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越来越感觉到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性。而且前对公平与效率认识的冲突,一是来自于研究的出发点上:站在计划经济的角度讨论市场经济的问题;二是来自于研究的方法上:以宏观分析来代替微观分析。因此,由计划经济的公平与效率观转移到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观上来,把微观与宏观的公平与效率分开,是重建市场经济公平与效率模式的基础,也是实现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协调发展的前提。
一、公平与效率的涵义
公平就是收入分配公正、均等、合理之意,包括收入均等和机会均等两方面内容。(1)收入均等,是指市场分配应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形成的一种平等。具体地说,收入均等要求人人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要求劳动收入与劳动投入相对称的权利;要求收入差距合理而不悬殊的权利。收入均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真正的公平还要求机会均等。(2)机会均等,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市场竞争中都享有同等参与机会、获胜机会和被选择机会所形成的一种平等。一般说来,机会均等要求人人有获得资本的权利;要求人人有平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要求人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机会均等是起点公平,收入均等是结果公平,起点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前提,结果公平是起点公平的基础,二者不能偏废。
效率就是经济发展增长、活力、效益之意,包括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两方面内容。(1)企业效率,是指一种分配方式达到促使企业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状态。企业效率的大小所反映的是企业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它们之间的质态组合、量态组合、空间组合和时间组合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质态组合效能是各种生产要素在质上相互适应所产生的效益;量态组合效能是各种生产要素在量上合比例所产生的效益;空间组合效能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空间上形成规模经济所产生的效益;时间组合效能是各种生产要素在时间上适时更替所产生的效益。企业效率的大小,不但要考察投入,而且要考察产出。从产出方面看,企业效率的大小是通过生产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的。在投入一定时,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越多、质量越高,企业盈利就会最大限度地增长,效率也就越好。(2)社会效率,是指一种分配方式能促使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的状态。社会效率的大小反映的是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满足效益、经济发展效益、经济开放效益和经济制度效益的整体效能。经济满足效益是社会资源的投入带来的经济增长,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福利的增长和生活品质的提高;经济发展效益是社会资源配置局部效率与整体效率一致,社会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地增长;经济开放效益是社会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通过国际交换的经济互补,增强国内经济的竞争能力;经济制度效益是社会资源的投入与产出的高效化、均衡化,靠的是经济制度激发出来的活力以及经济机制自组织的功能。企业效率是社会效率的基础,社会效率是企业效率的保证。
二、公平与效率交替的形式
交替是指此起彼落、此长彼消的相互替代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交替关系大量存在。如消费与储蓄的交替关系、劳动与资本的交替关系,产品内销与产品外销的交替关系、经济增长与资源供给的交替关系、通货膨胀与社会失业的交替关系等等。在经济学的各种交替关系中,最重要的、最复杂的一种交替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交替。而以往的公平与效率交替理论,仅仅研究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交替关系,对公平内部收入均等与机会均等和效率内部企业效率和社会效率之间的交替关系却很少涉足,这是不全面的。
1.公平内部收入均等与机会均等之间的交替关系。机会均等可以带来收入均等,如人们具有同等的资本占有权和接受教育权,在市场竞争中所获得的收入就会趋于均等;收入均等又会促进机会均等,如收入均等了,劳动者的资本积累权和享受教育权就处于同一的起跑线上。事实上,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是一种趋势、一种抽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首先,从微观方面看,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机会均等,但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是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分配是不均等的。市场竞争机会越是均等,市场收入分配就越是不均等。其次,从宏观方面看,在国家财政收入一定时,国家用于调节收入均等的费用增加,用于改善机会均等的费用就会减少;如果财政调节费用平均分配,就会陷入既无收入均等,又无机会均等的陷阱,使两者都会失去。再次,从经济运行来看,投资机会均等并不一定带来投资收入均等,并且获得收入均等的个人也并不一定都是理性的用来改善机会均等。另外,收入均等是一种短期均等,机会均等是一种长期均等,有时为了短期均等不得不牺牲长期均等,有时为了长期均等不得不牺牲短期均等。
2.效率内部企业效率与社会效率之间的交替关系。企业效率是社会效率的基础,社会效率是企业效率的保障,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矛盾。企业效率与社会效率的交替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效率目标上存在交替性。企业效率的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社会效率的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下,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非规范市场下更是如此。第二,在效率范围上存在交替性。承认企业的独立性,社会效率就不是企业效率的简单相加。在开放的市场下,有些原料或设备从质量、价格方面来看,自己生产不如进口。这样,对企业效率来说进口是好的,但对社会效率来说自己生产是好的。第三,在效率途径上存在交替性。提高企业效率就要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社会效率就要重视国家经济干预的作用,而市场机制作用与国家干预作用又存在相冲突的一面,要获得好的企业效率国家就要少干预一些,要获得好的社会效率就要加强国家对市场的约束。
3.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交替关系。效率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公平分配创造了物质条件;而分配的公平,会有效地调动人们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一种二者不可兼得的交替关系。一方面,市场分配是根据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和它们所提供的经济效率大小付给报酬的。在生产要素稀缺程度不变的前提下,劳动收入和投资收入的多少,就取决于生产要素的经济效率的高低。劳动收入和投资收入是市场对生产要素效率的公正评价,是刺激劳动者和投资者提高经济效率的一种手段,如果弱化市场收入分配的差距化,市场分配的刺激作用就不能发挥,社会经济效率就会下降。因此,收入均等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要获得效率就不可避免要牺牲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分配又不能完全以效率高低作为人们收入多少的唯一依据。因为,在市场经济下,效率的高低并不只取决于个人工作努力程度,还取决于:(1)从父母手中继承财富的多少;(2)遗传获得的个人天赋才能;(3)后天接受教育的程度;(4)市场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等等。显然,完全以劳动效率高低来分配个人收入,必然产生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不平等竞争。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削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降低社会经济效率,甚至最后可能使社会变成一个“无效率”的社会。而要获得公平,又必须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牺牲某些效率。收入分配中的这种公平与效率的交替关系,实质上就是一个如何处理收入分配中的差距与均等化的问题。没有差距就没有效率,没有均等就没有公平,这就使我们陷入了既要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同时又要平等地分享它的两难境地。
三、公平与效率交替的特点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公平与效率交替经常出现失衡,除了二者协调的基础--竞争性市场难以形成的原因以外,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公平与效率交替本身存在特殊性。由于我们过去对公平与效率交替的特殊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我们以此制定出来的资源分配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就往往难以达到预想的政策效果,使公平与效率的交替出现了失衡。具体地说,公平与效率交替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公平与效率交替的时滞性。公平与效率交替的时滞性,包括对公平与效率协调的认识时滞、决策时滞、行动时滞、效果时滞等,也就是说,一项促进公平的分配政策或促进效率的分配政策,从认识--决策--行动--效果,有一段时间间隔,政策效果总是滞后于政策实施。因此,当收入差距过小失去效率时或当收入差距过大失去公平时,再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收到获得效率或获得公平的效果,这段公平与效率的时滞过程也就是失衡过程。这说明,政府制定协调宏观公平与微观效率政策时,要超前决策,适时调整,不要当马后炮。
2.公平与效率交替的递减性。这是指在公平与效率的交替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扩大对经济效率提高的推动作用会逐渐递减。其原因有二:(1)当人们通过努力使自己的货币收入增加到一定水平时,继续增加货币收入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也许这个时候人们休息、享受比增加收入更为重要,这样就会导致货币收入继续增加对调动人们更进一步努力工作的激励作用减弱。(2)当人们货币收入达到足可以满足人们物质享受以后,人们对友谊、尊敬、荣誉、威望等个人价值实现的需求增大,这时调动人们积极性的精神激励作用增大,而物质激励作用减弱。公平与效率交替的递减性告诉我们,当社会经济越发展,人们收入越提高,这个时候要继续提高经济效率,就要特别注重对劳动者进行理想和信念的教育,增大精神激励的作用。
3.公平与效率交替的逆转性。这是指在公平与效率的交替过程中,收入差距的增大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再扩大收入差距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导致效率的下降;收入差距超过一定限度后,再去缩小收入差距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而会使效率以异乎寻常的速度急剧下降而变成一个“无效率”的社会。如收入差距过大,就会对低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产生消极作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又如收入差距过大,如果是因为某种特权带来了部分人的高收入,就会败坏社会风气,重者酿成社会动乱;还如收入差距过大,使低收入者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不能得到发展,将直接影响企业效率的提高。可见收入差距超过一定限度后再扩大收入差距,就会降低效率或产生负效率。为了防止公平与效率交替的逆转,(1)对高收入者要征收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以此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2)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牟取暴利的,应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持政府的廉洁;(3)对低收入者给予社会保障,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公平与效率交替的循环性。这是指在公平与效率的交替过程中,扩大收入差距--提高效率;收入差距过大--降低效率;缩小收入差距--提高效率;收入差距过小--降低效率;再扩大收入差距--提高效率的循环运动。在公平与效率的交替循环运动中,收入悬殊化会降低效率,收入均等化也会降低效率。收入均等化降低效率表现在:如征收累进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有助于收入均等化,但可能引起资本积累的下降或个人资本的外流,产生“多干等于白干”、“多攒钱等于白攒钱”、“存钱不如花钱”的社会情绪。又如普遍的失业救济保障有利于收入均等化,但可能产生“工作不如闲着”、“干还不如不干”的消极因素。还如征收所得税和扩大社会保障有利于收入均等化,但容易形成消费结构趋同,导致生产结构呆滞。总之,要从既无公平又无效率的恶性循环交替中走出来,关键在于收入差距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度”上,防止收入分配的悬殊化和均等化。
四、公平与效率组合的模式
那么,如何防止收入分配出现悬殊化和均等化,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呢?这就涉及到公平与效率的组合模式问题。对公平与效率组合模式的认识,目前理论界存在“平等论”和“优先论”两种观点,本文要提出的则是第三种观点--“分层论”。
“平等论”是从计划经济方面,对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作出的一种解释。“平等论”认为,社会主义既不能以牺牲公平获得效率,也不能以牺牲效率获得公平,公平与效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并且还认为,计划经济下的按劳分配,既可以调动人们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率,又可把分配差距限制在适当范围内,以获得社会公平。因此,公平与效率是一种平等的结合方式。事实上计划经济下的按劳分配是一种平均主义分配,既不能带来效率,又不能获得公平。今天我们坚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状况。
“优先论”是从市场经济方面,对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作出的一种解释。“优先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只能根据二者的社会价值差别,把一个放在优先地位,把另一个放在兼顾地位。主张经济自由主义、重视市场作用的人,认为应当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其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主张国家干预主义、强调政府作用的人,认为应当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其目标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优先论”虽然是理智的选择,但它不是最优的选择。把市场自由与国家干预对立起来,得出选择一目标,就必须牺牲另一个目标的结论,这样又会使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平等论”看到了公平与效率的同等重要性,“优先论”则看到了公平与效率的交替性。因此,这两种观点虽然各有片面性,但又各有可取之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组合方式应是“分层论”。“分层论”把公平与效率分为宏观与微观两个领域中的问题,在微观领域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宏观领域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从全社会来说,既保证了公平与效率的同等重要性,又保证了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交替性。“分层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平与效率结合方式的最佳选择,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在实践上也是可行的。
五、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公平与效率协调的难点表明:效率需要市场,公平需要政府。为了使公平与效率之间尽可能达到协调一致,一方面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人们收入与经济效率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使人们收入与社会公平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按照“分层论”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主要途径是:
1.增加对教育的支出。有些措施有利于效率的,不一定有利于公平;有利于公平的,不一定有利于效率。但教育投资既有利于公平,又有利于效率。国家增加教育支出,发展教育事业,一方面可以提高社会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劳动力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率,使社会受益;另一方面可以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均等的机会,使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有所增加,缩小社会上的分配差距,使个人受益。为此,无论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国家都必须要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国家教育支出份额,大力发展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历后继续教育,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以增加社会低收入者的收入,从而实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社会救济是对非常规性(遭受自然灾害和发生意外损伤等)的因素所引起的收入降低而进行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通过扩大公共消费的形式增加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进行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是对常规性(年老、伤残、失业等)的因素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不但可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缩小分配差距,有利于社会公平分配;而且还可以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来调节市场需求,改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效率。为了提高社会保障使用的效率,(1)社会保障分配既不能按劳分配,也不能平均分配,只能按需分配;(2)社会保障分配的对象是低收入者,保障水平以经济增长为限度,要防止过高保障对社会带来的消极作用;(3)社会保障分配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民间机构、社会个人在慈善事业、福利事业、互济事业方面的作用。
3.加强税收对分配的调节。国家通过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适当降低,从而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国家在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分配时应注意几点:(1)累进税率不能太大。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公平与效率方面有时效率更为重要。累进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的税率过大,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扩大资本积累的积极性,社会经济效率损失太大。(2)国家要加强对收入的税收调节,必须实行公开的收入、财产、遗产申报制度,有一套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起来的财政金融制度和会计审计制度作为保证。(3)在收入转移支付中,一方面,收入调节税的征收要考虑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要严格受到收入调节税收入的制约,并且,要尽量减少收入转移支付中的漏损。
4.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机会均等是收入均等的前提条件。机会均等主要是指让市场经济中的各个“竞赛者”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能够开展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机会均等不仅受到了垄断的威胁,而且受到了歧视的威胁。垄断造成了大企业对资源和市场的独占,使企业竞争机会不均等;歧视则使劳动者在教育、就业、工资等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使劳动者竞争机会不均等。因此,为了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要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反歧视法》和《公平竞争法》,扫除公平竞争的市场障碍,为收入均等奠定良好的体制基础,最终促进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