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蒂新实用主义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用主义论文,罗蒂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4)11-0003-04
在当今的哲学家中,罗蒂(Richard.Rorty)无疑不应当被忽略。尽管他常常被英美主流 的分析哲学有意无意地边缘化(罗蒂现在被聘为比较文学系教授而不是哲学教授,也许 可以看作是这种边缘化的一个例证),但其工作的意义却并未因此而湮没。作为新实用 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罗蒂复兴实用主义传统的尝试中包含着值得关注之点。这里,仅 做若干简略评论。
一
在认识论上,与传统的实用主义相近,罗蒂首先强调知识的意义在于解决问题,而不 仅仅是表征现实。从理论上说,解决问题首先涉及的是评价;而就评价的角度而言,知 识的意义便主要在于它是否能够对于相关问题提出好的或者有效的解决方案。与此相对 ,表征现实则指向了认知:它的任务是描述或者敝开对象和客体。换言之,评价涉及的 是知道如何(knowing how)或知道如何做(knowing how to do),而认知则关联着知道什 么(knowing what)或知道某物是什么(knowing what the thing is)。
罗蒂追随传统的实用主义,似乎赋予评价以更多的优先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以评 价取代了认知或将认知融合于评价。在此种观点背后,我们可以发现他倾向于强调“善 ”或者“价值”,而或多或少忽略了“真”。事实上,对罗蒂而言,一个命题或者信念 (belief)的真假主要取决于它在广义的社会实践领域里是否有用或者成功,在这一点上 ,罗蒂同样继承了传统的实用主义。
罗蒂的以上看法使我们联想到中国哲学。与实用主义不同,中国哲学更多地倾向于对 认识论做广义上的理解: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认识论往往被理解为认知与评价的统一 。中国哲学(首先是儒家)的一个主要概念是“诚”,对于中国哲学而言,“诚”同时意 味着“真”与“善”,一个具有“诚”的德性的人总是被认为既真诚(包括讲真话),又 在实践中行善。“诚”的双重含意意味着拒斥“真”与“善”的割裂。类似的情形也体 现在“是非之辨”中。“是非之辨”同样同时涉及“真”与“善”、评价与认知:“是 ”与“非”不仅仅指向价值观意义上的正确与错误或正当与非正当,而且涉及事实层面 的真实与虚假。上述认识论观点在当代中国哲学家冯契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智 慧说即建立在广义认识论的基础上。
认知的终级目标也许可以被看做是解决生活中的问题,罗蒂与传统实用主义反复强调 这一点,并非毫无意义。然而,从逻辑上说,如果我们对相关的事物或对象缺乏认知层 面的知识,则生活以及各种实践中的解题过程又如何获得认识论上的支持?实践中的问 题固然不能忽略,但同样重要的是,不应当以关于解题作用(能否有效解决问题)的评价 ,消解对相关事物或过程的认知。
认识的过程同时涉及能知(knower)或认识主体。作为具体的存在,能知不能被简单化 约为抽象的评价者或解决生活中问题的抽象主体,他同时也是一个认知主体。与此相关 ,知识可以区分为“关于是什么”(knowledge of that or knowing that)的知识、“ 关于如何的知识”(Knowledge of how)或者“知道如何”(Knowing how),以及“关于 是否的知识”(knowledge of whether)或者“知道是否应当做”(knowing whether it should be done)。乍看起来,“知道如何”涉及评价,而“知道什么”只是一个认知 的过程。然而,就相关方面而言,“知道什么”和“知道是否”相互统一于认识过程之 中。尽管认知旨在把握事实或者客体本身,而评价则主要揭示客体对于人或认识主体所 具有的意义,但认知和评价在现实的认识过程中总是难以彼此分离。评价影响着认识的 诸多方面,包括设定认知的目标、确定认知的对象、判断认知的结果,等等;同样,认 知也影响着评价,除了以需要和规范为基础外,评价还应当基于真实的认知。认知与评 价的统一也证明了认识主体的具体性:作为包含多方面规定的整体存在,认识主体在认 识的实际过程中展现了与认知和评价相应的不同维度。
自康德完成所谓哥白尼式的革命后,认识论的主体性一再被强化,与之相联系的则是 客观性原则的削弱。在现代哲学中,这一趋向似乎在不同层面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现象 学尽管提出了回到事物本身的口号,但它对事物的理解往往与意向过程相联系,与之相 关的是悬置存在以及对纯粹自我及纯粹意识的注重;在存在主义那里,个体、自我进而 被提升为第一原理;哈贝马斯对主体间性的考察和关注,似乎对主体性有所超越,但同 时又多少将对象性的关系视为消极意义上的工具——目的关系。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内 在关系论。从某种意义上看,近代以来,主体性、主体间性已经压倒了客观性原则。主 体性及主体间性的确认在认识论、本体论等领域无疑都不可或缺,它对扬弃素朴实在论 、机械论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然而,同样重要的是,不能因此而放弃或否定客观 性原则。[1]主体性、主体间性与客观性,并不是互不相容,就认识与存在的关系而言 ,真实形态在于三者的统一。
简言之,认知与评价,以及主体性、主体间性和客观性之间并非相互排斥,毋宁说, 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而构成了实际的认识过程。
二
在价值领域里,按照罗蒂的看法,自由主义代表了多种可能的价值选择中的一种,对 多重价值选择的这种肯定,意味着承诺价值的多元性。从这一前提出发,则多元主义无 疑是可接受的。然而,另一方面,罗蒂又不遗余力地反对基础主义、本质主义、传统认 识论等等。二者似乎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如果我们彻底地贯彻多元主义,那么,我们也 应当容忍基础主义或其他学说。平实而论,尽管基础主义和其他形而上学有其内在的缺 陷,但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同时也接触到了世界本身以及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的一些重 要方面。事实上,罗蒂自己也涉及了一些形而上学的问题,这一点在他对进化论的关注 中就可以看到。我将在下面对此做简略讨论。
罗蒂特别注意进化论。对罗蒂而言,达尔文学说是实用主义的基石,而文化的演变则 是生物进化的进一步发展。显然,后者包含了若干形而上的观念,因为它承诺了文化演 变与生物进化的关联性。这种关联也可以被看作是联结不同领域的“存在之链”(the
great chain of being)。尽管罗蒂本人可能不承认这种“存在之链”,然而他对于文 化演变与生物进化之间关联性的强调逻辑地隐含了这种链条。如果我们从二者之间的关 联性进一步追溯到生物进化的前提,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生物本身的进化也涉及到其他 的关联或者存在之链。就逻辑层面而言,只有当“存在”展开为不同形态的事物,或者 说经历了分化过程(形成了有机物、生物与其他存在物的区分,等等)时,生命存在的进 化才是可能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罗蒂一再批评形而上学以及基础主义,然而他 的哲学仍然未能完全避免形而上学的前提或预设(至少未能完全避免以隐含的形式呈现 的这类预设)。这种现象使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哲学研究的领域,彻底拒绝形而上学是 否可能?
三
我的最后一点评论涉及罗蒂对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关系的看法。在谈及哈贝马斯和 德里达的工作的不同趋向时,罗蒂似乎在公共领域哲学与个人领域或者私人领域哲学之 间做了区分。对他来说,哈贝马斯所关注的是公共领域,而德里达则着眼于个人领域或 私人领域。而在他看来,这两种路向对于哲学研究都各具有自身的意义。
这里值得注意的不是罗蒂对于哈贝马斯和德里达所做的具体评论,在以上观点中更为 重要的是他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各自的正当性:当罗蒂肯定二者的工作都是重要而 不可或缺的时候,他无疑以隐含的方式承诺了这一点。一般而言,从社会维度来看,人 类总是面临诸如政治、法律、道德等不同领域的公共事务,然而,作为个体,人同时也 有他们个人的精神世界。历史上,一些哲学家主要注意到了公共空间的一面,而另一些 则较多地关注个人的内在领域,这样的情形在当代哲学界依然可见。不仅哈贝马斯,而 且共同体主义或社群主义以及自由主义似乎都在不同意义上指向公共领域,比较而言, 像海德格尔和德里达这些哲学家则更多地关注于个人的精神世界。
尽管罗蒂并没有宣称将在以上两重路向之间建立一座桥梁,然而,通过对二者的双重 肯定,罗蒂无疑显示了在上述问题上的理论洞见,这种洞见使我们想起了历史上中国哲 学家的有关思考。如所周知,儒家的著名学说之一是“内圣外王”,“外王”主要涉及 的是社会政治理想或道德理想的实现,而“内圣”则指向人格的完善。对于儒家来说, 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尽管上述理想在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成为现实,然而这种观 念本身具有深刻的意义:它反映了人既有社会或公共领域的需要,又有个人的精神层面 的追求。当罗蒂强调海德格尔和德里达这两种路向都是不可或缺时,他和儒家似乎具有 某些相通之处。
今天,一些哲学家已开始意识到有必要扬弃不同哲学传统(如分析哲学与现象学)之间 的对峙,使之由排斥走向融合,在这方面,已经可以看到种种的尝试。然而,哲学鸿沟 不仅存在于不同的哲学传统(诸如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之间,而且在哲学应当何为(what philosophy should do)的问题上也有类似的隔阂。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在一些哲学 家那里,社会或公共领域的问题构成了哲学所面向关注的主要对象,而对另一些哲学家 而言,哲学中至关紧要的是个体及其内在世界。显然,不仅社会之维和精神之维之间存 在着一种紧张,而且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张力。如何在以上这一类 鸿沟之间建构起一座桥梁?罗蒂对于哈贝马斯和德里达的工作的评价可能对我们会有一 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