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法国奥弗涅地区乡村贵族命运重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乡村论文,贵族论文,命运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6—17世纪被认为是法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重要时期,作为传统社会统治阶层的贵族在这一时期命运如何,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20世纪初,以吕西安·霍米尔和罗兰·穆尼耶为首的传统观点认为,16世纪法国贵族受到价格革命的影响,收入急剧下降,贫困迫使他们出售大量的封地,渐渐丧失了贵族维持声誉和地位的基础,逐步走向衰亡。①然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史学和地理学派的影响下,学者们对贵族进行了大量的区域性研究,发现传统的贵族衰落论有些片面和不准确。例如,让·梅耶尔、默汉德·科尔迪、罗伯特·福斯特等人②利用地方档案,对布列塔尼、诺曼底和图卢兹等地区的贵族进行了考察,发现他们较为顺利地度过了近代早期社会经济变革带来的危机,直到17世纪仍在地方上维持着较为强大的政治、经济权力。20世纪70年代末,让-马里·康斯坦提出“二等贵族”③概念,对贵族内部进行更为细致的分层研究,并将研究视角转向中下层贵族。康斯坦认为,二等贵族才是省区真正的管理者和统治者,他们在近代早期法国基层社会中拥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④康斯坦关于二等贵族的理论得到了当时许多研究者的支持和赞同。⑤鉴于以上学术界的探讨与争论,究竟如何看待近代法国社会经济变革时期贵族的命运,是传统观点认为的衰亡还是后来学者们强调的依然强大?本文将在区域史和分层研究趋势的引领下,以奥弗涅地区为例,重点考察16—17世纪法国贵族的基层——乡村贵族的真实生活状态。
一、价格革命时期的奥弗涅
16—17世纪,欧洲市场经历了普遍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法国在1500—1592年物价增长了10倍。⑥其原因在于:第一,由于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美洲白银在入侵者的掠夺下大量涌入欧洲,货币供应量急增,导致了单位货币购买力的下降。第二,人口增长迅速,使粮食价格以更快的速度上升。法国人口从15世纪末到16世纪上半期一直呈增长趋势,直到16世纪60年代,人口从1000万上升到2000万。⑦在此背景下,法国北部、南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贵族早在14世纪就采取了以货币地租为主的缴纳方式,且地租金额受习惯法保护而维持不变。但在16—17世纪货币含金量急剧下降、价格普遍上涨,货币贬值了3/4以上,⑧导致购买力大大降低,贵族财富也大幅缩减,经济上陷入了危机。然而,并非所有法国贵族都受到了这样的打击,在一些较为偏僻、远离经济潮流的省份,贵族仍维持着实物地租的缴纳方式,因此较少受到货币贬值的不利影响。
一般情况下,研究者们会选取经济较为发达的法国北部和南部地区作为考察对象,因为那里大贵族较为集中,且引领着法国经济的发展趋势,资料也较为丰富,所以研究成果较多。但是,法国不仅仅只有北部和南部地区,还有地域更为广阔的中部高原地带(Massif Central),包括利穆赞大区、奥弗涅大区、南—比利牛斯区的东北部、罗讷—阿尔卑斯区的西北部、朗格多克区的西北部、南部中央区等。虽然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也是法国社会生活演变的重要表征。法国著名历史学家皮埃尔·沙博尼耶在其《别样法国》一书中就强调中部高原地区的不可忽视性。他认为,不管法国境内哪片土地都真实地反映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⑨同时,要深入考察蛰居乡村、地位不高的中下层贵族的生活状态,则更应该选择较为传统保守、乡村地域广阔的中部地区。
本文选取的奥弗涅地区,正是法国中部高原地带的典型代表,高低不平的地势、偏僻的山区、凸起的高原、恶劣的气候等自然条件,使该地区较为封闭保守,因此保留了许多中世纪的传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历史的活化石”⑩。当地领主制发展较为缓慢,贵族们主要生活在乡村,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每年收取固定的实物地租。同时,奥弗涅境内高低起伏的土地、恶劣的气候使该地区不能像平原那样进行大面积的农作物种植,因此较少种植谷物,在经济上主要以畜牧业为主。贵族领主的自领地大多用于经营乳制品农场。从总体上说,以奥弗涅为代表的法国中部高原地区在近代早期几乎还停留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水平上,商品经济发展较为缓慢。不过也正是由于封闭与传统,使当地贵族侥幸地避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没有遭受到像南部、北部地区那样严重的经济打击。同时,奥弗涅乡村贵族还利用价格革命中粮价上涨的趋势,大力购买土地和粮食,重新估价、经营他们的自领地,反而在这场经济变革中获得了较大利益,不仅增加了家族的财产收入,还巩固了他们在乡村中的经济地位。(11)
根据《奥弗涅古老家族手册》(12)的统计,这里有1914个封建贵族家族,其中有6位公爵、123位侯爵、103位伯爵、17位子爵,其他都是拥有男爵、骑士(13)头衔的中下层贵族,占当地贵族总数的87%。如萨勒斯家族(Salers)、埃斯克艾耶家族(Escrailles)、迪耶纳男爵家族(Les Diennes)等,(14)世世代代居住在领地上,与当地其他贵族联姻,缔结附庸关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封建附庸关系网。(15)由此可以看出,当地乡村贵族的数量较为庞大,分布也较广,使奥弗涅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中,萨勒斯家族和埃斯克艾耶家族在16—17世纪的发展历程,见证了法国社会转型时期奥弗涅乡村贵族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整顿租佃
对乡村贵族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贵族领主的土地分为两大块:一部分是自领地,领主拥有实际所有权,一般出租给农户,定期收取租金;另一部分是佃领地,领主拥有名义上的所属权,土地由农民占有和耕种,领主享有向农民征收封建地租的权利。(16)奥弗涅乡村贵族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这两部分,领主租佃是最传统、最重要的收入方式。
奥弗涅西部的萨勒斯家族就是通过整顿租佃保障了家族收入。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的萨勒斯领地包括萨勒斯城(17)及其周边地区,它由3个相邻的堂区组成:圣·保罗(Saint-Paul)、圣·博纳(Saint-Bonnet)和昂格莱(Anglards),共有25个小村庄。(18)13—17世纪,萨勒斯家族成功地繁衍了14代男性继承人,使领地得以代代世袭。
13—14世纪中期,萨勒斯领主常常活跃于土地交易市场,积极购买、交换土地,维持家族经济。(19)14世纪英法百年战争和黑死病的肆虐使萨勒斯领地的经济状况一度进入混乱与停滞,战争和疾病使劳动力大量减少,佃农数量急剧下降,土地荒芜。领主不得不向佃农让步,导致租佃模糊不清,征收不齐。有些租佃、劳役(如车马役、酒役等)不再征收,领主收入随之降低,渐渐无法支撑家族的开支,债务堆积如山,大片领地被迫卖出,萨勒斯家族经济每况愈下。
直到1509年,尼古拉·德·萨勒斯(Nicolas de Salers)接管领地时才有所转机。尼古拉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整顿领主租佃,他和领主法庭的收佃员皮埃尔·勃朗(Pierre Blanc)、记录员吉奥姆·迪尚(Guillaume Duchamp)一起整理了从他母亲凯特琳娜·德·罗什福尔(Catherine de Rochefort)管理这片领地(1477年开始)以来所有的土地租税簿,并依据十四五世纪留下来的资料,编撰出萨勒斯领地上各村庄佃农的详细账簿。同时,尼古拉还建立了一项专门登记簿,记录领地上所有土地的转让和买卖以及佃农应向领主缴纳的土地转移税额。(20)在尼古拉的严格管理下,租佃数额、土地数量和买卖状况都明晰起来,方便了地租的征收,由此萨勒斯领地收取的租佃金额比尼古拉母亲管理时期增长了一倍多。(21)通过这种规范的记载和管理,每块土地都有订立的契约、精确的面积和应交的年贡,这不仅便于地租的征收,还强调了领主权利的合法性。奥弗涅地区一直信奉“没有租约就不是领主”(22)的法则。租约是领主将土地分配给佃农耕种时订立的,它保障了领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佃农缴纳地租的义务,是领主权利的合法凭证,因此尼古拉整理规范土地契约也重塑了领主的威信。
在尼古拉的努力下,萨勒斯领地渐渐走出了颓势,他本人还获得男爵头衔。1530—1540年,萨勒斯领地拥有167户佃农,分布在28个村庄,到1560年则增加到186户。(23)领主的主要收入便来自这些佃农缴纳的地租,1540年佃租收入约为每年1391升的小麦、11,024升黑麦、10,712升荞麦和200里弗尔的现金。(24)每当佃农的土地财产发生变化时,领主便会督促他们到庄园法庭登记有关继承、交换、买卖、赠予等情况。一旦佃农拖欠佃租不交,萨勒斯领主便通过这些记载在法庭上获得合法赔偿。1524年,萨勒斯领主法庭派执法人员让·缪拉(Jean Murat)到阿尔巴尼亚克(Albaniac)整顿土地,征收所有拖欠的佃租,如佃农拒绝缴纳,缪拉则有权替萨勒斯男爵没收佃农土地、收成、牲畜等家产,也可以将佃农直接送进监狱。(25)不过16世纪上半叶,因拖欠地租而入狱的记载较少,只有6项。可以看出,佃农对领主的权威还是比较尊重的,都尽力按时缴纳地租。
马泽罗勒领地(26)的埃斯克艾耶家族也是通过整顿、维持传统领主租佃来保持家族的基本收入。马泽罗勒领主和萨勒斯领主有很多相似之处,都以土地为生,但两个家族的发展历程却十分不同。13—17世纪中期,萨勒斯领地一直掌握在同一个家族手中,而马泽罗勒领地的所属权却变更了6次。13世纪马泽罗勒领地属于小贵族——马泽罗勒家族所有;14世纪中期由于没有男性继承人,领地旁落到其他贵族手中;到16世纪左右,马泽罗勒领地已四分五裂;1573年,残余领地的所有者——玛丽·德·萨勒斯(Marie de Salers)嫁给了当时较为强盛的埃斯克艾耶家族(Escorailles)的私生子(27)——吉奥姆·德·埃斯克艾耶(Guillaume de Escorailles),该家族曾在马泽罗勒领地分裂时占有大片土地,联姻后土地合并起来,吉奥姆成为马泽罗勒的新领主。
从1573年吉奥姆接管马泽罗勒领地到1608年去世,他在整顿领主租佃上花费了大量资金与精力。吉奥姆重建马泽罗勒领地的过程比尼古拉更为艰难,有些土地还需重新购买租佃权和通过司法裁判,佃农也因长期不断变换领主而乘机逃租、抗租。同时,16世纪末马泽罗勒领地遍及15个堂区,(28)吉奥姆还面临佃农过于分散、不利于管理的问题。1580年,吉奥姆通过奥弗涅皇家裁判所和司法总管法庭的授权,重新修订了土地租税簿,对佃农地租和拖欠状况进行全面盘查,仔细核实租佃数额和土地交易记录,并将这些文件按村庄和堂区分装起来。(29)
16世纪末17世纪初,吉奥姆根据修订的土地租税簿籍大力整顿领地租佃,逐个索回欠款。1587年,吉奥姆向索圣纳克堂区(Chaussenac)夏霍村(Charreau)佃农索要拖欠了29年的地租。夏霍村是马泽罗勒领地西北部边境上的一个小村庄,根据当时的土地租税簿记载,有32.6公顷土地、20户佃农,土地分布状况与拖欠租佃金额如下:
“马丁·梅迪耶(Martin Meydieu):拥有土地12.6公顷,拖欠租佃金146里弗尔(livres)、38只鸡、10,975升黑麦、5603升燕麦;曼顿·特桑迪(Mandon Teissandier):拥有土地4.3公顷,拖欠租佃金49里弗尔8苏(30)(sous)、13只鸡、3659升黑麦、1868升燕麦;弗朗索瓦·帕哈纳(Francois Parrana):拥有土地2.6公顷,拖欠租佃金24里弗尔9苏、7只鸡、1830升黑麦、934升燕麦;阿涅·特桑迪(Agnès Tessandier):拥有土地1.1公顷,拖欠租佃金15里弗尔3苏、547升黑麦、205升燕麦;卡莱·迪皮伊(Carlat Dupuy):拥有土地83公亩(31),拖欠租佃金13里弗尔5苏、336升黑麦、143升燕麦;弗朗索瓦·雅洛(Francois Jallaud):拥有土地63公亩,拖欠租佃金10里弗尔9苏、125升黑麦、37升燕麦;让·阿纳伊(Jean Arnail):拥有土地18公亩,拖欠租佃金39升黑麦、8升燕麦……”(32)
从以上材料可以得出,夏霍村佃农拖欠租佃金共368里弗尔10苏、62只鸡、21,762升黑麦、10,881升燕麦。大佃农马丁·梅迪和曼顿·特桑迪几乎占据了村庄一半以上的土地,他们乘马泽罗勒领地几度变更领主的混乱之机,时常拖欠或不交租佃金;有4户佃农拥有2—3公顷土地,生活上基本可以自给自足,他们跟着大佃农一起逃避租佃金;大多数佃农只拥有不到1公顷的土地,难以维持生计,因此无法按时缴纳租佃金。1587年,吉奥姆向领主法庭上诉,要求夏霍村的佃农们偿清拖欠的地租,法庭宣判佃农应立即缴纳。然而以大佃农马丁·梅迪为首的村民仍然拒交,领主法庭力量衰微,无法执行判决。于是吉奥姆上诉到奥里亚克区的初等法院。法院维持领主法庭的判决,并派遣多名执法人员到夏霍村,监督佃农缴纳欠租,如不能偿清,则将他们的财产没收并公开拍卖。通过初等法院的督促执行,拖欠的租佃金渐渐收回。到17世纪初,马泽罗勒领地租佃收入已经达到平均每年88里弗尔10苏的现金、3200升小麦、12,967升黑麦和9296升燕麦。(33)可见,此时期皇室司法机构比传统封建领主法庭更有效,其机制较为完善,人员更为充足,确保了执法力度,领主们也逐渐认识到皇室法庭的作用,转而依靠皇室司法机构来获取支持,这成为16—17世纪乡村贵族经济生活的新特点。
从以上萨勒斯和埃斯克艾耶家族可以看出,奥弗涅乡村贵族对领主租佃金的重视,这是家族最传统、最基础的经济来源,所占比例通常达到总收入的30%以上;同时,征收地租对于维护领主权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扩大自领地
奥弗涅财政档案显示当地乡村贵族收入近四成来自自领地收入,(34)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最大。
尼古拉经营萨勒斯家族财产的另一项关键性措施就是不断集中、扩大自领地。接管萨勒斯领地后,尼古拉很快将目光投向了菲尼亚克·埃斯宾纳索勒地区(Fignac-Espinassolles)。这里地域广阔,草场丰富,且与萨勒斯领地相邻,是扩大自领地的最佳选择。埃斯宾纳索勒村大部分土地为阿纳伊家族(Les Arnail)所有,16世纪初该家族的分裂给尼古拉收购这片土地带来了机会。1510年,里戈·阿纳伊(Rigauld Arnail)和两个侄子热罗德·阿纳伊(Gerauld Arnail)、安东尼·阿纳伊(Anthoine Arnail)决定将他们的财产分开。1510年菲尼亚克·埃斯宾纳索勒地区财产登记簿记录:“……阿纳伊家族土地的归属:从菲尼亚克以北的7公顷土地归里戈·阿纳伊所有;从永库(Joncoux)山区以南的5公顷土地,包括靠近永库的山区牧场归热罗德·阿纳伊所有;其余的6公顷土地归安东尼·阿纳伊所有……”(35)里戈·阿纳伊分到的土地与萨勒斯领地毗邻,于是尼古拉用重金游说里戈与之交换,里戈考虑到土地分割后难以开发和经营,便接受了尼古拉的提议。这7公顷的土地交换成为阿纳伊家族与尼古拉交换土地的催化剂,并带动了该地区其他家族与萨勒斯男爵买卖、交换土地的进程。在接下来的25年里,尼古拉陆陆续续进行了35次土地买卖与交换,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萨勒斯家族的自领地逐渐连成一片,且不断扩大,这样不仅可以整合领地的资源以充分利用,而且便于管理和经营,租金也更为明晰,易于征收。
在集中土地的过程中,尼古拉还致力于合并相邻的牧场,并重组为几个较大的农场,饲养更多奶牛、马匹等,扩大粮食与奶酪的生产量,在粮价上涨的趋势下,获得了更多的租金和财富。萨勒斯领地最大的农场有近5公顷、10—15个雇佣工。(36)尼古拉将这些农场出租给农民,定期收取租金,领主则不再直接参与农场的经营,转而向农户收取固定租金。这样,不论农场的经营状况如何,领主收取的租金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变的,如果农户经营不善,不能按时缴纳租金,领主可以马上收回农场,更换农户,有效地避免了收入上的损失。1520年,尼古拉将菲尼亚克·埃斯宾纳索勒地区的农场租给让尔家族(Les Genre)管理,租约如下:“让·让尔(Jean Genre)承租尼古拉·德·萨勒斯男爵在菲尼亚克·埃斯宾纳索勒地区的农场,租期7年,每年向男爵交纳130里弗尔现金,12肯塔尔奶酪(37),半肯塔尔黄油,10车干草。如果男爵需要,还要承担劳役,一年最多12天。”(38)而该地区此前收取的分散租金仅仅只有合并后的一半。可以看出,尼古拉通过集中土地、合并农场,不仅扩大了家族自领地的范围,还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入。
尼古拉对家族财产的精心筹划使萨勒斯领地从15世纪的衰落中扭转过来,增强了经济实力,重塑了领主的威信。他的经营方式影响了几代继承人,其孙子小弗朗索瓦·德·萨勒斯(39)(Francoise de Sales)继承了爷爷的进取精神,从接任男爵以来就积极购置地产、扩大自领地。在小弗朗索瓦购置地产的过程中,多次利用他人急需偿还债务的机会廉价买进土地。如1568年,小弗朗索瓦用2000里弗尔从萨勒斯商人让·德·拉·波赫特夫人(Jean de la Porte)那里买进马丁纳勒地区22达特(40)的草场。两年后,马丁纳勒地区(Matinal)的农民因急需资金偿还拖欠的债务而出售草场,因此小弗朗索瓦以1000里弗尔的价格就购买到15达特的草场。(41)1572年,奥弗涅山区皇家裁判所没收了隆格维亚勒地区(Longeviale)两位农民的土地以偿清拖欠的租佃金,在市集上拍卖,小弗朗索瓦仅用1850里弗尔就购得了12.3公顷土地(包括9.7公顷的草场和2.6公顷的可耕地)。(42)1568—1575年,小弗朗索瓦在扩大领地上颇费心思,不仅利用债务廉价买入,还在周边收购一些小型农场,将相邻的草场、水源与雇工整合在一起,形成大农场后再高价租出,获得更多的租金。在小弗朗索瓦的不断拓展下,萨勒斯男爵的自领地达到了高峰,家族收入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通过萨勒斯家族几代领主的不断努力,租佃收入稳步增长,男爵自领地范围逐渐扩大,家族经济实力日趋强盛。以下是萨勒斯家族一份完整的收入支出清单(1581—1582年),较为详细地展现出了16世纪晚期家族的经济状况。
1581—1582年萨勒斯家族收入支出清单
一、收入清单
1.自领地收入
(1)奶酪产品的年产量:142.5肯塔尔;黄油产品的年产量:1.5肯塔尔;出售140肯塔尔奶酪产品所获得的总收入:1190里弗尔
(2)出租马丁纳勒山区(Matinal)15达特的草场:51里弗尔
(3)出租圣·保罗农场和夏瓦赫维耶农场(Chaverivière)的部分牧场:12里弗尔
——自领地总收入:1253里弗尔
2.领主地租收入
(1)现金租税:157里弗尔5苏
(2)小麦:14.5塞提(43)(合计754升,价值47里弗尔18苏)
黑麦:249.7塞提(合计2985升,价值515里弗尔12苏)
燕麦:167.5塞提(合计8710升,价值182里弗尔)
(3)65只鸡,329个鸡蛋,3.6公斤蜡;定期向萨勒斯集市出租桌子:2里弗尔11苏
——领主地租总收入:905里弗尔6苏
3.临时收入
(1)土地转移税和土地买卖税:137里弗尔
(2)胜诉后向对方收取的罚金:56里弗尔6苏
——临时总收入:193里弗尔6苏
4.额外收入
(1)获赠的奶酪产品:190里弗尔
(2)获赠的母马和马驹:166里弗尔10苏
(3)De Pomeyrie(不详):300里弗尔
——额外总收入:656里弗尔10苏
二、支出清单:
1.现金支出:
(1)家庭生活支出(包括购买酒、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处理一些家庭事务):1073里弗尔3苏
(2)给母亲路易斯·德·圣-奥莱尔的赡养费:185里弗尔
(3)向路易斯·佩吉尔夫人(Louis Bergier)支付费用(不详):30里弗尔
(4)萨勒斯男爵捐赠给马尔里厄村(Malrieu)修建教堂的费用:3里弗尔14苏
(5)管家和佣人们的薪水(现金):60里弗尔
——总现金支出:1351里弗尔17苏
2.实物支出(男爵家族自己食用或出售总量)
(1)小麦:9.1塞提;黑麦:205.3塞提;燕麦:140.8塞提;鸡:43只;鸡蛋:300个;奶酪:5肯塔尔;蜡:4千克
(2)给管家和佣人们的实物薪水,共11.6塞提黑麦(价值22里弗尔6苏)
3.农民拖欠的地租:
(1)现金:16里弗尔9苏
(2)小麦:0.5塞提;黑麦:1.25塞提;燕麦:0.75塞提;鸡:8只;蜡:0.6千克(44)
从清单中可以看出,1581—1582年萨勒斯家族总收入大于总支出,收支盈余,其中现金净收入达到1633里弗尔19苏。在男爵收入中自领地收入最多,占总收入的42%,主要出租给农民生产、出售奶酪以获得租金。奶酪的价格在近代法国波动幅度不大,一直呈现较为稳定的上涨,所以,尼古拉和小弗朗索瓦都设法购置更多肥沃的草场,发展畜牧业,生产奶酪,这也是奥弗涅地区的特色。其次,萨勒斯家族另一项重要收入是地租,占总收入的30%,以传统的实物形式征收,主要是小麦、黑麦、燕麦等谷物,多为家族自家食用。16世纪末谷物价格猛涨,在法国北部、南部较为发达的地区,以固定现金形式征收地租的贵族遭遇到经济上的危机,而奥弗涅乡村贵族仍保留实物地租的形式挽救了领主的经济收入。
从萨勒斯家族的发展历程和经济生活中可以看出奥弗涅乡村贵族的传统和保守,他们世世代代承袭着以土地为核心的经营模式,竭尽全力地维护领主地租,拓展自领地。在16—17世纪法国社会经济变革中,他们抓住粮食价格上涨、土地价值升高的机遇,增加了财富,提高了家族的经济地位。
四、发展乡村借贷
借贷也是奥弗涅乡村贵族摆脱经济危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粮价开始回落、投资土地不再有吸引力的时候。16世纪末17世纪初,法国宗教战争结束,亨利四世致力于恢复凋敝的农业生产,鼓励开垦荒地,禁止在田间狩猎等,粮食产量逐年增加,粮价上涨趋势也有所转变,土地价值不再攀升,因此奥弗涅乡村贵族的经济活动也有所变化,对扩大自领地的兴趣开始下降。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乡村借贷行业的活跃,特别是在马泽罗勒领地尤为广泛。在埃斯克艾耶家族购买土地和领主租佃权的过程中,债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国习惯法为了防止高利贷横行,禁止私人在债务中索取利息,只有法庭才可以提出利息要求,作为对不偿还欠款的惩罚。一般由法庭调解的利息率是根据皇家法令的最高利率而定,1576年为8.33%,1601年降到6.25%,1665年只有5%。(45)利息率的不断下调,说明原是惩罚性的利息逐渐合法。16—17世纪法国北部和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采用借贷利息,由债务人在借款前向债权人提出利息率,双方协商同意后,债务人写好借据,公证生效。(46)这种有利息的借贷方式形成了近代借贷行业的雏形。但此时,奥弗涅地区还没有实行有息借贷,埃斯克艾耶家族是采用传统的借贷方式。1579年布罗阿(Broha)领主向吉奥姆借款时的借款凭据写道:“1579年7月13日,领主雅克·德·瓦赫耶(Jacques de Varier)以布罗阿以南19公顷农场为担保,向吉奥姆·德·埃斯克艾耶借入2197里弗尔,三年还清。”(47)吉奥姆去世时留下的183份债务借据几乎都是这样写的。可见,此时期奥弗涅乡村贵族是以信任为依据的原始借贷。当地大多数领主间都存在长期的债务往来,其经济利益相互依存,一般债务也是基于信任和耐心、没有利息。
在这种传统的借贷方式中,债权人获利的渠道在于迫使债务人因抵债而低价让出财产,或上诉法庭强行拍卖债务人土地时,债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和价格上的极大优惠。1595年,圣-马丁-瓦尔梅赫堂区(Saint-Martin-Valmeroux)的小领主雅克·德·马尔泽(Jacques de Marze)拖欠吉奥姆500里弗尔8年未还,上诉后,皇家裁判所将雅克的农场判给了吉奥姆,他将农场转手后获得了900里弗尔的收入。(48)可见,从债务中获取的利益远远高出债务本身的价值。1573—1608年,在吉奥姆用于购买土地的30,209里弗尔中,有19,389里弗尔与债务有关,占总花费的64%。(49)但吉奥姆没有把借贷当作投资,只是作为廉价购买土地和租佃权的途径。借贷对象以农民为主,吉奥姆去世时留下183份借据,其中有101份来自农民,占借据总量的55%。(50)吉奥姆一直保持着传统观念,认为借贷是领主与佃农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不是用来牟利,利息只是对违背诺言的一种惩罚。
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吉奥姆的儿子弗朗索瓦接任男爵时,领主观念逐步发生变化,从吉奥姆式的“好领主”转为弗朗索瓦式的“经济人”,采用了借贷利息,并将有偿借贷作为增加家族收入的一种方式。首先,弗朗索瓦改变了借贷对象,由于对农民的借贷受到传统主仆关系的影响,不便收取利息,所以他转而向商人、司法人员等中产阶级放贷,赚取利息。1608年,吉奥姆去世时留下183份借据,总价值约32,580里弗尔。1655年,弗朗索瓦去世时有196份借据,总价值约59,129里弗尔,几乎增长了一倍。将这两代人的借据状况比较分析如表1、表2所示。(51)
表1、表2反映出:首先,农民借贷的比例仍然较高,领主一直是佃农最大的债权人,每年都会借出种子和资金以帮助佃农耕种,在弗朗索瓦掌管领地时期有所降低。其次,1608—1655年贵族借贷数额急剧减少,17世纪由于粮价下跌,弗朗索瓦不再扩大自领地,在他掌管家族期间只有11次土地交换、购置记录,(52)所以他也较少借贷给其他贵族。最后,16世纪晚期,吉奥姆较少借贷给商人、司法人员、皇室税务人员等中产阶级,而且很少属现金借贷;而17世纪,弗朗索瓦则将主要借贷对象转为中产阶级,金额也增长了两倍之多。这里有一份1655年弗朗索瓦去世前几位重要债务人的名单:“1642年,奥里亚克初等法院法官(Juge ordinaire de la cour présidiale d’Aurillac)雅克·德桑列(Jacques Tessendier)欠款1000里弗尔;1644年,萨勒斯商人和执事(Marchand et Consul de Salers)安东尼·索维吉(Anthoine Sauvaige)欠款1300里弗尔;1644年,萨勒斯城律师(Avocat de Salers)雅克·夏哲特(Jacques Chazettes)欠款800里弗尔;1647年,萨勒斯司法长官(Garde des sceaux àSalers)弗朗索瓦·德·容库(Franois de Joncoux)欠款1650里弗尔18苏;1649年,皇室税收官(Receveur royal)安东尼·夏瓦利耶(Anthoine Chevalier)欠款1200里弗尔……”(53)
可以看出,弗朗索瓦是一个非常精明的债权人,他的主要借贷对象是当地的司法人员、税收官和商人等。这些人正处于社会地位逐步上升的阶段,大多有能力偿还借款和利息,向他们提供贷款不仅比较保险、可靠,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能为马泽罗勒领主带来有利的司法权益,在解决纠纷时倾向于领主一方,以此谋得更多利益,并形成良性循环。17世纪随着王权力量的不断加强,皇室司法机构也渐渐渗透到乡村,拥有充足的执法人员,保障了判决的法律效力。弗朗索瓦在索取债务的过程中充分借助司法机构的力量,通过上诉来偿清债务、解决纠纷。1628年,奥里亚克初等法院没收了德黑阿克村(Drinhac)的佃农埃蒂安·贝斯(Estienne Besse)3头奶牛和牛犊、7头绵羊,用来抵消他拖欠弗朗索瓦的240里弗尔。(54)1629年,奥里亚克初等法院关押了昂格莱堂区的加亚尔·康斯坦(Gailhard Constant),因为他拒绝偿还拖欠弗朗索瓦150里弗尔的债务,还判处他50里弗尔罚款。(55)由此可以看出,弗朗索瓦非常善于经营借贷业务,并利用与司法机构的密切关系来保证借贷活动的有效性和盈利性。
弗朗索瓦还在借贷中增加了利息,但他对领地佃农则与父亲吉奥姆一样带着家长式的态度,没有利息。因为佃农是领地的基础,过高的利息不仅不能给领主带来利益,反而会增长他们的反抗情绪。对于贵族和中产阶级较大数额的借款,弗朗索瓦则要求有抵押品和利息,但为了回避习惯法的约束,收取利息的方式较为隐蔽,一般写在借据上的金额要大于实际借出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就是利息。1645年,国王顾问(Conseiller du Roi)让·维塞耶(Jehan Vayssière)向奥弗涅贵族梅克尔男爵(Baron de Mercoeur)借入1600里弗尔,借据上却写要归还1760里弗尔。这在维塞耶写给国王的信件中也提到了:“……在省区,人们不清楚皇家法令规定的利息额度,但他们之间却有着一种‘高利贷式’的还款方式……”(56)1634年,皇家法令规定的还款利率为5.56%,(57)奥弗涅的高利贷利率通常是300%—400%,(58)维塞耶的还款利率为10%,虽然不像高利贷利率那么高,但比国家规定利率几乎高出一倍。1649年,弗朗索瓦将拖欠已久的债务逐个讨回,并收取了11%的利息,当年萨勒斯家族的年收入就增长了40%。可以看出,弗朗索瓦经营借贷业务的收益还是非常丰厚的;同时,弗朗索瓦对借据的管理要比父亲吉奥姆小心谨慎得多,他很少让到期的借据拖欠5年以上,所以借贷收入在马泽罗勒领主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大。
17世纪,奥弗涅地区定期利息还未像经济较为发达的北部、南部省份那样通行,但以马泽罗勒领主为代表的借贷活动则反映出,将现金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以增加家族收入的方式,在法国中部乡村贵族中的扩展。
综上所述,通过萨勒斯家族和马泽罗勒领主在16—17世纪的发展历程,反映出奥弗涅乡村贵族的生活特性。由于当地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恶劣,交通不便,他们一直保持着中世纪以来的传统生活方式,依赖土地为生,经营实物地租,扩大自领地范围;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当地乡村贵族还发展借贷行业作为增加家族财富的方式。由此可见,在价格革命的影响下,以奥弗涅地区为代表的法国中部地区乡村贵族通过强化看似传统的经营方式,积极地应对了近代早期的社会经济变革,牢牢地掌握着土地和粮食,较为顺利地度过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危机,维护了贵族的经济优势和地位,所以并没有出现衰亡的迹象。因此,本文在贵族衰落的总体观下,提出法国中部奥弗涅地区的特例,虽然不能代表整个贵族阶层的发展趋势,但反映出该时期贵族命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注释:
①吕西安·霍米尔:《凯瑟琳·德·美第奇的王国》(Lucien Romier,Le royaum de Catherine de Medici),巴黎1922年版,第247页;罗兰·穆尼耶:《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时期的卖官鬻爵》(Roland Mousnier,La vénalité des offices sous Henir,Ⅳ et Louis ⅩⅢ),鲁昂1945年版,第216页。
②让·梅耶尔:《18世纪的布列塔尼贵族》(Jean Meyer,La noblesse bretonne au ⅩⅤⅢe siècle),巴黎1972年版;默汉德·科尔迪:《17—18世纪的巴约地区》(Mohammed El Kordi,Bayeux aux ⅩⅤⅡe et ⅩⅤⅢe siècle),巴黎1970年版;罗伯特·福斯特:《18世纪的图卢兹贵族》(Robert Forster,The Nobility of Toulous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马里兰1960年版。
③让-马里·康斯坦:《17世纪上半叶法国的重要政治群体——二等贵族》(Jean-Marie Constant,“Un groupe socio-politique stratégique dans la France de la première moitiédu ⅩⅤⅡ e siècle:La noblesse seconde”),菲利普·孔塔米纳主编:《国家与贵族》(Philippe Contamine,ed.,tat et Aristocraties),巴黎高等师范学院1989年版,第279—304页。康斯坦所指的“二等贵族”是指古老的世袭家族,他们拥有侯爵、伯爵、子爵或男爵的头衔,其排位低于亲王、公爵等大贵族。
④让-马里·康斯坦:《1667年贵族审判与博斯地区的领主》(Jean-Marie Constant,“L’enqute de noblesse de 1667 et les seigneurs de Beauce”),《近现代史期刊》(Revue d’histoire moderne et contemporaine)1974年第21期;《吉斯家族》(Les Guise),巴黎1984年版。
⑤康斯坦“二等贵族”理论的主要支持者有:洛朗·布尔坎:《16—17世纪香槟地区的二等贵族与权力》(Laurent Bourquin, Noblesse seconde et pouvoir en Champagne aux ⅩⅤⅠe et ⅩⅤⅡe siècles),巴黎1994年版;米歇尔·卡桑:《宗教战争时期的利穆赞(1530—1635年前后)》(Michel Cassan,Le temps de guerres de religion:Le cas du Limousin,vers 1530-1635),巴黎1996年版;尼古拉·勒鲁:《16世纪的地方精英与皇室机构:以图雷纳贵族为例》(Nicolas Le Roux,“Elites locales et service de la couronne au XVIe siècle:L’exemple de la noblesse de la Touraine”),尚塔尔·格雷尔和阿诺·拉米埃·德·丰塔尼耶主编:《二等贵族》(Chantal Grell and Arnaud Ramière de Fontanier,eds.,Le Second Ordre,L’idéal nobiliaire:Hommage à Ellery Schalk),巴黎1999年版。
⑥M.M.波斯坦等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1页。
⑦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朗格多克的农民》(Emmanuel Le Roy Ladurie,Les paysans de Languedoc),巴黎1966年版,第96页。
⑧马克·布洛赫著,余中先、张朋浩、车耳译,《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1页。
⑨皮埃尔·沙博尼耶:《别样法国》(Pierre Charbonnier,Une autre France),克莱蒙费朗1980年版,第3页。
⑩皮埃尔·沙博尼耶:《别样法国》,第21页。
(11)当然,在这场经济大变革中,也有部分乡村贵族固守习惯法的禁锢,不愿从事经济活动,贵族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逐渐衰亡下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有不少。如加斯通·鲁普内尔:《17世纪的城市与乡村:第戎地区人口研究》(Gaston Roupnel,La ville et la campagne au ⅩⅤⅡe siècle:etude sur les populations du pays dijonnais),巴黎1955年版;保罗·拉沃:《农业与农民:16世纪上普瓦图地区的土地变革》(Paul Raveau,L’agriculture et les classes paysannes:Ia transformation de la propriété dans le Haut Poitou au ⅩⅤⅠe siècle),巴黎1926年版;皮埃尔·德·韦西埃:《法国旧制度下的乡村绅士》(Pierre de Vaissière, Gentilshommes campagnards de l’ancienne France),巴黎1903年版。
(12)安布瓦兹·塔迪厄:《奥弗涅古老家族手册》(Ambroise Tardieu,Dictionnaire des Anciennes Familles de l’Auvergne),慕兰1884年版,第5页。
(13)这一点与英国不同,英国的男爵是最底层的贵族,骑士和骑士侍从则只能算乡绅,不属于贵族阶层。在英国,拥有土地财产的人便可合法地得到骑士称号,因此骑士制度在英国是一种财政制度,而不是以世袭为基础的等级。由此,用马克·布洛赫的观点来说,“英国的贵族等级总体上与其说是一个‘法定的’等级,倒不如说是一个‘社会的’等级”。但是,在法国骑士从事贵族传统的军事职业,拥有荣誉和头衔,其权力和称号都享有世袭特权,且拥有一定的土地和财产,所以法国史学界将骑士划在贵族范畴中。
(14)勒内·蒙布斯:《奥弗涅山区的封建等级》(René Monboisse,L’ordre féodal desmontagnes d’Auvergne’),奥里亚克1966年版,第136—138页。
(15)勒内·蒙布斯:《奥弗涅山区的封建等级》,第140页。
(16)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译:《封建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1页。
(17)中世纪的萨勒斯城严格来说还不能称为“城”,只是围绕领主城堡的佃农聚居地,商品交换程度也不高。
(18)德拉卢:《康达勒省历史与统计数据手册》(Delalo,Dictionnaire historique et statistique du Cantal)第5卷,奥里亚克1852—1857年版,第201—202页。
(19)1301—1350年期间,在萨勒斯城、圣·保罗、圣·博纳和昂格莱堂区的102份土地购买、交换合约中,有98份与萨勒斯家族有关,主要是向下层附庸小领主手中购买与萨勒斯相邻的土地,以及当地的租税权和司法审判权,可以看出萨勒斯领主们都努力地经营着自己的地产。资料来源于埃米尔·埃梅:《康达勒省地形手册》(Emile Amé,Dictionnaire topographique du département du Cantal),巴黎1897年版,第32页。
(20)约瑟夫·吉普隆:《奥弗涅地区自领地研究》(Joseph Gipoulon,Etude sur l’allodialité en Auvergne),蒙吕松1903年版,第77—101页。
(21)约瑟夫·吉普隆:《奥弗涅地区自领地研究》,第126页。
(22)米歇尔·莱马里:《上奥弗涅自领地重要性的衰退》(Michel Leymarie,“La faible importance des alleus en Haute Auvergne révélée par le centième denier”),《法国大革命史年鉴》(Annales historique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1977年第1期,第429—435页。
(23)让-约瑟夫·德·布里厄德:《奥弗涅山区政治经济观察》(Jean-Joseph de Brieude,Observations économiques et politiques sur la chaine des montagnes ci-devant appelées d’Auvergne),巴黎1802年版,第282页。
(24)让-约瑟夫·德·布里厄德:《奥弗涅山区政治经济观察》,第301—303页。
(25)吉奥姆-米歇尔·沙布罗尔:《奥弗涅地区的民风民俗》(Guillaume-Michel Chabrol,Coutumes généraleset locales de la province d’Auvergne)第1卷,里奥姆1784年版,第111—116页。
(26)马泽罗勒领地处于奥里亚克地区(Mauriac)的熔岩高原上,向西延伸到上奥弗涅的火山区,直到多尔多涅(Dordogne)。
(27)弗朗索瓦·德·埃斯克艾耶有合法的婚生子——小弗朗索瓦·德·埃斯克艾耶,后来继承了埃斯克艾耶领地。
(28)让-巴蒂斯特·布耶:《奥弗涅贵族》(Jean-Baptiste Bouillet,Nobiliaire d’Auvergne)第3卷,克莱蒙费朗1846年版,第121页。
(29)让-巴蒂斯特·布耶:《奥弗涅贵族》第3卷,第102页。
(30)1里弗尔=20苏。
(31)1公顷=100公亩。
(32)康达勒地区档案:F系列,编号118,索圣纳克堂区,1587年(A.D.Cantal,Série F.118,Chaussenac,1587)。
(33)莱昂斯·布伊苏:《上奥弗涅乡村生活研究——16世纪的奥里亚克》(Léonce Bouyssou,“Etude sur la vie rurale en Haute Auvergne.La région d’Aurillac au XVIe siècle”),《上奥弗涅地区期刊》(Revue de la Haute Auvergne)1942年第5期,第336页。
(34)让-约瑟夫·德·布里厄德:《奥弗涅山区政治经济观察》,第215—220页。
(35)弗朗索瓦·米歇尔·西斯提埃赫-缪拉:《奥弗涅山区商业与农业评论》(Franois Michel Sistrieres-Murat,Essai sur le commerce et l’agriculture particulier au pays de montagnes d’Auvergne),巴黎1774年版,第25页。
(36)让-约瑟夫·德·布里厄德:《奥弗涅山区政治经济观察》,第342页。
(37)肯塔尔(quintal)是当时奶酪的计量单位,1肯塔尔相当于现在的48.95千克。
(38)弗朗索瓦·米歇尔·西斯提埃赫-缪拉:《奥弗涅山区商业与农业评论》,第59页。
(39)小弗朗索瓦·德·萨勒斯在1536—1565年继任萨勒斯男爵。
(40)达特(ttes d’herbage)是衡量草场肥沃程度的面积单位,以在夏天够喂养一头奶牛和它的小牛犊的草量为单位,表现了每公顷草地的价值。
(41)安德烈·费尔:《中央高原地区——传统农民与农业经济》(André Fel,Les hautes terres du Massif Central.tradition paysanne etéconomie agricole),巴黎1962年版,第208页。
(42)安德烈·费尔:《中央高原地区——传统农民与农业经济》,第256页。
(43)1塞提(setiers)大约是52升。
(44)康达勒地区档案:C系列,编号112,1582年的萨勒斯领地收入(A.D.Cantal,Série C.112,Salers 1582:Recette de la terre de Salers)。
(45)G.J.卡瓦诺:《法国贵族、特权与赋税》(G.J.Cavanaugh,“Nobles,Privileges,and Taxes in France:A Revision Reviewed”),《法国历史研究》(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1974年第8期,第681—683页。
(46)皮埃尔·德永:《亚眠——17世纪城市社会研究》(Pierre Deyon,Amiens,capitale provinciale,Etude sur la sociétéurbaine au ⅩⅤⅡe siècle),巴黎1967年版,第187页;G.E.法尔格罗勒:《上朗格多克地区的借贷业务》(G.E.Falguerolles,“Opérations de crédit en Haut-Languedoc”),《乡村研究》(études rurales)1963年第9期,第53—54页;米歇尔·菲利波诺:《巴黎市郊的乡村生活》(Michel Philipponneau,La vie rurale de la banlieue parisienne),巴黎1956年版,第92页。
(47)康达勒地区档案:F系列,编号118,布罗阿,1579年(A.D.Cantal,Série F.118,Broha,1579)。
(48)让-约瑟夫·德·布里厄德:《奥弗涅山区政治经济观察》,第451页。
(49)安德烈·费尔:《中央高原地区——传统农民与农业经济》,第172页。
(50)安德烈·费尔:《中央高原地区——传统农民与农业经济》,第148页。
(51)让-巴蒂斯特·布耶:《奥弗涅贵族》第3卷,第147—150页。
(52)米歇尔·莱马里:《17世纪圣-弗洛高原的土地与开发》(Michel Leymarie,“La propriété et l’exploitation foncières au ⅩⅤⅡe siècle dans la Planèze de Saint-Flour”),《上奥弗涅地区期刊》(Revue de la Haute Auvergne)1965年第1期,第482—486页。
(53)米歇尔·莱马里:《上奥弗涅地区的领主租佃》(Michel Leymarie,“Les redevances foncières seigneuriales en Haute Auvergne”),《法国大革命史年鉴》1968年第4期,第311—315页。
(54)贝尔纳·施纳贝尔:《17世纪的利息——借贷文书史》(Bernard Schnapper,Les rentes au ⅩⅦe siècle,histoire d’un instrument de crédit),巴黎1957年版,第215—219页。
(55)贝尔纳·施纳贝尔:《17世纪的利息——借贷文书史》,第223页。
(56)康达勒地区档案:C系列,编号108(A.D.Cantal,Série C.108)。
(57)G.J.卡瓦诺:《法国贵族、特权与赋税》,第682页。
(58)米歇尔·莱马里:《利穆赞地区的领主地租与产物》(Michel Leymarie,“Rentes seigneuriales et produit des seigneuries en Limousin”),《法国大革命史年鉴》1968年第6期,第3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