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粮加赋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漕粮加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田赋的征收关系农民疾苦和社会稳定,农业社会尤其如此。清初鉴于明末加派“三饷”导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确定钱粮征收俱照明万历年间赋额为准,①到康熙晚年又以现征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②,“永不加赋”遂成治国大训。可以说晚清以前历朝皇帝对“不加赋”祖训奉行惟谨,但实践如何,恐怕大成问题。道光年间汤成烈根据清初以来历次加赋的事实,指责“朝廷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③;清末民初人刘询也能凿凿有据地历数四川自雍正耗羡归公以至清末的五次加赋。④今人对清代所谓“不加赋”政策实际运行状况有更深入的研究。⑤不过,以往关于清代加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地丁钱粮,本文则关注清代漕粮加赋,旨在考察漕粮历次加赋的史实,并据此揭示漕粮加赋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
一、漕赋原额
何谓“加赋”?道光初年御史王家相直截了当地说:“额外派征,则加赋矣”⑥。这一解释有两层涵义:一是与陋规性质的州县浮收不同,加赋属国家行为,只有皇帝降旨允准,才能合法地“派征”。因此,认定是否加赋,必须看有没有奉旨准行。另一层涵义强调的是“赋以额征”,超过定额,即为加派。故讨论加赋,必须清楚所谓“著于令章”的田赋原额。
清初所定漕粮原额400万石为人习知,问题在于,与地丁钱粮主要征银不同,漕粮征收本色粮米,而数百万石漕粮还要长途转输京师,巨额运费究竟征自农民还是出诸国帑?清代大体沿袭明代漕运的制度设计,而“以漕办漕”的政策意识更为明确⑦,除巨额耗米取自民间外,还要随漕向粮户征收包括运费在内的办漕经费——漕项。同治年间侍郎殷兆镛明确指出:“向办河运,有耗米,有漕项,皆系取诸民间,列入正供。”⑧是以乾嘉以后,官书、政书常用“漕赋”⑨一词涵盖正米、耗米与随漕各项。探讨清代漕粮的加赋,首先必须明确漕赋的原额,即清初承明旧制所定的正米、耗米以及随漕各项的岁额,以此为基点才能厘清历年所加之赋。
正米,又称漕米、漕粮,是漕赋的主体部分。明初运粮京师,未有定额,“成化八年始定(漕粮)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⑩。清初沿袭明制,“凡六省漕粮原额四百万石”(11),其中正兑正米330万石,改兑正米70万石。白粮原额约217500石。(12)
耗米亦沿袭明制。明初,运法乃民收民运,由粮长征收挽运漕粮,其时无所谓“耗米”。嗣后民粮兑与军运,军代民劳,粮户需付运费,始以运程远近,分别加给“耗米”。宣德年间定“官军兑运民粮则例”,以地之远近为差,每石正米加给官军数斗以为“路费耗米”,经一再调整,“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13)。清初“每正米一石加耗米四斗三斗不等”(14)。耗米,又称“正耗”(15),与正米400万石同列“正赋”(16)。乾隆初正式纂辑第一部《漕运全书》,耗米更与正米一起列在“漕粮原额”项下。(17)耗米原额1456470石(18),约相当正米400万石的36.4%。正耗二米岁额合计5456470石,与明后期“正耗粮”岁额5189700石(19)相仿佛。
清初漕项有轻赍、行月、席木三款,系随正耗二米征收,故也各有定额。
轻赍征收折色银两,主要用于漕粮运抵通州后转运脚价及给回南运军羡余之费。(20)明弘治十三年(1500)开始,以路途之远近,从耗米中分出三斗六升、二斗六升和一斗六升不等,先行易银,随船携带,通用于转运之费——“此‘一六’‘二六’‘三六’轻赍之名由始也”。(21)清初照搬明制,无论形式、用途,还是解运方式,轻赍都与随船耗米判然有别。
席木,又称“席板”、“席木板竹”,即按正米额数征收的苇席、楞木、松板、毛竹,以为仓庾苫盖、铺垫之用。清初席木即与轻赍并提(22),二者与漕粮正耗二米原额一起,在定制之初就正式列入随漕额征款目。(23)
行月,即“官军行粮月粮”或“行月二粮”。行粮资运丁长途挽运的盐菜、薪水、路费,月粮系运丁安家之费,运弁于行月之外,另有廪俸。行月始于明初,(24)清初依循明旧制而有所损益(25),顺治中即已纳入漕项钱粮。(26)
综上,漕粮正耗二米与由余耗折银转化而成的轻赍,以及随漕席木板竹、官军行粮月粮是清初承继明代旧制时首先确定的漕赋原额。此后,凡于清初所定漕赋原额之外派征者,皆为所加之赋。
二、历次加赋
自清初以迄嘉庆晚年,大约180年间,在漕赋原额的基点上历经顺康之际有漕各省加征“赠贴银米”、雍乾之际有漕各省加征“漕耗银米”和嘉庆晚年江苏加征旗丁津贴银三轮加赋,其共同点是,原有粮户与旗丁或州县与旗丁私相授受的帮贴或津贴之类的陋规通过“归公”形式而列入随漕征收的漕项。咸同以降,大故迭起,国势日下,河运难以为继,江广各省相继改章,输漕大省江浙改办海运并裁减漕额,固有的漕运体制支离破碎,清统治者已不能固守漕粮原额的底线,有漕各省分别改定章程,进行了新一轮加赋。
(一)顺康之际加征“赠贴银米”
明清鼎革,漕运承袭明代军民交兑旧制,运粮旗丁“于常例加耗之外,复索私赠”(27)。军民交兑旋即改为官收官兑,遂将名目驳杂的种种“私赠”裁革,酌定所谓“赠贴银米”,由州县随漕征收以帮贴旗丁,前朝长期积累的民间“私赠”陋规就成为清代漕运最早一批新加之赋。
赠贴银米,有漕各省名目各异,多寡不一。浙江称漕截,江南苏松粮道所属(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称漕赠。漕截(又称截贴、截头),即每百石正米由粮户“加兑筛扬及湿润、淋尖共米九石八斗”“私贴”旗丁,此项陋规自明代以来“相传已久”。(28)顺治五年(1648),粮道张学圣条议“既有私帖,曷若当官酌定?”遂议定漕截数额为每百石正米加银37.64两,嗣经户部覆准。(29)至康熙十年(1671)酌减为银34.7两,(30)遂成有清一代浙江定制,总数约二十六七万两(31)。苏松粮道所属的漕赠由来和演变过程与浙江相仿而数额略小,顺治十七年(1660)江宁巡抚朱国治题准粮户每正米百石,加米5石、银10两,即所谓“五米十银”,(32)赠贴遂成定制。江浙定例前后,江南江安粮道所属及山东、河南酌定每米百石征银5两、米5石(“五米五银”),谓之“润耗”;江西酌定每石赠银3分、赠米3升,又增给副耗米1.3斗;(33)湖广(湖北湖南)每石赠贴米2斗,皆谓之“贴运”。(34)初定漕截和漕赠,仅正米贴赠,耗米不与,至康熙十年(1671)经户部覆准,“耗米与正米一体并给赠贴”(35),同时规定“以康熙十一年为始,将赠耗银米等项刊列易知由单内漕粮项下征给”(36)。至此,赠贴银米作为漕项新组成部分,一直征收到清朝灭亡。
漕粮首次加赋幅度之大十分可观。以浙江漕截每百石漕粮最初加银37.64两而论,按照《漕运全书》规定顺治年间浙江等省漕粮改征折色时,“每石征银一两四五钱及一两二钱不等”(37),以1.3两计,37.64两约合26.7石。准此,加赋幅度在两至三成。湖北、湖南每石赠贴2斗,加赋两成。
嘉庆初,漕运总督蒋兆奎与皇帝论辩漕粮加赋即断言:“查浙江之漕截、江南之漕赠,以及他省百姓出资济运者,款目颇多,此皆历年所加之赋,并非运粮之初所定。”(38)
(二)雍正中加征“漕耗银米”
至雍正年间,有漕各省于随征耗米、漕项之外,又滋生种种帮贴旗丁的新的陋规。如江苏“有司收漕粮,以脚费为名,率一斗准作六七升”(39),如此每石漕粮要多交四五斗至六七斗。为限制州县以帮贴旗丁为名恣意浮收,雍正初鄂尔泰任苏州布政司时“曾有每石收漕费六分之议,内一半帮给旗丁,每船银二十两;一半给州县为办漕之用”。与州县加征所谓的“脚费”不同,布政使鄂尔泰所定“漕费”系属“省例”,究其实质,仍是未经朝廷允准的陋规。迨尹继善继为巡抚,遂密折奏准江苏加征漕费章程,每石准收漕费银6分,并照所定钱价折收制钱征收。(40)既经皇帝朱批允准,江苏“六分漕费”的性质就由陋规成为国家随漕征收的正供。若以官方折价每石粮价银1.1两计,(41)每石加增漕费银六分,在漕粮原额基点上又提高5—6%。其他有漕省份或奏准或题准,也先后增加了不同名目的“漕耗银米”。(42)
(三)嘉庆二十二年江苏加征津贴银
乾隆中期以后,运粮旗丁向州县勒索的津贴节节攀升。所谓津贴,又称帮费、帮贴、兑费等,是以往种种陋规以漕赠、漕耗名目编入随漕正项后新添的陋规,由州县向粮户征收帮贴旗丁运粮,故称津贴。
嘉庆初年,挽运江苏、山东漕米各帮与兑漕州县大概达成了“每石漕粮帮贴二钱银”(以每只漕船运粮500石计,每船津贴银约100两)的默契。(43)到嘉庆中每船“帮费竟有递增至五六百两七八百两者”(44)。嘉庆二十二年(1817)九月,两江总督孙玉庭等具折奏请“恤丁除弊”,在附折的奏片中建议,与其每船给费,不如计米津贴,统以米石多寡为断,每米一石,酌给津贴。(45)嘉庆降旨允准。(46)日后据孙玉庭所奏,新规条是松江所属每石津贴银约5钱,苏州、太仓各属每石约4钱,常州、镇江各属亦视此递分等差。(47)时任漕运总督的李亦畴强烈反对孙玉庭等奏定的新规条,认为酌量津贴,原本系州县与旗丁之间“私相授受之事”,一经奏准,就成为著于令章、随漕加派的新赋。这次加增的津贴银数额巨大,(48)具体到江苏每个粮户,则在已有的“五米十银”和“六分漕费银”之外,每石漕粮更添3—5钱银的新赋(相当于“漕费银”的5—8倍)。
(四)咸同之际有漕各省通过改章加赋
咸丰初大水,江浙漕粮被迫尽改海运,加以太平军兴,席卷东南有漕省份,数百年来的河运漕粮体制遂陷于瘫痪。经户部议准,令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省咸丰三年(1853)应征漕粮每石折银1两3钱,解交部库。(49)湖南率先推出更改钱(钱粮,即地丁)漕旧章的方案,其他有漕省份亦相继改章。
有漕各省改章始于咸丰五年(1855)湖南湘潭,诚如《湘潭县志》修纂者王闿运所言:“湘潭既行新章,更推之列县。其后胡林翼巡抚湖北,曾国藩督两江,治饷江西,皆仿行之,法湘潭也。”(50)“湘潭章程”(51)系该县绅民自拟,呈请巡抚骆秉章立即得到批准,其核心条款是:“每漕石银三两,除旧折一两三钱,加助饷银八钱,余九钱以资办公”(52)。“旧折一两三钱”,即部定章程漕粮1石折银1两3钱交纳。不难看出,湘潭新章在每石额征银1两3钱之外又加1两7钱,即加赋130%。踵接其后的长沙每石额征银1两3钱之外加1两5钱,善化加2两1钱,宁乡加1两7钱,益阳加1两6钱,加赋幅度分别为115%,162%,130%,123%上下,全部得到巡抚批准。(53)直至咸丰八年(1858)四月,骆秉章始向皇帝奏陈该省钱漕改章原委,(54)咸丰批谕:“汝久任封疆,所陈皆历练有据之论。”(55)
湖北改章在咸丰七八年间(1857-1858),经巡抚胡林翼对州县浮收大刀阔斧删减后,每石漕粮最高折收钱6500文,最低4000文,州县以所收钱文兑成银两,“除部价一两三钱及州县余资若干外,其提存司道二库者,每石不满八钱”(56)。咸丰高度评价湖北漕务改章,在胡林翼奏折上朱批:“所奏实属剀切,汝能不顾情面,祛百年之积弊,甚为可嘉!”(57)江西改章在两江总督曾国藩与江西巡抚沈葆桢主持下,于咸丰十一年(1861)开始试行,“除部价一两三钱、州县余资及各衙门公费共四钱外,仅提司库银二钱。”(58)同治四年(1865)议准。(59)安徽改章经曾国藩核定,提存司道二库“以八钱上下为率”,“合之部价一两三钱,总不得满二两二钱”。(60)上述各省加赋,江西最克制,每石漕粮一律折收银1两9钱,比部定每石1两3钱还是增加了约46%,湖北、安徽则加赋约69%。
江浙改章的背景与湘鄂皖赣不尽相同,从同治二年(1863)至四年,江苏、浙江循着减正额、裁津贴、减浮收、裁陋规、酌留“耗余”(亦称“余耗”)以为办漕公费大体相同的路径,制定章程,对漕运体制作了较大变革。江苏首先奏准裁减苏松常镇太四府一州漕粮正额十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浙江随后奉旨裁减杭嘉湖三府漕额三十分之八,这是为当时后世所公认的真正减赋。(61)为解决州县办漕的实际需要,江浙两省大吏又分别奏准酌留“耗余”(或“余耗”)。同治四年十月,新任浙江巡抚马新贻先行奏准州县“酌留耗余,以为办漕之用”(62)。酌留的“耗余”究竟多少?马新贻折中似乎有意忽略了,但主持浙江清赋局的候补知府戴槃明确记载:“正漕一石,收耗米二斗五升”(63)。其增加的幅度为额征漕粮(正耗二米)的25%。同治五年六月江苏巡抚李鸿章等在《减漕未尽事宜折》说“本色收漕每石余耗以三斗为率”(64)。由此可知,江苏所定“余耗”为正漕每石加收3斗,增赋幅度为30%。
咸同之际第四轮加增漕赋,尽管各省章程各异,增赋幅度悬殊,但皆在漕粮原额的基础上直接增加赋额。各次加赋都得到皇帝允准,从而大体奠定了清朝最后50年各省编征漕赋之新额。
(五)光绪年间为摊还庚子赔款加征漕赋
光绪二十七年(1901)《辛丑条约》签订,为偿付列强巨额赔款,当年八月行在户部奏准:按省份大小、财力多寡,分派摊还,各省自奉文派定以后,均应妥速筹办。(65)
江苏分摊赔款数额居各省之首,两江总督刘坤一推出的主要办法是“规复地漕银价”,每征漕粮一石加增200文。何谓“规复地漕银价”?据称,江苏“地漕银价光绪二十一年以前每两原收钱二千二百文,至二十二年始减为每两征收钱二千文,现在议增之二百即系规复所减之二百”。(66)其他有漕省份的办法大体与江苏相仿。江西漕粮每石于减征复旧140文之外,再捐160文,共300文。(67)湖北将漕粮每石所减之140文仍复旧章征收。(68)安徽各属征漕米一石,加收钱300文。(69)浙江拟照实征之数每两加钱300文随粮带征。(70)均奉旨照准。(71)
清代第五轮,即最后一轮漕粮加赋,是在第四轮有漕各省改章后征收基点上,每征米1石,加增200—300文。钱数取其酌中之数250文,漕米折价取同光之际江西1石漕米折钱3420文(72)——加增250文,加赋约7.3%。这次加增漕赋,当事的地方大吏率皆敷衍草率,所增有限银两对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来说已无补于事了。
三、漕粮加赋的特点
以上五次漕粮加赋显违“不加赋”祖制,但在当时几乎未激起强烈反响。揆其原因,可能主要在政治方面。指实加赋无异于戳穿朝廷说一套做一套的虚伪,有损皇帝爱民形象,明哲保身者率皆缄口。嘉庆初漕运总督蒋兆奎敢于同皇帝辩论漕赠、漕截等乃属加赋,是因为他根本不想当官了,求仁得仁,何所畏惧?同为总漕的李亦畴步其后尘,指责皇上“有类加赋”(73),虽然他没有去官准备,却很快缘事“降四级调用”(74)了。不过,即使有胆量敢讲真话者,也未必看得出漕粮的加赋。清代漕粮的征收,较之地丁钱粮原额以明万历年间则例为准、雍正定制后地丁钱粮分地丁、耗羡两块要复杂得多,除正米、耗米外,随漕还要征收漕项。漕项初由轻赍、行月、席木三款构成,顺康之际又编入赠贴,上文已有所述。如果翻开有漕各省的方志,则漕项款目之庞杂纷繁,阅之如坠五里云雾,加以漕项既有折色银两,亦有本色粮米,本色随漕征收,其折色则与地丁银“一条鞭(编)征”(75),解交布政使司后,再按数移解粮道,这样一来,漕项银两在时空上就完全从漕赋组合中剥离了。漕赋的岁额究竟多少?不仅纳漕粮户一塌糊涂,就是州县官也未必明白,精明如乾隆皇帝还要向户部求证漕粮与漕项的区别。(76)蒋兆奎断定漕截、漕赠系历年所加之赋,盖因熟稔《漕运全书》以及漕运衙门旧案,对“漕额”、“运法”历史沿革有专业理解,这并非一般大臣官员所能企及。以上说的是漕粮加赋的复杂性,下面再看其隐蔽性。
如果说复杂性是由制度本身繁琐玄奥所造成,那么,隐蔽性则是加赋的操作者为遮人耳目而蓄意设计的,这在咸同之际江南有漕六省漕粮加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高度评价湖南改章,以为它好就好在:官督绅议,因俗立制,不笼统出示,不详晰具奏。(77)官督绅议,可以烘托绅民“自愿”加赋的气氛;因俗立制,为的是一省之下州县各异,难于抓到加赋把柄;不笼统出示,意在保持低调,避免言官之类好事者闻风弹击;不详晰具奏最妙,不仅可以避开部议阻格,也为皇帝留出辗转腾挪的地步。真可谓老谋深算,用心良苦。平心而论,江南有漕六省改章后,粮户的负担大为减轻,根本的原因在于,昔日州县漫无限制的浮收被极大地裁减,因此,督抚上奏无不极力渲染浮收之痛减和民间负担之减轻,结果使加赋更容易为人们忽略,以至今天还有湘鄂赣皖等省“裁减漕赋”的看法(78)。其实当时就有人看穿了以裁减浮收掩盖加赋的手法,同治十二年(1873)左都御史胡家玉针对江西巡抚刘坤一辩称“(江西)自定新章后,十余年来,民间裁减浮收不下千余万”,反唇相讥其“名为十年减千余万之浮收,实则每年加百数十万之赋额”。(79)当然,东南大吏之所以要采取种种隐蔽的手法以求改章变通的实现,在当时恪守“不加赋”祖训氛围下也实在出于无奈。作为湘潭人的王闿运对第一个试图突破“不加赋”禁区的湖南巡抚骆秉章太了解了,他说:“朝廷严加赋之律,秉章上奏,犹恐议者绳以文法。”(80)历史在这里开了一个玩笑,200年前不无爱民意愿的祖训,竟成了钳制后人通权达变的桎梏。
注释:
①《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以下所引《清实录》均为中华书局1985-1987年版。
②《清圣祖实录》卷249,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
③汤成烈:《治赋篇四》,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4《户政六·赋役一》,《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4辑,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
④刘询:《蜀海丛谈》卷1《制度类上·田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⑤失于清初加赋,详见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第3章“‘轻徭薄赋’的政策实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126页。
⑥“巡视南城江西道监察御史王家相奏陈八折收漕有不可者十事等事”,道光六年六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3103—006。
⑦“向来各省漕运章程,皆系以漕办漕,只有以赢余漕项报部候拨之案,从无以司库存款提办漕务之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13《户部·海运·经杂各款》,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
⑧“侍郎殷兆镛奏为江苏漕粮请查照部议裁革津贴银两事”,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863—030。
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州县征收漕赋,原应遵照定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07《户部五六·漕运一四·征收例禁》);《清实录》和现存档案中常见“江浙二省,漕赋本多”(《清高宗实录》卷1264,乾隆五十一年九月癸酉),“直省漕赋,以江南为最多”(《清宣宗实录》卷10,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江南漕赋独重”、“江南漕赋之重甲于天下”(“光禄寺卿潘祖荫奏为敬陈请因时制赋酌定新章以实京仓等事”,同治二年四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846—039)之类说法。
⑩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会计·漕运》,广陵书社2007年版;《明史》卷79《食货三·漕运》,中华书局1998年缩印本。
(11)康熙《大清会典》卷26《户部·漕运·岁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
(12)康熙《大清会典》卷27《户部·漕运·白粮》。
(13)《明史》79《食货三·漕运》。
(14)乾隆《漕运全书》卷2《漕粮原额·历年成例》,顺治二年十一月漕运总督王文奎疏,《清代漕运全书》第8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耗米额数详见康熙《大清会典》卷26《户部·漕运·脚耗轻赍席木》。
(15)乾隆《江南通志》卷68《食货志·田赋二》,《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
(16)乾隆《漕运全书》卷2《漕粮原额·历年成案》,顺治二年十一月户部议驳漕运总督王文奎漕粮改折。
(17)乾隆《漕运全书》卷1《漕粮原额》。
(18)据乾隆《漕运全书》(修至雍正十三年为止)卷1《漕粮原额》所载各省耗米数统计,这是现在能够见到的第一部《漕运全书》。此前康熙《大清会典》和雍正《大清会典》都未记载耗米数额。《清代漕运》一书据康熙《大清会典》数据计算出清初期耗米岁额为235万石,是把随船耗米和轻赍合在一起作为耗米数额,如江南省江、苏、松、常、镇、安、宁、池、太、庐10府耗米皆按6斗6升计算,实际不应将轻赍2斗6升计算在内,每石加4斗耗米而已(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第84—86页)。
(19)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会计·漕运·漕运总数》。
(20)参见乾隆《大清会典》卷13《户部·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影印本;光绪《大清会典》卷22《云南清吏司》,《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94《户部·漕运·随漕轻赍易米折银》。
(21)万历《大明会典》卷27《户部·会计·漕运·脚耗轻赍》。
(22)乾隆《漕运全书》卷2《漕粮原额·历年成案》,顺治六年十一月漕运总督吴惟华疏称,起运本色每征粮1石加耗米3斗、4斗之外,“起纳则有轻赍、席板”。
(23)乾隆《漕运全书》卷2《漕粮原额·历年成案》,顺治十二年八月江西粮道周日宣疏称:“宁都县《(赋役)全书》额载轻赍、席木等款”。
(24)《万历会计录》卷35《漕运·官军粮钞》,《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
(25)参见康熙《大清会典》卷26《户部·漕运一·行月钱粮》;乾隆《大清会典》卷23《官丁廪粮·廪粮事例》。
(26)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23《官丁廪粮·各省款例》;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2《户部·漕运一·官军行月》。
(27)乾隆《漕运全书》卷12,顺治十二年八月刑科给事中张王治疏。
(28)乾隆《漕运全书》卷38《通漕禁令·历年成案》,顺治四年八月浙江巡按王应昌疏。
(29)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12,顺治九年五月浙江巡按杜果疏,顺治十二年八月刑科给事中张王治疏,顺治十二年十月浙江巡抚秦世正疏,顺治十五年六月刑科左给事中任克溥疏,顺治十七年十一月浙江巡按杨旬瑛疏。
(30)乾隆《漕运全书》卷13,康熙十年十一月漕运总督帅颜保浙江总督刘兆麒疏。
(31)参见《杭嘉湖三府减漕奏稿·马中丞(新贻)奏筹抵海运经费稿》,见《戴槃四种纪略》,《中华文史丛书》之四十八,华文书局1969年版;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裁海运津贴记》,同治七年孟秌重刊本。
(32)乾隆《漕运全书》卷12,顺治十七年十一月江宁巡抚朱国治疏。
(33)乾隆《漕运全书》卷11《征纳兑运·征收款则》;另参见该书卷12,顺治十七年四月漕运总督蔡士英疏。
(34)参见乾隆《漕运全书》卷11《征纳兑运·征收款则》;卷12,顺治十七年四月漕运总督蔡士英疏;卷13,康熙四年九月漕运总督林起龙疏。
(35)乾隆《漕运全书》卷13,康熙十年六月漕运总督帅颜保疏。
(36)乾隆《漕运全书》卷13,康熙十年六月漕运总督帅颜保疏。
(37)光绪《漕运全书》卷7《征纳兑运·改折抵兑》,《清代漕运全书》第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
(38)“漕运总督蒋兆奎续奏运费不敷及求退事”,嘉庆四年十二月初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743—032。
(39)(清)赵翼:《簷曝杂记·尹文端公肃清江南漕政》,中华书局1982年版。
(40)参见《江苏巡抚尹继善奏报办理押漕旗丁勒索银两案暨各州县征收漕粮弊端折(雍正七年三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在奏折汇编》第14册,第747—748页),《江苏巡抚尹继善奏报查出征收漕粮积弊情形折(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在奏折汇编》第17册,第421—422页)。
(41)光绪《漕运全书》卷7《改折抵兑》:“康熙九年至雍正元年以后江浙各府属折漕价值,每石征银一两二钱及一两不等。”
(42)详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64《户部·漕运·赠贴银米》,《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文海出版社1991年版。
(43)《山东巡抚陈大文呈旗丁应领应用经费清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743—034;《□□□呈江苏附近各帮运丁水次津贴及自南至北陋规使费清单》,嘉庆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单03—1765—088。
(44)《两江总督阿林保、江苏巡抚蒋攸铦奏为密陈漕务实在情形酌议办理章程事》,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752—007。
(45)孙玉庭:《恤丁除弊疏》,《清经世文编》卷46《漕运上》,中华书局1992年版。
(46)《清仁宗实录》卷334,嘉庆二十二年九月戊辰。
(47)《两江总督孙玉庭、漕运总督成龄奏为遵旨会议查办漕务情形事》,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765—078。
(48)详见《漕运总督李亦畴奏为现定旗丁津贴名目易滋流弊应请仍照旧章办理毋庸另立规条事》,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1649—045;(清)陶澍:《严禁衿棍包漕横索陋规附片》,《陶澍集·奏疏·漕务》,岳麓书社1998年版。
(49)光绪《漕运全书》卷8《变通折征》,《清代漕运全书》第1册。
(50)光绪《湘潭县志》卷6《赋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江苏古籍出版2002年版。
(51)骆秉章自注:《骆公年谱》,“(咸丰)五年,乙卯”,《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
(52)光绪《湘潭县志》卷6《赋役》。
(53)依次见同治《长沙县志》卷8《赋役》;光绪《善化县志》卷8《赋役》;民国《宁乡县志·故事编·财用录·赋役三》;同治《益阳县志》卷5《田赋志》,均为《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本。
(54)《湖南巡抚骆秉章奏为沥陈湖南筹饷情形事》,咸丰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4510—41。
(55)《清文宗实录》卷253,咸丰八年五月庚辰。
(56)参见《湖北巡抚胡林翼奏为密陈湖北漕务积弊并拟清理等事》,咸丰七年十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370—074;《湖北巡抚胡林翼奏报痛除漕务中饱积弊酌定章程办有成效等情形事》,咸丰八年六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371—052;曾国藩:《批安徽马藩司新贻等会详漕粮暂征折色并酌定折价数目由(同治三年九月八日)》,《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版。
(57)《清文宗实录》卷238,咸丰七年十月戊辰。
(58)曾国藩:《批安徽马藩司新贻等会详漕粮暂征折色并酌定折价数目由(同治三年九月八日)》,《曾国藩全集·批牍》。
(59)《护理江西巡抚孙长绂奏报江西省议减丁漕浮收并裁停摊捐繁费等事》,同治四年八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848—014;《江西巡抚刘坤一奏报丁漕改章实际情形事》,同治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870—061。
(60)曾国藩:《批安徽马藩司新贻等会详漕粮暂征折色并酌定折价数目由(同治三年九月八日)》,《曾国藩全集·批牍》。
(61)参见李鸿章《裁减苏松太粮赋浮额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苏省地漕钱粮一体酌减折(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参见《李鸿章全集·奏议(一)》,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清穆宗实录》卷68,同治二年五月己巳、卷69,同治二年六月戊寅;《闽浙总督左宗棠奏请核减浙江杭嘉湖三属漕额事》,同治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4862—085;《清穆宗实录》卷137,同治四年四月己丑。
(62)参见马新贻《核减漕南浮收并禁革陋规疏(同治四年)》,见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5辑,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清穆宗实录》卷156,同治四年十月庚子。
(63)戴槃:《杭嘉湖三府减漕记略·征收钱粮改定章程记》。
(64)李鸿章、郭柏荫:《减漕未尽事宜折(同治五年六月三十日)》,《李鸿章全集·奏议(二)》。
(65)《行在户部奏分派各省合力通筹摊还赔款疏》,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9辑,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66)《宁苏筹还赔款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
(67)《江抚李奏奉派各国赔款拟请先办按粮捐输以资凑拨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
(68)《鄂督张鄂抚端奏陈筹措赔款情形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
(69)《皖抚聂奏陈筹措赔款事宜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清德宗实录》卷495,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己亥。
(70)《浙江巡抚兼管盐政任道镕奏为筹备新约赔款开办各项捐输大致情形事》,光绪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6697—069;参见《浙抚任奏陈筹备偿款开办各项捐输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
(71)依次见《清德宗实录》卷490,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辛卯;《清德宗实录》卷495,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己亥。
(72)《江抚李奏奉派各国赔款拟请先办按粮捐输以资凑拨折》,甘韩辑《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6《国用》。
(73)《清仁宗实录》卷336,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乙未。
(74)《清仁宗实录》卷357,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壬辰。
(75)《清高宗实录》卷47,乾隆二年七月辛亥;《清文宗实录》卷27,咸丰元年二月乙丑。
(76)《清高宗实录》卷400,乾隆十六年十月己亥。
(77)《曾国藩全集·书信四·复史致谔(同治二年九月初七日)》,岳麓书社1994年版。
(78)《清代漕运》第十一章第二节下,“湖南省裁减漕赋”、“湖北省裁减漕赋”、“江西省裁减漕赋”、“安徽省裁减漕赋”,具体内容见该书第320—326页。
(79)(清)胡家玉:《沥陈江西省违例加征诸獘疏》,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6;《江西巡抚刘秉璋奏为遵旨查江西丁漕系遵部议定数征收并非洒派节寿陋规事》,光绪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03—6300—031。
(80)光绪《湘潭县志》卷6《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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