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不断理还乱——近年企业破产问题讨论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近年论文,企业破产论文,理还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88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全国各地破产工作有了一定进展,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由于破产触及旧体制遗留下来的深层次矛盾,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在企业破产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现将近年关于企业破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讨论综述如下。
市场经济的助推器——企业破产的作用
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现象,它对推动企业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在具体论述时,学者们侧重点不同,表述也不尽一致,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企业破产有利于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它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实行破产,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让企业和职工产生忧患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更新产品、开拓创新。这有助于形成和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有利于促进资产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既可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长期存在的“呆帐”、“坏帐”等现象得到解决,又可促进资产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1994年武汉市破产的38户企业全部被优势企业收购,绝大多数收购企业对破产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使企业资产在合理流动中得到了优化配置。
3、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减少银行损失。 企业亏损好像一个“黑洞”,吞噬着国家和人民的财富,银行曾经投入的贷款成了死帐,昔日主管部门对亏损企业所采取的“输血”、“送氧”等办法,没有产生效果,结果是越扭越亏,越亏越大。对这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和银行的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4、有利于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生活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 据统计,各地批准破产的企业基本上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职工生活无着落的特困企业。这些企业职工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企业破产后,职工得到适当安置,生活费也得到妥当解决。这有助于国家的稳定。总之,企业破产,虽然是一件艰难和痛苦的抉择,但实践证明,它对深化我国企业改革,推动资产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职工安置和银行损失——企业破产的难点
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最终确立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破产主要有两大难题:
1、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 是当前制约着我国破产制度普遍实施的关键。破产企业职工中,相当一部分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职业转换困难,特别是一些不发达地区和城镇,本来就业压力就很大,破产职工再就业就更为困难。如何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大多数学者认为,政府有义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但全部由政府包下来是不明智的办法,必须鼓励破产企业职工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地进行分流。如:通过破产与产权转让相结合安置职工;重新组建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企业以增加就业;社会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以调剂分流;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等等。
政府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生活费问题。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担。
2、国有企业破产使银行遭受很大损失, 这是制约我国普遍实施企业破产制度的又一大难题。如何解决国有企业破产后债务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方案。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思路:一是开展债权交易。将债权作为一种商品,推向市场,债权价格由债权变卖方和债权收购方根据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决定,债权交易,既可以降低债权人信贷风险,又可以为新债权人提供重组产权的机会。二是实施部分破产。即将破产企业资产分为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两部分,按照两部分资产分立两家企业,对拥有无效资产的企业实施破产。部分破产,有利于减轻银行负担,促进资产重组,减少失业。
家有家法、行有行规——企业破产应遵循的原则
在现阶段,企业破产不是单纯的市场竞争法则问题,而是一个宏观问题,它涉及国有资产配置、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等问题。搞好企业破产,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部分学者认为,必须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第一,破产试点必须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不能追求形式的“轰轰烈烈”。过分夸大破产机制的作用,以盲动主义做法全面推进,追求形式上的“改革效应”,只会造成极大的社会震荡和经济负面冲击。破产只是一种手段,而不可能成为一种目的。第二,对于亏损企业,其诊治的首选“药方”不是破产方案,而是多种对症下药的救治措施。由于各亏损企业亏损原因不同,亏损程度不同,救治机会不同,因此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产权重组、资产重组、经营重组的多途径新型扭亏方式。第三,对确定作为破产对象的企业,应先作关停处理,同时采取“稳步实施、区别对待、妥善处理”的办法。对破产方案要综合平衡、合理选择,加大破产试点的法制化、规范化力度。
有些学者则从利益调整、外部配套环境等方面提出破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第一,多兼并、少破产。破产有利也有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亏损面积大,夸大破产的作用,容易导致破产风潮的形成,影响国有企业内部机制的改革,加剧社会保障的压力。因此,在国有企业破产上要强调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而达到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第二,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的外部环境。完善《破产法》是企业破产顺利进行的保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建立完善破产机制的前提;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破产机制的基础;企业破产机制的建立还有赖于包括金融体制的深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完善等。第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企业破产是对既存利益格局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搞好企业破产工作,必须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把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放在首要地位,这有利于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国有企业破产要防止国有资产新的流失,要在企业破产各环节上,严格监管,防止欺诈行为的出现。
剪不断、理还乱——实施破产的障碍
企业破产在我国尚属试点阶段,由于破产触及体制的深层次矛盾,加之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在讨论中,学者们各有侧重,或认为某几个问题特别突出,现综合如下:
企业申请破产的标准界定不明确。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实际上,企业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再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是多样的,有些企业虽然负债率高,但仍有一定潜力,对这些企业,能否让它们破产?目前,不少企业钻了这项条款的空子,积极申请破产。
企业产权不清,债权债务关系紊乱。 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对国有企业破产所涉及到的资产评估、债务清偿、土地使用权转让、责任损失、行政划拨等问题,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混乱的担保关系和企业相互欠债,也带来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连带破产和担保株连案件。这些现象增加了企业破产的难度。
企业破产后贷款损失核销困难。 企业破产,银行损失巨大,贷款受偿率低。据湖北省人民银行的调查,清偿率均在7—15%之间。 对贷款损失的核销,一是目前各行所提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总量少,难以弥补破产企业的巨额贷款损失;二是核销报批手续复杂,操作起来很困难,以致大量的企业破产贷款损失仍挂在帐上。
破产费用提取标准不明确。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所欠职工个人工资、福利及安置费等。但对破产费用应占破产财产的多大比例没有规定,这使得有些企业在破产时将职工的退休金和福利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而且数额、比例太大。由于破产时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项费用较多,破产企业可再分配资产相对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中行政干预太多,操作不够规范。 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积极干预企业破产,在破产企业试点选择及实际操作上,有较明显的行政色彩,试点中难以达到依法破产、合法破产要求。在破产企业审批、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处置等方面没有统一法律予以规范,操作起来随意性大,一些主管部门借破产之机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国有资产通过待业救济金、离退休费等形式流向职工个人;二是国有资产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人。低价拍卖破产企业财产,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国有资产因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而大量流失,这种犯罪行为是当前企业改革中值得严重关注的倾向性问题。
产权市场和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育迟缓,破产资产变现难。 由于缺乏权威、公正的评估论证机构和规范的产权交易转让市场,破产企业资产转让往往由政府撮合成交,价值交易趋于随意性,价格难以体现资产价值。还有,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使得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困难。
思想认识上的障碍。 长期以来,许多人对企业破产存在认识“误区”,把破产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现象,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与公有制、按劳分配、职工主人翁地位相背离。在破产实践上,存在着“三怕”,即怕职工闹事、怕影响政绩、怕工作难度大。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影响了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
理还乱、当剪断——解决障碍问题的对策
在如何完善企业破产工作问题上,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的学者侧重认为,新的《破产法》修订后应该尽快实施,使破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现行的《破产法》在实施中出现许多弊端,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新《破产法(草案)》有以下特点:法律范围扩大,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各类企业;在破产案件的程序设计上,规定和解、重整及破产清算三套程序;针对国有企业破产特殊性,作出了特别规定。各级各部门如果能严格按照新破产法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破产,必然会推动我国企业破产顺利进行。
有的学者强调应理顺产权关系,完善破产机制,实现破产财产交易公平。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破产操作系统,其中包括行政管理、社会监督、独立的法院破产庭审、公正权威的破产评估、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规范企业破产的运作。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和公平的公开拍卖市场,破产财产通过市场竞价形成合理的价格,实现破产企业资产迅速变现,提高清偿水平。
有的学者认为,应建立与破产运行相适应的金融环境。金融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企业破产的重要意义。企业长期亏损,挂帐太多,继续存在下去,会使银行造成更大损失,对这部分企业实行破产,有利于减轻银行负担。今后商业银行进行信贷业务要建立信贷风险监督制度,杜绝废债逃债行为发生。人民银行要适当提高呆帐准备金率,简化、规范冲销呆帐损失的手续,充分发挥呆帐准备金的作用。银行要制定合理的考核目标,对破产企业进行并购的企业,银行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还有的学者强调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建议国家成立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全国有关社会保障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建议从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拨出一块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制止政府干预破产案件的审理,保证破产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破产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破产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