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并购浪潮及其负面影响_商业论文

外资商业并购浪潮及其负面影响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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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入世全开放之日,其中商业流通领域是2001年入世后对外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之一。入世后,我国即允许外商设立从事佣金代理、批发和零售服务的合营公司,以及从事除烟草及其制品、食盐、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原油、成品油以外商品的进口和批发、零售业务。2004年12月11日更是全面取消了外资在华商业投资的地域、数量、股权比例等限制,我国商业领域进入全面对外开放阶段,外资商业巨头在华发展策略也出现了新变化:扩展的模式从早期新建或合建新店,转向以并购手段快速扩张,控股、并购和整体收购日渐成为外资进入的主要形式,国内商业并购浪潮风起云涌。

2005年,商务部共批准外资商业并购项目24个,并购交易金额达14亿美元,其中上海永乐电器公司一次就向外商转让61个店铺,营业面积28万平方米。英国TESCO公司从境外收购了国内“乐购”25个大型超市50%的股份。2006年商业并购金额为12亿美元,其中在收购活动尤为活跃的家电零售领域,北美最大的消费电子零售商百思买以1.8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国内第四大家电连锁商江苏五星电器51%的股权,从而一举成为行业第四名;另外百思买也被爆出正准备以8亿元人民币收购山东零售商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商业超级巨头沃尔玛已同意出资10亿美元收购在中国拥有逾百家连锁零售店的台资企业好又多。

目前我国商业领域兴起的外资并购,带来了巨额的国际资本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但也引发了市场垄断和品牌垄断,从而对中国流通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形成了强烈冲击,也威胁着中国流通业安全,因此有必要分析外资商业领域并购的负面影响。

外资商业并购的负面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外资并购使得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从东道国转移,这不单是流通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影响中国商业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

市场集中度直接影响同行业的竞争格局。外资在华商业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是市场垄断。通过并购控制行业龙头企业,抢占战略制高点,外资商业企业可能操控流通市场,形成行业垄断。

我国商业企业整体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缺乏竞争力,具备明显的“优质壳公司”特征。这就导致跨国商业集团竞相购并拥有网络资源优势、土地资源优势、政府资源优势的境内商业公司。一些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基本要求是三个“必须”: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美国麦肯锡公司预测,未来的3~5年,中国商业60%的市场将由3~5家世界级零售巨头控制,30%的市场将由国家级零售巨头控制,10%的市场将由地区级零售巨头控制。

控制上下游产业并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流通通路是经济繁荣与发展的血脉。在终端为王的时代,谁掌握了流通渠道,就掌握了工业命脉。跨国零售企业均拥有全球统一的产销链,在许多国家其自主品牌产品在销售总额中的占比为30%至60%,并抢占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流通主渠道,甚至控制了东道国的工业。长期以来,流通产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外资零售大举进入后,形成了庞大的(垄断性的)销售渠道,控制大部分产品的上下游销售资源,从而便利了它们对中国制造业及其上游产业的掌控和盘剥。除流通领域的批零一体化外,外资商业巨头的纵向一体化涉及上下游产业,中国企业很可能成为国外流通企业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本土的工业品牌将销声匿迹,最终将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应对之策

外资商业并购的负面影响表明,我国应该完善对外资商业并购的政府调控政策和手段,以改善商业市场结构、提高竞争效率和防范外资商业垄断。同时通过收购兼并,通过扩大自身规模、实现效益增长,来增强国内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外部扩张力是应对外资商业并购的必由之路。

改善商业市场结构,维护流通市场的竞争和效率

首先,维持适当的流通业进入壁垒。发达国家几乎均通过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进行控制。我国目前采用的两个主要手段是,2004年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商业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2条规定的商业网点规划,以及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外资投资商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的投资额。但是对外商通过并购规避商业网点规划的新动向,更要严格执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其次,定期评测流通行业集中度,建立商业预警系统。我国的商业开放风险评估几乎空白。目前,商务部主要通过《全国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中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来调控外资。建议推行《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推动外资并购对我国商业市场同业损害范围、条件、成立等内容的调查。

再次,防止外资商业企业的掠夺性定价。即防止外资商业巨头通过“零售倾”策略来占领我国商业市场份额。这些国际零售巨头一旦达到目的,就极有可能上抬零售价、下压进货价,损害供货商和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

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范外资并购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本国对外资并购的立场、政策、审查标准、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期限、投诉方式等。

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外资并购影响中国经济安全的关注力度。《规定》还单独列出一章“反垄断审查”,就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设置了“反垄断审查”等门槛。但由于我国商业的市场集中度还不高,跨国商业企业的并购热情不会受到太大打击。为了有效防范外资商业并购可能导致的市场垄断,我国应尽快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垄断法体系;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加强对重大外资商业并购项目的审查核准,抓紧制订有关外资商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使其更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重大并购重组活动应经过专项评估和论证;战略性产业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企业的并购重组,必须通过专项审议。

提高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力

外资商业企业大多首先在重点城市、重点业态与本土商业对峙和竞争。因此,有必要继续培育本土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进一步扶持并整合国内商业企业,尽快通过收购和联合提升中资商业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增强国内商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外部扩张力。同时,外资商业企业目前暂未进入或较少关注中国二三线城市、城乡结合部的流通市场,中国民族零售企业在这些城市或地方的商业领域仍可寻找大量的发展空间。因而,国家应积极推进地方中小商业企业的重组合并和区域商业合作,并配套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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