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兼营机构的困境与未来_分业经营论文

证券兼营机构的困境与未来_分业经营论文

证券兼营机构的困境与前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困境论文,前途论文,机构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谓证券兼营机构,是指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设的证券经营机构,多为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部。称其为兼营机构,是指相对于以证券业务为主营业务并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专业证券公司而言。目前,全国有证券经营机构488家,其中证券公司93家, 证券兼营机构395家,证券兼营机构约占证券经营机构总数的81%。

今年以来,有许多专家学者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的放缓和股市的低迷,在报刊上撰文论述、研讨激励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途径和手段,但多未重视对证券经营机构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及其对证券市场发展和股市的影响,而这一问题又恰恰是现行证券市场发展和股市繁荣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因为在证券经营机构中兼营机构占有重大的比重,所以,证券兼营机构的问题又是证券经营机构问题中的问题。为此,本文拟对有关证券兼营机构的若干问题作一些分析和探索。

一、证券兼营机构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自80年代末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以来,数量众多的证券兼营机构积极参与证券一、二级市场的建设。作为投资者和筹资公司的桥梁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作为股票的自营者直接进行投资,在促进我国股份制企业试点和证券市场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全国现有约8000家定向募集公司和300多家在深、 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托管、交易和分红派息等项业务,证券兼营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无疑是最重要的承担者。这个承担者参与证券市场的条件、态度和程度,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人气和景气。

从资金、技术装备和专业人才角度看,除近10家全国性大证券公司略有优势以外,相当多的证券兼营机构的实力,明显超过现有一般的证券公司。如果以从事证券业务的综合实力给全国现有488 家证券经营机构排序的话,据笔者粗略统计,第10至200 名间的位置将主要被证券兼营机构占有。

可以想见,作为联系股民与公司的桥梁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现有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兼营机构如果陷入困境,股市没有理由不陷入困境;证券兼营机构的矛盾和问题不很好地解决,股市低迷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问题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证券兼营机构的困境

1、商业银行原有的证券经营机构撤并难

根据金融业与证券业“分业管理”的原则和今年5 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人总行已发文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原所属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撤并。撤并的主要形式是被收购。这四家商业银行原下辖的证券经营网点遍布全国,约近360个。迄今为止, 被收购的为数甚少。作为已无生存依据的待撤并机构,自然发生人心涣散、人才外流和管理松懈的现象,其原在证券市场上的积极作用也日损月减。在目前的形势下,近期也难有更多的收购者来收购这些网点。

2、专业信托投资公司现有的证券经营机构焦虑生存和前途

虽然国家《信托法》尚未出台,专业信托投资公司可否从事证券业务、其下设的证券部可否生存和发展尚无定论,但按照目前理论界、法学界人士见诸报端的比较流行的关于“分业管理”的观点,成为“分业”及被撤并对象的焦虑已笼罩了这些机构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扩展业务、积极参与市场的热情已有所消减,取而代之的是寻找生存的支持和出路。一些实力雄厚的兼营机构的经理纷纷踏进那些实力一般的中小证券公司的门坎,寻求通过认购其股份、获得控股地位来解决自己未来的生存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证券公司待价而沽,其股东把证券公司这块牌子的“无形资产”也计入每股净资产,并通过转让股份从兼营机构的口袋中赚上一笔,从而使兼营机构的这部分为买生存和出路而认股的资金流出了已处于缺血状态的证券市场的体外。

3、兼营机构饱受不平等的竞争

例如在承揽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业务方面,发行公司明知一些中小证券公司的实力远比不上某兼营机构,也知几家全国性大证券公司因其手头的承销业务已较多,能具体投入到这家公司股票发行和承销工作的财力和人力也比不上某兼营机构,但发行公司还是不愿意看到自己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出现主承销商是兼营机构的现象,多认为主承销商是证券公司其公告和宣传材料才漂亮,对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才更有宣传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兼营机构参与投标股票公开发行主承销商的竞争,绝大多数是失败的。

4、管理体制不顺

1993年以前,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证券兼营机构,其设立和管理均由人民银行负责, 也就是由金融管理部门全面管理证券经营机构。 1993年以来,改为由人民银行负责证券公司和证券兼营机构的审批设立,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对他们的业务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了审批设立与业务监管的脱节。在证券经营机构设立运营后,业务监管机关是站在监管第一线的,审批设立机关则站在监管的第二线,但许多业务方面的矛盾的解决,不仅是业务方面的问题,还涉及设立的问题,这就需要两线管理部门的共识和协调,而达成共识和实现协调一致又往往需要时日。再加上管理权限的划分既有交叉,又有空档,情况就更加复杂。

另外,证券经营机构遍布于全国各地,光靠中央部门发文遥控显然是不够的。但地方证管部门有的只是依据地方政府的授权进行管理,有的根本没有去管。国家证管部门和地方证管部门在对这些机构的监管上还没有形成体系。这些问题,都造成证券兼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不理想。

三、证券兼营机构的前途

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载体。现存的证券兼营机构,作为历史形成的已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证券经营机构,应该而且必须生存和发展。以什么形式、通过什么途径来生存和发展,已是应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的课题。根据这些兼营机构的现实情况,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的客观要求,笔者对于处理这一问题有如下看法与建议:

1、重新认识“分业管理”的内涵及实现途径

如果让商业银行和专业信托投资公司把其证券经营机构撤销或转让掉,让金融企业只经营金融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只经营证券业务,这只是实现了金融和证券的分业经营。有些人以为分业经营即是分业管理,有些人以为分业经营是分业管理所必须的基础,其实不然。

分业经营的直接后果只是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的专业分工,而对分业前的企业和分业后的企业的监管体制并不发生影响。尤其是在证券公司也是金融机构,也须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这种观念和规定不变的前提下,分业经营并不是分业管理的充分条件。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所有企业均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因此,实现对金融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管理,主要是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划分问题,而且,这个问题的解决并不需要以金融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为必要条件。

贯彻“分业管理”原则的有效途径是科学、明确地划分职责,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业的管理。具体地说,应是人民银行强化对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证管部门强化对从事证券业务单位的证券业务的监管,被监管对象可以是专业经营机构,也可以是兼营机构。

2、变证券兼营机构为专业证券经营机构

首先,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由各自的总行出面,组成四家全国性的大证券公司,分别把原所属分行投资建成的证券营业部归入公司,新形成的证券公司是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独立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这样,即解决了数千家营业网点无人收购,撤并无门的现象及其消极影响,也避免了这些国有资产的闲置或浪费。

其次,明确审批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如对资金、技术装备、规模、业绩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逐步将达到这些要求和标准和专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部改制设立为证券公司。这种改制设立的证券公司为原证券部所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独立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这样,不是从量上去控制全国证券公司的数目,而是从质上把握证券公司的标准,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准则,才有利于促进证券经营机构的平等竞争和积极进取。

3、立法应给予信托投资公司兼营证券业务的职能

信托投资公司因其有吸存、放贷的业务,而具有金融企业的性质。但它又不同于商业银行,它还有其他各项信用委托性质的业务。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属于信用委托性质的业务,因此,从理论上讲,或是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讲,信托投资公司应该可以从事证券业务,亦即可以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所以,笔者认为,即将出台的国家《信托法》不应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

笔者相信,只要上述问题引起有关部门、以及关心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的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努力,证券兼营机构的问题就可以解决,证券兼营机构就可以走出困境,我国证券市场也将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

标签:;  ;  ;  ;  ;  ;  

证券兼营机构的困境与未来_分业经营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