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民主义”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_三民主义论文

论“三民主义”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_三民主义论文

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理论论文,关系论文,社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检视,在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研究中,是一个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课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以及民国政府的实践,为我们考察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文本与实践的参照。

“三民主义”研究,本是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研究的老课题。以往的研究主要丛集于两大类:一类是分别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内涵与意义作专题研究;一类是对三民主义的哲学基础及其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影响进行论析。这两大类研究成果中,几乎没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整合研究的专文[1]。

为什么说“几乎没有”?因为现有成果中有的研究者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姜义华教授在《孙中山的自由平等观》一文中指出:“孙中山企图以国家权力来改变一片散沙的局面,在实践中便很难避免使国家权力重新蜕变为社会的支配者。”[2] 这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循着这个思路把文章做下去,就必然会对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整合,可惜由于题目所限,只是点到为止,未能深入堂奥。有的研究者对孙中山的国家观、制宪思想作了专文探讨,充分肯定他设计的五院制政府和五权宪法是一种国家理论的再创造,具有先进性与时代性,却忽视了这种再创造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没有就国家与社会的对应互动作深入探究[3]。

历史研究具有存史、资治、教化的特殊功能,而任何一种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本质上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以往的三民主义研究,在众所周知的特定背景下,大多是从政治、哲学、思想史的层面,作正面的、积极的、充分肯定的诠释,世人对三民主义的认知与理解,正是通过这样研究的大量成果而形成共识。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无庸讳言,若一直循着这条路径走下去,总有一天会产生话已说尽、再难深入的困惑;若换一种思路和视角,当会有老树新枝、海阔天空之感。

有鉴于斯,本文尝试在前有研究的基础上,用理性批评的目光,揭示三民主义理论中客观存在的矛盾,审视它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中的悖论,探讨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样做,并不否定三民主义的杰出和光辉,反而能对全面、正确理解它有新的认知意义;对观察当前建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也可能获得有益启示。

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一面说,检视三民主义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比考察实践状况更优先。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这一面说,缕析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比获取借鉴更重要。不过后者是一项需要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工作,非短期内可以完成。所以本文主要从文本的检视,即对三民主义理论本身作静态分析,对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只作简要提示,作为后续研究的某些预案。这是需要说明的。

(一)

简要回顾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对理解孙中山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建构是有意义的。

传统中国虽然以君主专制为特征,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但从历史事实看,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却极为松散。就权力结构言,实际上只有上下两个层面,即从中央到地方县级的行政系统和县级以下的乡(镇)自治系统。两者之间长期处于无为而治、约定俗成的自然状态。上层对下层的制约,下层对上层的呼应,历来通过绅士阶层作为中介进行调适,“上辅政治而下图辑和”[4];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支配。张仲礼前辈在《中国绅士》一书中描述这种关系说:

“绅士作为地方领袖,他们和政府结成联盟,自然政府机构本身也由绅士构成。他们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与绅士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绅士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政府的行政,不过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5]

可见在传统中国社会上下两个层次之间,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治理规则。乡村不是政府权力系统中的行政村,而是一个个宗法制度下的自然村。绅士作为下层社会的控制力量,在地方自治中的社会角色地位是举足轻重的[6]。

鸦片战争后,传统中国社会在“千年变局”激荡下,进入社会转型期。绅士阶层一方面受清初统治者“摧挫士气、抑制绅权”[7] 的打击,一方面受欧风美雨的熏染,特别是受科举制度废除的影响,逐步边缘化;而清王朝自清初以来开始采取新的统治手段如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扩张书吏功能等,挤压原有的自治规则,削弱下层社会的自治空间。下层由于过多地担负行政责任,社会的传统活力无法调适来自上层的权力渗透,国家与社会处在日见紧张的状态。

面对这种紧张的社会关系,晚清出现过两种社会改革方案:一个是龚自珍的《农宗》篇,一个是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

《农宗》篇不署写作时间,但从今本《龚自珍全集》辑录文章的时序分析,大约成文于龚自珍32岁到40岁之间,即道光三年(1823年)到道光十一年(1831年)。那时,清王朝衰象日趋明显,农村破产,农民流离失所,乡村宗法社会因之出现无宗可归的破败局面,即所谓“天子有宗,卿大夫、公侯有宗, 惟庶人不足有宗”[8—p49]。龚自珍认为“礼莫初于宗,惟农有宗”,“农之始,仁孝悌义之极, 礼之备,智之所自出,宗之为也。”既然纲常伦理都维系于农村的宗法制度,农民都是历来有宗可归的,那么要维持儒学的礼义仁智,就必需恢复以农为宗的社会结构。因此他提出以宗法血缘关系来重新组合农村社会,办法是把农村人群按宗法关系分成大宗、小宗、群宗、闲民四等,大宗有田百亩,以闲民五人为其佃种土地;小宗、群众有田二十五亩,以闲民一人为之佃耕,使农村形成“宗能收族,族能敬宗”的和谐机制。他希望在这种重组的社会结构下发展竞争、积累私有财产,因而不主张“限田”[8—p54],即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显然,龚自珍的方案,本质上仍脱不了类似“三代之治”农村公社的空想,就像他自嘲的那样:“何敢自矜医国手,药方只贩古时丹”。但他希望重组宗法社会以稳定朝廷与乡村社会对应发展的要求是明确的。

《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于咸丰三年(1853年)。那时太平军已定都南京,洪秀全为建立“地上天国”的理想社会,按“寓兵于农”的古训,将天下田平分给臣民百姓,并以军事体系组成25家为基层组织的农村社会,彻底废弃了传统宗法制度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基层社会中,设立官治,制定职官的保举、黜陟办法;建立司法、诉讼机制;规定进行宗教宣传教育的方式;建立“国库”,实行生活资料平均分配的供给制度,以期达到天王权力直接支配基层,兵农合一、政教合一的一元化结构,实现其“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理想[9]。

上述两种文本所体现的不同社会改革方案,虽然都是中国由中世纪向近代转型时期的“乌托邦”,但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稳定社会秩序,重组社会结构,使上下层之间对应互动达到和谐一致的积极愿望。

最具时代特征的是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自从近代国家观念输入后,近代知识分子以此为思想武器,在大力呼吁民权的同时,要求建立近代国家的议院制度。其中以要求实行地方自治作为实现宪政基础的呼声甚高[10]。

表面上看,清末地方自治的要求似乎古已有之,实际上完全不同。传统的地方自治,是以血缘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族治和绅治相结合的“长老之治”,而不是民主政治;西方传入的地方自治是在人人平等思想主导下,以“市民阶层”为主体的民主参政。其核心,从思想方面言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平等原则;从政治操作层面言是由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掌握地方政权。

但是,转型初期的中国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发育的不充分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弱小,还没有形成如同欧美那样的市民阶层。这就使得晚清的地方自治,只能是一个在国家观念支配下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参政的政治运动,而不是一个社会改造运动,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自治,从而难以在地方自治基础上调整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正如杨国强教授在为拙著《孙中山与辛亥革命》一书所写的《序言》里说:“19世纪的中国人为救亡图改革,由民族主义凝积成一种强烈的国家观念。这种观念饱含着一腔血诚,但在这种观念里,国家的四周又是看不到社会的,因此也常常使人感到国家观念本身的浮泛悬空。”[11]

至于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更是歪曲西方自治原理,阉割地方自治的民权内容,把它变成一个由“地方官监督办理”、“辅助官治”[12] 的事务性机构。在清政府看来,“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13—p669];地方自治“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孤行不顾之词”[13—p725]。显然,清政府设计的地方自治,有其名而无其实,仍然坚持行政权力对地方事务的挤压统驭。但它以法定形式,允许处于社会边缘的乡绅和高唱民权的近代知识分子代表进入权力操控下的议事会、董事会,客观上对那些主张以实现地方自治作为实现宪政基础的民权论者,进入行政权力系统提供了机会,从而使他们把地方自治机构作为施展自己参政议政的平台。于是风行一时的地方自治运动,被纳入了清政府设计的、变了质的地方自治框架,丧失了原先要求民权、立宪的本意。所以自1909年以来,尽管占全国百分之六七十的州、厅、县都设立了乡镇自治公所,但仍然无法达到民权论者所希望的“自治其身,自治其乡……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14] 的目的。

综上概述可知: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行政权力对地方基层的支配操控已日趋明显,传统的乡镇地方自治空间已越来越小,社会结构的上下层之间已缺乏对应调适的活力。要建立以民权为基础的近代民族国家,不仅要推翻现存的封建专制的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体,而且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培育社会的中产阶层,给下层社会以充分的自治空间,才能造成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和谐社会。

(二)

孙中山正是以民有、民治、民享为目标,构作了“三民主义”理论体系。

“三民主义”一词,缘自于欧美的“三大主义”。从文本的源头看,最早见之于1905年10月20日孙中山手撰的《〈民报〉发刊词》:

“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是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

“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病未深,而去之易。是故或于人为既往之陈迹,或于我为方来之大患,要为缮吾群所有事,则不可不并时而弛张之。”[15—1卷p288]

后来,冯自由将“三大主义”简称为“三民主义”。他说:

“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简称之代名辞。此简称之名辞,始用于香港《中国日报》,盖《民报》出版后,南方各省由《中国日报》任总代理。余时任中国报社长,以在广告上介绍《民报》总称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为冗长不便,乃简略称之曰三民主义,以资号召。数月以后,海内外各党报相率从之,遂成为一普通名辞……胡汉民于丁未(1907年)春自日本莅香港,屡向余言,民族民权民生之三大主义,不当以简称之三民二字代之,且指为不通。及己酉(1909年)从南洋归港,亦常以此为谈柄。然是时此名辞在世上已成确定不易,不独各种刊物通用之,即孙总理自亦以为适合而采用之焉。”[16]

尽管胡汉民对此简称曾一度指斥不当,但从孙中山借用欧美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的宗旨看,冯自由将此简称为“三民主义”,是契合孙中山本意的。

从现在已经出版的孙中山史料看,孙中山最早使用“三民主义”一词,是1907年在南洋槟榔屿对侨胞的演说,其中提到:“我们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使中国人和外国人平等,不做外国人的奴隶”[17]。但此后他仍一直使用“三大主义”来说明同盟会与革命党的宗旨,如:1911年12月29日《在上海中国同盟会本部欢迎大会的演说》称:“本会持三大主义,唱导于世”[15—1卷p574];同年12月30日《中国同盟会意见书》称:“国之与民因果相环,往往为常智之所忽,其端至微,毋可以语卤莽躁急者哉!则吾党所标三大主义,由民族而民权、民生者,进引之时有先后,而欲造成圆满纯固之国家,以副其始志者,则必完全贯彻此三大主义而无遗。”[15—1卷p578] 1912年4月1 日《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称:“八九年前,少数同志在日本发起同盟会,定三大主义:一、民族主义,二、民权主义,三、民生主义。”[15—2卷p318] 直到1912年4月16日《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中,才正式使用“三民主义”一词:

“愿诸君以推翻满洲政府之精神,聚而求以后之进步,使吾人向持之三民主义实行无遗,夫然后为吾人目的到达之日,而对于政纲所负之义务,庶几无憾矣。 ”[15—2卷p337]

自此以后,孙中山无论在讲演、著述中,都不再使用“三大主义”,而专用“三民主义”一词来概括他所指的民族、民权、民生的内涵。

关于三民主义,孙中山把它定义为“救国主义”。他说:

“什么是三民主义呢?用最简单的定义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何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呢?因为三民主义系促进中国之国际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经济地位平等,使中国永久适存于世界。所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15—9卷184]

显然,孙中山所说的“救国主义”,实质上还包涵建国和社会发展的内容。因之三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建设近代国家和近代社会的理论:民族主义要求在推翻清王朝后建立一个独立的近代民族国家,民权主义要求建立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政体,民生主义要求建立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近代社会。

所谓“中产阶层”,并非是我移用当代社会学的概念,而是孙中山自己使用的名词。他在1924年4月4日《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中说:美英国家“富者愈富,穷者愈穷。所以他们的社会,小康之家是很少的。没有中产阶级,只有两种绝相悬殊的阶级,一种是资本家,一种是工人。在这两种阶级中间,不穷不富的人很少。这种现象不是好现象,这就是社会上的毛病。……现在是民国十三年。再过十三年,到民国二十六年,中国或者不穷,也是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社会上也是像英国、美国一样,生出两种阶级的人,一级是大富人,一级是大穷人,中间没有第三级的人民,那便是不均。……总而言之,我们的民生主义,是做全国大生利的事,要中国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所得富足的利益,不归少数人,有穷人、富人的大分别,要归多数人,大家都可以平均受益。”(着重号为引者所加)[15—10卷p23] 很明显,孙中山希望中国实行民生主义后,形成一个众多“小康之家”的社会,出现一个“不穷不富”的“中产阶级”。在社会中除了资本家、工人两大阶级外,还有一个“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即第三等级。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欧美那样的贫富两极对立,而且可以促使社会稳定。

按照三民主义的理论逻辑,推翻清王朝是实现民族主义的前提,对外争取平等、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是实现民族主义的目标;对内建立人人平等的民主共和政体是确立近代国家的根本保障;消除贫富不均、建立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近代社会是奠定近代国家的坚实基础。这个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孙中山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所以他说:“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就此而言,三民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应该是一种对应发展和良性互动的关系。

(三)

但事实上,民生主义的目标和民权主义的实施程序,却是自相矛盾的两极。

民生主义的基本内涵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孙中山对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曾多所论述,但最具权威性的,当是由他手订经讨论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15—9卷p184]

关于“耕者有其田”,孙中山很早有此设想。如1899年和梁启超谈话中说:“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18] 1902年与章太炎讨论土地制度时称:“夫不稼者, 不得有尺寸土。”[19] 1912年与袁世凯晤谈时又说:“欲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非耕者有其田不可。”[20] 足见孙中山对中国革命根本问题——农民和农民的土地问题之重视。虽然《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没有明确提出“耕者有其田”,只是规定:“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15—9卷p120] 但同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的演说中再次提到:“我们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结是要耕者有其田。”[15—10卷p558] 尽管这一主张后来未能实现,但它的提出,对“核定地价”、“涨价归公”后的土地国有,给出了最后归宿,从而使平均地权有了新的内涵和新意义。

从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的论述中可知: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不主张消灭地主,主张通过平均地权和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和独立人格的自耕农。办法是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一系列法令予以保障实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将成为农村中“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在私人资本的发展上,不消灭资产者,通过节制资本避免少数人操纵国计民生,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办法是节制私人大资本、大企业;发达国家资本;将社会富源合理分配,使工人得益;保护和鼓励中小资本。在振兴实业中培育具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城市中产阶级。希望通过这两部分中产阶级组成近代国家的社会基础。所以民生主义不仅是个“社会经济史观”,而且也是个社会改造史观。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说,这是一个在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改造方案。按照这个方案,未来中国社会将不同于传统中国只有地主、农民两个对立的阶级,也不同于当时西方国家只有资本家、工人两个贫富对立的阶级,而是新产生了一个“不贫不富”中产阶级,即社会的第三等级。就此而言,民生主义的终极目标,本质上是一个培育和造就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造方案。

孙中山的这个社会改造方案,较之龚自珍企图恢复传统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农宗社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它不是缅怀过去而是面向未来;不是立足于自然经济结构,与小农经济相适应,而是奠基于发展社会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相对应。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具有前瞻性。这个方案较之洪秀全设计的军、政、教合一,以25家组成一个社会单元,“统天下皆一式”的社会,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和社会活力。洪方案的本质是天王(君主)权力对社会的绝对统制。组成社会单元的每个家庭除了拥有二头母猪、五只母鸡、宅前宅后种桑植麻外,一切都由国库取结。没有发展,没有前途;没有自主权力,只有绝对服从,完全是一个僵化凝固的社会构造。

从社会史角度观察,中产阶级逐步生成和发育的过程,必然是构成这一阶级的社会精英和由他们组成的各种新型民间社团活跃的过程。他们在个人自主意识和社团集体平等意识的支配下,对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和地方自治的关怀、要求,是促使社会与国家对应互动的积极力量,也是社会健康发展和政治生态平衡的重要保证。

可是,民权主义设计的却是一个类似国家主义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不仅与其本义不符,而且与社会改造目标相悖。

民权主义的本义是要给人民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即孙中山所说:“政治是人民所共管”。但事实上早在同盟会时期制订的《军政府宣言》(注:《军政府宣言》是1906年秋冬间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6—298页。) 里,在“兵权、民权之转捩”[21—p290] 上,就制定了依次递进的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这是“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军政府总揽国务和地方行政。“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一切有关地方的兴利除弊、改良社会的工作,都由军政府直接领导进行。时间以三年为限,未及三年已有成效之县,解军法而布约法。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这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地方自治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及地方官员负责。“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时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这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此时期中,军政府解除兵权和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选举议员以成立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中国进入宪政国家行列[15—1卷p297~298]。

从国家建设的角度说,一个无民主、无法治传统的国家,在经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有一个增进国民民主意识,健全法制、改造官僚机构、摧毁专制传统的渐进过程。领导这项重大改革的新权威机构在建政过程中只能逐步放权,以适应国情,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这一意义上说,孙中山和他的同志们在《军政府宣言》中设计的三个时期的程序(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是孙中山与黄兴、章太炎等在日本所制订,见《孙中山全集》编者为该篇所作之注释。),符合中国“民智未开”的国情,有利于循序以进,有利于社会稳定,不存在所谓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家迷恋权力,不信任群众的问题。

但从国家与社会对应互动的角度审视,不能不说上述三个时期的程序论,表现了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理念,显示了民生主义和民权主义在目标和实施步骤上的背离。且不说“军法之治”时期军政府总揽国务与地方行政、兵权统制民权,即使是兵权与民权转捩关键的“约法之治”时期,军政府对地方事务仍具有支配和操控的制约力。首先,在这一时期内成立的地方议会,是在军政府授权下组成的。它的职能不同于国家议会。即孙中山与汪精卫谈话中所说:“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第监督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21—p290] 显然这个地方议会的自治权力是不充分的,它以监督军政府是否遵循约法为要务,不是以自主决定实行地方自治为指归。简言之,“约法之治”时期的地方议会有监督权,没有或很少有地方自主权。

其次,作为这一时期标志的约法如何产生,《军政府宣言》未作说明。但联系第一时期“军法之治”军政府大权独揽的规定看,约法实际上是在没有民意的参与下由军政府自行制定的。那么以一个自己制定的法治文本作为全社会必需遵守的准则,其结果,只可能是兵权对民权、政府公权对地方自治权的制约和支配。

第三,“约法之治”期限为“天下平定后”六年。形式上看,设定期限似乎递进可期,但实际上以“天下平定后”作为结束约法之治时期的前提条件,反而为拖延进入第三时期“宪法之治”提供了借口。后来的事实证明果然如此。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性为时限可长可短的弹性埋下了伏笔。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兵权和民权、政府公权与地方自治权之间,并不是一种互动和谐的对应关系。程序论所体现的,恰恰是一种类似国家主义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理念。这种理念和民生主义需要造就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改造目标,在国家与社会对应发展的关系上是矛盾的、相悖的,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激发社会精英和民间社团自治自主的活力,而且为国家权力的恣意扩张、挤压地方自治空间,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二次革命”后,孙中山之所以把程序论改称为“军政”、“训政”、“宪政”,作为政权建设的三个阶段,正是这个理念的直接体现。

(四)

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新阐述中,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与政府的权力。

1924年1~8月,孙中山在广州国立师范学校对三民主义理论作了系统讲演(注:孙中山于1924年1月到8月在广州国立师范学校讲演“三民主义”,计划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各作六讲。由于广州商团叛乱与准备北伐的需要,民生主义只讲了四讲,未能按计划讲完。这次演讲,是孙中山一生中关于三民主义最系统、最详尽的讲演。讲稿经孙中山亲自修改后,于同年分三册印行,年底出版合订本,书名《三民主义》,现已全文收入《孙中山全集》第9卷。1924 年是孙中山的晚年,也是他思想最成熟的阶段即通常所说是孙中山“新三民主义”形成时期。因此,这次讲演对研究他的“新三民主义”是一个重要的文献,也是研究他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最完备的文本。)。这是后人研究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最完备的文本。这个讲演中,孙中山对民权主义的阐述,发展了原有的国家主义思想。

前面说过,民权主义的本义是给人民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他在讲演中对自由平等的见解,却与民权主义的本义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先看他的自由观:他从外国人批评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说起,认为中国人并不缺少自由。他说:“若外国人批评中国人不懂自由,一方面又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这两种批评实在是互相矛盾。中国人既是一片散沙,本是很有充分自由的。”[15—9卷p278] 这纯粹是当时留学西方的知识分子常用的“反题正做”的辩论法,由此推出中国人不是自由太少,而是自由太多。他说:

“所以外国人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我们是承认的,但是说中国人不懂自由,政治思想薄弱,我们便不能承认。中国人为什么是一片散沙呢?由于什么东西弄成一片散沙呢?就是因为各人的自由太多。由于中国人的自由太多,所以中国要革命。……到底中国为什么要革命呢?直接了当说,是和欧洲革命的目的相反。欧洲从前因为太没自由,所以革命要去争自由。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一片散沙。……由此可见,一种道理在外国是适当的,在中国未必是适当。外国革命的方法是争自由,中国革命便不能说是争自由。”[15—9卷p281~282]

既然中国人自由太多,那该怎么办?孙中山说,中国人的自由应该用到国家上去。“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孙中山要求“大家牺牲自由”,认为“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15—9卷p282]

把上述孙中山的自由观串连起来便是:中国人自由太多,成了一片散沙;必须牺牲个人自由,使国家得到充分自由,国家才能强盛。

再看孙中山的平等观:他一方面强调人民的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要打破君权,人人平等;一方面又不同意“天赋人权”,认为“平等是人为的,不是天生的;人造的平等,只有做到政治上的地位平等。”[15—9卷p286] 所以孙中山强调民权中包含了平等,“我们革命主张民权,虽然不拿平等做标题,但在民权之中便包括得有平等。如果平等有时是好,当然是采用;如果不好,一定要除去。像这样做去,才可以发达民权,才是善用平等。”[15—9卷p294] 按照这种平等观, 就是人民是否有平等权利,要依是否有利于民权主义的实行为转移。

在这种自由、平等观支配下,孙中山广泛考察了英、美、法、德等西方先进国家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的现状,认为各国“民权发达了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良善,皆不满意。”[15—9卷p322] 中国拿了西方的“代议制”来实行,“发生了许多流弊”[15—9卷p314]。为了求得一个“根本解决的办法”,他提出了“权能区分”论:

“权”就是政权,就是民主政治。“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15—9卷p325]

“能”就是治权,就是政府管理的能力。解决民权的根本办法,“便要把国家的大事付托到有本领的人。”[15—9卷p330]

孙中山认为中国人可以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15—9卷p323]。大部分人都是不知不觉,次少数人是后知后觉,最少数人才是先知先觉[15—9卷p323~324]。他说:“照我看起来,这四万万人都是像阿斗。中国现在有四万万个阿斗,人人都是很有权的。阿斗本是无能的,但是诸葛亮有能”[15—9卷p326]。权能分开,就是要“不知不觉”的四万万个阿斗,把国家托付给“先知先觉”的诸葛亮来管理:“四万万人都是皇帝,就是有四万万个阿斗,这些阿斗当然是应该欢迎诸葛亮来管理政治,做国家的大事业。”[15—9卷p329]

为了说明权能分开中的政权是民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孙中山除了用人所熟知的三国时代蜀汉后主阿斗的例子作比喻外,还提出了“全民政治”论。认为西方先进国家实行民权一百多年,只得到了一种代议政体,选举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这种民权仅仅是间接民权,只有赋予人民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就要实行这四个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15—9卷p350]。

为了说明权能分开中的治权是政府权,管理政府的是诸葛亮,孙中山又提出了“五权宪法”和“五权政府”的方案。

“五权”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有过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就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5—1卷p330] “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15—1卷p331] 1921年4月,孙中山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中说:“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15—5卷p495] “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15—9卷p351] 1924年在民生主义讲演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并认为“用五权宪法所组成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机关。”[15—9卷p351] “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挥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15—9卷p354]

将上述这些阐述整合起来,就是:四万万个中国人都是民主共和政府的主人,但又是“不知不觉”、有权无能的四万万个阿斗。他们应该牺牲个人的自由,把自由交给国家,让国家得到充分的自由;他们是在政治上人人平等的,但平等地位不是天赋的,是由“先知先觉”的诸葛亮们造成并赐予的,如果不利于民权的实施就没有平等权利;阿斗们虽然是有权的皇帝,但由于无能,应该并且必须把国家和政府交给有能的诸葛亮们去管理。作为皇帝的阿斗,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可以在县级行使直接民权;治理国家的诸葛亮,根据宪法组成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的五院制政府。这个政府可以发挥无限威力,成为一个万能政府。按照这样的办法实行,“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5—9卷p352]。

由此可见,所谓“阿斗”论,实质上是人民主权架空论;“权能区分”论,实质上是国家权力集中论;“五权分立”论,实质上是政府万能论。所有这一切,都围绕着“大政府小社会”的理念而展开。我对民权主义的内涵作这样的评论,当然不是否定孙中山为建构民主共和政体所作的殚精竭虑的努力,也不否定这一建构确实是划时代的伟大创造,只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指出了两者难以对应和良性互动的所在而已。

在我看来,构成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各有其不同的内涵,是建设近代国家与近代社会过程中三个不同阶段的环节。三者之间,本不是相互包容、互为侧面的关系,而是在“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的宗旨下,环环相扣的连环套,民权主义的建政模式,理应为民生主义的社会改造创造条件。但是,上述有关国家与政府建构,势必为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挤压与支配,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那么,作为相对独立环节的民生主义改造社会的目标,也就很难真正实现。

问题还在于孙中山一再强调:“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22],把两步并成一步走。他在理念上把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区分开来,给出了三者各不相同的内涵和目标,在实际操作上却把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结合起来,作为中国革命的两个侧面要同时实现,既混淆了不同环节质的规定性,又使理论与实践形成悖论。试想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政权模式下,怎能培育出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呢?

中产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同时也是个社会学和政治学上的概念。中国的中产阶级,不可能在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府后就可轻易造就。诚如黄宗智所指出:“在清末民初的中国,全国性的社会整合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未能进展到同样水平。向城市工业社会的全面转型没有实现,有的只是一种农业经济和自然村落社会内卷化延续。社会整合的进展主要局限于局部的县、乡与村,而不是在全国性层面上”[23]。所以“毕其功于一役”的结果,只能使民生主义的社会改造目标落空,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整合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对应和同步发展。

应该指出,单就民生主义这个环节来说,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先天缺陷也是明显的。

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平均地权”既不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耕者有其田”也不是将土地从实分配,这不仅不利于清除封建剥削,而且难以真正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后来,中国农村的社会改造,走了一条不同于“核定地价”、“涨价归公”的路径,道理就在于此。

在私人资本主义发展问题上,“节制资本”实际上无形中取消了中小资本发展的空间和内驱力。一般地说,私人资本(包括中小资本)经过自由竞争阶段后,必然会出现关、停、并、转的资本重组,向集团化、规模化的康采恩、拉托斯方向发展。人为地阻断资本发展方向,固然可以节制大资本、大企业垄断国计民生,避免贫富悬殊,但同时也使中小资本因没有发展方向和发展动力而萎缩和异化。所以既要节制私人大资本,又要扶植中小资本,不符合资本发展规律,本质上是一种悖论。至于发达国家资本一说,客观上为造成国家垄断资本(或称官僚资本)以理论依据,为国家垄断资本挤压和鲸吞中小资本留下后患。国家垄断资本一旦人格化为官僚资本,其创造的富源能不能转化为社会财富与民共享,工人会不会因此得益,都是难以逆料的。

正是由于理论上存在缺陷,操作上混淆了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不同环节,加上缺乏付诸实施的条件,民生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改造方案,终究无法实现。它所体现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也就只能是文本意义上的人文关怀了。

应该指出孙中山的国家学说和民主共和国方案,受到国家主义思想影响是可以理解的。自19世纪中叶起,随着西方近代国家学说被介绍到中国的同时,国家主义也随之而来。作为西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一个流派,它一传到中国,立即为关心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先进知识分子所注意。到20世纪初,不论是立宪派或是革命派,都纷纷介绍国家主义中有关抵御外国侵略、实现民族统一、建立民族国家的内容。其中,梁启超译介德国伯伦知理的国家学说[24],流传甚广,而伯伦知理的学说中,恰恰有着浓厚的国家主义思想。革命派中,留日学生刊物《江苏》、《浙江潮》等,也常有发表带有国家主义色彩的民族主义文章。1907年创办的《神州日报》在发刊词中,公然揭出了“神州国家主义”的主张[25]。到民国初年,共和党和进步党都把国家主义写入自己的党纲。诚如蔡锷所言:“默察世界潮流,国家主义之膨胀发达,几有一日千里之势。”[26] 可以说,在20世纪最初20年内,国家主义是作为一种进步思想在中国流布的(注:一般说来,国家主义到1919年五四运动后才成为对抗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国家主义派的重要代表人物曾琦、陈启天等在民国初年参与“少年中国学会”的活动,仍然是进步的。)。孙中山本是个极富世界眼光的革命家,他对世界各国革命和政权建设,既有广泛的认知,又有融会贯通的心得。处在革命阵营前沿的他,受到当时属于进步思想的国家主义影响,是合情合理的。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说,当时西方先进国家还没有真正形成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社会中的贫富两极分化极其明显,国家与社会对立、关系紧张。孙中山从防止社会动乱,关怀劳苦大众出发,希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万能政府,臻国家于富强之境。在没有成功先例可以借鉴之下,创造性地提出了“权”与“能”分开和建立“五权政府”的模式,确实令人钦佩。指出它的理念上的缺陷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是对前人的苛求,而是为了全面正确的理解。

(五)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依照三民主义理论施政,进一步扩张国家权力,挤压和管制民间社会,结果弊端丛生:原有的自然村落逐步成了政府的行政村,农民不仅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徭役,而且丝毫没有政治权利。农村的生存状态日见恶化。在城镇,民间社团受到管制和挤压,连一贯具有活力的工商社团、舆论媒体,都在政府的操控支配之下。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无法生成。只有在少数经济、文化发达的大都市如上海、广州等略具雏型。国家垄断资本蜕化为官僚资本,操纵国计民生。抗战胜利后,国家与社会失序的紧张状态,已到了社会崩溃的边缘。国家极权造成的种种弊端和后果,延缓了近代社会转型的进程。这种状况,确实值得人们思考和总结,这将是下一篇文章讨论的问题。

标签:;  ;  ;  ;  ;  ;  ;  

论“三民主义”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_三民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