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_财务预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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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内容

财务预测是企业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因此,财务预测信息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未来信息,是上市公司对预测期间不确定财务事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测或展望,反映了上市公司财务事项中既定事实与将来事实之间的联系。财务预测信息的本质特征是其内在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

目前,规范我国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号、第11号)、《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和具体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一是前瞻性信息;二是盈利预测;三是业绩预告;四是风险因素。[1]

(一)前瞻性信息

前瞻性信息是一种反映企业在市场环境下所面临的风险和机会的信息。风险预测是指上市公司能否有足够多的流动资金来保证企业有关业务和各种意外事项对现金的需求,而机会预测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收益水平、利润高低及其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很大的一种趋势。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等途径来披露上述涉及风险和机会的前瞻性信息。这些前瞻性信息具体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中涉及的财务预测信息,如公司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来源情况;年度经营计划中的收入、费用成本计划等;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内容。

(二)盈利预测

根据《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盈利预测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盈利预测基准、盈利预测基本假设、盈利预测表和盈利预测说明四个部分。其中盈利预测基准是公司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盈利预测基本假设应重点说明编制盈利预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利率、汇率、税率、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价格等假定条件;盈利预测表应分项提供上年实现利润数和本年预测利润数等构成情况,本年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盈利预测说明是对预测期间利润形成的原因、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所作出的详细分析。

(三)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由于在预告期间上市公司的外部投资者很难清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所以上市公司通过发布业绩预告,可以帮助投资者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合理的判断,减轻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时因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避免因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突变造成股价波动剧烈。因此,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对定期报告时间滞后这一固有缺陷作出的修正,使得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之前,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和判断。业绩预告在形式上主要有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类。

(四)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受系统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影响的所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和模糊性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包括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后者主要包括预测假设、预测基础、预测期间和编制者的业务能力等因素。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应包括以下四大实质性内容:一是在业务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涉及财务指标的前瞻性信息、盈利预测、业绩预告和风险因素;二是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选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和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的陈述;三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签署的承担财务预测信息编制责任的承诺书;四是由独立第三者即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审核报告。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报告除了应包括上述四大实质性内容外,在形式上还应包括:一是财务预测报告的名称;二是财务预测报告涵盖的期间,如果涵盖期间包括一部分历史时期,一部分未来期间,则必须特别说明;三是对财务预测报告的编制目的和使用说明,要特别指出财务预测报告仅限于已经明确识别的特定主体使用,或仅限于已经明确的用途;四是要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可实现程度做出明确的警示,该警示性语言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五是上市公司盖章、法人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六是财务预测报告的编制日期和披露日期。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与披露,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相结合的政策演变过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美国业已形成的较为完善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与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尚存在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预测信息编制与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完善

迄今为止,美国已建立起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的《财务预测审计准则》、《预测财务报表指南》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与披露的内容、格式、预测期间、前瞻性信息和其他预测性信息区分标准、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财务分析师为主体的独立专家预测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而我国除了证监会发布的《新股发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编制指南》和中注协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这两个针对性较强的准则外,尚未像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制定独立的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披露准则,致使上市公司难以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与披露的内容、形式及质量全面把握,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

(二)财务预测信息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自2001年起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改为自愿披露。证监会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但公司若在年度报告中提供下一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该准则颁布实施后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意愿逐年下降。据有关调查显示,上市公司对前瞻性信息的披露动机不足,在被调查的100家公司中,只有5%的上市公司非常愿意披露,16%的上市公司愿意披露,而不愿意披露的上市公司占79%。[2]目前,我国实际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到10%。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大多属于制度驱动型,上市公司缺乏积极、主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动力和压力,而编制和披露财务预测信息需要增加额外的新系统建立和维护成本、更广泛的信息搜索成本、人员培训费等编制成本,以及因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给管理层带来的行为约束成本、泄密成本和因财务预测信息出现重大偏差所可能带来的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失,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供给内容狭隘,供给数量严重不足,供给质量较差。

(三)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不及时

所谓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把财务预测信息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决策者,不得提前或者延误。及时性是保证财务预测信息决策相关性的必备条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上市公司有利的财务预测信息提前披露而把不利的财务预测信息延迟披露,如上市公司把本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重大不利事项推迟到临时报告中披露,以降低信息使用者的关注度;二是没有建立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新更正机制,从而导致内幕交易的频繁发生,损害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正常利益。

(四)证券监管部门偏重行政处罚,没有建立类似美国的“安全港规则”,也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民事赔偿保障机制,不利于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预测信息

由于我国会计界与法律界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现有的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披露准则又没有对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与披露作出详细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这势必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效运行。而在司法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偏离实际值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如1997年证监会在《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的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对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发行公司进行处罚,但很少对有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再加上我国尚没有建立预先警示原则和类似美国的“安全港规则”,从而在制度设计上没有给上市公司免责的机制和机会,这显然不利于鼓励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去披露财务预测信息。

(五)没有形成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竞争机制

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财务预测信息的供给呈现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财务分析师二元化竞争的良性格局。这种良性竞争往往会迫使管理当局向市场披露更多的优质预测信息,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效性。但我国目前尚缺乏一支独立的、权威的职业分析师队伍,因此,无法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上形成有效竞争。上市公司作为财务预测信息的主要提供者,难免会对披露的信息进行操纵。再加上信息编制者的业务知识、专业能力以及实践经验普遍欠缺,导致财务预测信息质量不高、有效供给不足。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

(一)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披露和监管准则

财政部会计司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测信息编制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目的、作用、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内容、形式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中国证监会应结合《财务预测信息编制准则》,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更新更正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有章可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应在现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准则应用指南》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有效地开展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的审核工作,提高财务预测信息的审核质量。

(二)坚持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财务预测信息供给的有效性

所谓强制性披露是指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进行规范时,必须明确规定其最少应该披露的内容及其披露形式,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通过强制性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目前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财务预测信息有效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制约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供给的随意性,提高财务预测信息的决策效率。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我国应对初次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同时规定在公司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强制披露前瞻性信息,即公司必须强制披露目前已经知晓的发展趋势、事件和可以预见将对公司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而自愿性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在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自愿披露的一种关于企业未来收益、利润、现金流量等信息,它一般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和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预见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前提上。自愿性披露主要包括盈利预测。无论是强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还是自愿性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都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从而提高财务预测信息供给的有效性。

(三)建立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正更新制度,提高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值得我国内地地区借鉴。台湾地区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益金额变动20%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及实收资本额5‰者,或公司发生了在财务预测编制时未能合理规划并编入的偶发事项,如重大灾害损失时,如果该偶发事项对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达到应更新财务预测的标准时,则应及时进行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新。如果已发布财务预测的上市公司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可能误导使用者的判断时,就应及时进行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正。同时,为了保障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的及时性,我国台湾地区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还严格规定了更新或更正的日期,即上市公司应自发现日起2日内公告、10日内更正,如在年度终了日后进行更新或更正的,则必须在自发现日起2日内说明。我国证券市场还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制度,虽然2003年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提到,如果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之前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完整,或者难以实现已披露的预测时,则上市公司有义务对之前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但这一指引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制定我国内地地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制度,对必须更正更新的重大事件、重要假设、前提、风险因素、事件边界、更正的时间、频率和形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四)建立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的核心是保护上市公司基于善意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因事后变化而免于遭受投资者无理由的诉讼,从而保护上市公司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借鉴美国“安全港规则”的基本精神,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现实的“安全港规则”应包括以下要件:一是财务预测信息的编制基础必须是真实的;二是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必须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三是预测假设必须合理;四是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满足心理确知要件;五是警示性语言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六是已及时履行更正、更新义务。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六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并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五)建立一支独立的、权威的财务分析师队伍,形成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二元竞争格局

建立一支独立的、权威的财务分析师队伍,既能弥补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的不足,又能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进行监督。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阶段,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编制、披露和监管的准则、制度尚不完善,财务预测信息编制者的业务知识、实践经验普遍欠缺,从而最终导致财务预测信息供给严重不足和质量低下。在此现实情况下,培养一支独立的、权威的、专职的财务分析师队伍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培养一支独立的、权威的、专职的财务分析师队伍应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确保财务分析师的独立性,这是灵魂和根本,他不应从属于某个利益集团,特别是某个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二是确保财务分析师的高素质,他必须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使其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财务预测信息;三是确保有足够数量的财务分析师队伍,目前作为过渡,可以暂时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选拔一批人才充实财务分析师队伍;四是建立财务分析师的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上述“安全港规则”同样适用于财务分析师,使财务分析师的权利与义务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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