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发展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省论文,服务体系论文,发展思路论文,现状论文,中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995(2008)03-007-0145
1 引言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企业有效开展自主技术创新活动、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在近年来浙江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科技中介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自身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长。到2006年末,浙江省拥有县及县以上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202家,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109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497家,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5家;拥有省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72家,其中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8家,并已建立了12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但是,我们从总体上来考察,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浙江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还是相对较弱。据《中国区域创新能力报告》的分析,浙江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排在广东、江苏、山东、辽宁、福建之后,列全国第8位[2]。造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的原因,从内部看,是企业自身技术研发经费和人员的不足;从外部看,则是企业与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相对较弱,科技成果的转移服务相对滞后。这说明浙江省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迫切需要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提供强有力地支撑。
2 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
目前浙江省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在4000家以上,从业人员超过5万人,这些机构的类型多种多样,服务的内容从单一的完成政府职能性的工作,逐渐向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有综合服务能力的方向发展。
2.1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类型
浙江目前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科技开发中心、科技情报所、专利事务所、省、市、区(县)科技局下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孵化基地、科技咨询中心、职工技协、认证咨询中心、科技评估机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各种学会、研究会、大专院校所属研发中心等[3]。随着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市场意识的加强,他们也十分重视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大专院校所属研发中心、大学科技园、各种学会、研究会的数量明显增加。近几年,民办非公企业性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也有所发展。
2.2 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
目前,浙江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广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提供技术交易服务、科技培训、成果推广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信息查询等,而提供科技资产评估和风险投资服务相对极少。表1是“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调查”项目组的调查结果。
表1 浙江省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的内容
Chat 1 The contec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termediary oganization in Zhejiang
提供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
序号服务内容
占被调查总数的百分比%
1 科技咨询 78.82
2 科技培训、推广服务 62.35
3科技信息查询56.47
4技术交易服务52.94
5科技项目引进40.00
6科技信息采编发布交流36.47
7科技创业服务31.76
8科技项目招标22.35
9 专利申报接洽代理
20.00
10
人才开发与交流
16.47
11技术合同登记15.29
12风险投资服务 4.71
13科技资产评估 2.35
资料来源:课题组.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调查分析[R].浙江科技信息网,(http://xinxi.scieco.cn/article.html)。
从表1可知,浙江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内容范围较广,呈现出“服务业务多元化”的特点。据统计,其服务内容在3项以下的中介机构只占总数的30.59%;服务内容在4至6项的占43.53%;服务内容达到7至9项的也有13家,占15.29%;甚至还有3.52%的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达到了10项以上。概括而言,浙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形式主要有:
第一,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延伸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如杭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等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政府职能的延伸工作,从几年前单一的开展技术合同的审核和认定登记工作,到现在的项目评估、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网上技术市场的事务性工作的承担、政府委托开展各类培训等。此外,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科学地进行决策的要求,也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研究和前期规划。
第二,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推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除了形成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在内的强大的技术供方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还立足企业需求,对国内外先进技术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组织企业难题招标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洽谈会、信息发布会,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带有政府行为的各类孵化基地、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则主要依靠行政力量,着眼于为企业提供创业基地,营造一流的创业环境,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支持。
第四,积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浙江省技术市场交易量每年递增。其中,作为技术供方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易活动非常活跃。据2006年浙江省技术市场统计,以其为技术卖方签订的合同达近5万项,全年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由2002年的14.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近40亿元,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24亿元[1]。
第五,促进风险资本和技术的有效结合。针对大量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制约企业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一些机构如浙江省风险投资协会、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为企业的融资或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机构牵线搭桥活动。通过大量的企业需求项目的收集,开展同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对接,以举办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会和投融资洽谈会,来推动风险资本和技术的有效结合。
2.3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条件和经营状况
我们主要从科技中介机构的经营场地面积和注册资金来考察,发现其经营条件不是很理想。表2和表3是“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调查”项目组的调查结果。
这些调查结果表明,浙江省的科技中介机构基本状况是:类型多样,但发展不均衡;规模不大,力量还比较薄弱;机构服务内容多元化,主要集中在简单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和技术交易服务方面,从侧面反映出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可能较低。
3 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规模、服务能力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科技中介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的运行机制、服务能力和基础条件差等问题制约着其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3.1 对科技中介服务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及对中介服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与价值不熟悉、不理解,加上某些中介服务本身还不成熟,人们对科技中介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人们往往将“中介”与“介绍”简单地等同起来,把科技中介机构理解为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成果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介绍给企业,中介机构只在其中起着简单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作用,忽视了中介机构的调研、评估、开发等职能,这就难免造成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对中介组织行为的信任感不足,高层次人才不愿介入或流入这一行业,进而导致领导重视不够、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目前社会中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着“轻中介、疑中介、弃中介”的倾向,不善于利用中介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影响了中介服务业的市场发育。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中职能“错位”,存在着“兼中介、控中介、代中介”的现象,“越俎代庖”,占据了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
3.2 缺乏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各级政府没有对科技中介服务予以高度的重视和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如何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搭建一个发展平台,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目前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一批中介机构,除一小部分是各科技管理部门在其成立之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单位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外,其他绝大部分是仅仅给予一定的事业编制,自收自支,至于成立以后应如何引导和支持其发展没有具体的思路和有效的措施。象绍兴纺织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永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是结合地方经济而快速发展起来的实体型的中介机构,是技术交易中实际上的技术供方,而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第三方”身份的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都还处于摸索成长阶段。另外,目前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形式上多为事业单位,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较强,缺少追求经济效益的动力,影响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力。许多科技中介机构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依靠政府部门为其出项目出“课题”,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薄弱,对其组织性质、发展方向、主体业务等问题缺乏系统研究,内部无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管理水平低、效益差、科技中介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还有,对全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没有权威部门进行过较为全面认真地调查和研究,全省有多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多少,人员素质怎样,经营状况如何也没有相对全面和准确的数字。
3.3 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是科技中介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但目前有关科技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政企”、“政事”不分,导致科技中介市场的运行不规范,存在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另外在收费、政策、税收等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零散的一些条款出现于其他的科技政策法规里,已有的对一些投资活动的优惠政策也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使有些非科技部门和私人设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为假冒伪劣“铺路搭桥”,提供虚假信息,损害企业的利益,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另外,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在于知识和信息,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是科技中介机构获取信息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浙江在内的不少省市已初步建立了生产力中心信息网、企业网等面向企业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基本上形成了较完整的信息网络系统。但是相关的公共信息平台和大型数据库,如科技成果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科技文献数据库、专业人才数据库等的建设还比较薄弱,形成了“有路无车”的现象,影响了服务网络效能的充分发挥。不少科技中介机构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更多地依赖社会关系和非正规渠道,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无法得到保障。获取信息的非常规性又进一步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3.4 科技中介服务的内容单一
目前,浙江科技中介在一些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上的中介服务也较为薄弱。在科技风险投资咨询、科技成果评估、科技信用等方面服务严重不足,与现在的科技发展形式很不适应,与浙江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很不协调。同时,浙江的科技中介机构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创办,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企业和民间协会创办的较少,尚未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
3.5 服务质量和机构信誉不高
目前浙江的多数科技中介机构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管理水平较低,缺乏行业自律。其职能也常常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延伸,许多中介服务机构在围绕主管部门的职能开展工作,客观上培养了这些机构的官僚意识,削弱了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同时也造成这些机构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导致管理水平低下,服务功能单一。即使部分已经转制的机构,如专利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科技情报所等也缺少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对外的整体竞争能力。
3.6 人员素质不高,人员结构欠合理
目前浙江不少科技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能力不强,服务经验不足,且缺乏严格的培训,业务素质难以满足工作要求。目前从业人员中取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证书资格的人还不是很多。与此同时,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结构也不够合理。如有的地区科技中介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层次较高,但专门的咨询知识、经验、技能及创造性很缺乏,市场观念、系统观念和实战能力不强;一些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及年龄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老化,影响了其承接大型、跨学科、综合性项目的能力。此外,人才资源与科技成果分布不均衡,优秀人才和科技成果部分集中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人才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中小型企业技术与管理人才则相当缺乏。这是制约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的一个关键因素。
4 构建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对策
构建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需要在对科技中介服务树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网络化的动态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系统,并按照服务主体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人才队伍专业化、服务内容全面化、中介服务产业化等“七化”的要求,积极构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4.1 建立网络化的动态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框架模型和组织系统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一个由多层次、多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构建浙江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要根据企业科技创新过程的特点和中介机构组织形式、服务功能的不同,建立网络化的动态的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系统。其框架模型如图1所示。
在这个框架模型中,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有五个子系统构成:
4.1.1 科技孵化与科技导入服务体系
这一体系中的中介服务组织有生产力促进中心、各类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其特点是直接参与到服务对象的创新全过程,在科技孵化、科技导入方面为企业提供全程、综合服务,是服务层次深、服务范围广的一类中介组织。
4.1.2 科技咨询与评估服务体系
该体系包括科技咨询机构、科技评估机构、情报信息中心、软科学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代理机构、各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利用技术、管理、法律和市场等方面的知识为企业提供咨询、诊断、论证、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图1 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框架模型
Diagram 1 The model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termediary system in Zhejiang
4.1.3 信息与设备资源共享服务体系
绝大多数企业由于资金、技术力量的不足,没有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和建立实验室,因此有必要建立信息与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系统及其管理机制,来为企业服务。最近江苏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在南京开通了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把分散在全省各地的宝贵科技资源“连片成串”,为本省乃至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研发基础条件。这对浙江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1.4 风险投资与融资服务体系
企业特别是处于创业期的企业资金积累能力弱,内部融资渠道少,高技术产品的开发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而金融机构出于自身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不愿贷款给企业,阻碍了众多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服务于企业的风险投资与融资体系。
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对象的特殊投资方式。目前浙江省风险投资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风险资本来源单一、风险投资运作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不完善、风险投资家匮乏等诸多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本土创业投资继续呈下滑趋势,民间资本正逐渐从创业投资领域退出,影响了高新技术领域中小创业企业的发展以及新兴产业领域内专利技术的创新和转化。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与融资服务体系。
4.1.5 成果转让与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该体系主要是通过提供诸如技术成果交易会、高新技术博览会、经济技术协作洽谈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网上技术市场等形式,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平台,以及提供技术转化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纪服务。以促进技术成果向企业特别是企业的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这类中介机构包括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专业协会、院所技术转移中心等。
另外,就区域角度而言,在组织结构网络化方面,中心重点是组织网络、信息网络和人才网络的建设,包括形成以省中心为龙头,市、县级分支机构为骨干和多个县级信息工作站为触角的服务网络群体,努力实现连锁经营、资源共享、整体协作、服务集成。
4.2 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主体的多样化
这要求将市场运营机制与政府推动相结合,迅速建立起以公司经营为主、社会多方参与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局面,构成一个完整的科技中介网络[2]。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支持要准确定位,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宏观管理和引导,并且要重视发展公共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科技信息交流中心、技术创新支持服务体系等,推进政府主持开发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或向政府、企业提供政策建议、科技咨询、发展导向等工作。按照“调整结构、转换机制、分流人员、制度创新”的原则,将政府直接管辖的科技中介机构改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同时鼓励高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等发展股份制、合伙制的科技中介组织,让其按照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则,承担大部分的科技中介职能。将科研任务不重、综合服务能力较强或者是从科研机构结构调整中分流出来的基础和条件较好的研究机构发展为非营利的科技中介组织,充分利用其资源和优势,促进科技中介行业的发展。
4.3 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政府应该继续通过担保、补贴、税收优惠、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等方式对科技中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用于保证科技中介机构中具有全局性或前瞻性项目的需要。同时,加快风险资金和社会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在确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吸收社会各方的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前景和利益比较可观的项目[4]。逐步改变目前以政府出资为主的科技中介发展模式,尽快形成政府、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金融保险机构、民间资金和外资等共同介入的科技中介投资运作模式。大力支持有企业管理经验,特别是有创业经历,能够向新创企业提供支持的专业人才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4.4 促进科技中介运行机制市场化
科技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坚持“服务第一、服务有偿”的原则,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围绕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培育主导业务,承担市场风险,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不断壮大自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探索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模式。政府要积极为科技中介服务创造市场需求,可借鉴英国“法拉第合作伙伴计划”,让中介服务机构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工作,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提供更多的机会[5]。也可仿照欧盟的做法,重视市场对科技中介服务的需求,支持中小企业使用科技中介服务,用市场需求拉动科技中介服务,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中得到发展和壮大。目前已经有一些中介机构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成立理事会、监理会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入手,规范机构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从而有效地提升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另外,要加强管理,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按照市场化要求规范运作。要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通过建立对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认证、投诉、评估和排名制度,实施对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在科技中介服务管理上的积极性,把行业协会建成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和行业内部自主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会员企业或机构提供服务,代表会员和政府、消费者沟通,并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管理、经营、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并建立技术咨询专家支撑系统,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就浙江目前的情况而言,部分行业与业务分工不细、交叉较多,规模不大,可以先按产业链关系成立大类行业协会,随着行业分工细化和规模壮大,再适时分离建立,逐步完善。
4.5 大力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
进一步加强对现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科学素质高、市场意识强、信息渠道宽、公关能力强、经营信誉好的科技中介队伍,吸引一批在产品开发、技术销售、技术商业化方面有经验的人员进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各类专业人才,利用各种形式,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工作[6]。同时争取更多的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另外,为了充实技术经纪人队伍,可以探索在高等学校设立技术中介专业课程,招收专科、本科甚至研究生等各类层次的专业人才,以此来加强科技中介人才培养的力度。
4.6 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内容全面化
科技中介机构要通过自身努力和政府的支持不断将服务领域向前或向后延伸,实现服务内容全面化。一方面要服务于科技活动的下游,通过为科技成果的应用者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技术商品的评价及交易的认定、工商登记注册、投资融资、法律咨询、技术经纪、科技人才交流等全方位服务,积极探索技术商品在资本市场的有效退出机制,实现技术股权的自主转让,采用预期交易,实现科技投资的连续性,提高风险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促进研究主体的科研成果商业化。另一方面要向科技活动的中上游延伸,直接参与到科技成果产出单位的科研活动中,为其提供需求信息,对其立项、科研资金、人才匹配等提供服务。另外,科技中介机构必须服务基层,尽快地把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第一线上,拓宽服务形式,增强服务功能,为科技成果的相关主体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功能和多渠道的咨询与服务[7]。
4.7 积极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产业化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产业化,关键是要面向市场,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创新产业组织形式,拓宽服务领域,通过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按产业化模式搭建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以科技咨询、技术贸易、创业孵化和科技评估服务为主,融资服务、法律服务和财务服务为辅,机构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格局。
科技中介服务产业化是构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为此,必须建立严格的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及质量控制等规范体系,鼓励各个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网络经营的新机制,并在中心网络建设的基础上,打破地方、行业及所有制的界限,整合省内各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制和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力量,成为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