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廉政素养的蕴藉及其当代价值论文

韩非子廉政素养的蕴藉及其当代价值论文

【文史论苑】

韩非子廉政素养的蕴藉及其当代价值

张 元

摘 要 为官之道核心素养在于“廉”,中国古代历史上很多君王、政治家为了赢得民心,都对廉政文化给予高度重视。中国先秦法家的廉政思想内涵丰富,最突出表现在反对贪婪、倡导廉洁方面。韩非子作为法家文化的集大成者,思想体系中的廉政素养论述独具特色,他提出了惟法独尊、重刑惩贪、禁奸于未萌、刑主德辅等为法以促廉的廉政策略,其中精辟的见解、历史的智慧对当今社会的廉政建设仍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我们应该有选择地吸收其中有利于廉政建设的文化精华,同时认识到韩非子廉政理论条理中的局限性,“以古为镜,可以知兴衰”,认真总结成败得失,不断推进当今廉政建设。

关键词 韩非子;廉政素养;廉政建设

一、韩非子廉政思想的基本内涵

韩非子的廉政思想在先秦诸子百家中最全面深刻,他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构建了以法治为核心的廉政思想体系。其廉政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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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惟法独尊

“法”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要素之一,在《韩非子》中,贯穿道论、人性论、政治论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法度,一切所述的客观性、平等性、标准性原则都彰显出很强的法治色彩。他相信治理国家要有法度,法是治国之道、齐民之轨和治吏之则,在《韩非子·有度》中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国家强弱、治乱的关键在于能否去私意、奉公法,主张要治理好国家,就要“唯法为治”“一断于法”,足见对“法”的重视。从廉政观角度分析,韩非子强调治国必须以法为本,树立法律权威,依法而治,法制是实现廉政的根本途径。韩非子试图将“法”作为一种规矩、尺度,规范一切行政活动,主张“一民之轨莫如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并认为“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法度严明,则“民安而国治”。

(二)重刑惩贪

韩非子继承了商鞅主张的轻罪重罚的思想,对犯罪的人施加重刑,这对惩治违法行为是有利的,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有进步意义。他指出“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官吏财富积累过多,是祸乱产生和国家败亡的原因。所以,严刑重罚,严厉执法,这样可以防止贪官污吏违法乱纪,有助于倡导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是保障廉洁的必要措施。《韩非子·守道》有言:“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故君子与小人俱正,盗跖与曾、史俱廉。”[2]古代善于守道的人,用重刑禁止轻罪,用人们难以违反的法令制止人们容易犯的罪行,所以,小人与君子都安分守法,而盗跖贪鄙者也同样廉洁。韩非子还指出要“峭其法而严其刑”,要“止奸”必须“重刑”,轻刑不但达不到反腐治乱的目的,反而会伤民。

(三)禁奸于未萌

法家的廉政思想提倡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韩非子依照“术”的精神,提出了一套防治腐败的措施,强调要防微杜渐,注重小错、小腐的纠正。他主张要治理禁奸,用术来察奸治贪,向君主推荐了许多监督官员的方法,鼓励微服私访便于体察民情;推行告奸者有赏不告奸者同罪的制度,对官员形成一种心理威慑力,从而达到不敢贪的目的。他还提出,“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旨在建立职责分明的官僚体系,防止官员徇私专行等弊病。韩非子主张明法令防患于未然,官吏腐败都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发展的过程,所以提高廉政成效的最好方法就是“禁奸于未萌”,禁其心、禁其言、禁其事。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令、规章等,使群臣可知、可见、可为,从而考虑到违法的成本,不做奸邪之事。

(四)刑主德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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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提出廉政的关键在于用贤的理念,其廉政法治思想中的选人用人观有现实的借鉴意义。他延续了荀子“人性恶”的立场,虽然主张用人用贤关系到国家命运,但更加重视对官员的监督、监控。《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指出“故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5],即“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著名论断,这体现了他深刻认识到治国重在治吏,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明主治官、整顿吏治。君主需要官吏辅助统治,官吏的好坏直接影响君主利益,只有他们树立廉政理念,行为受到监督,国家才能稳定兴旺。在当今民主社会,构建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制约,使得权力风险可控,彰显出了廉政建设的优越性、前瞻性。

二、韩非子廉政素养的现代借鉴

韩非子的廉政思想客观上反映了当时社会人们对廉政的追求,提出的廉洁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先秦时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中国封建国家的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重要的当代价值。

(一)重典治污

《韩非子》中的观点深刻鲜明,对治国理政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我们要建设现代社会的政治也必须看到其理论条理中的局限性,充分认识到其存在的不足。

韩非子在强调“廉”的同时,也肯定思想教育的积极作用,把法制教育作为兴廉本法的重要环节,提倡“国事务先一民心”,令行禁止,方能统一民心。《韩非子·心度》曰:“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宜而治,不易则乱。”[6]这一种发展的历史观指出“法”要合乎“世宜”,要与社会的基本道德保持一致。我们应该认识到,法治对廉政建设只起到了外在作用,要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应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时常开展廉政文化学习,培育廉政信念、深化廉政意识,树立廉政理想等,逐步在人们内心树立法律和廉政文化的正确价值取向,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二)吏治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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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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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把立功废私、先公后己、不偏私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和道德内涵,也是廉政的前提保证,这不只是守法的表现,还是一种道德行为。《韩非子·解老》曰:“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3]提倡官员应遵守“廉”“直”“公”“正”这些道德规范,由此看出,韩非子不仅主张重刑惩贪,也肯定了道德教化的作用。韩非子依照“势”的基本精神,提倡要营造廉政建设的环境,一个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君主的政治统治。这种思想尤其体现在他的选人用人观上,“贤之用、能之使”,用有才华、贤德的人有利于廉政环境的营造,能够强国富民;反之则祸国殃民。

三、韩非子廉政思想的历史局限

《韩非子·六反》中提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4]严刑峻法、轻罪重罚的目的并非使法律摧残生灵,而是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具有杀一儆百的效果,使法成为臣民共同遵守的规则。如果刑罚轻微,犯罪成本低,臣民就会违反法律,这对法治十分不利。严刑峻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奸邪之人做奸邪之事。腐败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贪腐所得的利益大于惩罚。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推进廉政建设、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此就要“重典治污”,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保持纪律严明性和法治严肃性。严格的法律为反腐倡廉设置高压线,对腐败绝不姑息,使官员树立“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的敬畏之心,意识到反腐的高压态势,从而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一)人治之法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与近现代法治观念最为接近,但需要注意的是,他提倡的“法”是人治之法。在他的理论体系中,法是绝对权威,是君主御下的工具,过分迷信法制自我运行的功能和君主权势的威力,提倡刑无等级的立足点在于君,以权力为本位,重点在于强调君主用刑,治理目标的指向是以刑治吏,统治者本身不受法律的约束。这种意义上的法无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最终民众还是要服从于君主的权威,法律沦为工具,便没有了内在价值。由此主张的廉政制度也就会因为君主个人的意愿而变化,不符合法治的真谛,而现代社会廉政法治更强调法律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而且,韩非子提出的“杀无赦”“同里连坐”的重刑思想,也忽视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二)严刑峻法

韩非子主张严刑峻法是为了防范奸邪之事,特别是防止有权势的人无德,以此来保证强兵富国政策的实施,这在当时战乱的先秦时代有一定的政治功能,但这样做其实是将刑法提高到了可以治理一切的高度。迷信严刑峻法、刻薄寡恩,不在乎人民群众的权利欲求和忍受力,轻视道德感化的作用,势必导致普遍抵触,引起激烈反抗。韩非子不明白,任何政体都要依赖于民众的认同与合作,一味的高压只能适得其反,民不畏死,法律也就失效了。

(三)欲利之心不除

在韩非子看来,廉政法治的人性基础不是儒家孔孟的“性善论”,他批判性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没有先验的善恶本能意识,只有功利性的趋利避害诉求,除私利之计,人性别无其他。针对人性的可塑性,《韩非子·显学》有言:“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7]。也就是说,韩非子认为后天是无法改造人性的,通过立法才能“治道”,道德教化也达不到廉政的目的。因此,他鼓励因人情去实行管理,利用人性而因势利导,激发人的能动性,引导国家政治目标的实现,这是韩非子以“术”促廉的重要表现之一。但是加以思考就会发现自利的行为只是人性的一个侧面,据此认定人性恶有失偏颇。韩非子忽视了人性改造,片面以为人的本能决定了人性趋利避害,人性好利也并非不正当。

总之,以今天的标准来审视韩非子的这些思想,虽然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但充分运用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历史智慧对推进当今的廉政建设来说亦有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韩非子.韩非子·有度[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41.

[2]韩非子.韩非子·守道[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296-297.

[3]韩非子.韩非子·解老[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196.

[4]韩非子.韩非子·六反[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660.

[5]韩非子.韩非子·外储说右下[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518.

[6]韩非子.韩非子·心度[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759.

[7]韩非子.韩非子·显学[M].高华平,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0.735.

中图分类号 D092; D26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7725( 2019) 06-0244-03

基金项目 本文系信阳师范学院2019年度廉政专题研究项目“韩非子廉政思想的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019-XLZ-02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元(1987-),女,河北邢台人,信阳师范学院大别山廉政文化研究与教育中心,讲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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