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有制论文,条件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已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以下5个方面就此阐述了自己的见解:私有制的本质、属性和历史作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我国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趋势;私有制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后果;在私有制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几条原则。
关键词:唯物史观 社会主义 所有制 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脍炙人口的至理名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①];苏联和东欧一些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消灭了私有制后的公有制,经过长期发展,又“回归”为私有制,走了一个不合乎“常规”的“否定之否定”;我国1978年后,私有制在濒临绝迹的情况下,又起死回生,迅速发展起来,并且获得了合法的地位。诸如此类的事实和现象,引起了理论界极为不同的反响。种种不同的反响,涉及到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一是如何认识公有制为主体;一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关于前者,学者们已有诸多论述,恕不赘述;本文旨在说明后者。
一、私有制的本质、属性及其历史作用
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质,却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有所不同。”[②]这就是说私有制是相对于公有制而言的经济成份;私有制的性质,依照私有者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这个标准,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劳动者私人占有制,也就是劳动者个体经济;二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非劳动者私人占有制,也就是剥削者私人占有制。在人类历史上,个体经济虽然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一直到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但它始终就没有占据过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剥削者私人占有制;私有制的典型形式是剥削者私人占有制;而私有制的最高形式是资本主义私有制。
私有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实质就在于“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③],即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因而生产者和非生产者的经济利益是根本对立的。私有制因其本质规定而具有下列属性:
第一、自利性,即排它性或孤立性。私有制所表示的社会关系,是通过生产条件的占有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前提是,一些人占有一定的生产条件,因而“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④]。不排斥其他所有者,自己就不能成为所有者。因此,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利害关系上总是绝对彼此对立的;这种冲突带有完全敌对的性质,因为各个人都知道对方的意图,知道对方的意图是和自己的意图相反的”[⑤]。也正因为如此,“私有制把每一个人孤立在他自己的粗鄙的独特状态中,又由于每个人和他周围的人有同样的利害关系,所以地主敌视地主,资本家敌视资本家,工人敌视工人”[⑥]。
第二、竞争性。恩格斯指出:“只要私有制存在一天,一切终究都会归结为竞争。”[⑦]这是因为,私有制使各生产要素分裂而处于分散状态,也使每一个人孤立在“他自己的粗鄙的独特状态中”,因而每个人的利益是要“占有一切,社会的利益则是要使每个人所占有的都相等。所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直接对立的。”[⑧]而这种基于利害关系的敌对状态发展到顶点就是竞争。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卷入竞争斗争的人,如果不全力以赴,不放弃一切真正人的目的,就经不住这种斗争”[⑨]。在这场一切反对一切的斗争中,其必然的“结果就是:在普通情况下,按照弱肉强食的道理,大资本和大土地并吞小资本和小土地,就是说,产生了财产的集中”[⑩]。因此,“竞争的对面就是垄断”,这是“一个规律”,并且,“它同所有其他的规律一样,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中等阶级必然愈来愈多地被消灭,直到世界分裂为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贫穷的短工为止”。(11)
第三、分化性。恩格斯指出:“即使假定一切私有财产起初都基于占有者自己的劳动,而且在往后的全部过程中,都只是相等的价值和相等的价值进行交换,那末,在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中”,也必然要“出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被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所垄断,而另一个构成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被降低到无产者的地位”(12),即两极分化。这就是说,私有制是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而两极分化是私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私有制发展史上“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形式(13)。资本的积累是以两极分化为起点的,资本积累的规律必然造成两极分化的继续加剧。两极分化必然表现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这种对立不断地表现为“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14);“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的积累。”(15)因而,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就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和本质特征,是资本剥削劳动使社会两极分化的总根源。
私有制是社会历史现象,因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只要生产的规模还没有达到既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又有剩余去增加社会资本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就总会有支配社会生产力的统治阶级和另外一个阶级即贫穷和被压迫的阶级存在。”(16)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要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17),而这种分工的基础就是私有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18)。自然,在历史上产生的东西,必将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灭;随着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私有制必将被无情地消灭。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私有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设想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应该实行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并且,由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可能立即将生产资料直接转归社会所有,只能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在一定阶段内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而且,社会主义是不允许私有制存在的。
但是,从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了单一的社会所有制;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彻底消灭了私有制。
中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就没有完全消灭私有制经济成份,虽然50至70年代它的处境非常难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允许和发展私有经济的闸门才逐渐打开。一直到1988年4月,在我国宪法中才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与此同时,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我国第一部《合资企业法》,以后又公布了《外资企业法》。国外资本在中国投资建立企业也取得了合法地位。
这样,在我国就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其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就构成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私有制部分。
那么,我国的私有制经济成份,为什么在濒临绝迹的情况下,又起死回生呢?换句话说,我国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是什么呢?
第一,我国生产力的落后状态是私有制存在的客观基础。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最主要的特点是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即“十亿多人口,八亿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化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并存;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并存;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状况,同时并存”(19)。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结构,既不能长期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必须与生产力的状况相适应。
第二,少数人掌握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与大量的需要就业的劳动者同时并存,是私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快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已势在必行。然而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必须解决:一个是人口和就业问题;一个是资金问题。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完全靠公有经济是很难容纳得了的,客观上需要各种私有经济来吸纳其中的一部分劳动力;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途径之一,就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和引进外资。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逐年提高,个人金融资产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据有关资料统计,1995年我国个人金融资产总额约为40000亿元,其中城镇居民的个人金融资产额约为26000亿元;从收入与资产来看,全国约有8%的家庭年均收入在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额在10万元以上。这就是说,这么多的个人金融资产,不是为全国人均所有,而是一小部分人掌握着较多份额,而多数人掌握着较少份额。另一方面,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需要就业的劳动者。在农村,从农田中转移出来一支庞大的剩余劳动队伍;在城镇,从公有制企事业中分离出来一支由下岗职工组成的待业大军;除此之外,每年都会有近千万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就业。这样,一方面是少数人掌握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另一方面是大量的需要就业的劳动者;二者相结合,就促成了私有制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私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及其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私有制经济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个体经济。它是“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20)。它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劳动者私有;第二,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所有者,又是直接生产者。因此,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私有,后者是公有;个体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性质上也是不同的,前者没有剥削,后者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
私营经济。这是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一方面,它是在私人投资基础上的雇工经营的私人经济;另一方面,它又不可能不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联系,也不能不受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因而是一种“不完整”的私人经济。
中外合营经济。其中包括二种形式:第一,中外合资经营。它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外按照股份分配收益。第二,中外合作经营。它是外商出资金、设备,我方出人力、土地、厂房和其他可利用的设施,合作举办的企业。前者也叫股权式经营;后者也叫契约式经营。中外合营经济的性质,从总体上说是半社会主义半资本主义的。也就是说是两种所有制关系的混合。
外商独资经济。它是外国、港澳和华侨资本在中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完全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1978年以来,一方面由于客观上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私有制经济呈现出发展速度快,经营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
截至1995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528.5万户;从业人数为4613.6万人;注册资金总额为1813.1亿元。据权威部门预计,在“九五”期间,全国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将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
截至1995年,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有65.5万户;从业人员956万人;注册资金额2621亿元(其中注册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6270户);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的户数占总户数的13.2%(其中一个特大户拥有职工8468人)。据统计,1992年以来,私营企业的户数与从业人数每年都以50%以上、注册资金以80%以上的速度递增。(21)截至1994年,三资企业已达20.7万户,外商直接投资已达337.67亿元。
据权威统计预计,在国内生产总值中,1978年,国有经济比重为56%,集体经济比重为43%,私有制经济为1.0%;到1993年依次为42.9%,44.8%,12.3%;如果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的条件和国家的基本政策保持不变,则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依次为:国有经济占38.5%,集体经济占41.3%,私有制经济占20.2%;到2010年则依次变为34.7%,34.5%和30.8%。这里没有考虑到集体经济的搀假现象。根据国家工商局抽样调查,以集体名义注册的乡镇企业有83%是私有企业。若按此推算,目前,私有制经济已几乎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有些沿海发达地区,私有制经济已在量上上升为主体地位。(22)
总之,当前私有制经济职工人数之多、企业规模之大、发展速度之快,确实是前所未有的、令人震惊的。
四、私有制经济发展引发的社会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各种私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存、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确实有利于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方便生活和增加财政收入,也确实使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然而,近些年来,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各种私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而很少审视其消极作用;尤其是对私有制发展引发的消极后果,严重估计不足。
第一,私有制是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对内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对外允许外商来我国投资兴办企业,就为物资生产资料方面的两极分化提供了条件。因此,私有制经济一经发展,物资生产条件方面的两极分化必然随之发展。实际上,在我国所有的私有制企业里,能够掌握和占有生产资料的都是企业的雇主,而雇员在企业里除了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外,其它一无所有。既然私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标志着物资生产条件方面两极分化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就有一部分人(尽管是少数)能够占有他人提供的剩余价值,这样剥削现象也就随之出现了。所不同的是,其中制造业主在自己兴办的企业中靠直接剥削和占有雇员提供给他的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私商则在流通领域靠剩余价值的再分配间接占有他人提供给他的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我国目前拥有几百万、几千万乃至几亿财富的暴发户、大亨,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据统计,我国目前百万富翁已超过400万人,亿万富豪已有相当数量。香港《资本家》杂志在公布1993年世界华人富豪榜时就介绍了七位大陆富豪。现在大体上是人数不到2%的大款占有居民纯收入的30%(23);大款们的收入每年在十几万、几十万、几百万以上,而普通劳动者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不等,贫富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私有制是滋生腐败的土壤。80年代以后,私有制经济不断发展,私有制成份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加重;与此相联系,干部队伍以及社会上的腐败之风也越刮越猛,腐败的程度也日盛一日——腐败和私有制形影相随。这决不仅仅是一种时间上的巧合,而是一种本质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原因就在于:其一,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取得合法地位,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一种客观的价值导向——有钱就有价值,有钱的人就是有价值的人。而且这种价值导向无孔不入,令人无法抗拒。其二,唯利是图是私有财产的本性。对于私有者来说,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不择手段,是合乎其本性的。因而,私有者为了争取暴利,违法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为了争原料、争市场,采用金钱开道、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都是合乎其逻辑的事。而所有这些行为涉及的另一端,就是公有制经济及其代表——国家公职人员。这种利益至上的经济原则一旦四处扩散,侵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必然结果就是腐败。
第三,私有制是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从1984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就被确定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十多年过去了,国有企业不仅没有从总体上搞活,而且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究其原因,除了国有企业自身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科学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却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私有制。这是因为,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竞争的原则不平等。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仅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而且承受着额外的社会责任。据报道,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积累的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0%;退休人员占1/3;共办1.8万所学校,在校生600万名;厂办医院病床占全国的1/3。相反,私有制企业却既无历史包袱,又不承担这些额外的社会责任,而且还享受着国家优惠倾斜政策。因此,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公有制为私有制担负着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本来应该通过国家来办理的全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被转嫁给了公有制企业,因而私有制企业就自然逃避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私有制企业在获得了自己应有的利润之后,又从公有制企业中分得了一份额外的利润。虽然这一份利润在当前是合法占有的,却既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又使国有企业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四,私有制是民族工业萎缩的主要原因。随着外资的大举进入,世纪末的民族工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一方面,一个个效益好、有市场、前景广阔的国内企业不是被收购就是被控股,外商行业垄断的势头日渐明显。据报道,1995年以来,相继发生了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控股收购天津可耐、美国惠而普公司控股收购苏州香雪海、韩国三星公司控股收购北京雪花的事件;据统计,在洗涤用品市场,国内十余家主要生产厂家均与外商合资,到2000年这些合资企业的销售份额可能占到中国市场的70%以上;另据资料显示,在占化工全行业利税约20%的轮胎产业中,全国最大的59家定点厂被外商控股的有10家;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有控股权的为12家,只有1家由中方控股;全国三大骨干厂之一的哈尔滨轴承厂与香港新鸿基合资,外商控股51.6%;计算机主要生产厂家已经或正式进行的合资,外商也均处控股地位。另一方面,“洋货”充斥中国市场。如今,从软饮料到洗发液,从家用电器到小汽车,从计算机到BP机,“洋货”几乎遍及中国人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尤其是名牌产品,说道美国,人们就会联想到波音、IBM、福特、可口可乐;说起日本,人们就会想起东芝、日立、松下和索尼;就连近邻韩国,也有大宇、现代和三星。那么,民族工业萎缩的原因何在呢?主要原因也在私有制——外国资本。诚然,引进外资,在弥补我国资金缺口、吸引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营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利用外资,外资也利用我们。从这个意义上讲,一百多年前以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大门的垄断资本与今天打着“为中国现代化服务”的现代资本在本质上并无两样。
第五,私有制是道德滑坡的深层原因。当今,在相当一部分人那里道德失衡和价值观念扭曲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具体表现为:价值观念紊乱,理想信仰塌缩,伦理道德低下,只顾物欲实利,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淡化,是非观、善恶观和荣辱观混淆,公德心缺乏,人际关系淡漠,个人行为失范,等等。那么,这种状况的根源何在呢?按照唯物史观,一个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归根到底是建立在现实的经济生活的基础之上,并由这种经济生活所决定的。因此,这种道德状况毫无疑问地是对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反映。并且,只要现实经济生活保持它既有的形式,这种道德状况就还将继续下去。两种基本经济成份并存是我国目前的现状。这样一种经济关系,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中规则的多样化,它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失去了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而行为规则的多样化导致了人的行为的不可预测性;进而又导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猜忌、互不信任,于是乎说谎、欺骗、背信弃义、见利忘义等种种社会现象在全社会蔓延开来,成为人们在生活中时时难以避免、处处防不胜防的生活内容。
五、在私有制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第一,共产党人决不能在思想和理论上动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24)。列宁也认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为了达到自己的实际目的,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均可“让步”,“但是决不能拿原则来做交易,决不要作理论上的‘让步’”(25)。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正确处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关系,把党的现行政策同远大目标结合起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基本精神,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结合起来的一个伟大创举,它在实践中促进了我国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在现阶段允许和鼓励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对共产党人来说,毕竟是一种“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决不是“运动的未来”。共产党人所坚持的“运动的未来”,就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一方面,我们在为长远目标奋斗时,当前必须重视、允许和鼓励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在允许和鼓励私有制存在和发展时,决不能在思想上动摇、在理论上“让步”,忘记无产阶级的远大目标;在当前允许和鼓励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正是走向未来彻底消灭私有制的一个阶梯。如果在当前不允许私有制存在和发展,那么,共产主义就成为一句空话;反过来,放弃消灭私有制的远大目标,就会失去方向,就会“走上了邪路”。
第二,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26)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坚持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始终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的经济生活主要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进行,从而绝大多数人生活在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经济关系之中;保证工人阶级就其总体来说,不是私有制企业的雇佣工人,而是摆脱了被压迫被剥削地位的国家主人和领导阶级。然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持公有制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这个体系,从领域来讲,就是要保证公有制经济在各主要生产部门和流通领域中都占优势;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就是要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从社会总资产的比重来看,就是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来看,就是要确保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并且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从土地关系上看,必须保持国家对土地的绝对占有权。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命根子,就是公有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动摇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否定和瓦解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那社会主义就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第三,私有制只能作补充。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私有制为补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说明了两种不同的经济成份在现阶段的不同性质及其地位和作用。在这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其主体地位是指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代表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前途;而私有制经济成份只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补充,处于从属和被支配的地位。所谓补充关系,就是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构成对公有制经济的过大冲击,不引起公有制经济在发展速度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的明显下降;而且能缓解资金技术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矛盾,并在公有制经济达不到的领域拾遗补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主”与“补”的地位和关系不能颠倒、不能易位。而要保证这一原则的顺利贯彻和实现,其关键就是加强国家对私有经济的监督、管理和引导。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对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来说,私有制就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利,也有弊。因而,扬其利,抑其弊,应该成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国策。
注释:
① (13) (24)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下述国种书略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265、284页。
② (15)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9—830、708、832页。
③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0、26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5页。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0、612、611、613、616、622、622页。
(12)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3、22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6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0—411页。
(1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
(21)张厚文、许宏业《私营经济理论要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发展》载《江淮论坛》1996年第4期。
(22)吴元其、王健华《从对立中求统一》,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12期。
(23)许红缨《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与社会公平问题探讨》,载《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第4期。
(25)《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1页。
(26)江泽民《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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