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少数受处分党政干部政治上失意,经济上发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政论文,失意论文,政治上论文,干部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各级党政机关为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积极主动查案件,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纪的党政干部,对纯洁党的队伍、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受处分党政干部增多的同时,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少数党政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政治上失意后,一门心思去经商办企业,在经济上发了大财。据南方某地区统计,该区自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党政干部有446名,有113名已彻底脱离了原单位转入经商办企业,占25.3%,其中原是股级干部的23名,科级干部的15名,如今都成了腰缠万贯的富翁,年收入少的在几万元、多的达十几万元,而且呈现出“处分前担任实权职务越高,处分后发大财的机率越大”的特点。据了解,这种现象在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一
受处分的党政干部政治上失意、经济上却是如何发大财的呢?其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兴办“皮包公司”凭老关系牟取暴利。某县工业局副局长赵×因有严重经济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组织上安排到机械厂后勤部门工作,他置之不理,自己兴办了一个“环球开发供应公司”,自任总经理。公司名字虽然很响亮,实际却是一个“一张执照、一部电话、一张名片”的皮包公司。公司开张后,他动用了过去工作时结交下的“老关系”,干起了“对缝”的生意,今天贩化肥,明天倒煤炭,什么赚钱干什么,只要能赚钱,送礼、回扣、请客乃至“打擦边球”等,什么手段都敢用。不足一年时间,便腰缠十几万元。
(二)受聘于企业,当“影子顾问”。南方某县副县长宫××受到撤职处分后,马上就被当地一家大企业聘请为“经济顾问”。企业不仅每月给他高达5位数的报酬,而且还给他专门买了一部“大哥大”,通话费均由企业报销。说是顾问,宫副县长从未到过企业一次,也不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每当企业有需要“顾问”的大事时,企业负责人会携带厚礼登门请教。于是宫副县长便摸过“大哥大”,开始顾问:“小赵吗?听说你们有一个建筑工程,让××企业干!”“小张吗?××企业征的地价格太贵,再下调3万元。”小赵、小张并不小,都是县直机关有实权的人,是宫副县长在位时一手提拔的。类似的电话一经打出,企业办事便“一路绿灯畅通无阻”。企业靠宫副县长这个“攻关大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宫××不费吹灰之力便发了财。
(三)钻政策空子,沾国家便宜。某县税务局税政科副科长李××因吃拿卡要屡教不改被开除党籍后,“自告奋勇”到某镇办企业当负责人。因他长期从事税务工作,熟悉税务政策,便在偷税漏税上大作文章。如国家规定,就业的残疾人达到一定比数成为福利性企业便可享受部分免税,他便在职工花名册上编造了十几个残疾人的名字,把企业摇身一变成了福利性企业。仅此一项企业每年偷漏税达好几万元,除少数用于职工福利外,绝大多数流入李××个人腰包。
(四)运用权力余威,改头换面当“官商”。西南某县桃运乡书记牟××因违纪盖私房受到撤职处理后,便租了党委大院临街的房子开起了门市部。因牟××在当地为官十几年,许多乡镇干部和农村干部都是在他的直接“栽培”下成长起来的。所以牟××的门市部一开张,不少乡镇部门和农村干部凡是公家用的东西,都心照不宣地到他那里买。尽管质次价高,但都是用公款不在乎,因为可以报销。牟××究竟发了多大的财谁都不清楚,只是看到在不长时间,附近的门市部几乎全部歇业了。
二
少数受处分的党政干部政治上失意、经济上发大财的奇特现象出现后,在干部群众中间产生了不良影响,其带来的消极作用不容忽视。
一是削弱了党纪、政纪、法纪的威慑力。少数受处分党政干部政治上失意、经济上发财后,他们不仅没有耻辱感、自卑感,反而如同从战场上打了胜仗归来似的光荣无比,甚至把严肃的纪律处分,作为个人政治上的一种解脱和松绑。某县一名副科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纪检机关立案查处,当与他本人谈话时,他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满不在乎地说:“不就是一张党票吗?你们看着办吧!”他被撤职后,独自跑到海南特区经商,过年回家探亲时逢人便散发高级香烟,得意洋洋地炫耀说:“丢掉一顶小乌纱,抱回一个金娃娃,值得!”
二是滋长了“金钱万能”的诱惑力。一些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经济上发财后,住在高级宾馆,行有进口轿车,食有美味佳肴,娱有美女相伴,挥金如土,十分神气。加之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政治敏感性,把这些人视为有错误的能人和先富户大加赞赏,个别的甚至运用变通手段委以重用,客观对“金钱万能”这种错误思想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某单位一名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发财后给单位捐了5万元,单位领导对其大为赞赏,不仅多次在有关会议上表扬,而且还准备提拔重用。在机关内引起轩然大波,大家议论纷纷好几天,不少人尤其是青年干部竟认为:“政治如意不如经济上发财,有了钱什么都好说,没有钱是万万不可的。”
三是诱发了干部队伍的离心力,拉拢腐蚀了一部分干部。一方面,少数受处分党员干部经济上暴富后,挥金如土,趾高气扬,长期发展下去,容易导致遵纪守法的党员干部产生失落、攀比心理,爱岗敬业精神逐渐淡漠。目前在少数机关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中存在的“干机关不如干企业,干企业不如干个体”的深层次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讲是受这些人的影响。另一方面,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由于这些受处分的人在党政机关工作过,熟悉党政干部的弱点,有些心术不正的便通过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在岗的党政干部,以达到“以我的钱换你的权,再以权赚取更多的钱”的目的,最终将部分意志薄弱的干部“拖下水”。
四是不利于犯错误的党政干部汲取教训,改邪归正。少数受到党内处分的干部经商发财后,忘乎所以,对自己的错误不认识,对组织的挽救不领情,对同志们的爱护不在乎,结果由小错铸大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由违纪跌进违法犯罪的泥坑,成为人民的罪人。某沿海市机化局副局长庞某因违法违纪建私房被市纪委查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理他应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然而他却认为是市纪委小题大作,与他“过不去”,便私自应聘于某企业当总经理,不仅在报纸、电台、电视台上频频“向全市人民问好”,而且开着小车招摇过市,公开向市纪委“示威”。然而好景不长,一年后,庞某便因走私价值上千万元的小汽车被政法机关逮捕法办,最终被有关部门连党籍、公职一律开除。
三
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分违纪党政干部不是我们的目的,通过处分手段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干部,这是我们的目的。因此,除了极少数严重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刑的党员干部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外,对其他的违法违纪人员,包括被开除党籍、判处缓型的人员,都保留着公职,或者重新安排一个新的工作岗位,为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维持生活提供了一个非常珍贵的机遇和必要的条件。少数犯错误的党政干部之所以置党组织的教育、挽救不顾,经商发大财,除少数人世界观发生质变、自甘堕落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单位对其放任自流、管理不严造成的。而单位负责人对这些人“睁一眼,闭一眼”,则是由于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心理在作怪。如上级没有明文政策不能管,碍于情面不想管,慑于关系网或潜在权势不敢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管,等等,从而导致了对这些人“网开一面”,马放南山。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的党政干部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呈增多的趋势。如何正确处理好严肃党的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者与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当前首要的是要妥善解决好受处分党政干部“政治上失意,经济上发财”的问题。许多干部群众为此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三个大的方面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首先,要把住“入口关”。犯错误的党员和干部,大多政治素质不高,入党为当“长”,当“长”为发财,思想动机不纯。因此,要严格把住“入口关”。凡录用、提拔干部,发展党员,都必须履行政审手续,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对其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审查,以防止那些心术不正、动机不纯、表现不好的人混入党和干部队伍中来。
其次,要强化“管理关”。对于受处分人员,既不能放任自流,放纵不管,也不能随便向外地、外单位推。就是允许他们经商办企业,也要加强管理,对他们的经营方向,收入是否合法,都应进行必要的审计、监督。外单位招聘时,要履行组织程序,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再次,要完善“政策关”。一是用人政策。要鼓励受处分的党员和干部,在哪里犯的错误,在哪里改正,不搞“调虎离山”,造成“东方不亮,西方亮”。二是经商政策。要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作出一些补充规定。象留党察看、开除留用期间的党员和干部能否经商办企业,被撤职的领导干部可否招聘到企业任职,受处分或服刑期间能否办企业,受处分干部经商办企业能否贷款、免税等问题,均需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奖惩政策。党员和干部受处分后,表现好的特别是有立功表现的,要予以奖励,有的甚至可以缩短处分期,重新提拔使用。对于受处分后消极工作,不服从安排的,要加重处分。同时要做到政治处理与经济处罚相配套。四是审计政策。对于受处分人员经商办企业,要制订审计政策。比如经营手段、资金来源、税费缴纳、正常负担等是否恰当、合法、正道,都要有政策制约。该得的要允许得,不该得的一分都不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