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市场经济体制论文,公民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社会体制的一大变革,实现这个变革需要一系列坚实的社会性条件予以支持。本文认为,公民社会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的社会条件,这个条件的实质就是正确理解和处理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互不侵犯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没有这个基础,市场经济和与此相联系的一切社会变革还会回潮;有了这个基础,围绕市场经济的一切改革才能取得较大的成功。
一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称作市民社会、文明社会,它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近现代社会学家共同使用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是指一种不同于国家构造的社会形态。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城市市民组成的反抗封建性国家和教会的独立性社会的独立性社会形态。而在今天,市民社会已成为西方社会普及性的结构形态,而不限于城市一方。在我国,公民一词是涵盖城乡各个领域的一个遍名词,公民社会也不应仅仅局限在城市市民方面。因而,这们这儿以“公民社会”来表达一种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形态,表明一种文明化的、世俗的,与私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存在,其含义与市民社会一致,但更具有现代意义和普遍性。
市场经济无论如何定义和解释,其首要的含义应该是一种经济自由运行的社会性市场机制和以公民个人为基本单元的大众平等的经济参与过程。与此相适应,社会将发生以公民个人为基点的独立自治和平等参与的社会民主。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的本质规定之中,都存在着一体建构的社会基本元素——公民,因此也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结构基础——区别于国家意义上的自治的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民主的发生,正是公民社会的分化物,也是公民社会的标志。
造成市场经济体制与公民社会如此不可分割的联系的深刻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中,尤其是表现在社会与国家的二重关系之中。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大致可以把国家产生以后的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社会这么三个层面。大体上来说,政治社会与国家是同一的概念,而经济社会、文化社会则属于“社会”层面,即是一个社会中非国家性质的建构部分。在这里,国家与社会二重关系的不同结构状态,决定了社会中不同的经济与政治体制及其表现方式。
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历史产物,是既相联系又区别的两个不同的人类组织形态。从其最初生成来看,这两种人类组织形态在时间上、结构上、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它是人类从首先基于血缘关系建立的氏族、家庭组织状态发展到基于地域和分工关系建立的氏族,家庭组织状态发展到基于地域和分工关系建立的更大的共同体(部落与部落联盟、公社、现代社会等)这样不断发展着的自组织状态。因而,社会的结构是一种松散的从个体到群体的联合,其首要的功能是保持人类种群的共同生产与生活,其次的功能则是保持社会成员之间的松散、平等和自由的联系。社会由此就具有很强的自组织性,即是一种可以自我运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消蚀与恢复的人类自然联结体系。
国家并不是社会的并生同构物,而是社会形态被否定或部分否定之后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实,把冲实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国家的出现,表明了社会已无力运用自我组织与功能使自身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因而需要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力量来维护社会本身。正因为如此,国家从一产生就具有了一种政治和权力性质,就使自己成为了一种政治社会,充当社会“秩序”控制者的角色。国家的这种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它在结构上是紧密的、刚硬的和统一的。它的力量的传输是单向度的和高度组织化的。很显然,与自组织的社会体系不同,国家是为了解决社会冲实而建立于社会之上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职能性组织体系。
由此可见,国家和社会与其说是统一而和谐的同一体,不如说是相互对立的人类组织的两重状态。两者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结构运行着,存在着彼此消长的斗争。这种相反相成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和社会有着争夺权力疆域的斗争,而在这种斗争中,国家由于其强制力的性质占据着优势,于是在国家与社会共存的时代里,国家权力的膨胀与社会功能的萎缩成了一种趋势,当这两种相反的趋势由于过于束缚经济力量的发展而引起矛盾和骚乱时,社会与国家的对抗就明确地呈现了出来。
可能发生的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不外这么三种:第一,国家吞并社会而出现国家单一统治的局面;第二,社会吞并国家而走向无政府社会状态;第三,国家与社会既相共存又相分化,即在国家统治力量之中存在着一个与国家相对独立的社会,这个社会以具有自由人格的公民为其构成分子并由此具有自治能力,这个社会因而必然是一个公民社会。在国家存在的人类历史时期内,第二种关系状态是不可能存在的,能够存在的只是第一种和第三种关系状态。在第一种关系状态下,其实只有国家存在,并没有社会存在,因为社会被国家同构了,即使还有某种社会要素存在,也往往成了国家政治权力的末稍组织,因而在这种板块式国家型社会中,权力一般是高度集中的,社会缺乏内在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生成因素。真正存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的是第三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并未被国家所吞没,而是与国家保持着一种相对分立的距离。由于有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二重分化状态,社会运行机制相对自由,国家控制力有限,市场化与现代化的要素才具备存在的条件。
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之中,人们普遍地认识到改革传统社会模式要以体制上转变政府(国家)职能,但却很少看到,这种职能转变并不是国家(政府)内部自己的,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包括企业等经济性社会层面)之间的,即是政治国家和经济社会如何在统一的前提下相对划分各自的职能。所以,当人们把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模式划分为“大政府小社会”和“小政府大社会”两类时,首先应该认识到,无论哪种模式,都必须有一个政府(国家)同时又有一个真实存在的社会才能形成,即这两种模式都必须以存在一个公民社会为前提来解决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否则,权力的划分只不过是在国家(政府)内部进行的权力再分配而已,从我国改革前的国家权力来看,国家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已使社会功能消失,也就无所谓大小“社会”问题。因此,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往往成为国家内部权力的再行配置过程,而不是与社会的权力划分过程。这样,由于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相对于国家的“社会”来接管国家划分出来的权力,所以,国家权力在一度自我削弱之后还会重新在自己内部膨胀起来,其结果是旧病复发,成为我国长期以来不能够真正转变政府职能的根本原因。所以,无论是建立市场经济还是转变政府职能,其基础仍然在于公民社会的建立,而市场经济的成熟也正是公民社会发达的标志。
二
公民社会之所以适合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是由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的。一般来看,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家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自由个体性。指社会个体相对于国家和社会结构具有独立自由性质,个体的联合仅仅表现在共同需要的地方,比如秩序和规则方面。第二,民间性。公民社会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民间性质的经济化自由联合状态。它的生成、组织和活动往往是以民间形式完成的,不需要政府的直接介入。第三,自治性。在公民社会的所有形式中,社会始终贯穿着自我治理的本质,这是社会自由发展,竞争成长的基础,不论是地方自治还是民间团体的自治,它们本身就孕育着一种市场化和民主的本质因素,与国家一起享受着分权的益处,而不至于将国家推向僵死的集权状态。第四,契约性。这是公民社会存在的规范条件。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一种契约观念和意识的支配,相互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最高的契约就是国家统一的法律规范,它使一切人和一切组织的行为处在一种彼此分别有序和适当的位置上,从而使社会形成为既相自由又相联系的一体。
公民社会的上述特性显示了社会与国家不同的性质和功能,也就显示了社会与国家分而并存的必要性。正是公民社会的存在及其合理运转,使社会具备一种市场化和民主化的天然基础。对此,我们可以结合公民社会的特性从如下四人方面进一步阐述。
首先,公民社会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同核心但外延和功能迥然不同的二重分化结构状态和由此产生的观念模式。在这种社会结构状态中,国家以民族统一体的政治方式凝聚着各种社会共同体和每个个体,但其权力运作非直接抵达于个人,其功能仅仅表现在社会必要的同一力量向度上。这样,在国家之下,还存在着另一重状态——拥有相对独立和自由结构的社会,它处于社会个体和国家之间,为社会个体提供着保护性的条件和自由活动的环境,并且自由调节和组合着社会生活的一些功能。很显然,在国家与社会二重分化的状态下,国家(政府)只拥有必要的活动这一类职能,而非必要的职能则是由社会予以调节的。马克思也曾设想未来的理想社会实现的前提是国家只掌握一小部分必要的公共职能,而将大量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自行管理。
其次,公民社会产生了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地进行活动的公民个体,这就得以使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和社会民主具备人格基因和个体前提。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和组织之间的自由竞争,即在生产、贸易等活动中具有根本的主动权和选择权。为此,公民社会的个体就必须具备二重独立的待性,一是他与国家形成相对的独立以保证国家对于其合理自由行为的不侵犯;二是公民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相对独立保持人们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和等级结构状态,能自由地进行自我活动。缺乏这一点,社会的活力就会丧失,社会的开放和自治也就不可能。
再次,公民社会的建立使社会生发出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这种组织一方面成为个人的保护者,另一方面则成为与国家相抗衡的自治的社会实体,使国家无法干预一切。国家控制社会,一般是通过控制相应的个人组合体,而个人与社会独立于国家,也是通过这个人组合体。社会团体的表现形态在历史上各不相同,但大体都是个人之间通过某种联系所形成的利益团体。在公民社会里,大小不等功能各异的社会团体组织成为社会自由运转的纽带,它们一方面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生存与发展条件,并保护公民的利益不被损害,另一方面也以公民个体的存在为其条件。这些组织在经济领域里,能促成自由市场的运行,在政治上则使个人与国家保持一定的独立与联系,由此才能产生参与和监督行为。
最后,公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以保证其良性运转的。没有这一点,公民社会就难以真正建立起来,建立起来了也会很快被予摧毁。西方近代思想家们认为,通过建立在“自然法”(Natural Law)基础之上的契约关系,人们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受到保护,国家与社会各遵其轨,公民各司其职。契约关系的最高表现就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因而公民社会里国家的权力、人们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在其中得到了体现,“法律至上”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意识。正是法律化的相互契约关系支持了公民社会的建立,并使自由市场和民主政体得以存在。
三
我国建国以来,社会结构和体制是在吸收了我国历史和文化传统并部分地照搬了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还缺乏社会自主和自治性,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国家不仅在政治领域,而且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都既成为唯一的主导力量,又成为具体操作的力量,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政治与文化之间的不同结构与功能被同一化了,形成了非政治领域政治化的社会特征。比如在经济方面,经济结构政治化,经济实体行政化,经济系统成为一种政治系统,从而失去了其自治的功能与自主的活力。这样导致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一度停滞,也由此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引发了种种社会弊端。因为,改革的目的是要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由此必须把原属于社会的经济文化职能还之于社会;但是,由于缺乏一个不同于国家的社会存在,从国家职能中转变出来的那些经济和社会职能便无法被社会吸纳和有效运用,国家权力的惯性同时也在起着反复作用。因此,我们目前面临的迫切任务是要在社会中增植一种新的土壤层,使社会具备一种自发的造血功能和自我运转机制,能够输送源源不断的现代化动力。公民社会正是这样一种理想的土壤层。建立这样一种土壤层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必须积极主动地培植公民社会赖以建立的机制性条件,达到公民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化,其一,必须切实在思想意识上进行变革,换旧脑筋为新脑筋。过去认为国家与社会不能相互分化,国家权力不能相对分立的观点是一种传统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反映,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化并不是二者的相互分裂,也不是要使国家丧失作用,而是要达到国家与社会二重结构下同圆分职运转的有机协调:既不相互侵犯,又能一体运转。所以,国家与社会的分化是形成新的现代社会结构和新的一体化的过程,是改革的必然历程。其二,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必须是从全能国家中分化出一个公民社会,而不是随便分化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其三,积极推进社会中财产关系和经济文化活动的民间性发展。建立非国家化和非政治化的各种社会经济和文化联系。比如要破除旧的产权观念,确立财产的社会所有关系,即使对国有企业也要推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其四,群众自治组织和自治的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建立的中介,它们构成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的富于弹性和保护性的“安全阀”,保护着公民社会基本的生态平衡。其五,积极有效地推进经济市场化步伐,运用市场的自然分化力建构公民社会。其六,加速社会的契约化过程,使分散的个人进入共同契约之中,用契约精神保护人们及其组织的各自独立与自愿联合,保证公民社会的共力作用并使其免遭损害。在这里,尤其要完善和强化国家契约——法律体系,使国家与社会的各种关系处于法律的权威及其有效和有序的调节之中。其七,公民社会本质上也是一种文化机制,因而需要重视公民社会文化的建构工作,使公民社会的精神信息渗入到社会传统与习惯之中去,造就具有民族风格的新的现代文化和传统基因,从而提高公民社会的活力和抗衰能力。
其次,要从社会个体入手,改变社会成员的素质和行为习惯,造就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社会个体。我国的社会成员受民族传统尤其是其中的封建臣民观念的影响极其深重,因而提高全民文化和观念素质,改造我国的国民性成了一项极其重要而艰巨的工程。要完成这一项工程,社会必须切实保证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成为公民和第一要义,这样,公民的性质及其益处才能为大众现实地接受;通过文化教育等手段培养社会成员的积极的公民意识、公民观念和公民能力,促使独立自主和平等的人格在社会中普遍产生。
再次,在公民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国家(政府)要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不是消极退守。我国现代化的晚发外生型模式及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不是发生于分化的社会层面,而是首发于国家层面,即由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强迫启动现代化。这就决定了国家的政治推动力在建立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很长一段时期内还将存在,并且成为一种必要的存在。国家与社会的二重分化,公民社会的建立需要国家积极主动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是在其方向、力度和作用方式方面更具现代化和更具自觉的推动力。国家必须在两个方面朝着有利于公民社会建构的方向施加其权力:第一,在公民社会的直接建构方面起积极作用。即在前述公民社会建构的七个总体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变革与推进。第二,在自身结构、职能和运转方式方面自觉主动地朝着建构公民社会的方面转变:1)在结构上实行主动的体制变革,使社会结构与体制从国家自身的庞大体系中分离出来,减轻自己的运作组织与层次;2)在职能上要还具体经济职能于社会、企业和市场,国家掌握宏观经济调探功能。在此情况下,国家职能的转变与收缩主要是在经济方面而不是在政治方面,即突出这样的选择:经济先于政治,政治的民主化后于经济的市场化;3)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上要变直接方式为间接方式;4)国家(政府)的权威结构必须相应转变,改革其消极应变的机构性和政策性权威结构为法律性权威结构,在市场削弱其直接作用的同时保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合法与稳固的作用力;5)国家权力的指向终端是在经济宏观运行机制和相应的公民组织上,而不是在市场和公民个人身上。国家积极推进市场化的过程,不是其权力随意伸缩(表现为一会儿放权,一会儿收权)的过程,而是使公民与市场逐渐独立于自己的过程,即是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人各遵其轨、各负其责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同时也将是社会民主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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