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道德:基础#183;机制#183;效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益论文,道德论文,机制论文,环境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环境道德的基础
道德是一种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注:“道德”(morality)源自拉丁文的“mores”,“伦理”(ethics )源自希腊文的“ethos”,两词的词义都是习惯或风俗,常用作同义词。 )。生态环境问题表面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实质上这个已危及人的安全生存和自由发展的危机,仍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问题,生态环境只不过是人与人(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所涉及的一个方面。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以规范人的行为来协调人与人(社会)之间的交往和协作,道德是由各种各样的规则所构成的规范体系。在康德看来,道德是规范人们实际行为的意志法则。道德又是人存在的一种方式,它以应当怎样生活、怎样为人处世,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特定境界,形成某种秩序。个人或群体的道德是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总之,道德既是人的一种思想方式,又是一种实践方式。
道德的存在方式是历史的,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形成了一定的道德。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图腾、风俗、礼仪、禁忌、巫术起到了原始道德的作用。那么,当时是否存在着环境道德?据人类学研究,某些原始道德有意无意地保护了自然。在长期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中,人类出于生存的需要,逐渐摸索出一些保护自然的经验,形成了某种习俗,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自然环境。当时人口数量很少,劳动工具简单,人们靠狩猎和采集为生,生活居无定所。因此,当时的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力极小,不存在如今所见的生态环境问题。当时即使出现某地生态环境的恶化,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人类可以通过迁徙另谋生路。何况当时的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很有限,对自然敬畏有加,感恩于天地赐予万物的哺育。“人们对生存环境的取舍,基本不受人口分布压力的限制,人地关系中顺乎自然的惰性,远胜于主观改造自然的紧迫性。”(注: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第1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
当进入农业社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蕃衍增殖,变森林为农田。这一时期人类对自然的开放大增,开发和破坏成了同一过程,主要表现在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洪水泛滥,如中国黄河流域的历史变迁。虽然唐代人们已认识到森林可“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然而对黄土高原无节制的采伐森林,导致土瘠民贫、后患无穷。某些古代文明的衰落据说也与人类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关,如玛雅文明和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可能是日积月累的环境压力的牺牲品,这些环境压力最终减少了粮食供应并破坏了整个经济(注:[美]L.R.布朗:《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第1页, 科技文献出版社,1984年。)。总之,在前工业社会并未形成普遍的环境道德,如果说已出现了某些保护环境的观点,也只能算是一种朴素的、建立在感性认识上的观点,其影响范围也是小规模的。
最早的道德规范主要是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随后才扩展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道德本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化的,道德素质也是在不断提高的。从前工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早期,自然对于人类来说还不是那样稀缺。因此,当时的道德并未危害人类对自然的规范,或者说并未将破坏环境提升到道德的高度。一旦人口膨胀和工业化的步伐加快,生态环境问题凸现:人类掠夺性的开发使自然不堪重负。这时,一部分人的滥用资源和污染环境就会侵犯他人的利益和自由,损害公共福利,甚至威胁他人的生存。生态环境问题必然地成为一个道德问题,世界已发展到需要构建一种环境道德的时候了。“假使没有一个环境伦理来保护社会的生物基础及农业基础,那么,文明就会崩溃。”(注:[美]L.R.布朗:《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第281页, 科技文献出版社,1984年。)由此可知,道德既是历史的,也是不断发展和丰富的;既是抽象的心中理念,又是具体的行为规则。
生态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的矛盾掩盖下人与人之间、人群与人群之间、甚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个利益之争是经济利益之争,其实质直指生存权和发展权。利益是分层次的,当人们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破坏环境的负效应超出自然的承受力,便危及人类共同利益、损害当代乃至后代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环境道德的形而下起源。
众所周知,利益是道德的基础,道德与利益是统一的。道德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进行利益分配——第三次分配(注: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第167~186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环境道德将我们置于一种挑战性的困境之中,“它们可能会要求我们抛弃那些我们所长期珍视的一些理想,即我们的生活应达到一定的水准以及为了维持这种水准应该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注: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第436页,华夏出版社, 1988年。)。尽管如此,培育环境道德并非可有可无的精神游戏。一方面,人类有必要重新认识生态环境资源,重建新的生存范式,重新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利益分配,以生态优先的原则重新定位一些产业。这也是道德自身进化的过程,环境道德是道德进化的高级阶段,它标志着较高的道德认识水平,即对保护自然和生命具有道德感情和道德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道德就不仅仅是对人与人之间就自然环境的利益分配,而且是人自身的完善,即高尚人格的培育。如麦金太尔所言,一种完整的道德体系应包含三个因素:未经教化的人性、认识到自身真实目的后可能成为的人和能够使人从前者向后者转化的道德戒律。(注:[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6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新构建的环境道德正是有助于人的发展和完美。
二、环境道德的机制
首先,我们得确定环境道德的标准,即什么样的行为符合环境道德,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环境不道德。确定环境道德原则是具有是非感的理性人进行道德判断的先决条件。人有着不少相互冲突的欲望或需要,我们必须作出抉择,这就要确定某种标准,“那些能够使我们对不同的欲望要求作出抉择和安排的规则本身——其中包括道德规则——不可从欲望中引出,也不可能参照这些欲望来合理论证,而规则必须裁决欲望”(注:[美]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6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环境道德的操作标准既要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又要符合生态环境道德的内在逻辑,从而说明人类活动的道德要求。
历史道德原则的标准不尽相同。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是,这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所有当事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幸福原则,它不仅要求无损于人,而且还要求有益于他人。功利主义认为,人是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与人之间需要合作;当个人的目的与他人的目的达成同一时,共同利益就产生了共同目标,也就产生了利他主义。个人主义的道德目的是单纯利己、维护自我,强调个人的活力对社会发展的意义。
笔者以为,在构建环境道德标准时,我们不妨借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即在谋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利益由谁获得,环境成本又是由谁支付的。简单地说,经济人在谋利的活动中,需要支付必要的成本,其中有的环境成本过去是忽略不计的,如企业任意排污和滥采资源。在人口较少或生产力低下时,自然可说是取之不尽的宝库,自然对污染物的化解能力也足够强,这种成本外化似乎不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也就未反映到主流道德体系之中。但是一旦情况变化(人口和生产力),对自然的攫取和污染开始危及自然的承受力,如果这时仍然将环境成本外部化,即经济人不承担环境费用,在谋利的同时对社会造成负效应,而不论其获利的数量大小。这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不经济”(外部性问题)。别人和社会承担了环境成本,这些费用可能会远远超过经济人的获利。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上升到道德高度就是环境不道德。如果道德不涵盖这类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不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导向,就会促成人类社会对自然争先恐后地巧取豪夺环境利益。这一类行为属于生产者的环境不道德,这里的生产是广义的,它包括生产有形商品和提供无形商品,涉及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另一类属于消费者的环境不道德,指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和享乐欲望,在消费行为中产生的环境不道德。因此,不仅对生产者而且对消费者都应当做一个道德追问,如我能否享用珍稀动物及其制品?如果一个人不带任何疑问地享用这些物品,他至少在道德上是欠缺的。这两类不道德者造成的环境破坏都可以跨越国界,典型地表现于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环境开发行为“在70年代之后表现为为追求财物、金钱而破坏发展中国家的居民和土著民族的生物与生命的新特点。在这里反映出发达国家对其造成的破坏毫无良心谴责和‘金钱、财富之亡命之徒’的本色”(注:[日]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第3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
福利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也具有道德评价功能。帕累托最优告诉我们:如果改变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的方法,有可能使一个人生活得更好一些而不致使另一个人(或多个人)生活得更坏一些,这种状况便不是帕累托最佳条件或社会最佳条件(注:[美]D.格林沃尔德:《现代经济词典》第320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 帕累托最优说明资源配置已达到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配置至少会降低某个人的利益。由此可以得出:一个行为只有当它不损害任何个人的福利,却可至少使一个人的福利增加时,这就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意味着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这种方法适于研究资源配置的效益。我们可以赋予帕累托改进以道德评价功能,即当一个经济人在谋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其谋利行为不是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这才是道德的。实际上,丝毫不破坏环境是难以做到的,但是至少必须自己承担了环境成本或者作了必要的补偿,最终增加了社会总福利,才是道德的。如果经济人总成本的降低是通过转嫁环境成本,对他人乃至对社会造成生态环境负效应,这就是不道德的,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当自己支付了环境成本,却未增加社会总福利时,这至少是不损人的,因而也是道德的;而当自己不仅承担了环境成本,而且在增加自己的收益之时也增进了社会总福利,才是一种利己又利他的最大的道德。但是,如果一国的法律尚未涵盖环境保护的所有方面,实际上可能认可或暂时忽略某些环境成本转移,或者国家内部和国际之间尚未对环境公共物品的保护作出相应的制度规定,人们可以自由地享用这些公共物品而不必付出使用费用时,也不能认为这违反了现行制度下的环境道德,但也不会将它归入高水平的环境道德,只能算作是制度欠缺下的道德无奈。这些就是基本的环境道德评价标准。
道德保护环境的机制分为两种: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它们又都具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道德他律是指道德主体(人)受外在的支配和节制,人在道德领域没有绝对自由。在环境道德领域,客观的环境要求人们在与他人(社会)的合作中能够节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尽管这种破坏可能为个人谋得私利。“相互依赖的个人或团体发展出合作模式的趋势,生态学家称这种合作模式为共生(symbioses); 政治和经济即是进步的共生,在此共生结构中,原先可自由参加的竞争,已有一部分为具有伦理内涵的合作机制所取代。”(注:[美]A.李奥帕德:《沙郡年记》第261页,三联书店,1999年。 )这种道德规范的他律性是以社会理性或集体理性出现的。“这种理性对个人意向与欲望的把握,是通过把社会的或集体的道德价值,用道德规范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从而使之成为一种个人所感受得到的约束力量而实现的。”(注:罗国杰:《伦理学》第189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 )道德的他律性迫使个人意向沿着集体的共同意向发展。道德他律性还具有导向功能,“道德约束力,不但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同时也是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但是约束某一行为,同时也是激励某一行为”(注:罗国杰:《伦理学》第190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 道德的约束性规范了人们不应当的行为,如不应当污染环境和滥伐森林;道德的导向性则激励人们应当的行为,如自觉地保护水资源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道德的他律性表明这时人们遵循道德是迫于外在的力量,并非发自人的内心的自愿选择。
道德的规范能力必然有一个由他律向自律的发展过程,表现为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或内心的道德法则。自律概念是由康德引入伦理学的,它指的是理性意志的自律,是与他律相对而言的。道德自律意味着个人对某些自由的主动放弃,不可随心所欲,甚至要放弃自己的某些欲望和爱好,遵循一定的道德法则。显然,道德自律首先表现为自我的约束力,自己为自己立法。康德所言“内心的道德法则”在人们的不断反思中使人心充满赞叹和敬畏,这就是一个不断将道德由他律内化为心中的法则的过程。众所周知,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迫使人们服从某个规则,但是,法律要有效地达到维护某种秩序的目的,必须依靠每个人将这种外在的立法转为自己心中的立法,这就是道德自律。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者往往并非不知法,如为了谋利在可可西里地区疯狂猎杀藏羚羊的盗猎者,在干旱多风沙的新疆滥伐树木者,他们都如马克思所言,为了眼前那百分之几百的利润敢冒上绞架的危险。现在甚至发展到当人们发现某种野生动植物有利可图时,便是这种东西濒临消亡之日。如在西北人们掠夺性地挖甘草,在青藏高原大量采集雪莲。高额利润、甚至利润并不高的引诱和盲目追求经济增长,不仅正在扼杀一批濒危野生动植物,而且将原来较常见的野生动植物也推向危险的境地,如蛇、青蛙和乌龟。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为自己微小的环境破坏无足轻重,如向长江中倒垃圾;还有许多人宁愿“搭便车”坐享其成,也不愿在环境事业中有所作为、从己做起。这一切说明,如果人们具有一定的环境道德,就能做到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心中没有立法,对外在的法律就会视而不见、抛诸脑后,直至违法犯罪。道德自律表现为道德主体的行为由外在约束转为内在约束,由外在导向转为内在导向。通过限制道德主体的选择自由,道德自律保障了他人包括后代的选择自由。严格的道德自律的意志约束力,不仅使个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而且会做得更好更超前,这就是道德自律的自我激励机制,个人的道德激励他与其他社会成员合作,并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自觉地消费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较一般消费品价格要高些),自觉地不使用白色污染物,在任何地方都自觉地维护环境的洁净,这就是在内心中为自己规定了环境道德法则。他们会对自己说:如果不这样做,便是不道德的。一旦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人的习惯,人们分享同样的环境是非善恶标准,过同样的道德生活,环境道德规范就成为一种人类共同体的本能扎根于人的心中。
三、环境道德的效益
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种种社会调控方式:市场机制、制度调控、道德调节。在原始社会,道德调节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外在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机制在商品经济中自发地产生和运作,道德存在于持续的传统之中,其中部分道德外化为法律性制度。这些调控方式各有短长,效果各异。通过对这三种方式在环保领域的效益的比较分析,可以领会道德调节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市场机制在一定的条件下(完全竞争)具有显著的效率特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地运作,经济人的利己行为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但是,市场机制可能失灵。在环境领域,这种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即环境成本并未反映于产品的总成本之中。这种外部负效应“在市场所导致的结果中,价格没有反映真正的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效用”(注:[美]P.A.萨缪尔森、W.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136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 当人们并未真正认识生态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时,甚至将它们看做是不可穷尽的,建立在此之上的资源价格完全可能是失真的,市场价格被低估了,结果就误导了以过度耗费资源为特点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社会总效益并不乐观。
然而,这种市场失灵是可纠正的。当人们改变原有的观念,真正认识到生态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与人之间在资源分配上存在着利益矛盾时, 就会将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就会从稀缺性、实际效用和未来收益将水、空气、森林(天然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看作犹如土地那样没有价值却有价格的商品,而不是原来那种没有价格的公共物品。当然这一切的真正实行有待于一定的制度保证,有待于精心设计的和有限度的政府干预。
其次,制度(法律)调控是一种权威性、强制性的力量。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制定环境法规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制度调控(如法律)以“必须”怎样为尺度来规范人的行为,偏重于确认和维护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并在此前提下确认并促成当事人履行其所必须尽的义务。法律调控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因而带有国家强制的力量。法律调控表现于由法律具有的威慑力而形成了约束力,法律明确了“禁止”的行为,如果犯规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一个国家的土地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都具有约束力。法律调控还具有激励的功能,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切便日见凸现。除了激励性立法(如专利法)之外,在以惩戒为总体功能的法律模式中也可找到激励性规范,如我国《草原法》第九条的条文是:国家鼓励草原畜牧业科学研究,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虽然制度调节已是当代社会调节的主要手段,法治社会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但是,制度调控毕竟也有它的缺陷。缺陷之一:政府失灵。政府是由具体的人在其中运作的,政府调节要受到其认识的局限和公务员素质的制约。在一个政府机构中具有什么样的人物,这对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当政府未能认识到环保的意义而更重视自己的经济政绩,他们就很少关心环境保护,甚至会为了促进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发展而支持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可持续发展在本质上需要的是制度上强有力而节约廉价的政府。”(注: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第280页,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8年。)节约廉价意味着政府不能将社会通过发展积累的财力投入于官僚机构自身不正当和不合理的方面,而实际上有的地方政府收缴的环境保护排污费用并未专款专用。据报道,广东省1995年至1998年的这项费用中的52%用于非治污开支,如行政开支。再如有的地方政府的环保机构只知收取环保费用,却未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致使当地企业明目张胆弄虚作假,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政府失灵还可表现为政策失灵,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加速了资源的破坏,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灌溉水、煤炭、能源的价格补贴,鼓励了对资源的浪费,增加了空气污染和废物的排放。“补贴的经济影响比其环境影响更有戏剧性:它们攫取了政府的收入又把有价值的资源从生产部门转移走。”(注:[美]D.皮尔恩、J.沃福德:《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第215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 )不合理的价格补贴扭曲了价格体系,起到鼓励滥用资源的作用。
缺陷之二:虽然制度管理是一种较有效的、不可替代的社会管理方式,但是,它所耗的管理成本较高。如法律实施要由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按照正式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在更广的制度体系中,政府机构不断膨胀,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此外,官僚、官僚机构和利益集团追求私利的行为,如寻租活动,必然提高公共服务的交易费用,“恶性膨胀的政府也是一个足以吸收任何发展成果的黑洞”(注: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第28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 结果便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缺陷之三:政策措施有限的可操作性。从理论上,人们可以设想出种种治理环境问题的方案,但其中有不少内容存在着操作上的难度。例如,庇古主张对经济行为的外部效应征税,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这种税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该学说会迫使企业完善生产方法,淘汰恶化环境的企业,但它难以操作,这主要是指有时难以测算污染的损失。在法律体系方面,即便再完善的法律也并非没有空隙可钻,更何况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还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对于全球共同的环境问题,即使已出台了国际框架协议或议定书,其有效的实施必须靠各国政府的全力配合,否则也只是一纸空文。
第三,道德调节。正由于市场机制和制度调控不是万能的,才有必要回归道德调节。道德调节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调控方式,也是一种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的调节。“凡涉及现实利益关系,特别是涉及个人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态度的关系和活动,都属于道德调节的范围,也才能属于道德调节的范围。”(注:罗国杰:《伦理学》第79页,人民出版社,1989年。)道德调节不同于市场调节,它可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它通过积极的激励和约束个人的行为来达到社会经济和生存环境的协调。道德调节也不同于制度调节,制度调节的是以某种社会整体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对以个人为主体的关系和活动,道德既可以作为辅助力量调节制度所及的活动,也可独立地调节制度所不及的关系和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道德调节还具有几个重要的效益特点:
特点之一:道德很可能是法律之后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人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思考,既来自法律的规定、对法律的理解,也来自道德调节。在现实中,许多人和经济集团都知道法律的大致内容,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仍然有人敢冒违法犯罪、甚至犯重罪的危险,这些人并非不知法而犯法,乃道德缺失使之缺乏正义。“正义作为一种道德习惯,是这样一种意志倾向和行为方式,它制止自己对他人的生命与利益的干扰,而且只要可能也阻止他人进行这种干扰”(注:[德]包尔生:《伦理学体系》第51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特点之二:道德调节可以节约制度调节的成本。如果一个社会完全丧失了道德良知,那么,法律也会被社会的重负所压垮,社会也无法承担道德规范全盘法制化所造成的高昂费用。道德调节自身所费成本很少,不会产生监督和控制的代价。它并不诉诸国家机器和惩罚手段,而主要诉诸舆论褒贬和教育感化,注重唤起人的良心,使之具有环境道德素质。
一个讲求道德的社会必是一个有效率的社会,道德提高了社会协调与合作的能力。这是因为“道德规则的通用性和在道德上的约束力,不仅提高了经济上和对其他人诺言的信任,而且也提高了对其行为的可预测性”(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第7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道德促进了信任,信任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减少了内耗和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特点之三:道德的可普遍化原则。道德原则必须具备可普遍性因素,即对于一个人来说正当或错误的东西,在类似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其他类似的人来说也是正当或错误的。人的行为准则如果能逻辑地普遍化为人人可遵守的原则,则这准则就可能成为道德规则,只是并非所有可普遍化的规则都是道德规则。如果环境道德仅仅限于小团体,则对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无补于事,因此,环境道德必然地是一种全球道德。它要求环境理念成为自然法则,要求每个人关怀环境,这种伟大的情感有助于冲淡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过分关注;并排除“囚徒困境”中的囚徒拥有对普遍规则的例外选择权。“通过道德行为习俗的普遍运用性来减少不可靠性,不仅可以补偿、纠正市场或国家失灵的作用,而且还具有辅助协调的积极的、甚至增加经济利益的作用。道德上的协调为社会上的所有相互作用提供了方便。”(注:[德]P.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第7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当然,道德调节同样并不是万能的,社会中总有一些人属于“道德无政府”,他们不接受普遍的道德准则,这也决定了制度的强制程度。总而言之,市场调节、制度调控和道德调节可以同时并举、相辅相成,德治与法治如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不可偏废。环境道德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制度失灵,也是环保法实施的保障。然而,现在环境道德在我国是非常欠缺的,人们或是尚未认识到环境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或是为眼前的经济利益所迷惑。因此,培养环境道德是至关重要的。人们应当意识到,环境道德不仅是个人道德的提升,是“成全自己,把本性提高一步”(西塞罗语),是理性和德性的丰富,而且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和平共处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