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家传播盗版淫秽光盘的特点及对策_法律论文

当前商家传播盗版淫秽光盘的特点及对策_法律论文

当前制贩传播盗版淫秽光盘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淫秽论文,对策论文,案件论文,光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对北京地区查处的三起制贩盗版淫秽光盘的典型案例分析,揭示了当前制贩传播盗版、淫秽光盘案件的特点,并进一步研究分析当前在管理光盘运输、储存和销售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提出了遏制这种犯罪的对策。

作为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及其载体,光盘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并正逐渐深入家庭,为人们的文化生活和娱乐活动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然而,泥沙俱下,与之伴生的盗版、淫秽光盘等悄悄流入社会,因其价格低廉、品种齐全、内容多样等优势,猛烈地冲击着正版光盘市场,其中的淫秽光盘还因其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害人们的灵魂,对社会精神文明及广大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等带来极大危害。因此,盗版淫秽光盘问题一直极大地困扰着业内人士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打击电子出版领域的盗版及制贩黄和传黄等不法活动已成为文化公安部门查禁工作的重要内容。仅1995年年底全国第六次“扫黄打非”电话会议以来,在北京市就相继查破三起运输、销售淫秽光盘大案,分别是“12·26”、“1·3”、“3·13”光盘案,共抓获违法案犯36人,收缴盗版淫秽光盘33.2万余张,其中淫秽内容的10709张,数量之大前所未有,且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隐秘、活动更为猖獗。从查禁工作看,当前北京市制贩传播盗版淫秽光盘主要呈现出以下情况:

一、当前制贩传播盗版、淫秽光盘的主要特点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从北京市查破的三起大案看,三起案件的案犯均建立了一条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来保证自己购入的光盘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脱手,以降低被发现查破的风险,并加快资金的周转和流动,以再次购买光盘非法获取暴利。如“3·13”光盘案中,案犯王××等与俄罗斯不法商人相勾结,将俄罗斯商人需要的光盘从外地运进京后,马上直接交给俄罗斯商人,不在国内再转手,或批给其它商人。一般每批货三四天内即可售完。既降低了其中转手的种种麻烦和不便,又能降低风险并节约成本,因而使得这批犯罪分子更加胆大妄为,由少到多地大肆贩卖盗版淫秽光盘。

(二)具有相对固定的光盘来源。为减少中间环节,更大地牟取暴利,这些案犯均直接与广东、福建等沿海城市的不法分子建立比较固定的供销关系,通过现代化的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联系,由对方的不法分子按照国外商人的定货及国内比较脱手的光盘不定期供货,北京的案犯在光盘销售后再将货款寄回。其中“3·13”光盘案的案犯仅在1996年1至3月间就从广州向北京发运盗版光盘869件80余万张。活动之猖獗可见一斑。

(三)以亲缘、血缘、地缘等关系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形成违法经营犯罪团伙。在查禁工作中发现,当前光盘不法活动的犯罪分子已从过去简单纠集在一起的松散型向以夫妻、亲属、乡邻等关系为核心组成的比较紧密的犯罪团伙发展,且团伙内的分工更为规范、细密,也更能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3·13”光盘案中,案犯王××1994年在雅宝路一带做游戏卡生意,后见贩卖盗版光盘有利可图,便将其全家从外地召至北京,由其本人负责与俄罗斯商人谈生意,其兄负责在广州联系生产厂家和结帐,其姐负责接货,其母负责掌管财务,真正成为分工细密、全家上阵的家族犯罪团伙。

(四)以合法外衣为掩护,进行公开贩卖。在违法犯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合法身份为掩护,大肆进行贩卖盗版淫秽光盘的活动。如“1·3”光盘案件,案犯陈××、荀××二人以夫妻名义和每月5000元的价格承包了地安门东方音像书店的一个柜台,二人以此为掩护,在承租的柜台内公开贩卖盗版淫秽光盘,仅案发时便在其承包的柜台内查获各种盗版光盘1200余张,其中属于淫秽内容的就达78张。

二、目前盗版淫秽光盘在运输、发取等环节中利用的有关管理漏洞

目前北京市的盗版淫秽光盘主要来源于广东、福建等沿海省市,流入本市的渠道主要有陆上运输和空中运输两种形式。其中陆上运输又包括公路和铁路两种。公路运输是上述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路运输中,个体私营运输占有主要比例。但由于管理松散落后,极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作为运输盗版、淫秽光盘的主要渠道。其主要问题是:

(一)收货站无证照经营,未纳入有关机关的有效管理范围。从统计来看,本市近百家货运托运站、点,大多存在无证照经营的情况。由于这些货运站、点问题很多,又未纳入有关机构的管理视线,因此不易进行控制和检查。

(二)发、取货不按规定开包查验。个体货运站点在收取货物时只根据发货人申报的货物品名开出货票,根本不进行开包查验,从而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他们正是利用这一漏洞,采取申报货物与实寄货物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等方法,大肆进行盗版淫秽光盘等违禁品的运输。

(三)发货、提货手续不全。一些运输公司在填写货单时根本不写明收发货人的姓名、地址,只写明货物的到货站。收货人只要持有货票,无需任何证明便可提货,致使不法分子利用假名发取货物,即使查获货物,但因无法查明收发货人,也无法进行深入追查。

(四)内部管理混乱,法制观念差。在一些货运公司中,任何人均可开具货单,并无专人具体负责。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某公司对公安机关的警告置若罔闻,致使“3·13”光盘案中再次被违法分子所利用,仅在该公司内就发现盗版光盘8万余张,而该公司负责人则以“货物太多、无法查验”和“货主不愿进行开包检查”推卸责任。

三、城市房屋出租管理中存在着漏洞

(一)群众知识产权意识、防范意识极为淡薄。外地人正是选择城市交通便利的繁华地区居民出租房、单位内部自管房等作为自己的栖身之所,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在“12·26”、“3·13”两起光盘案中,违法分子有的竟与街道居委会同处一杂院内,有的距派出所仅300余米,并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卸货、运光盘等活动,有的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日交易量达万余张。事发后,当地居委会干部讲,曾见到过这些人进进出出“倒腾”一些“小园盘”,也见到过有外国人来这里看货、提货,但不知道那是些什么东西,做这生意违不违法,所以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私人将房屋出租后,只坐等收钱,对房屋承租人及其活动情况不闻不问。据一出租房主介绍,他以每月450元的价格出租房屋给“12·26”光盘案犯朱××后,只是每月按时收取房租,有时几个月才来收一次,所以根本不了解朱租房干什么。

(三)一些单位对职工将公房私租的情况不了解。如“12·26”光盘案中,案犯租住德外大街某职工大学宿舍存储光盘达18个月之久,而该单位的房屋主管部门对此却一无所知。

四、光盘销售环节中的一些监管制度尚未完全落实

在“1·13”光盘案中,案犯陈××、荀××等租用东方音像书店经营柜台的同时,实际上也租到了工商执照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了经营音像制品的合法资格。而某些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也只顾收取租赁费,不去了解其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作为音像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也很少对繁华地区的音像市场进行检查,从中反映出音像市场的监管制度并未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存在不少漏洞。

五、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线条过粗,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在处理利用电子出版物制黄、贩黄、传黄案件中,在具体情节、数量、非法获利数额等关键问题上,原参照执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1995年废止。因此在目前处理此类案件时涉及到贩卖数量、非法获利金额等情况均需重新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工作存在漏洞和失误,致使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也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由于查处缺乏力度和依据,致使不少人能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有关机关的查处也难以起到警诫作用。部分人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不法活动。

二是执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尚有待完善和加强。首先,运输环节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体运输户尚未纳入执法机关的管理视线,个体运输户的盲目无序发展与执法部门的管理严重脱节;其次,光盘销售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出版归出版、版权部门管,而市场归广电部门管,形成大家管、大家都不管或者管不严的情况,工作难以有效衔接,不可避免出现管理工作中的空白点;此外,执法队伍的素质急待提高。由于电子市场,尤其是高科技的光盘技术发展很快,不仅对许多执法人员来讲属陌生的领域,就连一些领导干部也对此知之甚少,这就需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是目前光盘市场缺少规范,正版产品很少,价格又缺乏竞争力,不能占领市场。一方面,在电子出版物的经营销售中,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缺乏规定和限制,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经营,甚至一些生产复制单位也直接参与发行销售活动,造成音像市场人为的混乱;另一方面,正版光盘由于生产周期长、品种少、难以符合大众化口味等原因,致使其产品的价格缺乏竞争力,难以直接进入百姓家庭,逐渐陷入萎缩状态,而广大市民群众由于难以从国家正规渠道获得物美价廉的精神产品,只能退而求其次,转向个体盗版市场,从而在客观上刺激了非法盗版音像制品的“繁荣”。

四是一部分领导和相当数量群众存在错误认识,即“黄”臭、“非”不臭,也就是反动、淫秽的音像制品应“打”,但非法盗版的就可以不必太认真;还有人部分群众认为扫黄打非只是专门机关的事,与己无关,对发现的制贩盗版、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不举报、不制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制贩盗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不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六、遏制盗版淫秽音像制品猖獗的工作对策

打击盗版淫秽音像制品绝不仅是文化、公安、广电、新闻出版等几个部门的事,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一)加强运输过程的管理和检查,截断盗版淫秽音像制品进入首都的途径。首先,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1995年底交通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大力气对本市所有运输托运站点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实行二级审批(市级、区级)制度,并建章立制,改变目前全市个体运输托运站点无序发展、管理混乱的局面,并将托运站点的经营管理活动纳入视线;其次,要从防止违禁品运输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的检查措施和制度,尤其加强对光盘等音像制品的查堵工作,防止不法分子采取申报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不符的手段偷运盗版淫秽光盘;第三,要对取货人的资格加以规定,要求取货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并登记备查;第四,要教育运输、邮政等部门职工加强责任感,提高警惕性,对在取、发货时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提高早期预警和防范能力。

(二)加强对出租房屋及外来人口的管理,彻底铲除非法存放、交易盗版淫秽光盘的黑窝点。

(三)各级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及内保单位要坚决落实责任制。区县各级政府、居委会、基层治保组织和内部单位应层层签订责任书,将本辖区内是否出现制黄、贩黄案件纳入职责范围,落实“守土有责”的责任制原则。

(四)文化、工商等部门要联手建立正版光盘市场、清理整顿文化市场,一手抓管理打击,一手抓市场繁荣,大力扶持正版光盘等音像文化市场,使人们能够买到内容、质量、版权放心,价格适中的健康音像制品。

(五)职能机关发挥秘密力量的作用。随着扫黄打非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纷纷改变活动方式和手法以逃避打击,从而使职能机关的查禁工作增加了难度。对此,公安机关等有关执法部门应注重秘密力量的布建和使用,在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部门和环节以及贩卖盗版淫秽光盘活动集中、突出的地区物色布建耳目,做到信息灵、情况明,及时发现打击违法活动。同时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嫌疑人采取多种方法循线查找,深挖黄源。

(六)组建一支专业打击力量。光盘等音像制品作为现代信息等高科技的载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同时一些参与盗版淫秽光盘制作、销售、运输的不法分子也具有较高的防查禁打击技能。这就要求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等部门联手组建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有较高觉悟和素质的专业打击力量,以对付日益增多手法翻新的音像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为专业机关的执法工作提供强大的社会动力和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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