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审计若干问题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应收账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管理:仍无法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
不少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对放账规模、时间、信用等级评估等进行管理。虽然对控制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减少坏账损失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够显著。
究其原因,信用管理措施无法与企业追求规模的欲望相对抗。绝大多数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考核以收入及增长幅度、利润及增长幅度为核心指标。在这样的指标导向下,借助信用管理手段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增长的目标客观上难以实现,存在以应收账款规模的增长甚至坏账增加为代价维持客户关系、扩大市场份额的问题。
此外,企业普遍存在有收入、有利润但是无现金(银行存款)的问题,资金周转速度不尽如人意。
(二)与债务人定期对账:仅仅局限于确保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正确性
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通过与债务人定期对账的方式,确保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的正确性,未能充分发挥《对账单》在应收账款管理中的其他作用。只要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核对正确,便将对账单束之高阁。
(三)账龄分析:仅仅局限于为计提坏账准备提供依据和对外报送数据
财会人员目前使用账龄分析法时,只是简单照搬教科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例行公事地对应收账款按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1-2年、2-3年、3年以上标准划分,对各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类,根据分析结果、坏账计提比率计提坏账准备,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账龄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结果。
现行的账龄分析法无助于企业从实质上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只能是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
(四)清欠:效果不佳
企业应收账款等债权的清欠工作主要由清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主要采取电话催款、上门追讨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收的方式,追收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的应收账款。从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企业应收账款的清欠工作效果普遍不佳,存在清欠力度不够、回收率低、胜诉无法执行等“绩效”低下的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
二、现行应收账款管理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够重视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审计
在审计实际工作中,从审计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结果、审计建议等方面看,《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所列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审计存在着“形式重点”多于“实质重点”的问题,未将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审计作为“重中之重”加以考虑。
(二)审计多以应收账款存在性、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正确性、界定是否属于“不良资产”为重点,以函证、计算、账龄分析为主要审计方法
1、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除向被审计企业索取应收账款明细账、对账单外,主要运用函证方法认定应收账款的存在性。
2、在应收账款明细科目余额的形成是若干次交易累积形成的结果的情况下,不进行逐笔划分,使用简易的账龄分析分类法,编制账龄分析表,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界定“不良资产”的依据。
3、运用计算方法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认定其正确性。按照账龄分析结果、规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比率,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调增、调减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4、根据账龄分析结果,简单地将“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直接认定为“不良资产”。
(三)几乎没有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
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很少有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分析其管理的效果性、效率性、经济性。至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托进行审计时,受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刚性因素的约束,根本不会对被审计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
(四)与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有关的审计建议过于笼统、操作性较差
审计组针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审计结果提出的审计建议,多局限于提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加大清欠力度”、“加速资金周转”、“避免资产(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及时转作坏账处理”等笼统的、缺乏操作性的口号性建议。
三、改进应收账款管理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醒企业关注权责发生制下赊销方式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权责发生制下,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一般收取30%左右现金,其余款项按合同约定的期间支付),在按合同金额全额确认收入的同时,企业可能需要认真研究以下问题:
第一,按全额缴纳所有的流转税费;
第二,在应收账款尚未收回的情况下确认利润,实现了相应的“纸上利润”,提前缴纳所得税;
第三,账面利润与现金流入不匹配,“账面上赚钱、但银行账户上没钱”是很多企业财会人员的共同感受。
第四,坏账发生后,不但企业成本费用无法得到补偿,而且坏账部分已经缴纳流转税费按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能得到补偿,形成了额外损失;
第五,出现债务人违约、产生纠纷时,企业需要投入巨大人力资源、财力(人员薪酬、差旅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业务招待费及其他一些无可奈何的灰色支出)、时间资源(陷入马拉松诉讼)清收应收账款。
审计人员应当提醒企业认真研究销售策略,在收入规模、实现“纸上利润”和成本费用补偿、实现现金利润之间作出慎重抉择。涟源钢铁等单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做法值得思考。
此外,审计人员还应提醒企业注意以债权增长、坏账增加为代价维持客户的做法的危害性,避免旧账不清、继续交易新账猛增问题出现。
(二)提醒财会人员关注账龄分析法的缺陷,改进账龄分析法,为企业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目前使用的账龄分析法,至少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针对应收账款滚动积存余额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以第一笔或者最后一笔交易发生时间为基准进行分析;
第三,分析时未考虑应收账款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第四,分析时未考虑应收账款是否是有效债权(2年);
第五,分析时未考虑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债务人是否有还款的能力及可能性。
审计人员应该建议财会人员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账龄分析方法,提高账龄分析结果的内部管理有用性:
第一,以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时间为衡量标准,将债权分为逾期应收账款、未逾期应收账款两大类。当出现应收账款逾期时,应及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以便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发生;
第二,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有效性分析,将逾期应收账款分为有效债权、无效债权,将无效债权全额转作坏账损失。
第三,对逾期有效债权进行偿还意向及能力分析。分析债务人是否有还款意向,是否有还款能力。
(三)提醒企业财会人员进一步做好“对账”工作,延续逾期应收账款的有效性,防止出现法律不予保护的无效应收账款
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举证制度安排下,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时,承担举证责任。大量的诉讼案例表明,不少企业由于在清收应收账款过程中采用了派人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不能形成清收的催收方式,因此承担了由于无法举证败诉的后果。
审计人员应当提醒企业财会人员采取以下可以获取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对账”方式,延续逾期应收账款的有效性,防止出现法律不予保护的无效应收账款:
第一,以向债务人公开的电子邮箱(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账,保存已经发送的电子邮件或打印发送记录;
第二,以向债务人公开的传真号码(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送传真件的方式对账,打印传真报告、保存传真记录;
第三,以特快专递邮寄对账单的方式对账,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栏目注明对账单相关信息,保存详情单和相应的邮电通讯业发票。
(四)对逾期应收账款清收管理工作进行绩效审计
应收账款清收管理工作的绩效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效果性:所采用的清收方式是否实现了将应收账款最大限度收回的预定目标;
效率性:所采用的清收方式是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应收账款收回,是否存在久拖未清的问题;
经济性:所采用的清收方式是否在最低的清收成本内将应收账款收回,是否存在清收成本大于所清收的应收账款的“得不偿失”的清收问题,是否存在明知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仍采用诉讼等方式进行清收,结果仅仅拿到判决书(税务局认可的确凿证据),表明企业已经尽力清收了,可以根据判决书做坏账损失处理,取得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原始凭证,是否存在一审败诉后未认真研究判决书,再上诉再败诉,增加费用支出的问题。
(五)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坏账损失
审计人员应提醒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将符合规定损失可以税前扣除的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转作坏账损失,避免长期挂账的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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