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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伊始,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并且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重点强调。中国共产党人为什么要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又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搞清楚这些问题,对于中国真正走向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和谐社会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溯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更不是突发奇想,而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中社会目标和社会基本矛盾若干理论问题的论述,是其重要的方面。
无论是从社会理想、社会运行、社会变迁,还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等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都有丰富的理论论述值得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去领会、把握。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论断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辩证的,一方面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但是,社会发展是以人与社会的和谐为前提的。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比较紧张的。因为“社会”往往容易成为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怪物,以所谓的普遍意志凌驾于每一个个体的人之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虚构的集体”就是社会与人对立的一个例证。他们说:“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说来,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是新的桎梏。”[1](p.84)所以,要通过生产力和制度变革,解决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协调。一方面,要关注人的发展,“不言而喻,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2](p.644)。社会的发展通过人的发展得到实现。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的发展实现人的发展,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p.84),人的发展以社会的发展为前提。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表述,都是指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模式。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交往关系”的论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发展中交往关系是普遍而又广泛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交往普遍化的历史成为世界历史的现实看作是一个与人们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的扩大、与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的彻底消灭相一致的过程,一个不断地消灭人的活动的地域局限和民族局限的过程。孤独的个体如果不与其他个体交往,也就没有联系,不会产生社会关系。交往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通过交往,人的个体活动加入和转化为社会活动总体,形成了社会的各种关系形态。马克思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普遍的交往使每一个民族同其他民族都有依存关系,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世界历史性的经济活动,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自由的平台,人们之间建立起更广泛、更普遍的相互交往关系。在相互交往中,双方都提高了自己的能力,促进了各自的全面发展。“个人的世界性的存在,也就是与世界历史直接相联系的各个人的存在。”[3](p.87)作为世界性存在的人,既是高度社会化的人,又是高度个体化的人。但是只要存在交往活动,就不可避免会有冲突与斗争。我们不否认很多交往关系必然是冲突的,需要通过斗争去解决,但是我们更要注意到,也有更多的交往关系是可协调的,是可在协调中形成“合力”的。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矛盾的论断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就我国来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但这种矛盾已不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协调而得到解决。也就是说,我国社会现存的社会基本矛盾和围绕它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可以通过自上而下、有意识、有步骤地去处理、解决、协调,可以采取一种和平的、渐进的、非对抗的方法使社会主义社会达到和谐的状态。当然社会上还会存在一些对立的、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通过斗争去解决,但这已经不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因此,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无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必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种理论的推演,更不是理论的设计,而是与当代中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历史时期密切相关。无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还是改革发展的关键期,都要求我们必须寻求和谐之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新阶段新特点的要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唯物主义历史观从下述原理出发: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所以,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清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象,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静悄悄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同时这还说明,用来消除已经发现的弊病的手段,也必然以多少发展了的形式存在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生产关系本身中。这些手段不应当从头脑中发明出来,而应当通过头脑从生产的现成物质事实中发现出来。”[4](p.292)这段话用来解释我们为什么要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很贴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必然。其依据与动力来源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来源于“已经发生变化的生产关系本身”。
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在20世纪末,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又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开始在向人均3000美元的新目标迈进。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座伟大的丰碑,为我们更加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了新的起点。在这一发展新阶段,人民群众对提高物质文化生活的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不再满足于解决好温饱的问题,而是开始要求在思想充分解放与精神极大满足情况下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相应、同步发展,要求在以人为本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在这样的发展阶段,整个社会需求更加丰富多彩、结构更加复杂多维、状态更加活跃多变,与传统社会有着巨大的差异。应对这一挑战的难度不仅不亚于前一阶段经济发展的难度,反而会更加艰巨,因此,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了改革发展关键期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要求
根据国际发展经验,人均GDP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在社会发展中是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这个时期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的时期,是既充满了新的机遇,又面临各种社会风险的时期。美国学者亨廷顿对这一时期有着精到的分析,他认为,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欲望和期待的急剧高涨,各种社会问题和压力同时涌现。
确实,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生活变化更加广泛和深刻,社会利益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等都进一步多样化,社会的“不同”,比如,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等等,更加多了起来。这种“不同”容易引发冲突和不稳定。而且,我们的改革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各种老大难、烂摊子和积累遗留的大量问题都暴露出来了,诸如:由于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冲突;由于干群关系紧张产生的纠纷;由于贫富差距导致的对立,等等。
我们以收入差距、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行业之间与群体之间差距为例。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03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连续7年不超过5%,2002年最高增长4.8%,2000年只增长了2.1%。2003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民收入增幅开始上升,特别是2004年增长突破6%,是1997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但收入增额和实际增长速度仍然低于城镇居民。因为同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为7.9%,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并没有扭转。再比如,从1980年到2003年,东部地区在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由50%增加到59%。人均GDP,西部与东部由1∶1.92扩大到1∶2.59,中部与东部由1∶1.53扩大到1∶2.03,区域差别还在拉大。还比如,国家统计局在2001年统计,我国的基尼系数已从1988年0.341扩大到2000年的0.417,出于各方面原因考虑,2003年后再没有做全国性统计,但据有关专家学者测算,我国2003年基尼系数大致在0.53左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3-0.4的警戒线。虽然我们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但不能让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收益差距太大,使一些利益群体超常规地获得利益,而另一些群众生活的改善却赶不上相应的社会发展进步水平。
在这样双重背景交织下,不仅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就是社会稳定也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面对具有不同利益追求的新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面对社会状态的更加开放化,我们在社会管理中再不能僵化、死板、刚性地“控制”,更不能一言堂地“命令”,而是要科学、有机、柔性地“整合”,要讲“协调”与“协商”,这就是和谐社会的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是丰富的,也是具体的。就现阶段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局面。使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使改革和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为全体人民所共享,使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密切,使安定团结的局面更加巩固。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追求;充满活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
所以,我们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一重大决定和重大举措恰逢其时,对于我们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单兵突进,更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多方面努力和准备。就目前来说,至少有确立社会目标、进行利益分析、实施制度安排、着手意识培育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一)确立既具中国特色又蕴现代内涵的“社会目标”
“社会目标”主要是解决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社会中的社会政治地位问题。和谐社会的社会目标要以公正为核心。一个能为全社会认可的社会目标是最基本的,在这个社会目标中,每个阶层都能找到自己相应的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及其他。所以,这个社会目标在设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普遍利益,能发挥各个阶层最大的积极性。不应该有优势集团无偿地享有改革与发展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更不能让某一阶层或群体无休止地承担改革的代价或社会转型的代价。这个社会目标应该是效率与公平并重,在坚持效率前提下,高度重视分配公平对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作用。
这个目标应是具中国特色的,即尊重历史的延续,尊重现实的必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决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工农联盟应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必须保障他们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基本地位;这个目标又应是蕴含现代内涵的,时代的变迁,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技、知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或各种临时性的政策上,知识阶层的地位应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目标设计中得到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目标的确立要实事求是,应该是可持续的。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推进改革的大方略,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对改革的积极性,各项政策的设计大都遵循让利分权的思路,使得几乎全部或至少绝大部分社会民众都充分享受了改革的收益,因此,整个社会对改革的期望值较高,似乎只要一进行改革,整个社会的层次就会自然得到提高,社会民众的生活境遇就会自然得到改善。结果众多的问题积累遗留下来,改革的边际收益开始明显下降,于是有了改革到了攻坚阶段的说法。
(二)进行既能直面现实又具科学理性的“利益分析”
“利益分析”是解决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得其所的问题,是为各个阶层的现实及其可能利益做一定位,使其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及意识不至于超出社会发展许可的基本规范。应该说改革政策确实使绝大多数的中国民众受益,但是几乎每个阶层又都对自己的境况表示不满足。民众中存在的这种心理并不奇怪,其根源在于各阶层间相对差距的拉大,加之民众对改革的期望过高,再存有一点“不患寡而患不均”的遗留观念。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利益分析时要客观、理性。什么利益追求是合理的,什么利益追求是不合法的;多大的差距是有效的,而多大的差距又会妨碍公正,等等,都需要既从推进社会发展,又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当前,尤其要重视对待传统利益集团失落和新兴利益集团兴起的问题。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股份制的实行,委托经营方式的出现,工人阶级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实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不清晰。加之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与现代生产力发展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而掌握了与现代社会发展同步的现代生产力的一些阶层,通过他们对生产力的占有,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高,必将获取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改变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而形成新的阶层,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其次,要对既得利益保护与尊重,同时对利益群体寻求利益的行为及意识予以界定与规范。只要某一利益群体的既得利益不是违反国家法律所得,尽管其获取过程中,有不规范之处,或有历史的印记,我们都应该是认可的。应该承认,社会民众,特别是社会中下层民众,对在改革初期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阶层虽不能说非法、但至少是以不太合法的行为所获取的巨额财富,在心理上是很不平衡的。我们不能有意无意地强化这种倾向,只能从制度、政策、方案等方面去逐步规范直至消除这种现象。
(三)实施既科学规范又兼公正有效的“制度安排”
邓小平一向强调:“还是制度靠得住”,构建和谐社会,制度安排是关键。“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规范化的制度消除人治,实现法治。规范化的、恰当的制度安排可以解决社会结构性的问题,避免人治中的随意性、时效性。如,人民内部矛盾是属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现象,是在本质上有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差异,一致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立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用思想教育和适当的调解,并辅之以一定的行政命令即可解决。而不同社会阶层间的冲突则是社会性的现象,冲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更多的要靠政策的调整,通过改变利益格局来解决,最终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再如,腐败现象是当今社会性问题之一,其腐败程度之巨大、腐败涉及面之广令人震惊。很多腐败行为已经集团化、群体化、阶层化,甚至部门地区化,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腐败究竟是极少数人因理想、信念不坚定所致,还是另有原因,或者进一步讲仅仅是人的腐败,抑或是制度性的腐败?二是通过制度变迁,取消废止旧的制度,重新进行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必须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保守、落后、僵化的制度对社会是有害的。所以,制度安排要有利于改革的深入、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发展。要着眼于增加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效率,推动我国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传统的中国社会有三大制度安排,即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单位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曾有过其必要性,但其也严重地阻碍了社会流动,限制了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实际上增加了城乡之间发展的差距与心理上的对立,不能有效地利用资源甚至浪费资源。这些制度都亟待调整。
(四)着手既重崇高理想又能普遍适用的“意识培育”
“意识培育”主要是解决各个阶层在观念、文化、价值观层面上的团结与合作。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外部世界对中国民众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涌入了社会民众的头脑,开始影响他们的立场与行为。所以,在当代社会,不同阶层、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形比较普遍,程度比较严重,这除了相互之间相对利益差距大之外,还与其阶层、群体意识的觉醒有很大关系。“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只有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社会成员才可能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社会必须有有助于实现共同目标的、正确的意识形态,必须坚持正确意识形态对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导向性与权威性,以期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当然,同时要注意的是,意识培育要实事求是,不要搞假、大、空的意识形态神话。要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树立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尤其是要培养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反映时代特征、具有广泛社会性和鲜明实践化特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如敬业精神、合作意识以及诚信、律己、守纪、自强等观念。过高的道德要求不仅达不到预期目标,甚至还会适得其反,这样的教训我们已经有过不少。在经历过阶级斗争和市场经济初期那种“你死我活”的阶段后,中国社会开始意识到原来不同乃至对立的集团、阶层、利益群体之间,也可以有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活动。这就是观念的进步。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不可能再搞“清一色”“一言堂”,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更要有“百家争鸣”的氛围。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之一,与我们党的其他理论创新是紧密相关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实践之一,与我们正在做的其他事情也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
由于“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都落脚于社会这一层面,很多同志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实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种替代,这种认识是不妥当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既是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我国新世纪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又是中国社会经过改革发展进入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所谓奋斗目标,就是经过努力,在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有新的体现,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方面有新的体现,在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状况方面有新的体现。所谓发展阶段,则是标志着我们走出了贫困,跨越了温饱,已经向着富裕迈进。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初级阶段,是完成国家的工业化和实现国家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历史长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我们已经经历了若干个具体的发展阶段,今后还要继续经历若干个具体的发展阶段。小康社会是其中一个重要阶段,是我们在胜利完成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开始实施的第三步战略目标,是继续向现代化目标迈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人口、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等等,又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向同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在社会发展中追求的一种社会状态,也是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提出的主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体现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求的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是统一的。建设全面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须立足于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环境。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明确的任务目标和一系列的指标评价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目标,实现了就是实现了,没实现就是没实现;而和谐社会则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从基本和谐到更高和谐,再到最高和谐,是一个可以不断实现而没有极限的过程。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是结果与手段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发展所实现的社会则必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些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城乡发展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不协调的矛盾相对突出。经济增长方式落后,投入产出的效率不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这种状况不仅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而且使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现实矛盾更为难于处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紧密结合当代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的实际,借鉴吸收西方社会发展理论的积极成果,创造性地对当代中国发展作出的科学回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也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下大力气解决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产业结构问题、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贫困人口以及困难群众问题、诸多方面利益的兼顾和协调问题、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不足问题、劳动者素质亟待提高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待于我们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我们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始终。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初是作为执政党加强其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来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由此可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建立和建立的好坏,直接反映着我们党执政能力的强与弱。
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社会成员贫富差距趋于扩大,这本身就是增加矛盾、酝酿事故的土壤,再加上部分官员腐败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性遏制,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科学、规范、民主地整合社会结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解决这些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这自然地涉及作为执政党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能力。
但是,我们发现已经熟悉了的、习惯了的、学会了的执政模式越来越不管用了,而适应社会变化的、管用的、新的执政模式,我们还不会用或者说不很会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党必须随着这些变化而相应地加以改变。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执政,坚持科学执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过完善执政体制,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来完善党内领导体制、选举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法律正确认识、选择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实现利益整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利益,坚持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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