摒弃单一改革模式,实行分级改制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摒弃单一改革模式,实行分级改制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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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指明了摒弃单一改革模式,分类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经济结构的改革新思路。

一、国有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数量庞大、门类齐全的国有经济,根据统计数据,我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为32.2万户。数量如此众多的国有企业不可能千篇一律没有差别不分类型。国有企业区分为不同的类型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按隶属关系有中直企业、地方企业之分;从规模上看有大、中、小之别,从所在行业和领域的特点而论又可分为基础性、垄断性、公益性、竞争性的企业。

国有企业之所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是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特点即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具有的矛盾特殊性是企业得以互相区别并分为不同类型的内在根据。认识和把握企业分类非常重要。没有对企业的正确分类,就没有重点、没有政策,也就谈不上对数量庞大的国有企业实行有效的管理。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认识和把握国有企业的正确分类尤为重要,它是我们确定改革目标和方法,调整国有经济整体布局的前提和基础。

二、国有企业不能采取单一的改革模式

从1978年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租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等等不断深化的改革历程。经过改革,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基本取消了指令性计划,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纳入了市场调节的轨道,国有经济在改革中获得了很大发展。但是,不容回避,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些企业的困难还有所加重。这一结果与我们改革预期目标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造成这一差距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用十五大精神重新审视国有企业走过的改革路程,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根本的原因既不是外部环境和沉重的历史包袱,也不是政企不分、政策不到位,而是我们忽视了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力图用单一的改革模式去解决所有国有企业的问题,试图用一个标准去推进具有不同生产力水平的各种国有企业的改革。我们都还记得,在改革过程中不少地区都曾采取过“一刀切”的办法推行减政放权、租赁承包和股份制等改革措施。尤其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后,在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又为所有国有企业提出了“进场入轨”、实现完全市场化、竞争化的单一改革新目标,使国有企业陷于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之中:竞争性企业由于所有权不变的约束无法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和竞争化,不完全竞争的企业由于要市场化而无法有效地完成其承担的社会功能。事实说明,用单一的模式去解决所有国有企业的问题是行不通的。

三、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改革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和抓大放小的方针,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的开始。党的十五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出发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概括,在理论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使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实现的途径有了更科学的认识,成为我们思考改革新角度的理论根据。

(一)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认识国有企业改革。

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总体要求,是我们思考国有经济改革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国有制与非国有制、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是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融合、互相渗透和互相制约协调发展的关系。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能局限在公有制自身的框架内思考,必须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高度重新认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总格局中的地位、作用、规模、数量及其分布。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总格局的核心,起着主导作用,但数量应该是少而精的,分布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制占绝对优势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应该减少,布局上应该收缩,在一般性竞争部门应更多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要求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客观依据。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最终原因,也是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据和出发点。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和发展的不平衡是我国目前生产力的基本状况。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着我国国有企业的多层次性。我们不能脱离我国的生产力状况抽象地谈论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的范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要求来确定。

国有大型企业和主导部门的企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因此,采取国有化的形式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而小企业和一般竞争部门的企业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比较适合采取非国有的所有制形式更有利于发挥它们的作用。

国有大型企业由其生产力水平所决定,一般集中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垄断性产业等具有重大经济和政治意义的战略部门,因而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竞争化的原则进行改革。这类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坚持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基础上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而一般中小企业无论从资产结构还是从部门结构上看,都不具有主导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作用;而且由于其规模小、技术、产品、管理水平较低,政府承担的风险一般要大于收益;又由于其数量众多、分布面广,继续坚持国有化往往不能带来预期效果反而增加政府和社会负担。因此,这类企业应该进入市场,完全按照市场化、竞争化的原则进行改革,变为混合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经济乃至个体经营,以利于效率的提高和这类企业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决定国有企业改革模式的多样性。

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体现在控制力上。通过这个主导作用克服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如果进行具体分析,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情况:生产公共产品的公益性企业基本上是非竞争的,和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为疏远;在垄断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是不完全竞争的,和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为密切;而在一般性部门和行业中,国有企业是完全竞争性的,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不同状况区别对待国有企业的改革。

(四)从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要求出发探索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

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现状虽然比改革开放前优化了许多,但传统机制酿成的国有经济无所不搞、资产分散等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仍然没有根本改变。所以党的十五大强调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国有企业应从国有经济整体布局战略调整的整体思路出发,按其所处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分别确定不同的改革和发展思路。

根据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具体地说,国有企业应该进入两个领域,退出一个领域。进入的两个领域是:第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显示国家实力的领域。这一领域包括高度秘密的军事工业、造币工业;新兴技术产业及对国民经济具有控制意义的行业如金融、邮政、通讯等。第二,适宜国家垄断、民间投资者难以进入或不愿进入的领域,如环保、大江大河的治理和城市公益性事业。国有企业退出的领域,是在国民经济中不具有“制高点”地位的一般竞争性行为。进退之间的关系,要以退出为前提,有退才有进。经过这样有进有退的调整,国有资产得以重组,国有经济的布局由分散变集中,由全线出击到占领“制高点”,国有经济将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具体构想

所谓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就是依据国有企业的职能、作用提供产品的性质,所处领域或行业的特点和规模的差异所形成的不同类型,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改革方式。

一般来说,根据上述差异可以把企业分为竞争性与不完全竞争性两大类,不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又可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企业和处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地位的垄断性企业。竞争性企业应当完全进入市场,不完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因其特殊的职能作用不宜按纯粹的市场化方式改革而应按其各自的特点分别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改革方式。

(一)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的方式。

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特殊意义和作用的企业,如直接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国防军工企业、造币企业。另一类是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企业,如公共道路、城市的环卫美化、污染治理、学校、医院、文化设施、自来水、煤气、新闻广播、邮政等。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维护者,是社会共同需要和服务的提供者,它们不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的,其效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它的功能不能与有的国有企业相比,更不能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营企业相提并论。所以这类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国有国营的改革模式,政府应拥有全部或大部分所有权,有的还应由政府直接经营。这类企业应该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国家应该对这类企业实行倾斜性的经济政策,以便让它们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特殊意义的作用。

(二)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

垄断性行业主要是指那些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和进入壁垒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性产业。基础性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设施两部分。基础工业是指能源、电力工业和基本原材料工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港口、桥梁、通讯、水力等设施。支柱性企业主要是指大型机械、冶金、汽车等企业。先导性企业是指代表科学发展前沿的高科技企业如航天航空业、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等行业的企业。支柱性产业和先导性产业由于其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因而也具有垄断的性质。垄断性国有企业是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具有控制意义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功能的双重性:既要在市场经济中盈利,同时还要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为其他经济形式提供多种多样的生产条件和外部环境。所以这类企业既不能直接由政府经营,也不能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标准来改造,而应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应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资产重组,吸引多种经济形式参股,形成国家控股、其他经济成分参股的混合经济,建立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

(三)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宜进行公司制改造。

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由国家投资建成、基本不存在进入壁垒、竞争比较充分、以盈利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它们主要集中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这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不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起主导作用,盈利赚钱是它的主要经营目的。因此,大部分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实行公司制改造,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分别改造为股票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有的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对于那些不适应市场要求的、经营业绩平平乃至严重亏损的企业,应该通过市场力量的作用,实现对其淘汰,走兼并、出售或破产之路,尽快实现这部分国有资产的重新配置。

(四)对国有小型企业应该实行完全放开的方针。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小型企业对于发展生产、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多种多样的生活需要、增加就业、稳定社会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小型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所处行业的重要性低,企业的技术及产品的质量和管理相对落后,多数处于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国家对其控制力度低,在国民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国有小企业应该采取完全放开的方针。

“放”是一种改革的方针和改革的思想,是指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要放开和放活,要放到市场经济中去,要放出效益,而不是放弃或放掉。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办法和措施,都可用于国有小企业的改革。例如:以大带小,实行资产的重新组合;实行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拍卖出售等等。总之,国有资本应从国有小企业中逐步撤出,让众多国有小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符合其生产力水平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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