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自组织兼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发展,企业兼并已成为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企业兼并的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强调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应成为国有企业兼并活动的主体,于是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忽视企业兼并是一种自组织活动;二是强调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兼并活动的主体,从而又忽视政府的调控作用。本文试图回答这两个问题,重新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兼并理论。
一、企业是一种自组织系统
现代科学表明,客观世界存在的系统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组织”系统(Self organization)。所谓“自组织”系统,是指不需要外界的特定干预,就能自我组织,自我建立秩序,从一种组织状态向另一种组织状态转变。另一类是“被组织”系统(Organization)。所谓“被组织”系统,是指需要外界的特定干预,才能实现从一种组织状态向另一种组织状态转变的过程。
笔者把企业看成是一种自组织系统,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企业是一种系统。以人本标准划分,系统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物系统和人工物系统。前者是天然的物质实体或系统,而后者是人造的物质实体或系统。就企业而言,由于企业是由一群具有相互利益关系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如资本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和管理技能所有者等)的具有特定经济目标的协作实体,因此,可以把企业看成是一种系统,即人工物系统。在其中,企业是以人为主体,不是以物或经济关系为主体。二是企业系统具有自组织性。把企业看成一种自组织系统是基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目标的市场主体,是为市场需要而进行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的一切活动需要以市场信号为取向进行自我组织,以使同外部市场环境相适应,即主要通过市场价格的涨落来观察市场供求的行情,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合理安排自己的商品经营方向、品种和规模。
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系统是一种高级的自组织系统,即不需要外界的特定干预,就能自主建立某种内部结构,自主协调和约束自身行为,自主决策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以及自主承担自己的经济责任,实现从一种组织状态向另一种组织状态的转变,以便同外部市场环境相适应的经济系统。需要强调的是,“外界的特定干预”特指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如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等。当然,企业系统的自组织发展并不是否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间接调控职能,而只是要弱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行政干预。
二、企业自组织兼并的内涵和特点
企业自组织兼并,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需政府行政指令的特定干预,企业自组织系统就能自主兼并其他企业的经济行为。企业兼并行为是对市场环境的一种自主反应,而不是政府行政指令直接干预的结果。政府对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的影响,集中表现在对企业系统外部市场环境的间接调控上,即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法律等手段调控市场,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影响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
企业作为一种自组织系统,它的自组织兼并行为,必须具有主体性、开放性、动力性、协同性、模式性、适应性等特点,这是它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1.主体性
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具有主体性,一方面意味着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产权主体,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权利,即企业产权明晰化。只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产权主体,企业才能自主地面向市场进行经营决策,从事兼并活动,实现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最终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目标。另一方面,意味着企业能够在市场交换中自负盈亏,自主承担市场风险。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总体上是立足政府统收统支基础上的行政附属物,没有独立的利益约束,企业对资产亏损不负责任,没有市场风险的压力。因此,难以形成企业内在的激励动力机制,企业也无法自主从事诸如兼并等产权重组行为。相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其经营效果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关系。因此,企业就会自主地通过兼并行为,寻求规模扩张,以便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2.开放性
企业系统的开放性具体表现为:企业系统面向市场的开放性和企业产权结构的开放性。企业产权结构的开放性,是指企业系统具有外部产权进入和企业产权自由转让的机制。这种开放性对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尤其重要。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兼并活动的实质就是企业间产权有偿转让的过程,企业的产权结构只有具有开放性,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才可能有偿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二是企业从事兼并活动往往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在自我封闭的产权结构中,原有的资本所有者不可能承担起这笔较大的资金。因此,企业需要增加新的投资者,这就要求企业系统的产权结构具有开放性和多元性。
3.动力性
在市场经济中,推动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的内在动力机制来源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尽管竞争机制无疑是推动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的最活跃的动力机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企业之间的合作机制的重要作用。事实上,片面强调竞争对企业兼并活动的作用,往往不利于企业从事兼并活动,甚至有损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种负面影响集中表现在敌意兼并活动中。相反,合作机制对企业兼并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避免片面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实现兼并双方企业资源上的优势互补,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强化对其他企业的竞争力量,实现兼并双方企业的共同发展。因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市场的逐步形成,企业自组织兼并发展应该是企业之间的竞争机制与合作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称之为竞合动力机制,即指各个企业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机制。在现实经济中,竞合动力机制具体表现为规模经济效应、经验曲线效应、范围经济效应、联合经济效应和市场份额效应等。
4.协同性
由于兼并双方企业原来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在长期的发展中,各自形成了不同的企业文化、经营战略、组织结构、作业方式等等。因此,在兼并双方组成一个企业系统后,企业系统内部必然存在上述方面的不协同,这些不协同因素阻碍企业系统的健康发展,甚而导致企业自组织兼并活动的失败。因此,兼并后企业系统内部必须尽快进行企业文化、经营战略、组织结构、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整合,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减少企业系统内部各要素、各子系统之间的不协同因素,以便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弥补各自的劣势,实现"1+1 >2"的系统协同效应。
5.模式性
企业系统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实际上是其内部不平衡性的具体表现。为了消除这种不平衡性,企业采取了相应的兼并模式。所谓企业自组织兼并模式,是指为了实现企业长期的全局的经营目标,有效地组织和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各种资源与能力,使之适应外部环境条件,而指导整个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从兼并双方企业所处行业的角度划分,企业自组织兼并可分三种基本模式:横向自组织兼并,纵向自组织兼并和混合自组织兼并。横向自组织兼并,是指同属一个产业或行业部门,生产销售同类产品企业之间的自组织兼并;纵向自组织兼并,是指发生于分属两个不同行业部门,但二者之间又有直接的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之间的自组织兼并行为;混合自组织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没有直接投入产出关系和技术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的自组织兼并。当企业完成了某种自组织兼并模式,原有的不平衡性也随之消除,此时,一个阶段性的自组织兼并发展过程即完成。
6.适应性
企业系统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时,还要以对外部市场环境的适应性为条件。这是企业系统开放性的基础,也是企业与外部市场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本质。否则,一个无法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企业必定是一个即将衰落的企业。一般来说,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外部环境因素:一是市场结构的状况。市场结构,是指企业的市场联系特征和基本形式,反映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相互的地位和关系,是决定企业之间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市场结构主要是运用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壁垒三个基本概念来说明。二是产业绩效的状况。产业绩效,是指企业通过市场获得的资源和利益分配格局。一般用利润率的大小、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以及社会福利水平的高低等方面内容来说明。
三、企业自组织兼并理论的基本内容
通过对企业自组织兼并的内涵及其特征的分析,笔者可以构建出市场结构(Market Structure)、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Self-Organizational Merger Conduct)、产业绩效(Industrial Performance)、政府调控(Government's Behaviol)四位一体的企业自组织兼并理论分析框架。
1.遵循SCPG分析范式
以往的企业兼并理论往往从市场结构(S)、企业兼并行为(C)和产业绩效(P)三维角度出发,把政府的经济角色排除在分析范式之外,政府仅仅是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忽视政府对企业兼并行为的间接调控作用(G)。因此,笔者在西方结构主义学派的SCP分析范式基础上,引入政府的间接调控行为(G)。政府间接调控行为的有效性在于:一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解决垄断与信息不完全等市场失效问题。一方面在市场容量和市场需求相对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会使企业规模扩大,并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在垄断状况下,价格机制并不能保证资源配置最优化和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因此,垄断行为问题就需要政府出面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在企业自组织兼并中,也存在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兼并双方企业不可能对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充分了解。信息不完全的存在往往会使兼并双方企业作出不正确的决策,从而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由于政府拥有各方信息来源渠道,如统计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国外经济科技信息等,使得政府具有信息权威发布者的地位。因此,政府有责任向企业提供信息,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兼并决策。这不仅对企业有利,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也有好处。二是基于新建产业和产业结构演变规律,发挥政府在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组织兼并健康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一方面,在落后国家中,由于新兴产业的企业规模比较小,达不到规模经济水平,因此,在国际竞争中,落后国家的新兴企业往往处于成本劣势,无法与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促进国内新兴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行为,以便在较短时间内,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演变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由于发展中国家或后起国家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和相关的研究成果,因此它们就可能制定出正确的产业政策,促进企业自组织兼并发展,培育主导产业,加速产业结构的演变过程,实现赶超型经济发展。
2.实现SCPG的有机统一
从市场结构、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和产业绩效的关系看,三者是双向的、动态的作用关系。首先,企业自组织兼并的适应性特性决定了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总是要适应外部市场环境,即市场结构和产业绩效的变化。一方面,市场结构影响着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并通过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影响着产业绩效;另一方面,产业绩效状况又影响着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并通过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又影响着市场结构。其次,企业自组织兼并的动力性特征表现为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对市场结构和产业绩效发挥积极作用,竞合动力机制推动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以便实现兼并双方资源互补,形成规模经济,创造出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市场结构况状和产业绩效状况可以看成是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的必然结果。
从政府调控与市场结构、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产业绩效三者的关系看,在企业自组织兼并理论中,政府对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间接影响,即政府通过相应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法律手段以及信息指导手段直接影响市场结构和产业绩效的基本状况,并通过一定的市场结构和产业绩效状况促进或抑制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保证企业自组织兼并行为健康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组织结构有序化。
四、政府在企业自组织兼并中的作用
1.重构国有企业兼并主体
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我国国有企业兼并在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政府兼有国有资产所有者、行政管理者和宏观调控者三重身份情况下,政府替代了国有企业而成为企业兼并的实际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要求国有企业摆脱政府机构的附属地位,通过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产权的经济实体和兼并主体。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除了将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采用“租赁”、“出售”、“承包”等形式,改造成民有民营或国有民营的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应在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的基础上,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三个层次具体展开,在上层实现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分离,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在中层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有资产产权运营的分离,即政资分离,政府将国有资产运营权以授权方式交由国有控股公司专职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在下层,实现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将国有企业改造成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实现企业制度创新,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2.培育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企业自组织兼并作为企业的一种市场行为,是通过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的。而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其首要的基础就是培育与完善市场体系,因为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运行载体和基础。
由于我国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方面的改革不配套、不完善,尽管价格的市场化程度已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市场的制度化仍然滞后,市场体系方面仍存在着诸如地区间、城乡间、部门间分割严重,市场发育不平衡,市场信号扭曲,以及市场运行不够有序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体制改革,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按照政企分离的思路,积极促进政府职能的分开,使政府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管理者,弱化政府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和分割,促进资源在地区间、部门间的合理流动,最终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二是培育与完善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等要素市场。根据我国消费品市场与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相对成熟,其他要素市场发育相对滞后的现实,一个时期,政府培育市场的重点要放在要素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产权市场上,为企业自组织兼并发展,创造重要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快市场立法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体系的培育与发展,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迫切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修改和完善现有有关企业兼并的法规条款;另一方面是制定促进竞争、反对垄断、体现效率的反垄断法,使该法律适用于所有企业,以确保企业自组织兼并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3.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在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发生分离后,政府对企业自组织兼并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组织政策引导和促进企业自组织兼并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产业组织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偏小、缺乏市场竞争力、产业集中度低、企业之间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因此我国现阶段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应该是推行集中导向的产业兼并政策,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扩大企业规模。根据产业结构政策的具体要求,现阶段产业兼并政策的内容可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针对基础工业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内部的企业从事自组织兼并活动,扩大企业规模,摆脱基础工业供给相对不足,发展滞后的局面。第二,针对主导产业的政策。可根据机械、电子、石化、汽车、建筑业等主导产业不同技术经济特点,相应制定产业兼并政策,就企业自组织兼并的方式、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达到合理经济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第三,针对传统产业的政策。一方面是促进企业自组织兼并发展,形成一大批纵向一体化的骨干企业,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使深加工、精加工、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进一步提高,重振传统产业的雄风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是通过传统产业对其他产业尤其是主导产业企业的自组织兼并活动,降低传统产业的退出壁垒,促进传统产业内部的资本存量向其他产业转移,实现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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