发点的。

以上的分析清楚的说明,把财产权利、所有权归属看作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观点,根本不是马克思的观点,把它作为“传统经济学”来加以批判,这是在曲解马克思;把曲解了的非马克思的观点硬加到马克思头上来进行批判,这是不严肃的。实际上正是马克思把所有制、所有权、财产权利这些概念作出了科学的区分。

二、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现在我们假设这些同志不是故意改变马克思的本意,只是由于没有能够在所有制和所有权、产权之间看到区别,误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财产权利归属或所有权归属看成一个东西,那么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否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有的人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理提出诘难说:“财产权利的归属,其之所以不能成为某种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前提、条件或原因,是由于它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这个说法不对。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直接回答的问题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生产资料在不同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在生产关系本身范围内,落到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身上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4页。) 现实历史的发展一再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是生产资料归少数人垄断占有,而劳动者失去一切生产资料,变得一无所有。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下,就决定该社会经济制度必然具有以下特征:1.商品生产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因为劳动者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生产条件的垄断者,他们的消费品也只能从市场上购买;2.剩余价值的生产成为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这就是说,在当时已具备了较发达的生产力水平和发达的商品流通的条件下,在劳动者已从人身依附和半依附状态解放出来的条件下,这种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多数人一无所有的状态下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制度。从这一现实历史发展来看,完全说明了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决定着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运动规律。

所以,事情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生产资料的分配“并不是先于生产、先于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东西”,(注:见《经济日报》1997年2月3日。)恰恰相反,生产要素的分配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并属于生产本身的事情。没有生产要素的一定的分配,生产是不可想象的。从生产一般来说是如此。马克思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页。)从生产关系方面说也同样是如此。 任何一种生产过程,前提必须是生产资料在人们之间一定的分配,生产要素是被少数人垄断占有,还是生产要素为社会成员平等地共同占有,分配究竟采取哪种方式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总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和条件。

为了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社会经济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有人提出了这样的历史现象加以反驳:“私有作为占主导的地位的所有制,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就存在了几千年,它并未导致资本主义,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或条件,只有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不仅是产品成为商品,而且劳动也成为商品,即劳动者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之后,以劳动社会化为标志的社会化生产方式才作为资本主义的真正基础而出现,也才有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注:见《经济日报》1997年2月3日。)这种看法从理论上说是不合逻辑的,也是违背历史实际发展的。说私有制存在了几千年,并没有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这种提问题的方法就很不合理。具有普通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不存在“私有”一般,只存在具体的私有。小生产的私有形式或封建制的私有形式,当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但正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成为自由人的劳动者却一无所有,这种私有制关系,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离开生产资料这种特殊的所有制关系,能产生资本主义制度吗?能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吗?

另外,上述提法本身也自相矛盾。一方面说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成为资本主义的基础;一方面又承认劳动力成为商品构成资本主义的基础。可是为什么劳动力成为商品了呢?劳动力成为商品恰恰是生产者的生产资料被剥夺,少数人垄断占有生产资料的结果,是生产资料这种分配方式的结果。怎么能用这个理由来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呢?

马克思很清楚地指明了这个关系。他说:“问题的实质,在这里作

┌劳动力

为G—W(即货币—商品│ )行为的基础的,是分配。所谓分配,

└生产资料

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另一方。”“因此,在G—A行为能成为一般社会行为以前,生产资料即生产资本的物的部分,就必须已作为生产资料,作为资本,和工人相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0页。)马克思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的,他阐明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构和性质。

有的同志觉得“雇佣劳动以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提法是悖论,说“当着没有雇佣劳动的时候,也根本没有资本家。”(注:见《经济日报》1997年2月3日。)这个问题提法显然是不合理的。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互依赖的双方,不可能先有哪一方,后有哪一方。说没有雇佣劳动的时候根本没有资本家,当然是对的,但说没有资本家的时候也根本没有雇佣劳动者,同样也是对的。他们实际上要表达的意思是,在没有资本家和雇佣劳动之前,就不会有资本主义所有制,因此,说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悖论。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地主和资本家对农奴和雇佣工人的特殊形式的生产关系,才能确定是封建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形式的区别,决定着封建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区别。这就是说应当先有生产关系的规定,才能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规定。

这里似乎陷入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困惑。但这个矛盾是在抽象思维中产生的,如果思考转到现实历史发展实际上,问题是容易搞清楚的。马克思对这个问题已作了清晰的论述。现实情况就是这样的:在15—16世纪,少数人通过原始积累,集中了大量的货币和财富。同时,农民的生产资料被剥夺,成为大量的自由的但一无所有的流浪者。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少数手中集中了大量财富的人,购买了生产资料,然后购买了被逐出土地的农民的劳动力,把他们集中在一个大房间里集体劳动,从事商品生产。客观形成的这种生产关系,在理论上就被称作资本主义关系,垄断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就成为资本家,劳动者就成为雇佣工人。少数人的货币就变成了资本。实际历史过程就是这样。资本、雇佣劳动这些范畴正是现实关系的抽象,而并不像他们所指责的是“先验的概念”。从这个现实历史的发展可以清楚看出,全部过程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特殊分配方式,也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和二者的特殊结合方式。马克思指出:“先导的行为是流通行为:劳动力的买与卖。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建立在先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作为其前提的生产要素的分配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作为工人的商品的劳动力和作为非工人财产的生产资料互相分离的基础上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28页。)什么是基础,这里说得很清楚。

(二)《资本论》是从哪里开始分析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

《资本论》一开始就指出:“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但是应当看到,在1卷1篇并不是对资本主义关系本身的分析,这里恰恰是对抽去了资本主义关系的商品关系一般的分析。其原因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财富都表现为商品,人们之间的关系都表现为商品交换关系。不预先理解商品关系一般,就不可能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马克思先对商品一般作独立分析还包含着一个重要因素,这就是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理论上没有能够把资本主义关系与一般商品关系严格区别开,却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它们混淆在一起,把资本主义经济等同于一般商品经济,抹煞资本主义关系的本质特征,以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实质。

马克思先对商品关系一般作独立的分析,然后分析一般商品关系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关系。这种叙述方法就使人们清楚地把二者区别开来,并理解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关系的研究应当说是从货币转化为资本开始的。一般货币怎样转化为资本了呢?一般商品生产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呢?关键在于劳动力商品的出现和资本家对劳动力商品的购买。可是劳动力为什么会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呢?根本问题在于劳动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也就剥夺了他们为自己劳动的可能,因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那些垄断占有了生产资料的人。这里清楚表明,《资本论》对资本主义关系的研究实际上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开始的。正是这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

《资本论》没有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立出专门的章节,但事实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关系的分析都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础上展开的,所有制形式是研究的出发点和归结点:从剥夺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建立资本家所有制形式开始,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具体体现,要求按投入的资本量获取相应的利润是资本所有者的应有权利,直到剥夺者被剥夺,用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可以说,“资本”论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论。离开资本主义私有制说明不了任何一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

有的人说,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而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把所有制形式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分割或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什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呢?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如果不是理解为人对物的法律关系,那么它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也就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从而也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怎么能把这二者分割开来呢?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形成商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这样结合起来一同进入的现实过程,即生产过程,本身就成为资本的一种职能,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以上分析表明,马克思是怎样看待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它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这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研究上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问题。

(三)斯大林对生产关系下的定义错了吗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著作中对生产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的表述:“1.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94页。)在原苏联, 在五十年代后期发起了对斯大林的批判。在批判中就涉及到他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认为他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的观点,是重复了蒲鲁东的错误,把所有权当成了生产关系的基础,只应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理论界从1978年以来,在清算“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过程中,也把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的观点加以批判,所说的理由与当时苏联理论界的意见大致相同。我在这里不是要对斯大林的功过进行评价,只是对他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上论述进行评论。在我看来,这些批判的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

一些人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能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认为这一说法就是把所有制理解为人对物的关系,是法律意义上所有权关系。这种片面看法的根源在于他们误解了马克思对蒲鲁东在所有权问题上的错误的批评。蒲鲁东是混淆了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与法律意义上一般的所有权,把二者纠缠在一起,陷入了形而上学和法学的幻想。说它是形而上学的,是指他把所有权看作是凝固不变的,用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作为自己思考问题的准则;说是法学的幻想,是指他只从法学的角度来把握所有权,而不理解所有权的经济关系内容。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此就不能谈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了,不能一听到讲生产资料归属,就认为是陷入蒲鲁东的法学幻想。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生产资料的归属,绝不是在说人对物的关系,而是指在生产资料占有上人与人的关系。我们说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归资产阶级垄断占有,并不是在说资本家对生产资料这种物的关系,而是揭示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的人与人间的不平等关系。正是这种占有关系上的不平等产生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关系。

如果认真地把斯大林的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同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分配形式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决定作用的论述,和恩格斯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所下的定义加以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之间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斯大林以他在理论上的特有风格,把马克思的理论表述得更简洁明确;如果说有新意的话,那就是他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决定性地位作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也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胜利经验的概括。因为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所以取得空前伟大成就,概赖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确有着决定性作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新的发展。

对斯大林突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重要地位这一论点的批判,除了曲解他的本意,把蒲鲁东的错误硬加到斯大林头上之外,还没看到提出什么有说服力的理论根据。否定斯大林的这一理论必然会导致否定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在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决定作用,也会导致否定公有制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重大作用,为否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坚持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的决定性作用开了方便之门。有的同志为了否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基础,导致他们走上了更为偏颇的思路。例如有人说:“目前我国个人财产的数量已达相当规模,同样也没有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更改。”(注:见《经济日报》1997年2月3日。)这种说法显然不合适。政治经济学认为,不应讲一般“个人财产”,而应谈生产资料财产;另外,说存在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并未导致我国社会制度的更改,以此来说明所有制形式与社会经济制度无关,这更是不符合事实。我们现在所以还是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因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国有制的主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按照这些人的思想逻辑,是不同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是如果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私有制和剥削制成了占统治地位的关系,怎么还能说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呢?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分清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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