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法治——近代英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历史透视

自由与法治——近代英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历史透视

魏建国[1]2004年在《自由与法治》文中认为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英国中世纪的自由与法治等同于现代的自由与法治,故而在研究英国的自由、法治的形成机制上多强调中世纪传统因素的作用。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与法治:中世纪的自由是一种“等级”的自由,法治是一种神本主义法治,是在中世纪等级制政治社会中形成的;现代的自由则是一种基于“个体”的自由,而法治是一种人本主义法治,它们形成于近代市民社会。这两种自由与法治的差异源于各自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世纪社会和以货币经济为基础的近代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个体自由与人本主义法治得以生成的温床,它的成熟形态是民族国家—市民社会,亦称近代市民社会。中世纪欧洲的城市市民社会是近代市民社会的雏形,其货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出了个体自由和法治。但中世纪的城市并不能直接发展成为近代市民社会,它需要与王权结盟。在西方,第一个近代市民社会是英国市民社会。近代早期,欧洲发生了城市市民社会向国家市民社会的过渡。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德国,城市或城市共和国由于不能与王权结合而衰落。英法两国事实上实现了城市与王权的结盟,但由于城市与王权力量对比的不同,而又发展成不同性质的国家。在法国,王权居于了主导地位从而使国家发展为君主国家;在英国,则由于城市力量的强大能构成对王权的有效制约而使国家发展成民族国家。近代市民社会的基本国家形态,正是这种民族国家。近代早期英国货币经济发展的层次较高,并在土地、劳动力货币化的基础上形成了市场社会。市场社会孕育并产生了个体自由,而这种个体自由的实质是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的发展引发了社会财富占有方式的变革,即导致了通过政治特权获取财富的方式到通过劳动和市场获取财富方式的转变。这种转变是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独立完成的。普通法院司法独立确立了民族国家经济生活中的法治,保障了个体经济自由,从而使市场成为获取财富的主要方式。近代早期,又是欧洲经济体系中的城市时代向国家时代的过渡时期。个体自由的实现是离不开国家这个载体的,正像中世纪时,个体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城市一样。而英国通过议会代议制实现了国家的公共权力组建,确立了政治生活中的宪政。总之,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司法独立和议会代议制最终完成了“国家重建”(即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由此,整个英国社会也就分裂为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亦即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且只有当经济领域失去了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的私人领域之后,国家才能真正成为公共权力机构,而不再是国王的特权工具。市民社会是个人根据自己的私人利益自愿结合成的社会经济联合体,它用积极的方式增进人类的福利;国家则是人们为了避免社会混乱而不得不建立的公共权力组织,它用消极的方式增加人类的福利。近代英国市民社会的形成还体现在基于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国内阶级认同和对外奉行经济民族主义战略两个方面上。经济民族主义主要表现在以资本主义利润逻辑为其国家政策的指南,而不再奉行传统的封建主义领土逻辑;而且,通过国家所获取的利益也开始由整个民族分享,而不再像以往那样只属于国王。

王国锋[2]2010年在《论结社权》文中研究指明结社是多数个体基于特定联结纽带结成具有某种共同价值关系社会群体的行为。自愿群体与强制性群体是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结社形态。结社自由是根据个体意志结成自愿群体的选择行为不受强制。结社权是个体自主联合的自由不受制度和他人强制并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结社权具有消极权利、个体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的性质,同时具有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双重人权属性。结社权包括群体形成权、自治权、成员身份权、结社选择权和司法救济权。结社权在个体生活方面具有维护个体尊严、确认自我身份,强化群体认同,满足个体需求,实现个体发展、反映体现善与价值多元性的好生活观念和实现自由社会的美德实践以及促进正向情感的增进等价值。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结社权具有强化民主政治、建构法治社会、维护权力分立、促进社会自治和推动公共治理的社会政治功能。允许根据基本权利、普遍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道德理由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性立法。应当在保障和鼓励公民自由结社立法精神指引下,建构符合普遍人权原则和现代法治理念的结社权利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

刘守刚[3]2004年在《西方立宪主义传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宪主义产生于西方,本文的目的在于寻求立宪主义的真正含义和制度内容,探索立宪主义的哲学传统,并试图揭示立宪主义在西方世界实现的逻辑过程。本文除了简短的导论和结束语外,在框架上分为叁篇,即基础篇、思想篇和实证篇,共十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方法。基础篇包括第一至第叁章,主要内容是:第一章强调立宪主义的价值是历史赋予的,错误的立宪主义将导致宪政的错误,因此非西方国家在建立宪政过程中必须追究立宪主义所包含的正确内容。第二章通过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的词源考证,认为宪法一词的含义经拉丁文、英文的历史发展,不断承载历史经验,最终融合美洲殖民地人民的经验,在美国宪法中定型。作为宪法所承载的价值观念,立宪主义就是一种以下述制度来约束政府强制性权力的观念,如权力分立和制衡、保护人权、人民保留最终决定政府的权力(人民主权)、成文宪法(或成文的宪法性文件)、宪法的神圣性和宪法至上地位等。第叁章从政府/社会/个人叁维结构来探讨立宪主义的制度内容和要素,结论是要实现立宪主义所要求的制约政府权力的目的,就需要在政府层次上实行以分权来制约权力、在个人层次上实行以人权制约权力,在社会层次上实现以市场体系、社会团体和公共舆论等社会机制来制约权力;这些制度的内容和结构要素,也构成了评价立宪主义的标准。思想篇包括第四至第八章和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I第四章建立了个体主义——整体主义这样一对政治哲学的理想型,用于探索西方立宪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将西方立宪主义的诞生看成是两种政治哲学理想型分别发挥作用,不断冲突和融合的结果。个体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要求政府致力于满足公民们的世俗需要和利益,强调政府本身没有道德和伦理的价值:整体主义,认为国家应当有独立于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伦理和道德价值,政府应当致力于实现伦理和道德的目标,强调政府的教化功能度以及为公民的。。真正利益"而进行干预。第五章追溯了古希腊的政治实践和政治哲学,肯定了其留下的立宪主义种子,如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契约论观点、自然法、民主制度与理念、混合均衡政体、国家的道德功能等等。古罗马时期所发展的自然法的观念、人人平等的思想和个人权利的法律实践,特别是经基督教发展所塑造的一种宗教的个体主义,成为近代立宪主义的源头。而在西方的封建时代,由于王权的弱化、王权与教权的斗争,政治试验和政治思考有了空间,宗教与政治分离、限制王权、人民主权与社会契约的思想在逐渐流行,虽然共同体的思想仍在维持,但个体主义渐渐成型。第六章描述了 1500 之后西方世界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引导着西方进入了近代。这一系列事件中,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科学革命等促成了个体主义的全面诞生。在笛卡尔、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努力下,个体主义从宗教领域发展到哲学领域和政治领域。个体主义的诞生,是西方立宪主义政治哲学诞生的前提和基础。洛克对经霍布斯改造后的社会契约理论再次改造,奠定了后世对立宪主义的基础。但是,由于洛克理论中还存在着许多难题,立宪主义政治哲学也就没有真正的诞生。第七章的看法是,霍布斯、洛克等人政治个人主义理论中的难题,18 世纪的英法两国立宪主义哲学家们根据各自的国情,分别尝试加以解决。解决之道分别是以传统或公意来协调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矛盾,在以个体主义为主导的基础上,吸收部分整体主义的观点和要求。由此,在政治哲学上分别诞生了英国的立宪主义和法国的立宪主义。美国作为从母国取得独立的殖民地,分别接受了英法两国立宪主义的影响,并根据殖民地的经验,融合了两个来源的立宪主义,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出美国的立宪主义,并就此成为全世界立宪主义的楷模。但是 上 述 叁 国 的 立 宪 主 义 , 无 论 在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实 践 中 都 不 尽 完 善 。 II第八章认为,19 世纪立宪主义的完善,是英法两国立宪主义相互学习,以及立宪主义回应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挑战的结果。贡斯当、托克维尔和密尔叁人是 19 世纪分别对法国、美国、英国立宪主义政治哲学进行总结,并使之达到成熟的思想家代表。经过以此叁人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的努力,立宪主义政治哲学逐渐成熟。成熟的表现是,平衡了立宪主义两个相互有冲突的基础,以个体主义占优,以整体主义为辅,普遍将政府看作为实现公民利益和权利的工具,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不放弃政府一定程度上的干预责任。本篇附录回顾了 20 世纪立宪主义所发生的曲折。到 20 世纪 70、80 年代,个体主义重新在立宪主义政治哲学基础中占了上风,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 力 为 特 征 立 宪 主 义 制 度 也 普 遍 赢 得 了 人 们 的 尊 重 和 支 持 。实践篇包括第九和第十章,内容主要是:第九章运用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方法和理论,建构了一个税收推动宪政的模式来探讨作为内在动因的税收,在西方立宪主义制度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在西欧国家,随着中世纪封建社会向近代民族国家的过渡,存在着统治者与民众的明

马长山[4]2004年在《现代性与私法文化精神》文中指出法治在根本上呈现了一种伸张自由、平等、正义与权利精神的秩序化、总体性的生活状态和生存方式,而它所承载的深层法治理念和价值关怀,则根植于私法文化精神的丰厚底蕴之上,根植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化演进的社会进程之中,进而也就根植于现代性的历史脉动和变革超越之中。 现代性则意味着与传统相区别的总体性的生活图景、文化境遇和生存状态,它基本上意指启蒙运动以来以现代化为动力和指标,以理性和主体性为核心观念,以自由和进步为根本性价值,以法律和科层制等理性化秩序为制度原则的生活方式、信念和态度,从而构成了一种超越给定性存在,实现自由自觉性实践活动的主流文化。 现代性运动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和基础,其主旋律展现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二元化进程。因此,市民社会的兴起也就意味着现代性的萌动,它展现了差异性、多样性、自由自主性的私人生活领域和活动空间,促动了现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然而,现代性的当代困境、危机和超越倾向,也对私法文化精神产生了重要的变塑作用和影响,并决定了私法文化精神的当代转型。即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从“身份—契约”到“契约—身份”、从“理性经济人”到“现实社会人”、从权利自由到权利限制。这种转向反映了现代性的理性建构、自由精神、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关系的当代困境,体现了主体性反抗、自由平等诉求、市民社会多元自主化主张的当代涌动,最终还是力图冲破理性“霸权”和社会异化,实现对人的主体价值的弘扬和向人的世界的回归。 现代性所遇到的忧患和困境,并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精 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亩布亩亩亩亩亩亩亩亩亩可口局亩币布亩声亩亩声亩茸亩亩百亩亩亩亩亩.面画面面蔺面面面困.口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画口面画面面面画画画面面画面面画面面画面面口面面面面面亩面面神本身的错,而是其异化发展的错。而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反抗和解构,根本上也是在对现代性进行修补和纠偏。可见,现代性面临着终结与重建的双重使命,正是基于这种双重使命,现代性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也发生了变革和超越倾向,相应地,私法文化精神也就实现了法律理性的重建和自由精神的重塑。 中国市民社会面临着儒化倾向和局限与超越并存的复杂境地,并具有较为浓重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法治理念和私法文化精神严重贫痔,这就加剧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中国就应在“反思现代性”理念的关怀下,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培育私法文化精神,形成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利权威与私法秩序,从而推进法治国家的早日建立。

朱彩霞[5]2010年在《当代中国公民意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现代化之路尤为曲折与漫长。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架构,而成熟的公民文化则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标尺。英国社会学家A·英格尔斯就指出:“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落后的国民心态是掣肘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这也是很多建立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国家仍然在现代化道路上踯躅难进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对于中国现代化的实现,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构建固然重要,文化的成功转型、国民心态的转变却更为紧迫和关键。公民意识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笔者认为公民意识包含叁个层面的内容,即法律层面的公民身份意识,即权利、义务意识;道德层面的公民责任意识以及实践层面的公民参与、协商和妥协等意识。由臣民意识到公民意识的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已被西方的民主发展历程所证实。因此,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也是时代选择使然。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公民意识的产生与西方有着截然不同的路径。西方公民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了发达的市民社会以后所产生的,具有原生性的特征。而中国公民意识的产生更多的具有国家赋予的特性。而且在中国语境下,公民意识概念本身所蕴含的个体权利意识与集体权利观念的两难困境、公民责任意识与个人自由理念的矛盾交织、公民权利意识与社会权利意识的内在紧张等一系列的内涵困境凸显。从现阶段来看,虽则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初步构架、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为中国公民意识的成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同时也存在着制约公民意识进一步提升的不利因素,主要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影响,民主政治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公民教育乏力。西学东渐,西方丰厚的公民理论和实践为中国公民意识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和经验。经历了古雅典、古罗马、中世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样一个发展历程之后,西方形成了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主要的政治哲学传统,在这两种传统下公民与公民意识也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共和主义传统强调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培育,自由主义传统捍卫公民个体权利的神圣地位。20世纪八十年代,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歧与争鸣成为西方政治哲学最为艳亮的风景线。出于对自由主义传统所造成的社会的日渐原子化倾向和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冷漠等社会问题的反思,社群主义重申社群的重要价值,重视公民美德或公共精神的培育,主张国家应该在公共利益的维护上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些观点与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和国家中立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笔者认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着个人与社会、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所展开的激烈交锋为中国公民意识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责任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两个重要内容,两者不可偏废,离开权利意识培育基础的单纯责任意识的强调,只会走向道德的虚无;而只强调公民权利意识忽视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则会陷入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同样的社会困境。从现阶段来看,按照自由主义的进路构建中国的公民意识存在很多困境。首先,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实则预设了国家与个人、社会权力增长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两极对立关系。其次,自由主义的权利观越来越表现出一种独断的性格,直接导致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异化,消弱了公民之间联系的纽带。最后,在极端的个人主义原则下,公民意识形成所需要的责任感、公意纽带、共同体意识无从谈起。社群主义的兴起为中国公民意识的构建提供了一条自由主义之外的另一条可行路径。首先,社群主义从境遇和历史的角度来理解的自我观,为克服个人主义在当代所造成的流弊,提供了颇为新颖的理论资源。其次,社群主义者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体的权利,但也不是无视个人的利益,事实上,社群主义公益观的构想是通过积极谋求公共利益的提升,从而实现社群与个人利益双赢的理想局面。再次,社群主义还主张积极的国家观和主动的公民参与。认为国家应该在扩大公益方面有所作为,而积极的公民参与是实现公共利益,促进社群发展、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在共享的政治前提下,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为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构建主体的多元选择和构建路径的多渠道模式。结合中国的实际,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需要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主政治的逐步完善、法治国家的最终确立,同时还要发挥中间性社群、学校、网络等社群组织的积极作用。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出发来研究中国公民意识的构建,并不意味着全盘套用社群主义的所有理论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也不意味着否定自由主义对中国公民意识构建的某些积极意义。社群主义也好、自由主义也罢,我们的吸收和借鉴都不是无原则的照搬照抄,而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历史的、辩证的扬弃过程,在社会结构、社会基础的意义上把握和借鉴西方政治理论的。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构建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大力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基础上,在公民权利意识与公民责任意识之间寻求平衡点。

伍俊斌[6]2007年在《公民社会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文中指出公民社会既是富有增殖性的理论话语,又是内蕴挑战性的现实课题。本研究力图对公民社会的历史渊源、范式转换、基本内涵、经济基础、政治环境和文化蕴涵等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考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各自局限性和探究两者的互动机制,以及阐释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两重性和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全文包括导论、正文九章和结语。提要如下:导论阐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应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基本的逻辑架构。第一章分析公民社会的传统含义。对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和近代契约论思想家(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公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梳理。传统含义的公民社会意指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政治社会、文明社会,它直接表征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第二章阐释公民社会的现代意义。对亚当·弗格森、托马斯·潘恩、黑格尔、托克维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进行了评析。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两分法,强调独立于政治国家,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社会自主领域,其主要指向社会经济领域。第叁章论述公民社会的当代旨趣。对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的公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探讨。当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大多坚持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叁分框架,着重从文化维度规定公民社会,即不再把公民社会的核心指向经济领域,而是主要视为文化批判领域,视为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自主空间。第四章厘清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对民间社会、文明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进行了概念辨析;指出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揭示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叁重意蕴:描述性意蕴、分析性意蕴和价值性意蕴。分析了两分法和叁分法的论争,作者主张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语境中应用叁分法,在广大后发现代化国家(包括中国)的语境中应用两分法。归纳了公民社会的基本要素:私人领域、社团组织、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第五章分析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对促进和造就公民社会起着基础性作用,公民社会的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反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国家与社会两重分化,公民社会的建构要求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优位。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国家源于社会、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社会摆脱国家控制、国家终将回归社会。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公民社会的建构必须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第六章探讨公民社会的政治环境:有限政府。公民社会建构必须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全能政府以中央高度集权和社会泛政治化为根本特征,有限政府是指职能、权力、规模和责任有限的政府。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的嬗变包含四个重要环节:在政府权力上,从高度集权向适度分权转变;在政府治理上,从人治向法治转变;在政府职能上,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在管理方式上,从统治向治理转变。建构有限政府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逻辑,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有效政府的必要前提。在哲学的视域中可从人之为人的权利、人的本性和人类的认知能力叁个维度求解有限政府理念的学理基础。第七章阐释公民社会的文化蕴涵:契约关系。传统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身份社会,社会结构呈现“差序格局”,身份是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个体具有高度的依附性。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和泛行政等级制度,将社会建构成一个超大型的科层结构,社会呈现准身份特性。公民社会与契约文化内在关联,自由、平等、法治成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当代中国呼唤契约文化、契约理念和契约实践,以推动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第八章探究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局限性及其互动。现代国家兼备阶级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其基本特征是政治性,核心是公共权力。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各有其局限性,政治国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淹没公民社会、背离公共利益、权力寻租以及政治合法性限度;公民社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它不是民主政治的充分条件。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应建立起良性互动关系,以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超越“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形成双向适度制衡和发展型互惠,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新局面。第九章分析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建构。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两难困境是平衡保障自由和维持秩序的困境,体现着自由与秩序的张力,突破此困境需要有一个能支撑现代化社会变革的社会结构和民众基础,这有赖于公民社会的建构,有赖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初露端倪的中国公民社会有着自身的特色,其突出表现在两重性上: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并存,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并存,制度空间小于现实需求。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包括: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结语阐述了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汤唯[7]2005年在《法社会学在中国》文中认为法社会学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独占鳌头的流派,于20世纪初叶传入中国后,对中国法学思潮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本文从西方与中国、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证对比的角度,分析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源流、学术风格、特色原理与发展趋向。 本论文的独特之处在于“立足于中国的法学研究”。在当代,中国虽未形成法学流派,但中国的法学研究应该有我们自己的学术目标、学术范畴、学术内涵与学术特色。而法社会学这种取之于西方的学术原理也应该在中国有传播的历史、扎根的土壤、研究的范畴和创新的思维。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梳理自民国以来法社会学“洋为中用”的里程和规律。而且,这种梳理是一种独特的、立体的、比较的、新颖的、填补学术空白的过程。具体的创新有叁:其一,以往的选题偏于论证法制问题而非法学问题,本文则将法学流派的研究作为罕见的视角;其二,以往的选题偏于对传统法律学说的归纳,而本文涉及对当代一些法学家之法律思想的评述;其叁,以往关于法社会学的研究偏于介绍西方法社会学派的观点,而本文则侧重“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形成发展与特色研究。 本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西方法社会学的学术大师、学术作品和学术思想,意在为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提供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纵向勾划了法社会学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脉络,旨在揭示法社会学在中国流行的时代背景和时代特征;第叁部分归纳了中国法学家运用法社会学原理和法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问题”的各种观点,对在中国传播和成长的法社会学思潮进行立体分析和宏观透视;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法社会学思想的总体评价,分析了法社会学原理的优点与优势、缺陷与不足、趋向与前景。

喻磊[8]2005年在《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的理论和实践。从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机能在于沟通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良性互动,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民法价值是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评价民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在社会转型时期,根据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或者需要,研究民法即有关法律规范、原则和制度的建构,以及法律机制有效运行所蕴含的价值所在,以指导着民事立法(民法典编纂)、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及行政执法。本文分析和论证了反映社会转型期中国民法蕴含的内在的基本价值:民事主体制度生成的平等—公平价值;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生成的自由—秩序价值;民事财产权利制度生成的安全—效益价值。 按照课题基本思路,论文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市民社会之构建与民法价值的生成”。为全文的引线,从市民社会和民法价值相统一视角,分析民法的社会基础及价值蕴含,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市民社会构建与民法价值生成作出初步论证。市民社会理论为民法价值研究拓展新视野,它引导人们将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民事法治视角,由国家和政府转向个人、社会和国家,促使人们对民法的价值作出新的客观的认知与真实的肯定。同时,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治之基础,民法价值理论亦为剖析中国市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论文进行了如下分析和论证:从市民社会理论角度,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的社会基础作了分析和论证。阐明市民社会是民法的一般社会基础,社会转型即是中国市民社会构建与民法社会基础形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民法与市民社会有着一种天然的内在亲和关系,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民法文化孕育——成熟——发达的过程,也是民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从法学的价值理论角度,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的价值理论作了分析和论证。解读了民法价值的基本理论,阐明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蕴含的价值构成及其辩证关系,即民法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条件,互为结果。论证社会转型期民法为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制度。分析民法价值的文化基因即市民社会民法文化生成,以此提出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保障民事权利与制约公权力的价值。

瞿郑龙[9]2015年在《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文中指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中国曲折坎坷百年现代化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则是中国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关键构成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进程是中国法制百年历程浓墨重彩、丰富复杂、独具特色的发展阶段,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进程的梳理和分析,是我们认识和理解百年“中国法制”历史演进规律的必然要求和内容,也是我们构建和实现“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有什么样的问题就有什么样的方法,问题本身的客观属性已经决定了对其展开研究的可能方法;反过来也成立,不同理论方法的采行则预先影响了能够提出的问题以及我们主观认识问题的角度、层面、维度。对于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发展特征、演进规律的梳理和分析采用何种方法,从根本上是由这一时期法制的客观历史进程所决定,对其展开分析和考察所采行法学方法的不同,则影响了我们对这段客观法制历史进程的不同主观认识和理解。建国以来法制发展进程的丰富维度、复杂向度、多面角度、不同跨度、相对进度决定了对其展开学理研究可以采行的多元方法。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国家变革、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变迁的巨大历史背景之中,法制的萌生、转折、断裂、恢复、突进、变革以及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势生态的深刻型塑。其中,政治对于法制的影响触及法制的宏观架构、中观格局、微观形态,而且涉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各个方面、诸多环节、全景领域,因而不仅深刻,而且全面,并且贯穿于法制发展的整个进程,使得我国形成了浓厚而且独具特色的“政法”传统。从表征形式来看,政治环境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刻背景,政治话语成为法治建设的流行话语,政治目的成为法治建设的深层追求,政治改革成为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因,法治建设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烙上了深刻的政治印迹;从作用实质来看,党的领导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范围之广、形塑力度之巨、作用效果之深,使其对当代中国法治具有毋庸置疑的主导作用;从根本评判依据来看,人民民主以及公民权利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绕不过去的政治主题,因为法治发展的根本动力以及正当基础源于人民的推动,核心旨趣系于保护、发展和完善公民的平等权利,人民的民主地位以及各项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严格保护、积极有效完善是判断法制发展状况的首要政治判准。因而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梳理和分析当代中国的法治,剖析和解释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背后的政治逻辑,成为理解和揭示中国法治实践规律的关键甚至首要维度,也是重构和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理论前提。运用法律政治学的方法观照和反思当代中国的法制,其首要前提就是厘清和阐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当代中国学界围绕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产生的论争,存在诸多因为基本概念界定不清、阐述对象前后不一、理论立场模糊不明、中西之间跳跃不定等原因造成的论述混乱,对此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梳理和厘清、批判和反思。在此之外,通过梳理西方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历史演进,分析其中法律与政治关系生成、变迁的内在机理以及主要问题,能够为我们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提供一个他者的镜鉴。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从古至今,法律与政治就是两种紧密关联的社会现象,二者相互纠缠、互相型构,不可分割,只是不同历史时期二者的关系格局存在差异,如何实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妥善平衡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悬而未决的重大难题。从宏观上整体考察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可以从法治话语与法治实践两个方面着手。话语的社会性、实践性使得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党章等文本材料中的主流政法话语变迁来透视我国政法实践关系的主导特征及其嬗变趋势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通过总结和归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官方文本中有关政法关系的主流话语的形态特征、转换机理与变化趋势,可以为我们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政治逻辑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考察则可以为话语分析提供一个真切参照、实际印证。借助证成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有效地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揭示其失衡特质及其对法治造成的异化影响,借此探寻未来中国法治协调发展的可能路径。从中观上具体解析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立法与司法作为法治运行的两个关键环节,乃是阐释中国法治政治逻辑绕不过去的重要内容。政治的核心在于权力,立法既是政治权力的重要彰显,也是巩固政治权力的关键途径,它是国家核心的政治活动,是不同主体展开政治博弈的舞台,它既是政治转化为法律的方式,也是法律限制政治的场所。现代社会法律的实证化使得法律不可能在政治之外确立其阿基米德式基点,也不再可能在立法层面分离法律与政治,立法活动本身以及所立之法大都遵循政治的逻辑。探寻建国以来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政治成为透视我国法治的政治逻辑的重要窗口,立法政治的核心在于立法权力,因而立法权力的配置格局、运行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模式成为立法政治的主要内容。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运作浸染于浓厚的“政(治)—法(制)”文化之下,形成了鲜明的“政(治)—(司)法”传统,司法的根本属性、功能定位、运作方式、组织机构等方面无不浸染浓重的政治色彩,形成了与政治生态相应地革命化司法模式与治理化司法模式。这两种司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在于不足以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未来我国应该建构权利化的司法模式。无论是话语与实践,还是立法与司法,当代中国法制深受政治逻辑形塑的根本动因在于法律与政治的关联,这可以进一步从两个关键方面予以阐发:一方面是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始终处于现代国家建构、治理的宏大背景之下,这使其可不避免地沾染政治色彩。以孝道与法律的关系嬗变作为分析示例,可以得出,当代中国法制的国家主义特征突出,这是当代中国法治最大的政治逻辑之一,这种法治的政治逻辑忽视了公民在当代中国法治中应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法律与国民的关系。现代民主、民权政治的时代精神潮流浩浩荡荡,人民获公民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这使得当代中国法治存在、运行与发展的根本政治判准,在于其是否有助于平等、完善公民身份的塑造、确立、发展。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实现、扩展、完善公民权利乃是评判当代中国法治的根本政治判准。借助群众路线与公众参与之间内在机理的差异分析,我们认为,权利政治应当是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政治基石和根本政治目标。哲学的目的不仅在于解释世界,而且在于改造世界。针对当代中国法制的法律政治学观照和透视、梳理和考察,其目的不仅在于分析和阐释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面向及其内在机理,认识和理解中国法制存在、运行与发展的独特政治逻辑和规律,而且在于反思和批判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而为建构和塑造未来中国法制的理想发展图景和路径提供可能有益的理论启示。未来中国法制的建设发展,法制(治)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其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不能再回到政治绝对主宰、随意凌驾法制的以政治为纲的传统“政法”一体的陈旧形态中去;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完全抛离政治孤立地谈论、建设法治,而是要着力建构法治与政治良性互动、有效平衡的新型“法政”传统,实现具有民主正当性基础的“良法”与具有宪法合法性约束的“善政”相互支撑、相辅相成的法政新格局。这种良好法政格局的形成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有效推动,并且以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平等保护和积极完善作为根本的评判标准。

王红梅[10]2010年在《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文中指出本文研究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互动关联机制,并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依法治国借鉴的现代价值。逻辑结构框架沿着法制近代化对商会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商会对法制近代化的作用展开,最后得出结论。第一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商人结社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本章首先梳理中国古代商人团体与商人结社法律制度的关系,以此作为商会与商人结社法律制度近代转型的比较基础。中国古代商人结社缺乏国家法的规范,并对古代商人结社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商人团体组织发展不成熟;商人结社多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为宗旨,出现了商人团体“在商不言商”的结社宗旨的异化;也由于法律的缺失,商人团体的权益保障更多的依赖融洽官商关系而得到保护。1901年伴随着清政府新政的开始,始于商事法律制度变革的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也拉开了序幕,并为商人结社制度的近代转型提供了契机。清末《商会简明章程》的颁布实现了商人结社制度的近代转型,促进了商人团体组织发展的成熟化和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并为中国近代商人法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正是商人结社制度的近代转型,为商会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提供了组织基础。当然,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很深的时代烙印,’近代商会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商会法的制定和修改也体现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冲突和利益协调。与近代中国其他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样,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也具有明显的移植性。第二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本章首先介绍宪政思想的勃兴对商人的影响,以此作为商会参与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背景材料。然后以商会参与清末国会请愿活动、民初商会“争复公权”的努力以及商界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初的两次民治实践为素材,论证商会参与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过程,并对此作出评价。清末新政以后,随着立宪思潮的勃兴,商人渐受影响,不仅权利意识增强,商人的身影也出现在立宪政治团体中,商人也成为一些地区自治运动的主力。1910年绅学两界发起国会请愿邀请商会加入以壮声势时,多地商会纷纷响应,以“社会中坚”的姿态开始走上了全国的政治舞台。民国初建,商人即为争夺选举权而努力,并以不纳税捐作为向北京临时参议院施压的筹码。似乎商人对议会政治有着积极的追求,对民主政治表现出很高的政治热情,实际上无论是清末的国会请愿与民初的争复公权,商界对民主的追求,更多的是局限于商界利益之下,他们显示出的政治关怀,多从商界利益出发,往往产生一种利益驱动下的民主和专制选择。这种利益驱动机制,左右了商界在民初的政治选择,使他们在武昌起义时可以成为革命的支持力量,也使他们在二次革命以后成为支持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帮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期,商教联席会议倡议召开国是会议,上海总商会发起成立民治委员会。两次民治运动希望籍以人民的力量解决时局问题,但是都归于失败。在当时南北对持、军阀拥军自重、不同职业和阶层的社团纷纷出现的复杂政治格局下,民治运动的领导权问题成为商界无法解开的魔咒。即使商界倡导的民治运动能够实现,他们也改变不了中国当时的武人政治,抗拒不了外国的干涉。商界不能认识中国民主革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他们设想的民主运动必将遇到无数难以解开的魔咒而终归于失败。第叁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商事法律制度建设本章选取了商会与清末民间商法编撰活动、商会与清末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商会对民初商事立法的推动叁方面的史实作为描述商会参与中国近代民商法律制度建设的切入点,并以商会在此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评价商会对中国近代民商法律制度建设的依据。研究表明,1907年至1909年清末民间商法编撰活动,并不如学界已有的评价那样认为是“资产阶级争取立法权、商人独立拟定商法的首次尝试”,而是由预备立宪公会发起,由上海商务总会、商学公会共同参与的一个团体合作的过程,预备立宪公会以其人才优势负责商法编撰,商会以其群体优势,发起全国性的商法讨论大会,为编撰商法活动“造势”,并成功的将区域性民间商法编撰活动实现了向全国性商法编撰活动的转化。商会在此次商法编撰活动中,除了“造势”、提供经费支持外,对商法草案文本的编撰活动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其结果《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由预备立宪公会五位编撰者负责,也是他们商法学术水平的体现。讨论商事习惯作为召开商法讨论大会的主要动机,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上只字未提,也没有布置各商会调查商事习惯,因此,各地商会并没有专门开展为此次民间商法编撰活动而进行的商事习惯调查活动。但是《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立法价值,编撰法律草案附注理由书的形式,尤可为当今立法所借鉴。清末民初商事法律颁行以后,商会常以不合习惯为籍口表示出对立法的不满,但有确切的资料表明,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商会参与得极少。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过程中,商会的参与程度如何,没有确切的史料可以证明,但从其取得的商事习惯调查的成果看,商事习惯调查应当有商会的协助。商会对民初商事立法的积极推动,主要归功于1912年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其召开的全国性代表大会成为与会代表集中讨论商法修订问题的场所,《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成为宣传商法知识的媒介,尤其会报宣传多以大白话形式,适合文化水平不高的商人群体,发行范围又广,覆盖城乡,对基层商会和商人普及商法知识意义尤显重大。第四章商会与中国近代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本章主要立足于清末民初商会理处商事纠纷理案权的变化,描述中国近代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研究过程中首先阐述了商会成立以前商事纠纷处理机制,并以此作为清末商会理案权的比较基础,分析清末商会理案与传统民间调解相比显示的规范化特点,与官府断案相比也有众多优势。接着将清末商会依据《商会简明章程》获得的理案权与民初依据《商事公断处章程》获得商事案件仲裁权置于近代司法变革的大背景之下,探讨清末民初商会理案权的不同性质以及民初商会与司法部关于商事裁判权争议的实质。清末商会理案与民国商事公断处的性质不同,清末商会是经过授权获得商事纠纷理案权的审判机构,民国商事公断处成为附设于商会的商事仲裁机关。民初商会与司法部形成商事裁判权争议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司法部在民初司法变革的背景之下拘泥于司法独立理念,片面的追求西方化的法制形式和司法体系所致。由于司法部拒绝采纳商会提出的扩大商事公断权的若干有价值的建议,与当时社会的司法需求相脱节,也使司法部所构想的民主化、社会化的商事公断制度,在一些地区未能得到商人的认可,反而成为官商司法理念冲突的根源。最后分析了民初商事公断处的运作情况,并以苏州、上海、京师、云南商事公断处的理案概况作为实证分析材料,探究商事公断处在民初解决商事纠纷的作用。结论显示,这四个同为商务繁富之地的商事公断处受理案件多寡不等,形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欲对民初商事公断处作出客观评价,应当在研究方法上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往研究商事公断处时采用的上海、苏州等地商事公断处为视点的“选精法”不能推导出商事公断在“民初解决商事纠纷发挥巨大作用”的一般性结论。本文最后一部分为结论。通过上述四章的描述,至少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动关联机制,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制近代化是实现商人结社制度近代转型的关键因素;第二,商会参与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第叁,商会虽然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但总体来说,缺乏主体认知意义上的主动追求,商会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对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却改变不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艰难历程。透过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这种互动关联机制,可以获得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些更普遍意义上的新认识:国家对社会力量的扶植和培育可以为法治近代化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社会力量的异化会导致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徘徊和停滞。法制近代化过程中表现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当代依法治国的推进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现代价值内涵: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 自由与法治[D]. 魏建国. 东北师范大学. 2004

[2]. 论结社权[D]. 王国锋. 吉林大学. 2010

[3]. 西方立宪主义传统研究[D]. 刘守刚.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4]. 现代性与私法文化精神[D]. 马长山. 黑龙江大学. 2004

[5]. 当代中国公民意识问题研究[D]. 朱彩霞. 山东大学. 2010

[6]. 公民社会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D]. 伍俊斌. 中共中央党校. 2007

[7]. 法社会学在中国[D]. 汤唯.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8]. 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D]. 喻磊. 武汉大学. 2005

[9]. 当代中国法制的政治逻辑[D]. 瞿郑龙. 吉林大学. 2015

[10]. 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D]. 王红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标签:;  ;  ;  ;  ;  ;  ;  ;  ;  ;  ;  ;  ;  ;  ;  ;  ;  

自由与法治——近代英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历史透视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