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中伦理观的冲突与转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改革论文,伦理论文,冲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我国国有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巩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写出了辉煌的篇章。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逐步由初级向高级迈进,经济结构的日趋复杂化,特别是随着我国乃至世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品货币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原来那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完全受计划方式调节的国有企业日渐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国有企业“病重!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然而经过20年的改革,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却仍然没有真正地实现脱困。其原因何在?今后的出路又何在?本文试图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发生、发展乃至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的根源。
一、国企改革的起点:计划经济模式中的“重义轻利”观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结束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在一种超经济力量的推动下,迅速步入计划经济的轨道。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混合型产品。它既基于我国数千年来劳苦大众为之奋斗不息的理想目标:“均贫富、等贵贱”的平均主义,同时又以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想为指引。正是如此,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个个体的私利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也不是追求的目标。因此,计划经济中企业既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权,也不具备独立的产权和经营权。国有工业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都不是由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一切生产所需资源的配置乃至使用都完全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安排,然后以计划的方式下达给每一个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卖什么,以什么价格卖,卖给谁也都不由企业自行决定,一切产品的供给方向和数量同样都由政府决定,同样是严格依照国家计划行事;一切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都是履行国家对老百姓的福利责任,企业不存在也不允许有私利,“利”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在这种经济体制下,非经济的政府力量鲜有论及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即使有时候谈到经济利益关系,要求讲究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关系也并不是市场经济所指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是建立在对党、国家或人民利益的绝对忠诚和服从命令下的一种纯粹的道德关系。按照这种道德取向,在处理企业及企业内部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利益关系时,总是尽力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国家利益为先,国家和集体的整体利益高于企业和个人的个体利益,特别是当这些主体利益间出现矛盾冲突时,更是强调个体利益无条件绝对服从整体利益,甚至牺牲个体利益。“义”被置于了一种无上的境界。
从重义轻利的观念出发,国家可以运用行政计划的力量对企业的产品和生产资料进行无偿划拨,对工人劳动力进行无偿征用。在企业之间要求充分发挥互助友爱、无偿协作的精神。在这种重义轻利观念的指导下,人们到哪个企业工作,具体干什么,在实际工作中的晋级与去留都由国家政府或企业中的党组织决定,成为国家统一分配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无需依靠个人才干和业绩。一个人一旦被分配到某个企业工作,他终身的事业和他家人的生活甚至他一生的命运都与这个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当严重。
这种重义轻利的伦理观,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层面上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贫富差距加大,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平均化,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在社会经济条件较落后的情况下,从事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它可以增强企业职工对企业的家庭安全感,激发其主人翁精神,发扬个人风格。但是,这种观念对在其影响下的经济体制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首先,在绝对重义轻利的观念指导下,一切工厂、商店都不过是国家、政府为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工具,是政府这个“大企业”的一个“车间”;其他一切非政府指令和准许的经济活动都是非法活动,商品经济的发展被严重扭曲,企业个体利益被剥夺,生产积极性严重匮乏。其次,在这种义利观的支配下,职工及企业对增进国家整体利益所做出的贡献被不加区别地同样加以对待,不能相应地反映到职工、企业利益的增长上来,严重的“大锅饭”造成了个人利益与个人努力程度的割裂、脱节。尤其是当个别领导者一方面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挥霍公有财产,另一方面却又要求别人无私奉献、专门利人、埋头苦干时,职工更加不认为国家即是自己利益的代表,难以发现个人劳动与自己个人生活的改善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强烈的反差感使职工对以往所受的“重义”教育产生了怀疑,并逐渐认为这些说教只不过是一种空洞的教条,根本不能真实地执行。于是,各种磨洋工、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这一切又进一步最终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劳动生产率低下等经济问题,同时也造成了诸如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等社会问题。
30年重义轻利伦理观的实践明白地告诉我们,在这种经济价值观的指导下,尽管企业能够越过历史和现实条件的种种限制,能用较少的时间在异常薄弱的环境中、在小农经济占主体的条件下建立起中国工商业的一定基础,但它毕竟是违背人性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它只能适用于商品货币化程度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社会经济结构较单一的初级阶段或过渡时期。特别是重义轻利的伦理观一直是作为政治集权主义的一种服务工具而存在的,面对涌起的商品经济大潮,这种伦理观必然难以适应新的要求,而受其指导的国有企业也因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而必须改弦更张,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以图生存与发展,进而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由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契机产生了。
二、国企改革的困惑:改革中伦理观的冲突与转换
正是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了带有封建色彩、受重义轻利观指导的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我们才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这种改革,对国有企业来说主线是放权让利。实践中,它先后经历了“利改税”、“承包制”、“利润分成”等阶段。基于改革实践的需要,在伦理观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即从前30年“重义轻利”的伦理观向“重利轻义”的伦理观转换。伦理观的转换有助于树立起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的个性,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造自己,培育自身生机与活力。毕竟轻利,不会讲利润和利益,不屑讲利润和利益,不会讲利润和利益是不能塑造出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的,同时也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现实需求。但是观念的转变及开禁初期的躁动,使我国国有企业趋利若鹜,甚至见利忘义。国有企业又陷入了另一种形式的与义利对立的矛盾冲突之中,这种冲突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企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
1.政府实质上仍以重义轻利的伦理观来要求国有企业的活动。改革开放前后,政府一方面看到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种种病症,因此,要求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同时也力主其改革。另一方面,由于受承续了几十年重义轻利观的影响,政府并没有真正依照经济学和法学的观点给国有企业放权让利,重新塑造国有企业,而是依然固守几十年来的做法,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坚守行政上下级关系、政治关系。因此,政府的行为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矛盾,即尽管呼吁国企进行改革,可当国家政府评判国有企业的行为时,却依然以旧的价值标准、政治眼光来做出判断,认为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利益应高于企业的个体利益,企业的社会责任应高于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经济责任。于是,以政治经济计划来指导企业生产经营;不顾主客观条件地“拉郎配”组建企业集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甚至坏孩子受奖励与鞭打快牛等现象大量地涌现。结果,国有企业虽然较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但这是一种被扭曲了的灵活性。在这种“灵活性”的框架里,企业并不尽力努力生产或者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完全放开手脚去努力生产,而是挖空心思设法如何去损害国家利益方便自己,设法打擦边球。企业职工危机意识依然很淡薄,不思主动进取的依赖心态十分严重,总以为自己是国有企业凡事最终都有国家这座靠山。特别是国家、社会依然坚持认为只要是为了维护政府或国家的权威和指令,即使让企业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也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往日惟义为重的伦理观在今日重利轻义观的影响下遭到了严重扭曲。国有企业似乎步入了一个怪圈:国家年年喊放权让利,企业却依然年年亏损,不见起色。
2.放权让利的改革思想无法触及国企业经营的伦理根源,结果造成了更多的“国有企业病”。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后,我国国有企业似乎一扫过去多年的颓势再次焕发出生机与活力。但是,表面的改革并不能根治国企的病症,一味的放权让利更进一步造成了“国有企业病”。首先,放权让利助长了国有企业、特别是其经理层片面求利的思想。一时之间,大家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为了追求个体利益,以企业经理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争承包基数,争分成比率,虚报经营账目,超收多留,歉收却不自补,企业短期行为严重。各个企业想尽办法力图使自己留利增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国有企业出现了“富了和尚穷了庙”的局面。其次,放权让利的改革思想使国有企业不顾资源环境约束,不管企业的长远发展,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结果单个企业的利益增加了,相应地上交国家的利税也增加了,但却留下了一大堆社会问题,这反过来又使国有企业经营艰难。
近十年国企改革非但没有根本实现搞好国企的目标,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国有企业的衰落。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有企业在为GDP增额所做贡献中,其贡献率仅占20%~30%,但其社会资金投入却占社会资金总量的70%,投入产出比率低得惊人;企业的亏损面逐年扩大,亏损额越来越多,到1996年国企净亏损额为130多亿元,亏损面有的地区超过60%;且出现了盈不抵亏的局面,资不抵债的空壳国有企业实际已超过49%;企业信用每况愈下,资金拖欠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停产半停产,濒临破产的为数不少。这一切说明,放权让利的改革思想不能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继续实施下去,势必给国有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要搞好国有企业,我们必须另寻他途,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
三、国企改革的深化:产权伦理观的构建
长期的改革实践证明,要搞好我国的国有企业,决不能仅从表面上进行缝补,而应从较深层次出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明确的产权关系,从而修正长期以来扭曲的义利观。然而,当前中国产权领域中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产权伦理观念缺失、产权伦理失落直接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难以取得成功,使国有企业改革在经济与道德的关系上出现了严重的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
1.国有企业利益失衡。由于缺乏产权伦理意识,我国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所需的现代企业制度还难以真正建立,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因此,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监督不力的客观局限使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陷入多重性的角色之中。角色的多重性与责任的虚无性相结合,利益失衡在所难免。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国家侵占企业利益,企业代替国家办社会,代替国家偿补欠下的社会保障债务,形成一种典型的国有和富余人员的消费性福利侵损实际工作者的创造性福利的局面(古皿,2000);企业侵占个人利益,优秀人才贡献报酬比率严重偏低,沦为企业创造财富的工具,其结果或者是严重损害了优秀人才的积极性,从而逐渐失去创新的冲动和责任感,或者是使一些居于管理阶层的人心态失衡,陷入贪污受贿的境地,这种结果不乏现实实例;国有公利遭到严重侵害,国有资产的大量管理者利用制度缺陷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富了方丈穷了庙”;一些员工利用改革期间自己的特殊身份,大行机会主义等等。公利与私利相互损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局面。
我们知道,经济要发展就要求释放人追求私利的欲望,解放人的欲望。人的欲望激发得好就是财富,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当我们从计划经济模式下挣脱出来的时候,由于缺乏正确的伦理观念的疏导再加上过度主张实用主义,仿效西方高度工业化文明中的伦理取向,使被激活的自利欲望失去了应有的限制和约束。这样,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产权伦理失落就势为必然,利益失衡因此也成为必有之果。
2.国有企业责任失控。对社会经济关系中利益与责任不可分割,有利益自然会有责任。同样,与利益的多维度相对应,责任也是多维度的。这种多维度、多向度的责任集合对企业而言则是通过一系列契约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在这些契约关系中,只要其中哪一个地方出了差错,失去控制,责任主体就会产生责任失控。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产权伦理意识的缺失为企业契约出现问题提供了主观条件。企业责任失控问题因此明显存在。
国有企业的责任失控突出地体现为企业经理的责任失控。一方面,企业经理对国家的责任失控。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国企经理应当依据其所受理的资产状况,对国家、社区、消费者等各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他们也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支配权。如果一切依章行事,这样的安排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缺少一种健全的产权伦理观,缺乏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和尊重的明确意识,而这种缺失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又以一种新的形式被进一步强化。结果,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成了国家的行政机构,企业产权不明晰,产权名为全民所有,实则谁也没有。于是,政府行政干预企业,企业经理难以履行相应的责任,政府回过来也无从判断企业经理对责任的实际履行程度。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与企业经理权利严重脱节,企业经理干好干坏,干少干多,没有评判的合理标准。只要不违法,就足够了。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理对国家的责任不明,不能真正对国有资产的配置及其效率负责,他也就不可能对员工的利益承担真正的责任,从而使企业经理与企业员工责任关系出现了失控。这样,由于两个层次的责任失控,企业经理的经营管理事实上就处于一种无风险状态,这种状态必然会滋生种种弊端。
当然,我们可以说,国有企业的责任失控从根本上来看是一个产权制度安排问题,但实际上当人们普遍还没有确立起一种健全的产权伦理意识,还缺乏一种主观认识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加快国有企业产权伦理观的构建,建立良好的企业产权伦理观是保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关键,同时也是我们未来的努力方向。
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转轨时期重利轻义的伦理取向又成为推动我国企业改革由表及里的根因之一。这种伦理取向更进一步暴露了众多的国有企业的深层问题。因此,构建产权伦理观,从而建立良好的产权制度成为根治我国“国有企业病”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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