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务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网络时代已飘然而至。早在几年前,网络技术就开始被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如今,互联网征税又成为税收领域的焦点话题。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成为拉动网络经济发展的“火车头”,互联网征税实是对电子商务课税。在新旧时代的交接时期,网络化给税收带来了什么呢?网络税究竟该不该受法律保护,又该如何保护呢?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现状如何?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进行讨论。
一 网络化给税收带来了什么?
互联网介入商务从而导致了电子商务的兴起。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的转变实际就是由实体经济形式向虚拟经济形式的转变。而作为一种崭新的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却在这一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即电子交易(E-Commerce),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它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Web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例如,消费者通过在网络上所建立起来的“虚拟商厦”中持卡购物;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等。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网上进行。
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E-Business),主要是指利用Web技术进行的包括交易在内的全部商务活动,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l)、电子定货系统(EOS)、商业增值网(VAN)等系统在内的综合系统。还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是以电子交易,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电子服务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学者、各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的参与程度,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表述,但到目前为止电子商务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定义。
综合种种不同表述,可以确定的是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征: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商品贸易方式,在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无纸化快捷性操作,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无形性,完全开放的交易与高保密性的匿名支付结合在一起。那么,电子商务这种可以深刻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新生事物,究竟给我们现有的社会经济体制、给传统意义上的税收更多带来的是利益还是挑战?
(二)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管理模式带来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也造就了潜力巨大的税收收入,但同时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电子商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税收的大堤似乎已是漏洞百出。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接影响现有的征税机制和征管模式。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其“虚拟”形式已经不能被原有的税制所覆盖。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产生了新的情况。一是产销直接联系,无需中间环节,导致通过中间环节代扣税等征管办法不再适用;二是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空间界限,一些商户只需在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有些企业在国外设置智能服务器,服务器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服务器是否具有代理人性质,在哪一环节征税,目前还难以确定;三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纸制凭证基础上的计税方式,根本不适合以网上凭据数字信息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四是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的出现和联机计算机IP地址的动态分配,以及使用者采用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加大了税收征管和打击偷逃税的难度。
第二,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电子商务带来国际电子商务税收中管辖确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征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在网络空间,从事电子商务的主要服务器的固定地可以被认为是服务地,消费者所在的国家被认为是消费地,货物与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处理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在国家间不同税系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国际贸易就会导致双重征税或者逃税。
第三,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中,销售者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税务部门无法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也难以确定对该类交易是征税还是免税,更不可能期望小公司去向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并把收入情况向世界各国的相关税务机构如实申报。
第四,对反避税措施的影响。在当前盛行的电子货币交易中,逃税是个严重的问题,如采取电子交易向国外转移大笔资金、采用加密的匿名交易等。由于因特网所用的电子货币与现金一样是匿名的,税务机构无法跟踪,所以难以查清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其次,因特网还降低了传统的中介机构如银行和经纪人的作用,从而加大了检查稽核难度,使得原来的反避税措施已远远落后于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
第五,对纳税主体意识的客观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严重滞后,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综上所述,商务电子化给征税带来了重重困难,使传统的征税机制以及相关的立法保护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的急剧升温,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的需要日趋迫切,电子商务免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网络营业税,招来网商恨。”在线商务收税,正反争论不停。人们不禁要问:电子商务征税应不应该?网络税究竟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二 网络税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网络税究竟该不该受法律保护?不收税行不行7美国可称得上是电子商务运作得最成功的国家,对我们来说,参考一下美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不无裨益。
据调查,美国1.5亿左右网民中一半以上都是网络购物者。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宣布暂时停止征收3年的互联网商业新税。暂停征税的截止日期为2001年10月。美众议院于2000年5月初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上网税的时间从2001年延长到2006年。在暂停征税的同时,国会还成立了一个由重要的商业和产业官员组成的委员会,检查网络税收的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就目前看来,这个委员会分成了两个不同立场,问题的双方对此争论十分激烈。赞成电子商务免税的人认为,向网络交易征税无异于杀鸡取卵。因特网输送着数以亿计的货物和服务,它的商业潜力超过了以往任何媒介。保持因特网持续快速的增长,将为普通人带来更便宜的产品和更便捷的服务。而网络征税有碍因特网的发展。此外,网络征税被视为对网络的歧视性多重性征税,它违反了“未经声明不得征税”和“禁止多重征税”的古老的税收原则。互联网跨越了州与州、国与国之间的界限,所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征税者也试图跨越国界或州界向遥远的、实体公司不在本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征税——这是信息时代对“未经声明不得征税”原则的危险改版。而“多重征税”本身也就是一种歧视和不公平,它造成了对贸易和服务的扭曲。人们把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收销售税称为“双重税收”,因为享受接入服务的消费者缴纳了两次税:一次是他们在拨号上网时因当地的电话服务缴纳的税金,另一次是因互联网接入服务本身而缴纳的销售税;那些赞成加重电子商业纳税负担的人则满腹牢骚。他们希望能够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要求国会向电子商务经营者征收更多税金,对电子商务征税时采用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标准,不应对电子商务另眼相看。
据Forrester研究公司预测,2003年美国电子商务市场可达1.3兆美元。税务问题对网络业非常重要。因此,一方面,美国互联网公平税收联合会(ITFC)呼吁在全美建立全面的、统一的网络税收体系,美国国会立法者也正在规划新的网络业税法,希望能减轻税赋,使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受限制;另一方面,美国呼吁其他国家停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美国国会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提出动议,要求不仅免于征收网络关税,还要求免于征收对外贸易中的其他税收。但欧洲的立法者们正在讨论设立一种新的网络税,即“比特税”。这种税收的金额是根据所传输的信息的比特数而不是根据被传送信息的价值来计算的。根据“比特税”的计算方法,消费者从网上下载一段2小时长的电影,就必须交纳144美元的税金。“比特税”从根本上来说损害了互联网的发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目前不被采用。但欧盟仍收取电子商务其他相关税收(如对产品征收VAT税)。很多非欧盟国家也都在计划向互联网征税,作为新的财政来源。
总之,电子商务是新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但它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它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及其潜在价值,使得世界各国政府不得不小心翼翼约束自己的政策行为,谁也不愿意因为“干预不当”而丧失新经济的主导权。目前,虽然事实上天平已经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一方,“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将实现大量的交易并且各行业都将实现一定程度的电子商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仍免税,将形成极大的税收漏洞,对国家、对行业、对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将十分不利,国家也无法维持对电子商务的正常投入从而不能实现其良性循环。因此,向因特网征税是总体的趋势,世界各国正纷纷加强对网络税的理论研究和立法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三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状况及立法
电子商务在我国虽刚刚起步,但发展势头甚猛,目前全国大大小小网络公司上万家,网民一千多万户。深圳市地税局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5年后,深圳市将有50%的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网上贸易占企业贸易的30%左右。但,尽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显示出空前的热度,却仍然处于非常初始的阶段,还不足以形成规模经济,造就一个产业。到了2003年底,就中国而言,预测能够达到的规模仅等于1998年美国金融、零售以及旅行这几个产业网上交易额的十分之一,占2003年本国GDP的比例还不到1%。
如同世界其他各国一样,网络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网上交易1998年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针对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体制的冲击,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不成熟的具体国情,对电子商务是否实行税收优惠,如何征税等问题,专家、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从中国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比重之低、绝对数额之少,清楚地表明中国电子商务的大气候远未形成。从税源角度观察,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只是初具雏形,是十分微不足道的。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使征税困难重重,从而导致征税操作技术难度大、执行成本过高等后果。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一方面相信不会使国家收入增加多少,另一方面却可能产生一些意料不到的负面影响,延缓电子商务的进程。另一些专家认为:以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差距很大。为了尽快缩小差距,提供宽松政策是必要的。但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作为一个朝阳产业、高回报的产业,仍然实行免税就是没有道理也是不公平的了。所以有必要在其发展的初期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的方式(如实行“二减三免”或“三减三免”的所得税优惠待遇)来促进其发展,但要相应征取相关税收,并制定专门的《网络税法》。
事实上,国家正研究向互联网征税问题。“我不想放弃征税权,我又想让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更快点”。原财政部部长项怀诚说,“网络信息技术对整个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对我国来说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整个信息产业,都给予了税收的倾斜。我们也许会派人考察一下其他国家互联网怎样征税,然后做出征还是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现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采访时也曾说所有的企业都应该向国家纳税,不管是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其它形式。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互联网税收实施规则》也正在草拟之中。
在法律领域,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尽管互联网为人们交流信息和进行电子商务开辟了新天地,但其不完善的方面也随着本身的发展而愈来愈多地暴露出来。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原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应该说,这些法规与规章的颁布,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初步建立与迅速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然而,上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以及征税的立法却还是一片空白,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很严重,还有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中国广大用户还不习惯使用信用卡,以及在中国的广大农村电脑的普及程度相当低,这些都是阻碍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问题,也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所以实现对电子商务课税的合理立法路漫漫而任重道远。
四 对网络税立法完善的几点构想
电子商务税收已成为新世纪税收研究的重大课题。随着网络交易额的成倍增长,对网络销售再实行免税或税收空白将严重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加强税制研究,设计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手段和完善对网络税的立法保护,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完善国内的财税体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加强政府指导,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网络征税的相关机制
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建立起既与国际接轨又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的税收法律制度,这才是真正合理、有效的税收制度。如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定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对于有形电子商务,即最终在网下通过传统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电子商务,只要有可能便可以按现行税法进行征税,不必有特殊政策。作为电子商务的亲历者,当当网上书店的联合总裁俞渝女士持类似的观点,她认为,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制度不尽相同,不应该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方案采取“拿来主义”。在我国,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公司在税收上与传统企业有所区别。对传统企业征收的税种,对于电子商务公司来说应该同样征收。
所以,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电子商务税收基本框架为:近期内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涉及的税种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采用适当优惠原则,适时考虑开征新的税种。
(二)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不仅要在国内进行,而且也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应在积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和探索,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资料的交流和合作,有效防止避税,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尊重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完成了一部示范法,制订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中国在制订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时应注意与之协调。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资料的交流和合作,如政府派人考察一下其他国家互联网怎样征税,然后做出征还是不征,多征还是少征的决定。我国近期已经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机构,目的是建立起中国跨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框架,包括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则与相应的技术平台。
(三)采用先进科学的税收监管手段
采用先进科学的税收监管手段是完善网络税立法的必要手段。所以我国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所有上网单位和上网有关材料;开发出适应电子商务特点的自动征税软件,实现无纸征税;有效实行电子报税,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代扣税制度等措施。
(四)提高纳税人员的专业素质
提高纳税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完善网络税立法的组织基础和关键环节之一。因此,政府及相关税收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和讲座,以提高税务人员的高科技知识,使税务人员不仅精通当前税收业务,还了解网络知识,计算机知识及其与税收之间的内在联系发展。
(五)加快建立涉及电子商务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法律调整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要作用于商务活动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某一个环节。即,由各部委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制定的单行法规,如由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电子支付规则》等,应纳入全国人大制定的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同时电子商务立法又应纳入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如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相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的法律,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国家法制体系,才能有效、全方位地实现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和保护,我们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思维体系,从而能站在全局的高度,联系、辩证地来灵活看待、处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标签:电子商务论文; 税收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电子商务税收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论文; 电子发票论文; 互联网电子商务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企业税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