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基础论文,版权保护论文,数据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数据库是汇编作品的一种,电子数据库也是如此。不过,数据库尤其是电子数据库具有传统汇编作品所没有的诸多特性:后者可以通过肉眼感知,前者须借助电脑和数据库软件方能感知;后者的外观是固定的,前者的外观则由用户“决定”;后者是静止的,前者是动态的。[1]169这些特征导致依据版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时候会遇到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中不曾遇到的新问题。
一、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一:辛勤收集原则①
构成数据库的事实或材料大多不具有可版权性②,而且符合市场需求的数据库往往又不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依据原创性原则对数据库赋予版权保护存在极大困难。因此,诉诸辛勤收集原则是数据库制作者保护自己的劳动免受侵害最好的方法。[2]993
不过,辛勤收集原则强调对数据库制作者“劳动”的补偿,而并不要求数据库具备原创性,事实上保护了不具有可版权性的事实,不符合版权法的基本原理。该原则虽然对数据库制作者提供了充分的创作激励,仅从单个的数据库制作者来看是公平的,但对社会公众合理“接触”数据库中的信息却造成了极大障碍。
二、数据库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二:原创性原则
依据数据库在选择或编排方面的原创性而对数据库赋予版权保护的理论称为“原创性原则”,该原则又可以细分为“编排理论”和“选择理论”。
1.编排理论
编排理论认为,如果汇编作品中材料的编排具有原创性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3]343-348原创性的编排是指对数据进行排序或分组,并列入数据表或数据目录。这种排序或分组不仅仅是对数据的机械分组,比如按字母顺序或时间顺序对数据进行的排列。[4]215
虽然数据库具有不同于一般汇编作品的特殊属性,但是从数据库的构成要素来看,数据库中还是存在特定编排的。[2]993一般而言,数据库系统的构成要素有三:数据;操作数据的软件;运行软件和存储数据的硬件。其中数据构成数据库的核心。在大型和复杂的数据库中数据被获取的“实际物理位置”(physical location)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数据在磁盘或存储器中的位置决定了接触数据的时间,而接触时间的最小化提高了数据库系统的商业生存能力,是数据库制作者在制作数据库时关注的首要对象。在数据库系统的设计中,数据库制作者还要考虑数据的属性、用户的需求、硬件的兼容性和软件的有效性等影响因素,在这种设计中常常反映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创造性和个性判断。
可见,数据库中数据在磁盘等介质中的存储位置具有重要意义,数据的物理结构在数据库的效率性中扮演了主要角色,数据库制作者在决定数据实际物理位置的时候加入了主观判断,在确定数据编排的时候确实考虑了一些相关因素,数据的物理编排往往反映了数据库制作者的天赋和专门才能。
虽然一般汇编作品中的材料是以肉眼可以识别的方式呈现给用户的,而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存储在磁盘等载体上,不借助相关工具不能够以肉眼识别其中的数据。不过,数据在这些载体之上也是存在特定结构的,数据存储的实际物理位置并不相同,数据库中信息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数据库的整体模式也不一样,这些都构成数据库的特定编排。如果这些编排包含数据库制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反映出作者的个性,数据库可以由于其编排具备原创性而获得版权保护。
然而,尽管数据库中确实存在编排,而且编排可能表现出作者的个性,但数据库中数据的编排通常是由“实用目的”所决定的,例如数据库的“易接触性”和“效率性”。[5]457而由“实用目的”所决定的编排不能够获得版权保护。数据库编排的功能性有可能影响数据库可版权性的获得。不过,虽然数据库的编排从整体上讲都是为了具有效率性和易接触性,但在数据库制作者决定收入的数据范围之后,在这些既定的数据范围内决定何种数据具有“优先性”,从而应当被放置在特定的易被接触的物理位置的时候还是进行了主观选择与判断。因此,不能仅依据数据库的功能性而否定数据库编排的原创性。
按照编排理论,数据库的可版权性建立在数据库信息的“有形编排”中所存在的原创性之上。[5]457在该理论下,版权保护只及于数据库制作者对数据的“原创性编排”,而不及于其中的“数据”。后来的竞争者可以自由利用他人数据库中的“数据”来制作竞争性的作品,只要该作品不具有同样的编排。[6]1289由此,后来者不再需要像先前的数据库制作者一样回到最初资源对数据进行原始收集,其只要通过改变数据的编排方式就可以避免侵权。所以,在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方面,编排原则可能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另外,尽管编排原则可能对数据库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数据库功能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必定使数据库制作者在编排方面的主观性和个性越来越少,依据编排原则对数据库的保护必定越来越少。[7]215
2.选择理论
选择理论下的“选择”指的是将何种数据或材料包含在汇编作品中的判断。这种有关包含或排除数据的决定,只要是原创性的并且是充分创造性的,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2]993
数据库制作者可以依据选择理论获得数据库的版权保护。[1]169数据库制作者在制作数据库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目标使用者的需求,然后按照该需求选择特定数据放在数据库之中。数据库制作者对目标使用者需求的确认及对满足这些需求之信息类型的选择,反映了作者的主观选择与个性判断,这是数据库具备原创性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不过,数据库是信息的综合体,一般来说,越是全面的数据库价值越大。因此,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许多数据库开发者都倾向于开发全面性的数据库。[2]1006这种数据库并没有反映数据库制作者的主观选择与个性判断。[2]993因此,选择理论可能不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提供满意的理论基础。[8]
就保护效果而言,在选择理论之下数据库的保护范围也是有限的。因为选择理论只禁止数据“形式”的复制,而不禁止数据“本身”的复制。[9]1869后来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数据库中的数据来准备一个竞争作品,只要其同他人的数据库不具有相同的选择即可。[6]1289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初始数据库开发的激励不足的问题。
三、结语
在现代版权法之中,辛勤收集原则已经被否定,原创性原则在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不过,依据原创性原则保护数据库可能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不能够对数据库的制作提供充分的激励。于是,寻求对数据库的“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被提上日程。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都在积极进行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立法或者已经在一定阶段上完成了立法,北欧一些国家如丹麦的版权法中本来就存在着这种特殊保护,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程也许昭示着数据库立法的未来发展方向。[10]
注释:
①“辛勤收集原则”,又称“额头出汗原则”,是指只要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不论该作品是否满足原创性的要求,该作品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与辛勤收集原则相对的是“原创性原则”,后者要求作品必须具备“原创性”才能够获得版权保护,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具有可版权性的关键因素。
②理论界一般将作品受版权法保护所需要的要件称为“可版权性”。在现代版权法中,一般来说作品只有具备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才能够受到版权保护。在判断一部作品原创性有无的时候,个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因素。一般认为,如果一部作品中表现出作者的个性,该部作品即具备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