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企债务重组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重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以债转股为主的债务重组中,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四者之间存在着既定的信息结构、契约关系和利益结构,各参与方处于相互影响、相互利用、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相互交易等等一系列关系当中。在这些关系中,每个人、每个集团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想通过自己的某种活动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问题是资源是有限的。无论是对银企债务重组的理论分析,还是政策制定,运用博弈的方法是必须的。因为要使政策实施可行或理论分析有效,须要考虑这样的情形:你有政策别人就会有对策;你要是自己的政策有效,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别人可能采取的各种对策,以使你的政策本身符合纳什均衡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以下将通过建立银企债务重组的博弈模型,回答债转股中的若干问题。
一、银行与企业的重复博弈
在金融市场上,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贷活动完全可以纳入博弈分析的模型当中。就某一个企业而言,它有可能只与银行发生一两次的信贷关系,也有可能与银行发生两次以上的信贷关系;而从企业这个群体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来看,却更是多次往复的。因此,银企信贷有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但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贷活动是一种重复博弈。
先讨论银企信贷的一次性博弈。假设有一家国有企业向另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借款,由于企业与银行都是国有独资的,同属国家这个抽象的所有者,因此,假设如果企业对银行借钱不还,企业除了遭到声誉(reputation)的损毁之外,银行对其无能为力。尽管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和还贷,在具体操作上是有先后顺序的,银企博弈是一种动态博弈,但由于双方决策或行动中并不知道对方的决策和行动,因此,本模型把银企的这种一次性博弈看作是静态博弈。该博弈的简单模型如图1。从图1可见,银企借贷一次性博弈的简单模型实质上与著名的囚徒困境同构。
图1 银行借贷的一次性博弈
该博弈中,银行和企业这两个博弈方分别都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如果企业能按时还贷,证明企业通过使用银行的资金取得了好的经济效益,支付为2,而银行收回本息也实现了自身的利润目标,支付也为2;而当由于政策因素使得企业有了政策的庇护,即使不还贷,银行也无法动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时银行的支付为0,而企业支付为3。如果银行就此选择不借款给模型中所指的国有企业,而将资金拆借给证券公司或投放到成长性上市公司或高科技公司,即使这些国有企业有还款意愿,也从银行中拿不到钱,此时银行因贷款客户好、信贷风险降低支付增至3,而国有企业支付为0。于是按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该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两博弈方分别选择不借款和不还款的策略,此时银行和企业支付均为1。该模型(1,1)是唯一的纳什均衡点。然而这个均衡点显然不是最优解,因为选择(2,2)对双方的收益都有了提高,于是(1,1)是帕累托低效均衡点。
出现帕累托低效均衡点实质上是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的必然产物。从纯粹的个体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银行选择不借款(实现经济生活中的“惜贷”),国有企业选择不贷款(注: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流行有一句话: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是找死。意思是说,国有企业如果向银行借钱,很可能会得不偿失。),都是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的选择并不符合群体的或社会的最大利益,甚至不一定真能实现个体的最佳利益。如果银企之间进行多次而不是一次借贷,是否仍是这种结果呢?
按照有限次重复博弈定理(注:有限次重复博弈定理的基本涵义是,设原博弈G有唯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则对于任意正整数T,重复博弈G(T)有唯一的于博弈完美的解,即各博弈方每个阶段都采用G的纳什均衡。各博弈方在G(T)中的总支付为在G中支付的T倍,平均每阶段支付等于原博弈G中的支付。),即便银企之间进行多次而不是一次借贷,(不借款,不还款)仍是这个有限重复博弈在各个阶段的唯一纳什均衡策略组合,而此时(T,T)仍然是帕累托低效均衡点。图2是反映银企间进行二次以上重复博弈的简单模型。
图2 银行T次重复博弈
那么,究竟能否避免帕累托低效均衡点而得到更优的均衡点呢?可能途径有二:一是无限次重复博弈,二是建立起良好的信用。
无限次重复博弈之所以能够避免帕累托低效均衡点而得到更优的均衡点,是因为博弈方在依次进行无限多次阶段的博弈中,彼此可采用“触发战略”(trigger strategies)。现假使银行采用触发战略:在第一阶段采用(借款,还款)策略,在第t阶段,若前t-1次的结果都是(借款,还款),则继续采用借款的策略;否则永远采用不借款策略,而此时企业也只有选择继续不还款的策略。这说明,企业对银行的触发战略的最佳反应策略的后面部分,与触发战略的后面部分是一样的。现引进贴现因子ζ,以此确定企业在第一阶段及以后各阶段结果都是(借款,还款)时的最佳反应是什么。
(1)若企业在第一次向银行借款后就不归还,以至于失信于银行,引起银行触发战略的报复,一直选择不借款的策略,这样企业在以下的每阶段的支付将永远为1,计算总支付有:
π=3+1·ζ+1·ζ[2]+……=3+ζ/(1-ζ)
(2)若企业从第一次借款起就有借有还,设V是企业每阶段都采用最佳选择的总支付,又令第一阶段的最佳选择是还款,则有:
V=2+ζ·V,或V=2/(1-ζ)
(1)和(2)的支付进行比较,当V=2/(1-ζ)≥π=3+ζ/(1-ζ),即ζ≥1/2时,企业会采取还款的策略,否则采取不还款的策略。因此,在ζ≥1/2的情况下,该触发战略组合构成整个无限次重复博弈的一个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其路径是银行与企业每阶段都选择(借款,还款)。
银行与企业每阶段都选择(借款,还款),意味着在每个阶段博弈方的支付都是2,因此(2,2)就是该无限次博弈的“平均支付”(average-pay-offs),而2/(1-ζ)是平均支付的贴现值。事实上,平均支付是无限次重复博弈可实现支付(feasiblepayoffs)的主要度量方式,在这里银行和企业无限次博弈的可实现支付如图3所示。
图3 银企无限次博弈的可实现支付
根据弗里德曼定理(注:弗里德曼定理(Friedman,1971)指,令G为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用(e[,1],…,e[,n])记G的一个纳什均衡取得的支付,用(x[,1],…,x[,n])表示G的任意可实现支付,如果x[,i]>e[,i]对任意博弈方i都成立,而(足够接近1,那么,无限次重复博弈G(∞,ζ)中一定存在一个子博弈完美的纳什均衡路径能实现各博弈方的平均支付为(x[,1],…,x[,n])。),银企任意可实现支付(2,2)(用平均支付表示)大于一次博弈的纳什均衡支付(1,1),而ζ足够大,那么经过无限次重复博弈,总会实现帕累托均衡。图4中双重阴影部分点的坐标所对应的平均支付在银企博弈的无限次重复中总有一条子博弈完美的均衡路径。
图4 银企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上述分析可知,贴现因子ζ是否足够大,是决定能否找到子博弈完美的均衡路径,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关键。在以债转股为核心的银企债务重组当中,目前的一系列政策实际上是使贴现因子ζ变得足够小,以至于为0的做法。原因很简单,债转股有可能使企业的债务约束和银行的债权风险一下子卸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头上,银行对企业不归还贷款的威胁,以及企业对银行归还贷款的承诺,都变得没有必要,因为届时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接手债务。此时,企业和银行基于未来收益的借款和贷款变得没有意义,ζ=0,重复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这种变化过程可以用图5简略表示。
图5 重复博弈与一次性博弈的互变
因此,如果未来收益对银行或企业并不重要,或者说银行和企业没有足够的耐心期待长远发展,只图眼前的短利,做一锤子买卖,那么ζ将非常小,博弈方实施的触发战略变得无用,也就没有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二、企业或银行与政府的动态博弈
银企债务重组是政府对已有的银行不良债权进行重组,这种重组是一次性的,或者是有限次性的,而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却是无限次的。也就是说在银企债务重组的博弈中,政府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行动在前,而企业与银行继续形成新的债务在后(这种新债务不排除又重新形成不良资产的可能)。因此,政府与银行或企业之间在债务重组问题上构成动态博弈。政府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的政策、思路和操作都是明示的、公开的,作为后行动者的银行和企业能清楚地观察到先行动者——政府的行为过程,因此,政府与银行或企业之间在债务重组问题上构成的是完全动态博弈,这一动态博弈模型如图6。
图6 政府与银企之间的动态博弈
假定债务重组中博弈的行动顺序是:(1)政府首先行动,决定是否进行债务重组;(2)政府决策后,债务问题对银行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不同的影响;(3)银行或企业在观察到政府决策和自身经营活动变化后,决定是否努力工作。我们可用图6中的扩展形来表示这个博弈。图中最上圆圈表示政府的选择信息集,它在该处有进行或不进行银企债务重组两种可能的行为选择,如不进行银企债务重组则博弈结束。若进行银企债务重组,则企业或银行有对此进行努力工作和不努力工作两种可能的行为选择。图中的三个终端处的数组表示到达这些终端的路径(各博弈方各阶段的依次行为构成)所实现的各博弈方的支付,其中第一个数字表示政府的支付,第二个数字表示企业或银行的支付。
由于银企债务重组的最终成本付出和风险承担是国家,本模型假设政府准备有向量1的资本进行债务重组。扩展式表明,若债务重组不进行,则这个向量1的资本未受任何损失,但银行和企业仍受债务的困扰,它们的支付为0。若进行债务重组,则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或企业视债务重组为自我重振的契机,努力工作,从而实现政府、银行、企业“三赢”的局面,此时政府的支付向量为2,企业(或银行)的支付向量也为2。另一种是企业和银行视债务重组为逃债、赖帐的良机,出现严重的“赖帐经济”。产生“赖帐经济”的根源主要有3方面:
一是经理人员努力工作的程度减弱。对企业来讲,这是因为债务重组后,企业面对的债务压力被削弱以至于消失,企业的资本-债权/股权比例所客观形成的破产退出机制不复存在,这使得企业经理没有必须经营好企业,减轻债务负担的压力。对银行而言,因为有不良资产届时向资产管理公司转移的预期,并且划转的资产是按帐面值。因此,银行经理在控制贷款风险、催收不良债权本息、增强信贷责任心等方面都会减少其努力程度。
二是企业和银行都产生“债务豁免预期”,形成“坏帐逻辑”。原因在于,政府实施银企债务重组意味着政府是企业债务包袱和银行债务风险的最后援助者,最终要靠动用财政才能卸下包袱、化解风险。所谓“债务豁免预期”系指企业推迟和逃避债务偿还,以期等到政府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对堆积的不良资产无动于衷,等待政府将来的救援。所谓“坏帐逻辑”,指银行的不良资产越多,风险就越大,政府就越要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反而越安全;企业债务负担越重,亏损越大,银行越是不能中止对其贷款,它越有可能得到政府的债务剥离。因此,企业拖欠银行的资金,银行不良资产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威胁,都等同于一种“沉没成本”,也可以称之为“人质”。
三是会进一步软化预算约束,形成“赖帐机制”。预算软约束长期以来一直是国有企业的“痼疾”,也是导致国有企业长期亏损并进而向银行部门传递,形成“坏帐经济”的直接原因。以债转股为核心的银企债务重组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自实施预期,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预期。结果只能是国有企业在“吃完财政吃银行,吃完银行吃股民”之后,回过头来重新吃财政。因此,从强化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意义上说,债转股等于是又重新回到了1984年以前(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当前债转股的主要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第6期。)。软的预算约束又促成了赖帐经济的出现,因为债务并不是硬性归还,有债转股的预期。因此一些本可以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在观察到另一些企业付不了息而实施债务重组后,不须还债,它们也会选择拖欠利息不还本金的策略,并对以前按时还债的做法感到后悔,于是在企业当中形成了“赖帐机制”。
通过对企业和银行在实施债务重组后对政府可能形成的“赖帐经济”分析,可以知道,企业和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偷赖不努力工作可能、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而谋取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动机。在银企债务重组中,如果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经理人把此举仅仅看做逃债的机会,并以此仅为本人或者本单位谋利益时,那么上述的“债务豁免预期”、“坏帐逻辑”和“赖帐机制”必将发生作用,这样博弈的结果是政府支付为0,即不如不搞债务重组,不进行债务重组的支付,至少其原准备投入的向量1不会遭损失;相反,企业或银行的支付却为3,因为就企业而言,它大大降低了财务费用,获得了“免费的午餐”,企业经理以往经营不善的劣绩不仅可以掩盖,而且他还获得了更大的控制权;就银行而言,经理以往经营不善的劣绩同样可以掩盖,银行本身的风险也大大减低,财政为其承担了本应自负的经营成本。
上述分析说明了简单意义上进行债务重组,会使政府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境地。不进行债务重组,政府虽然保住了向量1的国有资本不致损失,但企业和银行的债务问题依旧;选择债务重组,若企业和银行不努力工作,政府实施银企债务重组的政策目标不但未能实现,而且投入的向量1的资金会血本无归。我们在进行博弈分析时,假定博弈方都是唯一以自身利益(即支付)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即不考虑道德因素。因此,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企业或银行唯一的选择就是不努力工作。
造成这种二律悖反的根源在于,本博弈中政府对企业或银行没有一个可信的承诺(commitment)或威胁(nuisance)。动态博弈的中心问题是可信任性,有了可信任性,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才可能达成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对此,现在图6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政府选择是否清算企业或银行的第三阶段,如图7所示。本模型中所说的“清算”是一个模糊而宽泛的概念,其主要内涵是说明,如果企业或银行业绩仍然糟糕,经理人员仍然不努力工作,而再次导致发生债务危机,政府可以采取关闭企业或合并银行,以及对经理人员撤职查办等举措。
图7 政府与银企之间含有可信的动态博弈
从图7可以看出,当企业或银行选择不努力工作时,政府有两种可以选择的行为:选择不清算,则企业或银行(及其经理人员)独享向量3的收益,而政府什么好处都没有,仍然是血本无归;但当它选择清算时,则能收回进行债务重组所投入的资本向量1。因此,即便政府不考虑防止社会信用破坏而采取清算的重大意义,仅从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来讲,动用清算手段也是政府唯一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或银行而言,政府的上述思路它们是完全清楚的,因此政府的清算的威胁是可信的,是肯定会信守的。它们最理智的选择(也是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是努力工作,各方共得引起债务重组的收益,各得向量2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政府以清算为进行银企债务重组的必要配套行动的前提下,企业或银行努力工作的许诺变成可信的会信守的许诺。这样,政府在第一阶段的合理选择应该是进行银企债务重组。于是,本博弈中政府一企业(或银行)所采取的策略完整表述是:政府的策略是第一阶段选择实施银企债务重组,如果企业或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努力工作,则政府在第三阶段选择清算;企业或银行的策略是如政府在第一阶段进行债务重组,则它们在第二阶段选择努力工作。在各方这种策略组合下,本动态博弈的路径是(债务重组,努力工作),双方的支付是(2,2)。这种策略组合就是一种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实现了有效率的理想结果。
三、有关结论与政策建议
关于银行与企业的重复博弈分析可知,如果是银企双方存在着无限次重复博弈,并且双方都充分重视彼此的信誉,那么,是能够得到更优的帕累托均衡点,形成银企之间良性的借贷关系。但是由于债转股的实施,又使得贴现因子ζ为零,银企双方间的无限次重复博弈变成一次博弈,企业和银行基于未来收益的借款和贷款变得没有意义,赖帐问题依然出现。与此同时,政府的承诺或信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企业和银行对政府之间的动态博弈中,如果政府对于实施债转股后仍不努力工作的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没有一个撤消经理人员、清算企业、合并银行方面的可信威胁的话,那么就无法消除赖帐机制。这样,在以债转股为核心的银企债务重组中,难免会出现豁免亏损企业的债务是对好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道德打击的情况。债务大赦会导致借债还钱的道德信念的摧毁,有可能形成按时还钱的好企业越来越少,赖帐企业不断增多的现象,即“赖帐经济”的滋生和蔓延。
因此,在实施债转股当中一个极其重要但又往往被忽视的问题是,政府一定要向企业界、金融界以至社会各方作出郑重、可信的承诺,要使银企双方都明确无误地知道这样的信号:这种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面进行的债转股式的银企债务重组“仅此一次,绝对下不为例”。若没有这一个强烈明确的信号,“赖帐机制”将无法消除,银企不良资产必将持续产生,良好的信用秩序也就无从建立起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种资源。一般说来信用可以理解为信任、信誉。具体到货币、资金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和对待债权债务关系的态度,能不能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之一。信用按债权债务人划分,大体可分为政府信用(或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民间信用。其中,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恶化,是造成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秩序混乱的主要根源,也是银行不良资产有增难减的重要原因。银行信用可分为存款信用和放款信用两部分,前者称之为“受信”业务,后者称之为“授信”业务(注:赵海宽:《采取根本措施改善我国社会信用状况》,《金融时报》理论版,2000年12月23日。)。由于大部分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都有逾期贷款,且由此造成的银行资产质量低下,因此“授信”业务导致银行信用不佳。而这种银行信用的不佳与商业信用不良又有着直接联系。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的信用,即企业之间赖以进行赊帐、预付,加速商品交换的相互信任。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虽然表现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这十几年来的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相互之间所形成长长的债务链,自然也就没有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把到期银行贷款拖欠下来,形成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不良资产增多,贷款趋于谨慎,企业就难以获得资金,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性就更差。银企之间本应多次重复博弈的贷、还款行为,变成了一次性博弈的贷、还款行为,资金供给更加紧张,从而使社会信用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所以,防止银行不良资产的再生,杜绝债转股而引发的“赖帐经济”的生成,关键的一点是整顿社会信用秩序,建立起信用约束制度。其主要措施包括:
1.强化政府信用。政府政策的稳定性、一致性,政府行为的透明性、合规性,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保证。这是因为在我国这样的一个国度中,政府的行为往往决定着人们的行为,政府的政策决定着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政府朝令夕改,那么所以投资者、所有的企业都会对未来缺乏信心,抱着捞一把算一把的心态经营企业。信用对这样的企业自然无任何意义。而政府政策的不稳定,也必然导致政府的“承诺”(commitment)或“威胁”(nuisace)是不可信的,即使政府采用“触发战略”也不会奏效。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拖欠行为继续发展,银企债务无法触开时,人们会等待着下一次的债转股。
2.完善产权制度。要使人们追求长远利益,就一定要建立一种保证对其行为的长远后果负责的制度,同时要使其讲信誉的收益能够兑现。假如一个企业领导者所作的任何一个决策,都不对决策后果承担责任,而且不能确认自己在这个位置上能呆多久,企业的未来收益或许会由别人分享,那么他肯定会追求眼前利益。目前中国信用体制发展不健全也不健康,企业、个人不讲信誉,讲信誉的人得不到回报,其根源就在于没有建立使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使人们之间的博弈变成长期的重复博弈,使人们对未来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孟子云“无恒产者无恒心”。在现有中国产权制度下,所有的博弈都变成一次性博弈。产权不明晰,人们的交易行为仅限一次博弈上,你的信誉价值随时会被人拿走,你为什么要信誉呢(注:王欣:《建立信用制度须解决5个关键问题——访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教授》,《金融时报》,2000年12月14日。)?前面模型中的贴现因子ζ实际上是企业、银行经营者,或者一切从事交易活动行为人们的耐心程度,或者说是对信誉的重视程度,贴现因子ζ越大,表示人们越愿意建立一个长期的声誉机制。
3.强化信息披露。特别要强化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合规性的监管。企业财务资料是反映其资信水平和清偿能力的基本依据,财务资料失真是酿成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誉就是使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不骗对方的承诺。但要使人们不骗人,前提是使欺骗行为因健全的信息制度无法向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隐瞒。
4.信用意识要有法律力量作保障。许多贷款逾期的国有企业以清算会导致社会稳定为由,迟迟不愿或者不能归还银行贷款;地方司法部门往往出于保障地方就业、稳定等动机,对赖帐企业进行保护,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因此,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守法教育,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不能以权代法,尽快制定维护社会信用的法规,让赖帐者必受罚。即便政府的“承诺”或“威胁”是不可信的,但法律的“承诺”或“威胁”必须是无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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