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思考_按劳分配论文

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思考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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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如同社会主义建设其他许多重大问题一样,我们党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对社会主义的误解,我们曾一味追求所谓的公平而忽视效率,其结果是平均主义盛行,人民生活陷入普遍的贫穷之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鉴于历史的沉痛教训,在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中,我们党终于认识到了效率问题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重要意义,使之成为党和政府十分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后而在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上所取得的具有飞跃意义的理论成果。十四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指出:“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从“兼顾公平与效率”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我们党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取得的又一次重大飞跃。它表明我们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为科学更为完善,理应成为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不可移易的指导思想。现在的问题是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一指导原则的理解,使之真正深入人心,从而变为全党全国人民的自觉行动,唯其如此,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良好运行,以推动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效率优先的根据

效率优先之所以能成为全党的共识,首先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效率与公平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效率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质上是如何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出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最有效地利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总是与特定的经济体制相联系的,经济体制不同,那么调节经济利益的方式和资源配置的方式也就不同,因而效率与公平观也不相同。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和劳动者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地位被否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国家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主体,国家的利益排斥或取代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这样一来,驱动社会经济运行的就不是经济利益而是道德观念,资源的配置不是通过市场而是通过国家行政部门用计划来调节的,分配中不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而是盛行平均主义“大锅饭”。这种以国家为主体、以行政的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体制的长时期延续,导致了我国社会经济运行的僵化和低效率。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克服旧体制所造成的僵化和低效率状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的运行是以市场为轴心的,企业和劳动者成了市场的主体,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法则的作用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的制约,必然会使企业和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调动和发挥,这样生产效率的提高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可见,注重效率,提高效率,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出发点,又是这种体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效率优先的原则,正是这种客观必然性在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反映。

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来看,之所以强调效率优先,是因为效率是改善社会公平状况的物质基础。试想,在一个效率低下,物质财富严重短缺的社会里,所谓增进社会公平就仅仅是一句空话,根本无从实现,充其量也只能是某种虚假的公平。我们过去似乎很重视公平问题,但由于忽视效率,不着眼于把“蛋糕”做大一些,结果不仅使社会公平状况没有得到多大改善,而且产生了貌似公平实则严重不公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又导致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由此可见,没有效率,没有生产的发展,就没有公平分配的物质基础;只有效率提高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民收入增多了,才能为分配领域问题的解决提供物质保证,真正的社会公平关系才能建立起来并不断得到改善。这一点,是无产阶级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忽视的。

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把握以下两点:第一,个人收入分配的增加必须与国民收入的增长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紧密联系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的分配是“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这就是在企业分配中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重要体现。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也“由国家根据经济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和调整。”这也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就生产与分配的关系而言,归根到底是生产决定分配,如果脱离了生产的发展来进行个人收入分配,不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就会造成消费基金的盲目增长,进而导致通货膨胀。第二,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创造出更高的生产效率。根据马克思主义分配反作用于生产的原理,如果不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造成分配失控,就会影响和冲击生产。因此,我们进行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一定要把着眼点放在促进和推动生产发展,最大限度地挖掘和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最终创造出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相适应的高效率。

从我国的国情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效率优先的原则。我们主张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希冀实现高效率的同时实现高度的社会公平,这是人类企求的一种长远的和理想的状态。这种理想状态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或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它需要相应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主要是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和人把劳动当作第一需要,因此,它是一种需要多少代人的努力逐步接近、最终达到的社会状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而效率与公平之间难免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合理地统一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面临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只能从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和抽象原则出发。党的十三大在正确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在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我国人口多,而且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比重又很大,这就使得我们党不能不把发展生产力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不能不把以发展生产力为内涵的效率原则置于优先的地位。

其实,不仅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效率优先,即使在当今世界上一些中等发达国家,也由于高福利政策陷入窘境,而不得不重新考虑效率优先。瑞典堪称现代福利国家的样板,其目前具备其他国家难以企及的健全的社会福利体系,可以说“从摇篮到坟墓”都有社会保障,诸如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儿童补贴;产妇休假一年,领取90%的工资;中小学教育完全免费,学生还可以在学校免费用午餐;全民公费医疗,去医院看病只交挂号费;失业者可领取相当其原工资80%的失业补贴;所有瑞典公民,包括参加过工作的家庭妇女,65岁以后都有权领取全民养老金等。高福利虽然施惠于社会的许多阶层,缩小了人们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和生活水平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财富分配不均现象。但这种制度必须以经济高度发达、国家拥有巨额资金为基础。瑞典经济20年来增长缓慢和最近的严重衰退,使政府意识到高福利政策难以为继。瑞典现在每年用于社会福利的费用约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30%,为了筹措资金,他们征收很高的边际税,其结果是“罚勤奖懒”,影响了企业家经营生产的积极性,高福利政策也因此而成为抑制工作、储蓄和创业精神的惰性因素。所以瑞典也开始考虑改革,想方设法把效率问题提到首位。瑞典自然条件较好且人口也少,尚不能把高福利政策施行下去,像我们这样一个底子薄人口多的发展中国家,自然更要把效率优先的原则放在首要位置。

二、兼顾公平剖析

我们主张效率优先,并不是效率牺牲公平,而是以效率促公平,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才是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完整内涵。

为了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需要对公平概念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这里所谓公平,根本不同于我们以往所奉行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不是绝对的平等;也不是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的机会均等、平等竞争。有的同志之所以认为公平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无须兼顾,就是因为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其实,“兼顾公平”的公平,是关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上的问题。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公平竞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优胜劣汰,这一方面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在个人之间造成收入差距,有的先富起来,有的尚未富裕,有的甚至因企业破产而在生活上遇到暂时困难,而对于那些工作能力差、家庭负担重的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及在竞争中失败者的生活和教育保障问题,社会将统筹兼顾、予以解决。所谓“兼顾公平”,包括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是在合理拉开差距、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同时,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避免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形成两极分化。第二是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在收入分配上的正当差别,以便使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第三是对那些不以合法手段和诚实劳动取得畸高收入、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和行为,予以制裁。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堵住非法所得的渠道,为实现社会公平合理的分配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为什么要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呢?

首先,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看,尽管效率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但是反过来,社会公平会制约人的行为并进而反作用于效率。因为经济活动并不是脱离人或人类社会其他活动的纯粹经济活动。人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经济活动包括并体现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总进程中。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就越紧密。如果人际关系处在一种相对合理、公正的政策的环境中,其观念为大多数成员所接受,人在社会经济进程中的行为也就会受到激励,至少不会受到过多的挫伤,经济活动的效果也能相应提高。这就是社会公平对社会经济效率生产的积极效应。反之,则会产生消极效应。比如我们过去长期实行貌似公平实则严重不公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在政策上没有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因而严重挫伤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它所带来的只能是低下的经济效率。

其次,从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看,市场经济需要社会公正来补充。国内的经济学家认为,光靠价值规律管不了以下几件事:(1)经济总量的平衡;(2)大的经济结构调整;(3)公平竞争;(4)保护环境、生态平衡等外部经济问题;(5)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刘国光:《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1992年10月20日《社会科学参考报》)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纯粹市场经济发展导致的分化若不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加以干预、调节(调控),就会走向动物界的“弱肉强食”。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质来说,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资本主义经营效率的提高,同时意味着剥削量的增加。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经营效率在某些企业显著提高,就意味着另一些企业的失败乃至淘汰。这种趋势急剧发展,会出现大鱼吃小鱼和贫富悬殊的社会现象。于是西欧社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民众的民主意识大为提高、基本利益不能任人剥夺但尚未达到劳动人民完全主宰社会的背景下,对社会公平问题进行探讨。一些有识之士发出了“市场规律不能变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呼吁;有的认为:“只有自由竞争才能把人的力量释放出来,使经济上的进步与工作条件的改善都有保证。”但同时主张,自由竞争应和社会公正相结合,要加以引导和控制,建立一个健全而有效的法律体系。有的说,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可以有效地提高生产力,但必须通过立法来调节,保证个人利益不能置于公众的社会的利益之上。这就是说,从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用社会公正来补充。于是才有国家从宏观上对经济的干预,这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学习、借鉴的结果。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更不应该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而忽视社会公平。

其三,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公平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效率提高的重要保证。比如,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高积累政策,对于许多奉献了青春和因结构调整而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必须予以必要的补偿和帮助。如果社会对这些低收入阶层的问题不予解决,任其存在和发展,就会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子女素质的下降,最终将制约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增长。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用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如运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别;通过生活救济及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手段,保证低收入阶层的生存权和教育权,使这部分劳动者的素质能够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旧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分配体制也由过去国家全包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这就更加要求我们把建立多层次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待业、医疗制度等,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因为市场经济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但不可能自发地产生公平,如果不以社会保障制度适当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一旦这种差距过分悬殊、由此产生的不满情绪超出社会基本群众的承受能力时,就会出现大的社会动荡。因此,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对公平问题予以应有重视。

三、从社会主义本质看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

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的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关系,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代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坚持科学的社会主义观,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指明了方向。

在邓小平的论述中,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首要本质,这是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深刻理解基础上而对社会主义作出的科学界定,它着眼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着眼于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着眼于“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效率思想。

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首要本质,来源于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过去我们搞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但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却存在着很大的偏颇,即忽视了生产力,而过分夸大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作用,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就是社会公平实现之时。由于不注重发展生产力,忽视提高生产效率,在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硬要实现所谓的公平,由此导致了平均主义泛滥,效率低下,物质财富匮乏,人民生活普遍贫穷,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对于这种状况,我们当时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反而安贫乐道“四人帮”进一步把它发展到极致,把社会主义与贫穷等同起来,这不仅极大地歪曲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而且不同程度地动摇了人们的社会主义信念。

正是基于这种沉痛的教训,邓小平反复说明:“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马克思主义最注重发展生产力。我们讲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要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就要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3页)。针对“四人帮”“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的谬论,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他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优先考虑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不仅看作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看作是一个政治问题。他尖锐地指出:“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就看能不能争得较快的增长速度,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6页)邓小平用这样的话来警示我们尽最大努力迅速改变我国贫穷落后的面貌,一定要把效率优先的原则提到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来认识。

如果说,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着眼于效率优选,那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是着眼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着眼于“按劳分配”,着眼于“人民当家作主”,着眼于“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它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

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不仅要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效率,而且要消灭资本主义不合理的剥削制度,消除资本主义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不公平现象。如果说我们在有了高效率的情况下,没有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而是导致了两极分化,这同样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邓小平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由于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自然会出现地区之间的差别,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在明显拉开,这都是正常的合理的现象,有利于社会进步,因为没有差别就没有分化,没有分化就谈不上发展。但是对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人们之间的这种不断拉大的差距不予重视,发展到一定程度,那就不是先富后富的问题,而是由两极分化导致的社会主义性质变化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在改革伊始就注意到了,以后又多次讲过,直到1992年初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再次提出解决贫富差距的办法。当然,在谈到这个问题时,邓小平特别强调“不能鼓励吃‘大锅饭’”,对先富起来的个人征收所得税,提倡他们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但“决不能搞摊派”;我们的改革首先要打破这个“大锅饭”,打破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否则就走了回头路。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关系中,按劳分配原则无疑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按劳分配既是现阶段最公平的分配原则,也是现阶段最能促进社会发展的效率原则。因此,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正是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就能促进社会发展的效率,而社会发展效率的提高,更有利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个人在促进社会发展效率的过程中,也会得到公平的分配待遇。当然,社会对那些缺乏谋生手段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但这与按劳分配原则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它是建立在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弱者”实行的一种人道主义保护。

总之,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是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为了有效地实现这种统一,当前我们既要继续反对平均主义思想,打破“大锅饭”,在分配的主渠道上将按劳分配原则贯彻到底,又要对由此产生的不平等现象尽力采取补救办法,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实现尽可能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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