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荣誉的内涵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涵论文,荣誉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政荣誉机制以道德评价的形式,通过对公务员个体进行道德激励和利益激励,促使个人有充分的道德自觉,促成完整人格的最终完成;具有提高行政组织效率、增强行政组织的凝聚力、促进廉洁政府目标的实现、提升政府形象的功能;对社会具有导向、示范的功能,并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荣誉机制为促成责任政府的实现提供了道德化的制度和制度的道德化基础,为统治行政、管理行政过渡到服务行政提供了现实路径。但是,现实中,人们往往把行政荣誉与道德荣誉等同起来,甚至直接把行政荣誉与荣誉称号挂钩。这些理解是偏颇的。行政荣誉常常以荣誉称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拥有荣誉称号,如“模范公务员”,或受到奖励,获得“一等功”等,并不意味着就拥有了行政荣誉。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荣誉的概念、类型、特点进行规范性分析,为行政荣誉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前提。
一、行政荣誉的含义与分类
行政荣誉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做出的肯定的道德评价及其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了社会义务,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之后,受到社会舆论的赞许和褒奖;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者对自己行为的社会价值的自我意识,即由于履行了社会义务而产生的个人道德感情上的满足和自豪感,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舆论对某种道德的行为的公认和褒奖,作为社会评价的尺度,是行政荣誉的客观基础。而在行政管理者意识中的荣誉意向,则是对社会评价的主观感受或自我评价,是通过社会舆论把客观评价转化为主观的意向,也就是良心中的知耻心、自尊心和自觉心的表现。当社会舆论对行政管理者的道德的行为评价越高,就越能提高人们对自我存在的社会价值的认识,增强人们的自尊心和自觉心。
行政荣誉范畴按照荣誉主体来分,可以分为团体荣誉和个人荣誉。团体荣誉, 即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做出的肯定的道德评价及其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我们常常称之为集体荣誉。个人荣誉是指对行政管理人员个体的行为做出的肯定的道德评价以及行政人员对这种肯定评价的自我意识。团体荣誉的获得,可以为个人荣誉的获得提供前提基础;个人荣誉的获得又会促进团体荣誉的提升。
行政荣誉范畴按照内容和产生的原因来分,又可以分为职业荣誉、 行为荣誉和道德荣誉。职务荣誉是指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由于身份关系所获得的荣誉,行政管理作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活动,从事这一活动的机构和人员,需要有相应的能力与技术,需要有相应的知识基础和背景,需要有对公共利益的敏感与深层关切,需要在合法性基础上构建组织体系与机制。反过来,从事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人员,也必然会先验地被认为是有了一定的能力与技术,有了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背景,对公共利益有高度的重视与不懈的追求。因此,担任公职本身就会产生职业荣誉。遵守了行政管理这一职业活动所要求的职业规范也会随之提升职业荣誉。如人民警察肩上佩戴警衔,海关人员佩戴关衔,本身是职业荣誉的一种象征。同时,随着在行政组织中的不断晋升,行政人员还会在职业荣誉的基础上获得职务荣誉。
行为荣誉不涉及道德行为和道德选择,它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某一行为之时,完成某一任务之后,所感受到的成就感与欣慰感。仅仅是因为工作本身,仅仅是因为出色完成了某一任务,而不是因为别人的赞誉和认同,这种自我满足感是自我评价后的结果。按照西方学者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特别是对于心智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人而言。由于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需要较高的管理知识与管理技术,行政人员有较高的心智水平,有较高的自我实现的要求。传统的官僚制结构中,行政人员是设计精美的科层结构组织中被动的机器零件,行政人员是制度规范的规避者,缺乏工作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难以产生行为荣誉。
道德荣誉是基于不断的道德选择,在道德评价中获得的社会认可、 赞同以及自我感受到的荣耀。在行政管理人员的道德活动中,基于社会所认可的价值观念,基于行政人员的道德存在,即是指行政人员以自尊、自爱,知耻等自赏性的心理形式,对自身出于道德责任感履行的某种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做出的肯定性判断,以及所表达的欣慰态度和尊严感。在这样的意义上,荣誉范畴实际体现着个人行为选择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道德评价能力,这就是说,凡是当事人在内心里感到“欣慰”、“尊严”的行为,也就是他的良心所实际确认的道德行为。这两方面的情形,如果综合起来看,那么,我们可以说,所谓道德荣誉,就是指一定社会整体或行为当事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的判断和态度。
二、行政荣誉的特点
行政荣誉是在行政活动中所形成的职业伦理范畴, 它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的特殊的性质与特点。
第一,行政荣誉具有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特点。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社会、不同国家,行政荣誉具有共同性,体现出其社会性的一面。即使是在剥削社会,也都把荣誉和贡献联系起来,也都把忠于国家忠于民族的行为、高效的行政管理效率、履行职责等等,作为获得行政荣誉的基础;获得广大公民的赞誉和尊敬,得到了自己良心上的满足和欣慰,才是真正的荣誉。
行政荣誉又具有个性化色彩。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体中, 它往往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和表达形式。行政荣誉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是依附于行政管理而存在的。行政管理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革命之前,行政组织与其他组织混合在一起,没有完全分化,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夹杂在一起,没有明确的分工。当然,这不排除在某个阶段、某些国家、某些领域存在着行政组织、立法组织、司法组织的分化。行政管理依附于政治管理,行政荣誉也依附于政治荣誉而存在。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革命之后,政治与行政二分,行政管理成为独立的职业活动,行政荣誉也随之成为独立的职业伦理范畴。
在行政管理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中,由于其特定的阶级性质, 更使得行政荣誉无论是混杂在政治荣誉中还是最终自成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烙印。“荣誉不外是根据一种特殊情况建立的,供一个国家或一个阶级用来进行褒贬的特殊标准。”[1](P776)“尽管民主社会和贵族时代都有荣誉观,但不难发现它在民主时代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中世纪,由于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荣誉观,所以从来没有一个同时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荣誉观,这就使各个阶级的荣誉观得以具有稳定而明确的形式;而且由于具有同样荣誉观的阶级的成员立场完全相同和一致排外,自然愿意接受专为他们规定的法律的条款,所以一个阶级的荣誉观更能具有稳定而明确的形式。”[1](P784—785)
在统治行政时期,行政管理所追求的价值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 在运用行政的和宣传教化的手段对社会实施管理时,更多也是更有效地运用强制性的措施。在管理行政时期,所追求的虽然不是绝对的政治秩序而是社会秩序,但是同样也需要通过管理的规范与科学实现行政权与行政行为,所以有助于实现这种强势的等级、权势和门第、金钱成为荣誉产生的渊源之一,有助于实现秩序的工作效率、个人的能力与发展也成为行政荣誉产生的条件。除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进步人士,能把荣誉和贡献联系起来外,荣誉往往失去了真正的道德内容,同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应有的职责处于对立和冲突之中。从而使个人主义的功名心、金钱欲,同作为道德评价的荣誉感混同起来。
服务行政时期, 全新的行政模式的成长过程包含着“中心边缘化和边缘中心化的哲学意蕴”。[2]在统治行政和管理行政中以行政主体为中心的权力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化为以公众即行政管理的客体为中心;管理体系由以权力为中心转变为以服务为中心;服务的成本与效率成为新模式的双向思考,公众对这种服务的满意度成为评价这种服务的基本标准,行政体系的自我评价、自我判断变成了公众的评价和判断;个体利益中心主义转化为公共利益中心主义,[2]公共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价值目标。在这样的行政模式中,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与成本,公共利益的增进,公众的满意度,个人的道德修养成为行政荣誉产生与获得的前提。基于这样的演进过程,行政管理者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正确处理集体荣誉与个人荣誉、社会赞誉与个人尊严、自尊与谦逊的关系,树立服务行政的荣誉观。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的政治体制, 行政荣誉的内容和范畴也会有所不同。每个民族的荣誉观都有自己的个性,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有特色的政治文化与行政文化,因此也凸显了行政荣誉的个性色彩。
第二,行政荣誉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特点。 行政荣誉是一种道德评价,是对政府以及公务员这一客观存在实体的种种行为表现的主观评价。“客观性”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特性。行政荣誉获得的主体必须是现实中具有行政组织法定角色和公务员身份的主体,同时,被评价的客体必然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行为及行为的结果——表现出来的,道德情操必然是藉由实际行为、行为的结果体现出来。道德行为指的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可以依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进行善恶评价,或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道德行为的选择实际上是利益的抉择,是个体德性本质的真实表露。行政荣誉是社会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或行为结果的评价,这种评价中必然包含着评价主体的主观意志,不同评价主体对同一行为的评价会因其价值追求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评价过程中,思维在反映存在时,也会表现出某些不属于对象本身特征的特殊形式和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职业伦理则是行政管理者对具有总体性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社会伦理区别于道德,包含着道德,又不归结于道德,但与道德互相联结,而且互相转化。职业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种形式,扬弃了抽象的法权的直接的客观性,亦扬弃了道德直接的主观性,实现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其本身是作为一种反思的形式,指导并反思着职业道德的内涵与要求。[3]
第三,行政荣誉具有道德激励与工作评价相统一的特点。 行政荣誉的给付是建立在对行政管理组织和公务员行为及行为结果的评价基础之上的。在程序上,它往往是在工作评估阶段之后的。根据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要求,对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工作做全面的评价之后,给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结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优秀意味着公务员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称职意味着公务员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意味着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这种考核结果本身就是对公务员的工作评价。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和惩罚,如授予公务员各种荣誉称号,是包含了道德评价在内的工作评价,肯定性的评价。甚至职业荣誉的获得也是在对初任公务员的考核基础上。据报道,至2003年8月,全国报考公务员人数240余万人,已录用的70多万人当中,除农民中5千余人外,还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10 万余人,从非国有单位录用4万余人,从待业人员中录用近万人。“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的背景下,被录用的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职业荣誉也是在接受管理机构全面考核的过程之后。
评价不是最终目的,行政荣誉也是对行政组织和公务员的一种道德激励手段。 激励问题是当前“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国家公务员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行激励向上的管理机制。荣誉给人鼓舞和激励,荣誉的获得,首先是对其工作业绩与成就的肯定与鼓励,同时也是对其他后来者的一种示范,使他们有一种无形的压力和更高的追求,为获取荣誉而积极工作,不断创新,以高标准要求自己,这也正是荣誉本身的号召力和魅力所在。认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建立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挂钩。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发挥,较好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同时,还充分发挥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作用,适时开展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如中组部、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开展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有效地激发了广大公务员奋发向上的精神。“荣誉,在它最受人们重视的时候,比信仰还能支配人们的意志;而且,甚至在人们毫不迟疑和毫无怨言服从信仰的指挥时,也会基于一种虽很模糊但很强大的本能,感到有一个更为普遍、更为古老和更为神圣的行为规范存在。”[1](P775)行政荣誉的获得,能满足行为主体的精神需求,能激励行为主体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重复和强化被激励的行为。行政荣誉实质上是行为主体的肯定性评价,是对行为主体价值的承认,是对行为主体今后成绩的期望。
第四,行政荣誉具有职业荣誉、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相统一的特点。 行政荣誉按照内容和产生原因可以分为职业荣誉、道德荣誉和行为荣誉,这三种荣誉是彼此融合相互依存的。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一系列的道德选择行为合乎了大众的社会价值观,具有了一定的道德价值,得到了的肯定性的判断和态度,从而获得道德荣誉。正是因为公务员群体拥有的社会公众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公务员群体树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才使得任何一个公民一旦拥有了公务员身份,就获得了职业荣誉,即使人民对他不了解,也会获得人民对他的尊敬和爱戴。例如,我们可以设想,危难之中的普通公民看到一个身穿公安制服的陌生人时,内心是充满了怎样的希望和信心。但是,如果没有行为荣誉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人员自身对其所从事的工作没有任何兴趣、热情,如果行政人员不是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过程中感受到自我价值的实现,那么,道德选择不会持续地出现,一时的道德荣誉的获得不过是昙花一现。行政组织也正是因为其工作人员本身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出色的技能以及高效的管理效率提升了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从而取得职业荣誉。反过来,如果存在害群之马,行政组织会因为一个或几个公务员的道德败坏而丧失信誉。
第五,行政荣誉具有权威化和大众化相统一的特点。 权威化是指行政荣誉的获得有着法定的情节、缘由、程序和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的行政行为,是由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可以任意更改。同时,行政荣誉又具有大众化的特点,对行为主体的肯定性评价是通过大众舆论表现出来的。社会公众、传媒评价较高的团体与个人,往往将会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法定的行政荣誉称号;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行政荣誉的团体与个人,其社会舆论评价往往较高。行政荣誉应该是权威化、法定化、大众化的统一,但是现实行政管理实践中,二者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定的行政荣誉和大众的荣誉评价也会出现矛盾的情况。“伦理所关怀的对象通常是被赋予法定使命的机构中的‘腐败问题’。”[4](P44)许多贪污腐败分子,一路高升,荣誉众多,但是民间老百姓对之评价并不好。这时,权威、法定的行政荣誉评价机制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道德评价作用。必须完善行政荣誉机制,使其权威性和大众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荣誉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