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体制创新与城乡和谐市场的构建_金融论文

农村金融体制创新与城乡和谐市场的构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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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2—0143—03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

(一)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单一性

与城市金融相似,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包括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两部分,正规金融组织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非正规金融组织主要以金融服务社、基金会、私人钱庄和各种协会等民间金融机构形式存在。表面上看,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完善,既有政策性金融,又有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实际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城市相比很不完善。首先,作为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农业发展银行“有头无脚”,业务单一,并不面向一般的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服务农村经济的政策性功能缺陷明显;第二,从历次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特点来看,“重城市、轻农村”趋势明显,不仅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并在农村的经营机构和部分县支行,而且作为农村金融商品供给主体的中国农业银行,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其基层机构收缩和撤并的力度表现出明显的城市化倾向。据调查,全国农业银行系统设有农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仅占乡镇总数的一半,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面对的仍然是存在诸多问题的农村信用社;第三,农村合作金融留于形式。农村信用社不但经营机制绩效较差,而且农村信用社经营不善,社员参与信用合作的收益不能实现。加之农村信用社改革滞后,农村缺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合作金融组织。第四,非正规性金融发展受限。非正规金融组织和其他民间金融虽然具备金融深化的一些重要特征,但我国总体上采取限制政策,由于其不具备法律地位、管理不够规范,最终被强制性地淘汰出局。总之,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所谓“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对于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而言,可以享受的金融服务仅仅来自农村信用社的单一性垄断性供给。

(二)农村金融供给非农趋向性

农村金融供给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和工商业趋向性特征。一是农村储蓄资金向城市转移。农村市场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渠道流向城市。由于我国邮政储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且转存人民银行利率过高,使邮政储蓄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主渠道。2003年底,全国邮储存款8984亿元,占同期城镇储蓄的8.6%,按70%来自县及县域以下计算,仅从这一渠道流失资金达6000多亿元。原本农民是弱势群体,理应获得比其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央行允许其贷款利率在国家法定利率基础上可以浮动50—100%,为此农民贷款要多付一倍的利息,农民贷款利息负担加重。国有商业银行是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另一条渠道。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大幅裁减,保留下来的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通过资金上存外流。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资金需求缺口不断使资金本身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雪上加霜。二是表现为信贷资金趋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从全社会信贷资金产业投向看,信贷资金主要投放于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收缩农村网点、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弱化、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不合理、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难以消化等因素造成农村金融业务严重萎缩,信贷投放不足,正常贷款需要难以满足,在金融服务中农民被进一步边缘化。

(三)农村金融融资体系滞后性

从融资角度看,金融体系至少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和间接融资的银行体系。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现代金融服务品种和业务种类和城市相比,存在较大的滞后性。一是融资渠道单一,资金融通都是通过间接融资方式。通过金融市场的正规直接融资方式缺乏,农村企业很少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筹措资金;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无法进行;农民个人的货币结余也只能选择储蓄存款,没有更多的投资渠道购买证券、保险,从而更多地依赖间接融资。二是中间业务产品服务极少。目前只有结算、汇兑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抵押、担保、承兑、贴现、承诺、咨询服务、代收代付等业务在农村很少开展,至于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三是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尚属空白。现代金融所开办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四大类业务在农村只有银行业务,后三类几乎是零。而银行业务中也多是传统业务。这种单一的融资渠道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整体功能不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功能弱化,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整体实力不强。二是涉农金融机构运行机制尚不灵活。一方面,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由于银行内部信贷授权的约束,在一些可盈利的涉农信贷项目上无所作为。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虽然在现有金融机构中发挥了农村金融主渠道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但其在贷款期限、额度、方式上还不能根据当地“三农”资金需求实际,适时满足需要。三是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突出表现在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的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较多。四是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规避机制缺乏。

二、城乡二元金融市场缺陷的制度分析

从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轨迹看,我国城乡金融市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城市金融市场采取的是一种渐进自由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其基本特征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管理权限逐步扩大、金融市场准入逐渐放松、金融机构逐渐多样化、利率管理权限逐渐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则走出了一个强制性变迁轨迹。政府通过不断地调整它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来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控制。以农村信用社为标志的中国农村金融伴随共和国的历程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为了打击当时农村盛行的高利贷活动,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组织。此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便以农信社变迁为主线,先后经历了归口人民公社管理、农业银行成立及农信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及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等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到1997年近20年间,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一直采取约束和抑制政策,实行信贷配给和信贷补贴制度,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禁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这样做不但没能形成农村金融需求群体的资金自我良性循环,还使农村金融机构亏损严重,中国农业银行全行多年亏损,50%~60%的农村信用社亏损,30%~40%的农村信用社甚至出现资不抵债,没能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和良性循环。

上述农村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农村金融制度的每次变迁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农信社从最初的合作组织到人民公社的一个部门,再到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又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变迁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磨擦成本,却未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二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路径相悖。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发性变迁方式。农村经济制度变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而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则使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更加模糊不清。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和农村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状况,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变革后的农村经济形成了以农户、私人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的格局,对资金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灵活、方便的特点,但农业银行和农信社“官办”性质,难免带有衙门作风,由此造成需求信息不对称,农户、私企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于是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应运而生,形成了现存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三、城乡金融市场和谐的金融制度创新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选择了一条依靠转移农业剩余进行工业原始积累、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向城市实行利益倾斜的道路,它以牺牲农村、农业的发展为代价促进了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发展。数次金融体制改革,以获取和输出农业剩余的制度安排并没有得到全面、彻底的调整,通过包括金融在内的税收、价格等方式仍源源不断地向外输出农业剩余。在工业化已具规模之时,上述情况的延续必将造成农村贫血严重。因此,统筹城乡发展,首先必须统筹金融市场,构建面向城乡金融市场和谐的农村金融制度,实现城乡金融一体化。

(一)实施以工哺农、以城哺乡金融发展战略,加大对农村的政策倾斜

经济改革初期,国家为实施倾向于工业化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适当地从农村和农业领域转移部分资金以加快工业部门的发展本无可厚非,但若将这一战略固化而持续地从农村领域中转移资金,则毫无疑问会造成农业部门的发展滞后,造成城乡之间的非和谐发展,最终损害国家的整体发展。因此,当工业化水平已到一定程度时,必须确定以工哺农、以城哺乡的金融发展战略。一方面,控制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资金流向,通过限制农村吸收存款总额对农贷款的比例留成,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建立起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以及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措施,缓解农村资金外流,保证农业资本体内循环而不溢出;另一方面,针对制约金融支农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金融支农的政策措施,扩大政策性银行农业领域的经营范围,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利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杠杆引导商业银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注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培育农村金融多元化主体,形成竞争性农村金融环境

一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农户小额信贷机制。农信社作为农村实际上最重要的金融机构,是目前农民获得正规贷款的基本渠道,其职责和经营取向对于贯彻国家农业政策有决定性影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加大对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降低信用社支农业务的成本和风险,发展面向广大农民的小额信贷,完善农户小额信贷的配套扶持政策,扩大其覆盖面,全力服务于农村经济;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研究制定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专门法规或条例,对政策性金融的经营宗旨、经营原则等加以明确,确保其在农村领域的稳健持久运营。三是加大政策和法律引导,发挥商业金融的支农作用。合理布局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营业网点,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针对农民抵押难的问题,研究适当放宽商业银行贷款制度;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专门法律或通过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为其经营业务所在社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义务性。四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扶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对金融服务提出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更高要求。为了适应这种需求,应逐步建立起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体系。如主要为农村集体和个私经济组织进行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农村证券经纪公司;主要从事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农村租赁公司;为个私企业、家庭承包户借款提供信誉和资金担保服务农村借款担保公司等等。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因势利导地在农村建立起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民营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并享有与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样的权力与义务,充分利用和引导民间的各种资金,为“三农”服务。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缓解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对金融需求一般具有期限短、频率高、零散、对其服务有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了有效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以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为目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一是完善各种形式的中介组织,探索多种担保办法。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以及设立为农户或农村中小型企业服务的担保基金,为农户或农村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等。二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当前应注重发展保险、信托投资、租赁、信用担保、咨询、等业务。三是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决定了有许多领域需要依赖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也有许多领域可以推行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格局,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收稿日期:20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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