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教育的公平_教育公平论文

论职业教育的公平_教育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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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也是当前我国教育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在教育公平的研究中,学者更多地关注义务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公平,而职业教育公平问题则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从职业教育的价值和功能来看,它不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手段,也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穆勒说过:“无论何种事物被作为实现某种更高目的(最终为幸福)的手段而受到渴望,都是因为它本身被视为幸福的一部分而受到渴望,并且只有在它确实变成幸福的一部分后它本身才会被渴望”。[1]因此,当职业教育作为实现教育公平的手段被渴望时,它自身的公平也是人们渴望的一部分,而且,只有当它成为公平的一部分时,它本身才会被渴望。作为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和替代、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其重要性不断提升的职业教育,公平的缺位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研究的完整性,在实践中也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公平发展和其价值的全面实现。

职业教育公平是内部公平与外部公平的统一,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内部公平体现教育公平基本原则,是实质上的公平,指职业教育满足个体在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不断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需求的基本平等和对差异发展的尊重,以保障个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和自由幸福的生活;外部公平则是指职业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中所享有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职业教育公平一方面指每位社会成员拥有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即职业教育对个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指职业教育在与普通教育的关系上,得到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即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平等性。从完整的意义上说,职业教育公平是指:所有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基本平等与对个体发展差异性的尊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获得同等的待遇和社会认可。[2]职业教育在现实发展中存在公平危机,表现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较而言的各种发展因素上的不平等。职业教育在自身发展中存在的城乡、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发展的不平衡,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的不协调和职业教育自身质量低下等。这种不公平所带来的后果是现代社会所不能承受和容忍的,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政府和社会方面的,也有职业教育自身的。从长远看,职业教育公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职业教育是一种“高成本”的教育,政策如何对公平和效率进行价值选择和平衡,不仅影响到发展中“效率”目标的实现,也最终会影响公平的实现。

职业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体现着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但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即职业教育公平的普遍性与正义性。

职业教育是一种对所有人群都开放的教育,是一种“人人教育”,它对受教育者的教育背景没有太严格的要求。在我国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职业教育与义务后其他类别的教育相比,它的包纳性更强,是一种准入条件较低的教育。对于那些完成义务教育的人来说,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制度保障已经建立,而对于那些很少或没有受过学校教育的人来说,职业教育则可以通过职业培训的方式向他们提供适合的、便于他们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教育面向全体人群,社会中的各种人和各个年龄阶段的人都能在职业教育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尤其是对那些有身体和智力残疾者、生活在偏远落后地区者、少数民族、生活困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来说,职业教育能比较实际地帮助他们获得谋生的技能和知识,以享受到教育的权利和乐趣,达到生存的目的。职业教育对他们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补偿教育,而且是获得生存保障的机会和前提条件,以实现自我价值。现代社会的职业教育也为那些已经获得较高教育水平的人提供教育服务。有些发达国家的毕业生,由于工作的需要或自身兴趣的改变,又重新回到职业教育的课堂或培训场所,接受新的教育。如在澳大利亚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读大学生和已经具有大学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同时,职业教育也为那些有职业教育背景的人继续提高或改变工作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条件。职业教育是面向受众群体最广泛的教育,对象范围从青少年到老年,从正常人到有特殊需要的人,它是一种关系人终身发展的教育。公平既有生存的公平,也有发展的公平,职业教育是民生教育,解决的主要是生存公平,它是一种普遍的公平。职业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职业教育公平具有更艰巨的使命,它必须在更广泛的对象范围上更持久地坚持和保证公平的目标。

职业教育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纳教育,但在现实发展中它却是更多地关乎弱势群体生存与发展的教育,显现出明显地与个人的社会等级、家庭文化背景、个人身体状况有关的特点。职业教育与同等层次的普通教育相比,聚集着较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来自弱势群体背景的人的比例一般都要高于社会中上层。在职业教育内部,也存在不同族群、性别、文化背景、生长地以及个人身体状况等多方面的差别,尤其在职业培训中,在职人员接受培训的机会高于非就业人员。在我国,职业培训的内容和形式都倾向城市人员,忽视农村人员,地区间也存在明显的不平衡。职业教育的这种现状使得职业教育的公平性更显重要。

职业教育作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教育在消除教育不平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是不同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职业教育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适合性是职业教育本质特点的反映,而职业教育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社会正义性。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等都对教育中的弱势群体表示了关注,并对弱势群体面临的教育不平等问题提出了要求。特别是1990年由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明确提出要消除妇女(包括女童)、残疾人和社会地位低下人口,如穷人、街头流浪儿童和童工、农村和边远地区人口、游牧民和移民、土著居民、难民、战争流散人口和失业人口在教育中不平等问题。美国的“黑白合校”、“补偿教育”、“助残入学”、“双语教学”、“先行一步计划”等政策法案都是立足于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补偿教育。因此,对弱势群体平等对待和进行补偿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策略。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环境的人们,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不是较高人的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是这样。对教育弱势群体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进行弱势倾斜,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通过采取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同政策措施以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

职业教育公平是对职业教育本体价值的肯定。职业教育对社会发展具有突出的工具价值,它是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的一般劳动者的主要方式,也承载着深远的文化和政治意义。同时,它也是个体发现自我、开发潜力、完善人格、获得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职业教育不仅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手段,接受职业教育也是每个人的权利,而提供适当的职业教育机会则是国家的责任。职业教育为具有某种天赋和家庭背景的人接受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机会,个体通过运用这种机会得以发展,获取谋生能力,最终实现个体的价值。职业教育的这种对人的发展的价值是普通教育所不能替代的,也是教育发展中不能缺少的。

职业教育公平对维护社会正义有积极意义,有利于社会处境不利阶层改变地位。职业教育在理论上虽然面向所有人,但在实践中它却与社会平民阶层和弱势群体有着更多的关系。这种状况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多的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在一定合理的社会制度下,个体能否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重,主要在于他的社会能力,而教育则是获得这种能力的重要方式。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群体,要想获得与别人同样的平等地位,教育是唯一被鼓励和提倡的方式,而职业教育正是这种方式中最具普遍意义的一种。因为,职业教育是改变处境不利人群的处境,促进贫困地区脱贫最为有效的途径和手段。[3]

从教育与就业的关系以及与社会分层的情况来看,职业教育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复制了社会的不平等,但它的积极效用更大。正规的学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一代又一代的社会不平等,主要的复制机制是通过学校的课程分轨实现的。来自社会底层的学生,他们更容易被放置在学校的职业课程轨道上,这种安排也注定了他们将来的教育和职业成就,但职业教育至少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当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越来越成为一种必需时,任何的职业都与教育相关联,尤其是与职业教育直接相关,那么,职业教育就成为一些等待就业的人的首选,而且它对处境不利群体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职业教育对学生从事技术性工作是有价值的,并能减少学生的失业,对那些没有打算将来从事专业性工作和那些不大可能接受中等后教育的学生来说,在他们刚刚步入劳动力市场的最初几年中,职业教育能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意义的职业安全感。[4]20世纪90年代,美国在中学接受职业教育的人与那些没有接受职业教育的人相比,职业教育既提高了他们的就业率,同时还提高了他们高质量工作的比率。这一结论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假设相吻合。教育分轨是否导致社会不公平的再生产,要看分轨的过程和实际所学课程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那些来自低社会经济阶层的学习学术课程能力强的学生来说,把他们安置在职业课程轨道或非大学课程轨道,这种分轨确实会再生产社会不公平,只有当那些不想上大学的学生被放置在有效的职业课程学习时,职业教育才能真正有助于提供他们的生活机会。从这一点来说,职业教育作为中等层次教育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并不具有区分学生地位的功能,只是人们在利用它实现自己的教育,为将来就业做准备时,它客观地聚集了那些来自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学生。

世界职业结构的变化,不仅对人们接受职业教育提出了要求,而且也为人们向上社会流动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很多国家在职业教育中所采取的积极政策正是对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分层和向上社会流动的肯定。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职业结构也呈现出趋高级化趋势。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导致了社会分层机制向‘市场型’的转变,为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过去在旧体制下不占有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提供了进行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空间和自由资源,使他们有可能利用市场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5]我国现有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为处于社会下层的人通过教育改变地位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一般来说,同属于一个社会阶层的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在教育上的差别,会导致他们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那些没有或很少受教育的人,改变个人处境的能力非常有限。职业教育不仅能帮助个体提高谋生的主动性和能力,增加经济收入,而且能提高他对人生价值的理解和对生活意义的追求。

职业教育公平不仅表现在对个体的生存权的意义上,也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对人的解放功能上。在知识经济时代,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融为一体,体现着强烈的精神价值。“提供给成人学习者对解码和解构世界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民主、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最重要的是,由于教育赋予那些在经济上和社会上被边缘化的个体更大的自主性,这样一种‘意识觉醒’的过程便具有一种解放潜力”。[6]职业教育以其独特的教育功能和与社会平民、弱势群体之间的客观关系,决定了职业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业教育能否公平取决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干预方式和程度。作为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政策本身是社会利益的“均衡器”或“显示器”。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保障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推动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并确保那些获取教育资源能力弱者的职业教育权利和机会。推进职业教育公平实践,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是我国现阶段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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