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_环境污染论文

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_环境污染论文

论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污染论文,司法论文,鉴定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在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遇有需要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问题时,法院常常指定各级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为案件的鉴定机构。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站,是根据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全国环境监测条例》之规定,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立的,所担负的首要任务是,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服务,但仍是具有强制权的肩负着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任务的政府机构,具有应当的行政职权,这就绝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权性。现行环境监测站分为行政四级。

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占相当比例的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实行排污收费管理。企事业单位为达到少交或不交排污费的目的,采取要么谎报、要么贿赂环境监测人员的办法,已不是什么秘密。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启用一方当事人(环境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多)较为熟知的机构与人员予以鉴定,很可能有失鉴定的公正性。

1 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必要性

独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原则之一,环境损害鉴定也不能例外。现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强力职权性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去职权化司法鉴定改革的精神相违背,极易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丧失独立性,进而影响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这就有必要设置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的机构和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没有级别之分的,环境损害鉴定也如此。但现行环境监测站的行政级别性决定了决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等级性。这与证据法的精神不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没有等级之分的,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等级性与现行的证据制度相矛盾,这就有使得设置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成为必要。

2 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可行性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中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依据。《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公示后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决定》的出台有助于环境监测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行政关系下解脱出来,成立专业性、中立性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从而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现行环境损害鉴定机制的上述行政职权性、行政级别性弊端既决定了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必要性也为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现实基础上的可行性。设立中立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从技术上、理论上判断环境污染健康的损害,为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3 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方式

3.1 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

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2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

目前,国内尚未健全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成因较为复杂,涉及相当多的自然科学门类,因此,有些相关部门及机构不同程度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成因的技术鉴定工作,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有若干个,多头鉴定,五花八门的结论、意见、报告、说明等,最终谁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是合法有效的,采信哪家的鉴定结论,很难判断。为了维护污染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损害领域亟需建立中立性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与服务机构,向政府和法院客观公正地提供环境纠纷仲裁的科学依据。鉴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结论的合法、公正和权威性,应当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成因技术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成因的技术鉴定。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承担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成立后,将逐步实现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3.3设置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主要由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去完成,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严重参差不齐,对及时、有效、公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带来较大难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原则及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因此,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各评估机构自行其是,随意性很大。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是环境民事侵权承担责任根本所在。当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污染损害属不同范畴的,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等,都有资格有权利对污染受损的赔偿数额作出认定。为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3.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

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推向市场化是近年来环境损害鉴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和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深入发展,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将逐年增加。目前,全国成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省市不是很多,现有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种类有:

(1)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机构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目前,在江苏省设有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是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司法鉴定所和扬州天合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两所依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国家计量认证授权项目为准,进行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其它类如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成立绿园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等。

(2)室内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

近年来,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而引起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频频发生,一些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装饰企业和家具生产厂对簿公堂,要求退房、退家具、赔偿装修损失,甚至身体伤害的损失。随着诉讼当事人对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要求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和鉴定的意识日益增长。2004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发布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要求,经审核批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为人民法院室内环境检测方面的司法鉴定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从事涉及室内环境检测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在全国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室内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有:北京市劳保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江苏科永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福建科环室内环境司法鉴定所等。

(3)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

随着沿海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和规模也不断扩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行为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相应鉴定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因此,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正式登记设立。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成立将拓展监测中心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的领域,为司法系统及社会公众提供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将对涉海司法工作以极大的技术支持,充分体现国家级业务中心的权威性。

(4)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

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项目种类齐全、综合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天津市天环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的业务范围有:空气污染鉴定、水污染鉴定、声污染鉴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鉴定、放射性、电磁辐射及光污染鉴定、生态污染鉴定、有机食品污染鉴定、环境保护鉴定、室内环境污染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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