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现金流量法在混合销售税收筹划中的应用_现金净流量论文

净现金流量法在混合销售税收筹划中的应用_现金净流量论文

现金净流量法在混合销售纳税筹划中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筹划论文,现金论文,流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简称“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征营业税。

二、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那么,纳税筹划时就要看两种税种下的现金净流量大小。

1.企业最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若企业最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需要以计算出的现金净流量平衡点来作为衡量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若缴纳增值税,则现金净流量为F1;若缴纳营业税,则现金净流量为F2。

F1=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S-P-[S÷(1+17%)×17%-P÷(1+17%)×17%]-[S÷(1+17%)×17%-P÷(1+17%)×17%]×(7%+3%)-{S÷(1+17%)-P÷(1+17%)-[S÷(1+17%)×17%-P÷(1+17%)×17%]×(7%+3%)}×25%。

F2=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S-P-S×3%-S×3%×(7%+3%)-[S-P-S×3%-S×3%×(7%+3%)]×25%。

令F1=F2,得P/S=79.35%。若P/S>79.35%,则F1>F2;若P/S<79.35%,则F1<F2。

由此可得出结论:当P/S=79.35%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时的税负是完全一样的;当P/S>79.35%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当P/S<79.35%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可以降低税负,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

由于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营业税税率也有3%和5%两种,依据上述公式,增值税与营业税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便有如下几种情况:

现金净流量平衡点含税购销金额比一览表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 现金净流量平衡点

含税购销金额比

13% 3% 73.92%

13% 5% 56.54%

17% 3% 79.35%

17% 5% 65.59%

2.企业最终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若企业最终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需要以计算出的现金净流量平衡点作为衡量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5%。若缴纳增值税,则现金净流量为F1;若缴纳营业税,则现金净流量为F2。

F1=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S-P-S÷(1+4%)×4%-S÷(1+4%)×4%×(7%+3%)-[S÷(1+4%)-P-S÷(1+4%)×4%×(7%+3%)]×25%=0.718 27S-0.75P。

F2=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S-P-S×5%-S×5%×(7%+3%)-[S-P-S×5%-S×5%×(7%+3%)]×25%=0.708 75S-0.75P。

经计算,F1恒大于F2,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同理,当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时;当增值税征收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3%时;以及当增值税征收率为6%,营业税税率为5%时,F1小于F2,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可以降低税负,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

三、案例分析

例1:某木制品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客户施工。2008年8月,该厂承包了一项地板工程,工程总收入150万元。生产木制地板砖所需材料的购进金额为9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装潢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含税购销金额比=P/S=90/150=60%,根据前面的结论,由于60%<79.35%,因此,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可以降低税负,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缴纳增值税,则现金净流量=150-90-[150÷(1+17%)×17%-90÷(1+17%)×17%]-[150÷(1+17%)×17%-90÷(1+17%)×17%]×(7%+3%)-{150÷(1+17%)-90÷(1+17%)-[150÷(1+17%)×17%-90÷(1+17%)×17%]×(7%+3%)}×25%=37.808(万元)。

方案二:缴纳营业税,则现金净流量=150-90-150×3%-150×3%×(7%+3%)-[150-90-150×3%-150×3%×(7%+3%)]×25%=41.288(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多获现金净流量3.48万元(41.288-37.808)。

例2:某商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2008年5月销售设备10台,取得销售额2万元,此设备的进价为1.5万元。由于设备的特殊性,须由其技术顾问为客户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属于服务业),取得指导费2.5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前面的结论,若增值税征收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5%,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一:缴纳营业税,则现金净流量=(2+2.5)-1.5-(2+2.5)×5%-(2+2.5)×5%×(7%+3%)-[(2+2.5)-1.5-(2+2.5)×5%-(2+2.5)×5%×(7%+3%)]×25%=2.064 4(万元)。

方案二:缴纳增值税,则现金净流量=(2+2.5)-1.5-(2+2.5)÷(1+4%)×4%-(2+2.5)÷(1+4%)×4%×(7%+3%)-[(2+2.5)÷(1+4%)-1.5-(2+2.5)÷(1+4%)×4%×(7%+3%)]×25%=2.107 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多获现金净流量0.042 8万元(2.107 2-2.064 4)。

总之,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两种税种下的现金净流量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最后,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需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防范纳税筹划风险,获取最大的节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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