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意识的调控策略--民族意识及其调控研究的第四部分_社会因素论文

民族意识的调控策略--民族意识及其调控研究的第四部分_社会因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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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探讨了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的方针和策略。基本内容是:确立人民利益原则,通过四个观念和四项指标,把稳良性调控的大方向;运用国家机器,全面启动社会调控系统,构成疏而不漏的调控网络;此外,针对中心环节的协调与控制,分析了应当理顺的两种形态三个方面的纵横关系,和必须抓紧抓好的重、难、热三个要点;最后,还指出了进行民族意识以外的社会因素调控所需把握的两种辩证关系,强调促进民族意识调控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调控方略 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 人民利益原则 国家 社会调控系统 协调 控制 良性循环

所谓调控,即协调与控制;所谓方略,即方针与谋略。民族意识的调控方略,讨论的是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这种调控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对民族意识的调控,一层是通过民族意识对社会进行调控。

对民族意识的调控,就是利用有效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民族意识内部因素的排列组合,促成或改变其主观能动性的某种倾向或趋势;通过民族意识进行社会调控,则是把握民族意识主观能动性的倾向与力度,因势利导,干预民族问题的演变和民族社会的发展。

民族意识调控的性质如何,最终还得通过社会效果来体现。社会效果好,就是良性调控,反之即是恶性调控。探讨民族意识的调控方略,实质上是探讨如何实现良性调控。

一、确立人民利益原则,通过四个观念和四项指标,把稳调控的大方向

追求民族意识的良性调控,目的在于妥善解决民族问题。民族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种转换生成现象,在本质上仍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因此,民族意识调控的目标必须与社会总问题的解决目标保持高度一致。社会总问题从根本上牵涉社会利害关系,妥善解决社会总问题就是要在根本上保护人民利益。因此,必须确立人民利益原则以统帅调控方略。

人民利益与社会关系相应,有一个多层多维的网状结构。在根本利益的总纲之下,还有大大小小的利益之网。反映在民族意识领域内,就表现为不同层面的民族利益。因此,人民利益原则还进一步要求协调不同范畴的民族利益关系,维护不同民族相对独立的具体而正当的民族利益。

将人民利益原则与民族意识的系统结构相联系,可以在民族意识的两种形态中分别找到两个层面的“准则观念”。具体形态的两个层面是:自我层,概称“民族自尊观念”;超我层,概称“民族平等观念”。抽象形态的两个层面是:爱国层,概称“爱国主义观念”;超国层,概称“国际主义观念”。

自我层,以具体民族自我意识中的认同倾向为基础,以对本民族的感情为纽带,以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自强精神为支柱,在对本民族社会地位、共同利益的关切与维护中表达出来,具体而实在地体现了人民利益原则的最低标准。

超我层,以具体族际非我意识中的认同因素为基础,是民族自尊观念的族际扩展和道德升华。它强调民族不分大小贫富,应该一律平等。在民族交往过程中,主张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以求共同进步和繁荣。在对自我及非我间各种利害关系的正当协调与公平处理中表达出来,具体体现了人民利益原则的崇高指向。

爱国层,以抽象民族意识领域内凝聚的对祖国的真挚感情为基础,强调祖国是各民族共同的和睦家庭,祖国利益是国内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主张以国家意识统帅具体民族意识,以民族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由于它与民族国家实体相对应,因而往往是民族国家民族意识调控中的纲领性观念。

超国层,是爱国主义和民族平等观念的升华。它反对国际关系中的霸权、侵略、压迫、剥削,主张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顺应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经济要繁荣、生活要提高的人民利益要求。这样的观念倾向于人民利益原则的最高境界。

这四个层面的观念,为民族意识调控的实践确立了一道意识基准线。凡与此线相符者,即符合人民利益原则,在调控中应当弘扬、振奋、坚持;凡与此线相悖者,即违反人民利益原则,在调控中应当抑制、化解、消除。

将视野扩展到整个民族社会,可以发现这条基准线上的民族意识观念都以民族社会机体的凝聚力即民族凝聚力为基础。任何民族凝聚力都是该范畴民族利益同根性的具体表现,是民族共同利益的结晶。

对于民族凝聚力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笔者认为,把它看成民族系统的综合结构功能是比较切实的。这种观点的首倡者孙友忠指出民族系统内部又分成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日常关系与文化关系四个子系统,并提出了与这些子系统相应的反映民族凝聚力的四项指标。即:经济依存度、政治参与度、人际和谐度与文化认同度。①这四项指标越高,表明民族凝聚力越强,亦表明该范畴的人民利益越得到良好的维护。因此,在调控中应当努力提高这四项指标的综合指数。

把反映民族凝聚力的四项指标与民族意识基准线的四个观念联在一起,可以构成一条沟通民族意识内外关系的回路:四项指标的综合增长,作用于民族意识,有利于四个观念的凝固与升华;四个观念正常运化,作用于民族社会,又有助于四项指标综合指数的稳定与提高。只要形成了这样的循环,就体现了民族意识调控的人民利益原则,也就把稳了良性调控的大方向。

二、运用国家机器,全面启动社会调控系统,构成疏而不漏的调控网络

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是一项多因连动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必须由一种能够对全社会进行系统干预的权力机构来主持。这个机构就是国家。

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国家机构是由专门从事管理他人的特殊的人来行使权力的;这个机构按领土标志组成,具有特殊的暴力强制工具,特殊的物质基金。国家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独立性,不依附于国内国外其他任何权力。在本国范围要施及全体社会成员和所有社会组织,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组织调控力。

客观地说,除国家以外,任何一种社会势力都有可能对民族意识发生一定的影响,或者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民族意识调控。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势力,凡不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对民族意识的调控都不可能是彻底的,只能是局部的、零散的、不系统的。因而在整体上不是造成失调就是造成失控,极易引出恶性调控的客观后果。因此,要彻底实现良性调控,必须开动国家机器,由国家总揽调控大权。

国家实施民族意识调控的最直接形式,就是制定并实施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法律。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国家为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发展目标而制定的一定时期的行为准则。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则是国家民族政策的凝固与升华。相对而言,政策具有针对性强、适用期短、不稳定因素较多等特点,法律则是稳定性大、严肃性强、权威性高;政策在实践中比较灵活机动,对社会主要起指导作用;法律在执行中比较规范刻板,对社会主要起强制作用。因此,在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调控中,政策的功能偏重于协调,法律的功能偏重于控制。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是调与控的辩证统一。

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在国家的政策法律总体系中,仅处在具体部门的政策和法规的位置,而民族意识调控却是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涉及全社会的调控。因此,仅靠民族政策与民族法来进行民族意识调控还远远不够②。要想彻底实现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牵涉到社会民族性和非民族性任何领域的)良性调控,必须更进一步发挥国家政策法律的总体威力,充分启动社会的三大调控系统,即:经济关系、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这三个系统。

启动经济关系调控系统,就是通过国家经济战略布署以及具体经济政策和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促进民族体系中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过程中彼此合作或相互交叉的程度。这是促进民族凝聚力增强的最根本的途径,也是间接促进民族意识优化组合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及增加62个援藏经济项目等等措施,无一不对相应范畴的民族存在乃至民族意识的运化发生了强烈的影响。

启动政治制度的调控系统,就是通过国家的政治设制以及关于政治生活的政策和法规,对社会政治生活进行调控,增加民族成员对公共事务或民族社会体的管理运作的了解与影响的可能性。这又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促进民族意识优化组合的一条重要途径。政治设制对民族存在和民族意识影响之大,可从前苏联的联邦制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作用中得到证明。近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一国两制”方案的出台,对中华民族社会的强烈影响更是世人共知。

启动意识形态的调控系统,则是通过国家政策、法律对文化意识领域的调控,促进民族成员在价值取向、民族理想、思维方式、艺术审美等方面的共享程度。这是通过相关因素调控民族意识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一条重要途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宗教与教育。宗教作为一种陈腐的意识形态,对民族意识的影响往往比较消极,有时甚至会很恶劣;现代教育是传播文化、沟通观念的手段,对提高民族素质、优化民族意识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文化意识领域的许多因素,如风俗、道德、礼仪、时尚、理想、艺术、新闻、舆论……等等,都可能起到一种非正式或非制度化的约制作用,在民族意识调控中亦不可忽视。

全面启动社会调控系统,配合关于民族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已构成国家进行民族意识调控的基本网络。这个网络加上人民利益原则,即可实现民族意识调控的最佳状态。这个状态就是国家调控与人民调控的高度统一──是国家对民族意识的调控变为各族人民的自我调控③,是国家通过民族意识进行的调控变为人民对民族社会的自觉调控──是最合理的协调,是最有效的控制。

三、对民族意识的协调,要全面理顺两种形态三个方面的纵横关系

1、在具体民族意识领域,既要协调民族自我意识内部的各种关系,又要协调“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各种关系

民族自我意识内部,由于民族成员的社会地位、政治立场、宗教信仰……乃至家庭、年龄、性别等等个体与群体的差异,对具体民族存在的知识观念和对具体民族问题的意向观念都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差异,较为明显地表现为民族意愿或民族感情上的不一致性。在这种不一致性或者说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统一,才构成民族自我意识的决策观念。这个统一过程,必然存在着淡化与强调的选择。对民族自我意识的协调,就是要把握住这一选择过程,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消除或化解代表个人和小集团私利的欲念对族内大众观念的影响,促成以正直、善良、朴实的民族大众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族内各阶层民族意愿的联合,使民族自我意识的决策观念强调出“民族自尊”的性质,从而达到人民利益原则的“自我层”标准。

民族自我意识与非我意识之间,或者说,不同的民族自我意识之间,除了利益观念的差距外,还往往由于民族文化的差异造成意识观念上的差异,进而生成误解、偏见,造成歧视、隔阂。有的由于历史的原因,相互猜忌、相互敌视;有的由于现实的原因,相互对立、相互冲突。因此,对民族自我意识之间的协调,就是要化解相互间的误会,消除各种对立情绪,促进沟通与理解,强调各族人民相通的善良本性,强调相通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强调共同的利益基础,培养族际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共进的风气,使族际意识的决策观念达到人民利益原则的“超我层”标准。

2、在抽象民族意识领域,既要协调民族观内部的矛盾关系,又要协调民族观之间的对立关系

任何阶级和社会集团的民族观内部,都存在着一般理论和实践准则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双方的创立与制订程序不一样,功能结构不一样,以及发展规律不一样。因而往往表现为具体观点和功能作用上的对立与脱节。进行民族观内部的协调,就是要改变这种对立与脱节的现象。我国当代民族实践中,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民族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因素也是很明显的。表现在民族识别上,理论无法函盖实践,理论落后于政策;表现在民族区域自治上,法律制度不健全,法规落后于理论;④表现在当前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旧的民族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特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自然失效,新的替代政策久久未能出台,在某些改革政策“一刀切”的作用下,一些少数民族被排除在“先富裕起来”的行列之外,随着“马太效应”的形成,拉大了与先进发达的地区的差距。⑤而我们的民族理论学界却在为该不该提“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发生分歧⑥……进行民族观内部的协调,就得深入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方面的系统研究,努力协调三边关系,使之成为一个合谐的有机体。

不同阶级、不同社会集团的民族观,自然是相互对立的。进行民族观之间的协调,主要是理顺相互间的排列结合,使之在良性组合的基础上实现整个社会民族观的优化统一。具体说来,就是让代表人民大众的劳动阶级的民族观处于抽象民族意识的主导位置,尽可能降低以至消除剥削阶级民族观在抽象民族意识中的影响,从而使社会民族观的整体系统倾向人民利益原则的最高境界。

3、在具体与抽象两种民族意识的形态之间,主要是协调民族观与民族自我意识的关系

民族观是抽象民族意识的结晶,民族自我意识是具体民族意识的核心。因此,民族观与民族自我意识的关系是两种民族意识形态关系的中轴。协调好这条关系,就在本质上协调好了两种形态之间关系。

任何民族自我意识都包含着各种民族的不同因素,任何民族观都必须在不同的民族自我意识中起着一定的引导作用。协调民族观与民族自我意识的关系,就是要在具体民族自我意识内部,实现引导因素组合的优化及其与被引导因素之间关系的合谐。

从国家民族意识调控的角度来看,就是要进行爱国主义民族观的教育,优化国家观念与各族自我意识的关系。

国家与民族是辩证统一的。民族是国家实体的社会基础,国家是民族社会的上层建筑。当国家代表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各族人民的国家观念与祖国意识相统一,并以爱国主义和具体民族感情为纽带,实现国家观念与各族自我意识的高度统一。当国家不代表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只代表某一民族或某一阶级少数人的私利,各族人民的国家观念与祖国意识必然分离,民族自我意识也就不会与国家观念相统一。

因此,关键在于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国家与各民族根本利益的统一促进国家观念与各族自我意识的统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做好更广泛的协调,促进民族意识两种形态之间的关系合谐统一,趋优运化。

四、对民族意识的控制,必须抓紧抓好三个要点

重点:对大民族意识的控制

大民族人多势众,自我意识和非我意识在整个社会民族意识域里“块头大,分量重”,任何多民族国家民族意识控制的战略重点,都在对大民族意识的控制。

控制大民族意识,就是要克服大民族意识中的消极因素,防止这些因素对民族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种消极因素,在大民族的自我意识中,往往表现为一种或浓或淡的民族优越感;在大民族的非我意识中,则表现为对其他小民族的忽视、歧视倾向。

大民族意识中的自我优越与非我歧视两种倾向,以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客观基础,因而有较强的再生能力。即便是在推翻剥削制度以后,也会伴随着大小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因素而时有浮泛。

大民族意识的消极因素被人们准确地概括为“大民族主义”。任何大民族主义都必然会造成对小民族利益的伤害,从而必然引起小民族的反感,造成摩擦、冲突,严重者会给各族人民带来动荡与灾难。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大民族主义,努力在大民族意识中倡导平等互助的民族观。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对大民族意识的良性控制,才能从战略上保证国家民族意识控制的良性大势。

难点:对小民族意识的控制

小民族意识中的消极因素,核心是被曲扭的民族自尊观念。对小民族意识的良性控制,既要保护小民族的民族自尊观念,又要消除历史造成的这种观念的曲扭性。这就是困难之所在。

小民族的民族自尊观念,在大民族主义的压迫下,曲扭裂变为民族自卑倾向。这种倾向严重压抑着小民族的自强精神,同时,很容易转化为与民族自尊相切相反的民族利己倾向。再跟其他民族偏见结合,就会形成自我封闭、盲目排外的心理定势。

小民族与大民族之分,具有相对的国别性。此国的某一小民族也许是彼国的大民族。这些跨境民族中,“小”民族对所居国家的认同倾向往往会受境外因素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小民族意识中的消极因素往往更为活跃、更为敏感,有时甚至会将国家机构中的官僚主义以及社会风气中的败坏现象都视为“大民族主义”,从而形成民族性的反感,掀起偏激的小民族意识流。这种意识流一旦与民族国家的敌对势力相结合,就会形成分离主义的恶浪。

因此,在控制大民族意识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控制小民族意识的工作,甚至在大民族意识控制已取得良好效果的时期,也不能放松对小民族意识的控制。只是,在控制小民族意识的工作中,更需要强调掌握分寸,严格区别正常的民族自尊观念和这种观念的曲扭因素。既要正确坚持人民利益原则的崇高导向,更要彻底体现人民利益原则的最低标准。只有不折不扣、不偏不倚,才能恰到好处控制难点。

热点:对民族问题生成条件的控制

民族意识的热点,往往是对社会问题热点的反映。任何民族意识热点的形成,都意味着与这个热点相对应的社会原型问题即将或正在转换生成民族问题。因此,对民族意识热点的控制贵在及时抓住转换之机,趁热打铁。

任何社会问题成为热点,都与相应社会领域的利害冲突相关。因此,对聚焦于这些热点的民族意识的控制,更要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在这里,坚持人民利益原则的关键,在于辨别问题属性转换与人民利益的关系。如果这种转换将给人民利益带来危害,就应当及时揭示问题的社会本质,制止民族意识中的盲动情绪,中断民族范畴各种迷茫观念的相互感染,降低民族意识的“热度”,以保证问题在原型范畴解决。如果人民利益要求实现这个转换,就应当激励民族热情,迅速掀起民族意识的热浪,调动全民族的积极因素,对人民利益进行切实的维护。

对民族意识热点的控制,除了及时之外,还必须强调准确,即准确掌握人民利益原则。任何社会问题成为热点,都有其尖锐复杂的矛盾内涵。尤其是成为民族意识热点的问题,这种矛盾关系还会复杂得多。要在这种情况下准确把握人民利益原则,必须冷静分析这些矛盾,准确把握这些矛盾,正确理解人民根本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当这些利益关系不能统一的时候,必须果断地牺牲眼前利益以维护长远利益,牺牲局部利益以维护整体利益,牺牲枝节利益以维护根本利益。只有及时抓住关键,准确把握原则,才能有效控制热点。

五、对民族意识以外且与民族意识相关的社会因素的调控,要正确把握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促进良性循环

第一方面,正确把握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的关系,切实做好对民族存在的调控工作

民族意识的主观能动性,是民族意识调控方略的重要原理之一。“方略”根据这种原理,确定调控的第二层含义为:通过民族意识对民族社会进行调控。这第二层含义,是民族意识调控方略的目的所在。没有这一层,民族意识调控也就不成其为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没有这一层,民族意识调控方略也就失去了施行的意义。因此,必须抓好这一环,切实保障“方略”的全面实现。

通过民族意识对民族存在进行调控,首先必须确保民族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合理的、有效的调控,确保这种主观能动性是积极的、健康的、因而已臻优化了精神力量。同时,必须明确民族存在的人和物的因素的历史与现实的种种状态,明确需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社会本质,明确这类社会问题的运化规律,明确具体民族社会的历史发展趋势。只有既确保主观能动性的优良本质,又明确客观规律及其现实态势,才有可能实现主客观的完美结合,才可能对民族存在进行良性调控。

对民族存在进行良性调控,涉及面自然很广,但归根结底,总是要解决民族社会的现实问题,促进民族人口质量和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促进民族存在要素的优化组合。

这个调控环节,不仅仅以民族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为工作原理,还以民族存在对民族意识的客观规定性为原理。根据客观规定性原理,这个环节还是对民族意识进行调控的有机步骤:实现了民族存在要素的优化组合,必然会导致民族意识要素的优化组合。

因此,对民族存在进行调控,是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两层含义的共同需要,是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辩证关系的客观要求。要搞好这方面的调控,必须努力把握好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定性的辩证关系。

第二方面,正确把握民族意识与一般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切实做好对一般社会意识的调控工作

民族意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意识。这种社会意识与一般社会意识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个性是民族性,共性是社会性,是社会意识的普遍特征。民族意识和一般社会意识都由个体意识与不同层次的群体意识联结而成,最大外延都可以覆盖整个社会;内涵都是知识观念、意向观念和决策观念的总和;都可以分为两个形态,即理论形态和前理论形态。这种个性与共性的辩证统一,构成了民族意识与一般社会意识相通相融、互含互化的运行规律。

根据这种规律,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自然会也必然要发展到对一般社会意识的调控。这种调控与对民族存在的调控相应,一方面调动民族意识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调动一般社会意识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前者作用于一般社会意识领域,可以将民族振兴等意愿化为建设精神文明的社会实践,促进一般社会意识的优化组合;调动后者作用于民族意识领域,可以将正确的世界观、良好的社会心理及各种社会意识因素转化为民族性的意识因素,优化民族意识内部因素的排列组合。这样,就在民族意识与民族存在的调控回路之外,又形成了一条内外沟通的调控回路。

总之,对民族意识外部相关因素的调控,既是民族意识调控的最终环节,又以间接方式加入了民族意识调控的中心环节。在这个不容忽视的环节中,必须把握住民族意识与一般社会意识及民族存在之间的辩证关系,必须切实抓好对这些相关因素的系统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与对民族意识的直接调控构成连环,形成以民族意识为中心的社会调控的回路。从而,沿此回路促进民族社会系统的良性循环,才可谓真正实现了民族意识的调控方略。

民族意识的调控方略,是关于民族和社会的大思路。本文挂一漏万,难免以偏概全。与此相应,前面三篇拙文也必然各有缺陷。然而,面对因民族意识失调失控而冷热失衡的世界⑦,笔者不敢藏拙。故而再三再四地抛砖,以引金玉,期望能为时代弥补民族意识调控理论的不足。若有幸承教,即使拙文终于体无完肤,笔者亦感欣慰。⑧

(全文完)

注释:

①孙友忠:《民族凝聚力界定》,载《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6期;

②参阅:果洪升《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势在必行》,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覃乃昌《试论制定自治条例的困难及推进民族立法的新思路》,载《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3期。两文均谈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国家一些部门的政策相冲突的情况。

③各族人民的自我调控,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民族自我意识的自我调节”(徐杰舜《论民族自我意识》,见《从原始群到民族》附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④参阅徐杰舜《论民族自我意识》,见《从原始群到民族》附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另外,王勋铭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一文中也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一些不协调因素,可进一步参考;

⑤参阅:和鸿昌《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中的支流问题》,载《民族理论研究》1989年第2期;

⑥参阅:叶扬《关于“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思考》,载《理论月刊》1988年第6期;

⑦参阅:葛公尚《略论当今世界民族问题的态势》,载《民族研究》1994年第6期;

⑧细心的读者若对照徐杰舜教授于“之一”后附《民族意识研究的创新之见》一文,即可发现,本文和“之三”的内容与该文的概述不尽一致。这是因为后来进行了修改。笔者于此向徐教授致歉!同时,还要向给四篇拙文的撰写与修改提供了很好意见的徐杰舜、万辅彬、张有隽、陈衣等教授以及过竹、贾晔、蒋兴礼等先生表示感谢!并顺此向任何关心这几篇拙文的师友同行表示:随时准备对文中的谬误之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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