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完成与未完成的任务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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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讨论中,人们经常争论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争论的焦点是两者孰先孰后。与此争论相关的政策问题则是,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究竟应该着眼于初次分配领域,还是更加侧重于再分配领域。而在这些争论的背后,是如何对中国收入分配现实做出判断,收入差距提高的过程究竟是在继续,还是已经出现了缓解的趋势。只有在上述问题取得尽可能多的共识之后,才可能在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得出有益的结论,即如何降低收入不平等。

一、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关系

严谨地说,孔子讲“不患寡而患不均”,并非强调“不患寡”,而是强调“患不均”。所以这个思想与我们讲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是没有矛盾的。事实上,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表明,做大蛋糕虽然不是分好蛋糕的充分条件,却无疑是必要条件。例如,在21世纪前10年,巴西等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增长取得较好绩效,相应地,这些国家的基尼系数也有明显的降低。而美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增长比以前显著减缓,加上一些政策倾向上的偏斜,贫困发生率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扩大了,成为发达国家中收入分配最不平等、基尼系数最大的国家。

在当代中国,人们普遍认识到收入分配与政府的政策倾向密切相关。因此,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讨论旷日持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各种观点针锋相对,常常出现情绪激昂的交锋。

公平与效率成为一个讨论的命题,最初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和缺乏激励机制。那时,“大锅饭”现象广泛存在,致富之路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被堵死的。针对这种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应地,在理论上形成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官方表述。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提法也是广为接受的共识,即针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的传统体制弊端,强调效率优先,着力建立激励机制,起到了调动劳动者和创业者积极性的积极作用。

随着生产要素市场机制逐渐成为基础性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趋于扩大,人们开始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特别是,一些体制因素导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乃至出现贫富分化,许多人建议在政策上应该向更加注重公平转变。这些认识也逐渐反映在官方对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表述上面。例如,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新的表述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强调了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做出了调节过大收入差距的承诺。中共十七大之后,官方表述逐步清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常见的讨论中,或多或少反映出,许多人把效率和公平看作是对立的概念,两者之间似乎具有“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取舍关系。其实,这个理论传统来自于奥肯在1975年出版的名著《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阿瑟·奥肯,1987)。不过,中文版对这部著作副标题的翻译,即使不是误译,也多少偏离了原文的本意,容易误导人们的理解。多数版本中的“重大抉择”,原文为The Big Tradeoff,准确的翻译应该是“大取舍”,无疑隐含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意思。

这种把平等与效率看作对立和取舍关系的认识,很容易造成误导,产生政策上的摇摆不定,甚至形成极端化的分配政策倾向,不利于协调发挥初次分配机制和再分配政策的作用,或者以民粹主义政策代替社会分配政策。在一些国家甚至造成灾难性的结果,政策意图与政策效果南辕北辙。

这种错误认识对于一些有关收入分配的政策产生了误导。本来,初次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分别产生不尽相同的收入差距,也要求在两个领域双管齐下。但是,在把效率与公平对立看待的情况下,要么形成以效率为名有意忽视再分配政策的倾向,要么形成单纯强调再分配政策,而放任初次分配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滋生的格局,这都影响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

效率和公平都是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保证效率是调动经济发展参与者积极性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的核心。而公平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衡量效率的圭臬。效率和公平在根本上是不矛盾的。在讲求效率的前提下,把蛋糕做大,才可能为公平分配提供物质基础,才会有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而只有确保分配的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达到,并使效率实现自身的归宿。但是,效率和公平有各自的侧重点,并非可以自动达到均衡。

实现两者兼顾,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的主要矛盾,选择不同的优先顺序和政策偏重。那么,中国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什么,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难点在哪里,应该以什么为突破口推进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呢?下面,我们将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与中国的特殊矛盾结合起来,探讨上述问题。

二、影响收入分配的对立因素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库兹涅茨曾经有一个著名的观察,即收入差距随经济发展水平先扩大,到达一个转折点之后,呈现缩小的趋势。这个发现被称作“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Kuznets,1955)。由于迄今为止,存在着证明和否定这个观察的不同经验研究,所以库兹涅茨所概括的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充其量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假说。必须承认,影响收入分配的因素多种多样,并且依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发展阶段、政策取向不同,主导因素也不尽相同。所以,即使存在着一种与库兹涅茨观察类似的变化趋势,也必然以纷繁复杂的方式表现出来。

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确经历了相应的变化趋势。总体上,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分别有扩大差距和缩小差距的效果。各自的相对作用强度在不同时期不尽相同,从而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形成收入差距变化的特定轨迹。

第一,随着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劳动者在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群体和个体差异,导致收入水平的分化从而收入差距扩大。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效应有利于劳动积极性和受教育激励。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不是一个在全国同时铺开和推进的过程,因此,经济发展机会也不会均等地在地区之间和人口之间分布。因此,收入水平的提高必然会有先有后。即使在机会相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因家庭状况、年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抓住增加收入乃至致富机会的步伐也必然有先有后。

经济学家最津津乐道的话题——教育回报率,就是度量因人力资本禀赋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距,通常用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所带来的收入增加百分比表示。这种人力资本回报包括劳动者个人得到的部分即私人回报,以及被社会得到的部分即社会回报。在工资不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也是创造额外价值的,只不过大部分为社会所获得而不是为个人所获得,劳动者的报酬缺乏激励效果,既不鼓励创造性地工作,也不鼓励接受更多的教育。

如图1所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随着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人力资本得到私人回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私人回报在全部教育回报(社会回报和私人回报之和)所占份额趋于扩大。例如,有中国学者使用微观数据计算得出,教育的私人回报率从1989年的1.2%,提高到1993年的2.2%,进而到2000年的3.8%和2006年的8.9%(王忠)。其实,这并不是说人力资本回报率逐年提高,而是说在全部人力资本回报中,个人获得的部分逐步增加。这种变化无疑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结果,虽然扩大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但是,总体而言具有正面的激励作用。

图1 教育的私人回报率提高趋势

不过,教育的私人回报率的提高,也会产生不好的收入差距扩大效应。有些学者发现,高收入群体的教育回报率要大大高于低收入群体的教育回报率,而前者在教育机会的获得上,具有因体制因素造成的天然优势。例如,由于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大城市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明显要高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而高收入群体有更多的社会关系乃至特权,让自己的孩子能够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由此造成的收入差距,从道义上讲是不公平的,从教育投资和发展上讲是缺乏效率,还会造成贫困的代际遗传。

第二,随着城乡居民就业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机会的增加,产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从而整体收入分配状况改善的效果。虽然最初的就业和发展机会,往往会被那些人力资本能力强的人群率先获得,但是,随着就业机会的增加,会逐步惠及到越来越大的劳动者群体。

在改革开放的整个期间,中国总体上处在一个二元经济发展阶段,即大量剩余劳动力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劳动参与率不断提高,使越来越广泛的普通家庭和劳动者群体得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农民工获得高于务农所得的工资性就业岗位,整体上降低农村的贫困水平,即使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具有抑制城乡收入差距更为扩大的效应。以土地均等分配为制度基础的家庭承包制,保证了劳动力流动是追求更高收入和更好生活的自愿选择,因此,即使工资率不变,劳动力流动规模的扩大也足以显著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劳动力流动对农村家庭的增收,以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效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观察。

先看劳动力流动的减贫效果。除去那些家庭劳动力不足或有就业能力缺陷的家庭,许多贫困家庭之所以贫困,是由于就业不充分。而且,以往的研究表明,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往往为那些有明显技能或者有家庭背景有影响力的人群率先获得,而大多数贫困家庭与此无缘。因此,能够外出打工就意味着有机会获得更高的收入。研究表明,贫困农户通过劳动力外出途径,可以提高家庭人均纯收入8.5%到13.1%(Du et al.,2005)。

再来看工资性收入对农户增收的贡献。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农民家庭纯收入来源被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个部分。外出就业机会的增加显著地提高了农户工资性收入,提高这个收入成分占农户收入的比重,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源泉。根据官方统计,农户工资性收入占比从1990年的20.2%提高到2011年的42.5%,而在这一年的农民纯收入增量中,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为50.3%。

其实,现行统计体系还遗漏了打工收入的很大部分。由于官方统计系统内的住户调查是分城乡独立进行的,因此,举家迁入的农村家庭和外出打工农村家庭成员,既因难以进入抽样范围而被显著排除在城市样本外,又因长期外出不再作为农村常住人口,而被大幅度排除在农村样本住户的调查覆盖之外,农民工务工收入在相当大程度上被低估了。局部调查发现,仅因官方统计系统的住户调查抽样和定义中存在的问题,就导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被高估13.6%,农村居民纯收入平均被低估13.3%,城乡收入差距平均被高估了31.2%(高文书等,2011)。

劳动力转移最终会消除二元经济发展阶段上的劳动力无限供给特征。一个标志性的转折点便是刘易斯转折点。这个转折点并不意味着劳动力的绝对短缺,而是意味着如果没有工资的实质性上涨,劳动力就会出现短缺现象。因此,经历了刘易斯转折点之后,农民工从而农户的收入提高明显加速,相应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由于全国的收入不均等的一个重要贡献因素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因此,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趋势,也必然会降低整体收入不平等。

第三,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改革尚未完成形成的阶段性现象,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或者不能缩小,需要通过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政策的改革,才能得到解决。为了提高自然资源和资产存量的使用效率,在体制转型中,部分国有资产被民营化,许多矿产资源转为个人或集团使用,土地收益权变成个人或企业所有。结果是各种资源和资产被切割和分配,从名义上的国有制和实际上的无人所有,转为个人或集团所有,继而形成个人的收入。

这种资源和资产的分配缺乏监督,许多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甚至违法违规现象也很普遍,因此其随后产生的收益往往具有灰色收入的性质,其分配是以极端不均等的方式进行的,构成了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根据学者估计,如果把2008年各类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加入现行统计收入中,重新估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统计数字的3.19倍,并且80%集中分布在10%最高收入组中(王小鲁,2011)。

三、收入不公的体制根源

中国是否已经出现了库兹涅茨转折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然而,这个问题不仅在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领域存在着广泛的争论,而且事实上的确有一些因素,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得出“是”或“否”的结论。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数据中,我们选取城乡收入差距和全国居民基尼系数,描述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趋势。总体来看,收入差距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攀升,在中国经济迎来了刘易斯转折点,即出现普通劳动者短缺和工资上涨现象之后,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抑制,甚至出现了下降的端倪(见图2)。

图2 收入差距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历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然而,在统计数字显示上述趋势的情况下,中国社会仍然普遍高度关注收入分配问题,民众并没有感受到收入分配状况的明显改善。为了准确刻画和认识实际收入分配状况的变化轨迹,我们不妨把现存的收入差距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一是社会收入差距。前面的叙述表明,劳动力市场收入差距已经显示缩小的趋势,符合库兹涅茨曲线的预期。然而,社会收入差距却没有表现出根本性的逆转趋势。

可见,问题出在两个口径的收入差距之间的差别上,主要由劳动之外的要素分配的不公平所导致。有识之士普遍认为,收入分配不公是未来潜在社会风险的源泉之一。实际上,根据图2,我们可以提出两个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问题。

第一,图中的趋势并没有考虑到统计外的灰色收入分配。如果把这个因素加入其中,可以预料,收入分配状况根本性的逆转尚未到来。这个特殊的造成收入不公的源泉,也提示了改革的重点领域。根据住户抽样调查的性质,样本户记录在统计报表中的家庭收入主要是劳动所得和合法获得的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而学者估计的灰色收入是外在于住户调查收入的,因此,我们可以把估计的灰色收入加入统计的居民收入分组中(王小鲁,2011),来看一下收入分配状况会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在必要与合理的假设下,按照以下方式做处理,得出一种象征性的同时又是可能的情景假设。

第二,我们以统计的城市人均收入为基点,所有的灰色收入按照各自的增长速度分配到各年份的不同组别中(这里主要使用最低10%和最高10%两个收入组),到2008年恰好各组的灰色收入比重与王小鲁的调查数相同,并按照同样的增长率推算到2010年。按照相同的方法,我们重新估计了按照1978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于我们的目的是看加入灰色收入后分配状况的变化趋势,而不在乎各组收入水平究竟多高,所以这个假设是合理的。然后计算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的比率,并与按照统计收入计算的比率进行比较(参见图3)。

图3 统计收入与调查收入显示的差距变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王小鲁(2011)。

值得说明的是,我们并非否认统计的人均收入数字的准确性,也并不需要赞同关于灰色收入估计的具体数量水平,上述模拟只需说明两个问题便是有意义的。第一,在资源和资产分配严重地不透明、不规范和不平等的情况下,存在这样一块巨大的隐性收入,并影响着真实收入分配状况。第二,按照理论预期,把这个被遗漏的灰色收入加入统计收入中后,收入分配不均等的程度应该大幅度加重,并且不会显示出缩小的趋势。

四、完成未竟的配套改革

从理论出发认为库兹涅茨转折点已经到来,而无视现实中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及其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应和经济后果,会降低研究的政策针对性;如果仅仅看到收入差距存在的现实,却未触及问题根源,也会导致错误的政策导向。例如,如果不能揭示导致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不公,就可能把政策引向工资均等化的轨道上,过度依赖在劳动报酬为主的常规收入上进行再分配,不仅对于那些不合理地大规模占有资源的群体无触动,反而会伤害中等收入者,并且忽视资源分配严重不平等所造成的弊端和潜在的风险。

既然导致中国收入分配继续恶化的主导因素是资产性和财产性收入的严重不均等,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应从增量、存量和收入流三个角度着手。解决增量形成的不公问题,应着眼于在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依法执法,通过规范的程序,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要加快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农民物权的侵害。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和集团手上,需要明确和严格界定产权,规范产权变动。最大限度消除领导干部个人的资源分配权力,加强监督和加大反腐、防腐力度,是更根本的解决办法。解决已形成的不合理分配的存量问题,应着眼于利用税收手段,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遗产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应尽快出台。鼓励和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也具有一定资产占有均等化的效果。解决由资源不平等占有形成的收入流问题,应逐步解决中国税制结构中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的特点,提高税制的累进性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此外,还应在以下方面进行具有长期效果的制度建设。首先,劳动力市场变化对收入分配改善仍然非常重要。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创造了工资性收入差距缩小的基本条件。增加就业岗位、均等就业机会、提高劳动参与率将始终是改善收入分配的重要途径。然而,工资性收入差距的实质性缩小有赖于包括政府劳动法规在内的一系列劳动力市场制度,如最低工资、工会、工资集体谈判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其次,有关收入分配和改善民生的政府再分配政策对缩小差距仍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的政策已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政策效果也部分被资源分配的不公现象所抵消。因此,改善收入分配政策应有实质性调整,即在继续实施推动结果平等的各项政策的同时,更多地转向消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收入分配政策的影响,使资源分配、占有和使用摆脱权力的干扰,实现机会平等。

第三,更加包容和均等化的教育发展是缩小收入差距,防止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办法。提高全民素质和劳动技能,要更加注重公平和均等,解决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公平问题。全球化和技术进步潜在地存在排斥低技能劳动者倾向,而提高整体教育水平,保证所有劳动群体人力资本不断提高,是防止出现这种现象的最有效屏障。

最后,政府改善收入分配的努力,要着眼于在经济增长与再分配政策之间形成恰当的平衡。中国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欠债太多,要求在一段时间里大幅度增强体现在政府公共服务中的再分配力度。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政府发挥更积极、更主导的作用。但是,保持经济增长的适宜速度仍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目标,实施再分配政策时要依照法律规定有效调节高收入、培养中等收入群体和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同时防止政策的随意性,避免伤害劳动就业、合理消费、资本积累和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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