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激励的机理分析与变通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机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期权激励方式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激励办法。企业管理的实践也证明了股票期权激励使得经营者收入与企业业绩有了更大的相关性。因而我们对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也推出了期权激励的变通办法——所谓的期股激励。
但是,期股激励的侧重方向可能是值得商榷的。期权激励之所以有效,原因并不完全在于期权激励的长期性和抵押性。期权激励的短期性和可变现性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甚至是更为重要的作用。当我们更关注于激励的长期性和抵押性,从而推出了期股激励时,外国企业的期权激励已经出现了从长期转变为短期,从抵押性转变为非抵押性的趋向,如在期权激励上允许即买即卖,可以用卖出收益来支付买入价格,等等。本文分析期权激励的性质和特点,最后也试图推导出一种能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办法——分配权(虚股)期权激励。
一、期权的基本概念
期权,是指对某一物品的购买选择权利。期权概念可以在三个方面展开进行讨论:
1.期权给予了购买某一物品的权利。期权意味着期权持有者有权利但没有义务去购买某样东西。而期权的最初出售者或最初转让人却有义务或责任只能把某样东西卖给期权持有者而不能卖给其他人。期权的权利包括执行对象、执行价格以及执行数量。
2.这种购买某一标的之权利,在一定的时期内有效。时期可能有长短的差异,但都不是即时权利。超出一定的时期,这一权利就视为失效或认为放弃。因此,这种购买某一标的之权利,被称为期权。
3.这种购买某一标的之权利的权利金,则是期权的价格。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三种情形下的期权:
第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更一般的意义上,期权是交易双方对特定物品交易进行交易条件锁定的契约权利。例如,交纳定金就意味着卖方必须把物品给买方,如买方改变主意仅仅损失定金,而卖方不能履行合同却要处予多倍的罚金。所以定金就是购买物品的权利之权利金,交纳定金就是获得了购买物品的期权。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期权,是为了防止交易流产的锁定避险。一方面,卖方为防止买方变更主意,要求买方交纳定金。如果买方更变主意,卖方则可以获得定金以补偿损失;另一方面,买方为防止不履行合同,交内定金以后,要求卖方如果失信,则对买方付以罚金。这里应该注意,定金与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不是预付款。
第二,在特定的衍生物品的交易市场上,如期货市场或股票市场,市场对交易契约除价格以外的各种细节作出标准化的规定,同时,期权本身也成为了交易标的。在这种特定的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交易,是专门的一类期权。这种期权是上述更一般意义的期权基本概念的衍生。也就是说,这种特定交易市场上的期权,是一种金融交易衍生工具。在这种特定交易市场上的期权在行使权利上,又分为两种方式:(1 )美式期权。美式期权在期权到期以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权利。(2 )欧式期权。欧式期权一般是在期权到期以前的一两天内才能行使权利。
第三,企业中的期权激励,又是不同形式的另一类期权。(1 )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不同于特定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企业中对经营者的激励期权既没有价格,同时各种交易或赠予细节也不是标准的,一般是一个企业一种规定。这种期权往往是无偿赠予,也通常是不可再转让的。(2)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也不同于一般的物品交易中的交易锁定。 相对而言,它更接近于股票交易市场中的期权。实际上,企业中的期权激励,是受股票市场上的期权的启发而产生的。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一般采取期权赠予而不是期权交易的方式。有两种期权赠予的具体形式,一种是赠予经营者相当于企业总股本或总资本一定比例的股权购买期权;一种是赠予一定绝对数额的股权购买期权。前者可以刺激经营者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尽量扩大企业规模,后者可以刺激经营者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适度缩小企业规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期权的基本概念首先存在于一般的物品交易中。而在特定的衍生物品交易市场上(期货就是一般物品的衍生物品),期权本身成为了独立的交易物品或标的。而企业中的期权激励,不是一般的物品的期权,而是企业收益权或股权的期权,因而比较接近于特定的衍生物品交易市场上的期权。但又与这两者完全不同,因为不论在特定的衍生物品市场上,还是在一般物品的交易市场上,期权本身都是有价的交易对象。而在企业的期权激励中,期权本身却不是作为有价的交易对象出现的。
在企业的期权激励中,为什么期权本身不作为交易和再交易的对象呢?期权的交易是要建立买卖双方的联系,而期权的再交易就是要改变买方。而在企业中,激励的交易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建立起一种密切的关系,并且这种联系是不能改变的,即劳资双方或经营者和股东的联系关系是不能改变的,从而使期权的交易和转让是不必要的。
二、期权激励的机理分析
1.期权激励的标的与获利机制是分离的。期权激励的标的是股票,而获利机制是股票在市场上的市值。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期权激励的整个过程可以分解为这样两个过程。
2.期权激励的契约是完备的,而期权激励的结果却是不完备的。即期权赠予是可以事先约定的,与被激励者的未来业绩无关;而期权激励的最终结果却与被激励者的业绩有关。也就是说,期权激励的形式上与被激励者的业绩无关,无论经营好坏与否,一定的期权就已经事先赠予;而期权激励的最终结果却不是事先约定的。
3.期权本身的目的是为了锁定交易条件,减少买方的交易风险,买方可以决定买或不买,而卖方不能决定卖或不卖。所以企业的期权激励也正是为了减少经营者或职工的风险。用我们的话说,即“负盈不负亏”。如果企业盈利增长,股票市值增长,则经营者可以使用期权以获利;反之,经营者可以放弃行权以避险。
4.期权激励不能侵害企业所有者既有利益。期权激励不是对全部利益部分的分割,而是对新的利益增长部分的分割。这一点是通过确定行权价格的高低来实现的。图1中,A代表新增长的利益,B 代表所有者的既有利益,C代表所有者的资本投资。B和C 组成了行权价格的基本要素,是对所有者既有利益补偿。不侵害所有者既有利益是指期权激励本身,如果企业利润由于其他原因下降,那并不是期权激励造成了对所有者既有利益侵害。
5.从图1中还可以看出, 期权激励实际上仅仅是对新的利益增长部分(即A部分)的分割。 通过确定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期权的数量或比例,就可以确定所有者与被激励者的利益关系。
对比一下我国在改革初期的利润分配制度、承包制、利润递增包干、现有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以及所谓的期股激励,就可以看出它们与期权激励的差异。利润分配制度不区别既有利润和新增利润;承包制和利润递增包干以及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尽管区别了既有利润和新增利润,但却是经营者的高风险高收益,而不是所有者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而期股激励是要事先确定业绩与奖励股权的对应关系,而标准的期权激励是完备的契约,在期权赠予时与未来的业绩无关。
总之,期权激励的机理是:(1 )期权激励的标的与获利机制是分离的。(2)期权激励的契约是完备的。(3)减少被激励者(经营者和职工)的风险。(4)不侵害所有者既有利益。(5)在新增长的利益中,合理确定所有者和被激励者(经营者或职工)的利益关系。
三、期权激励的变通办法研究
一般而言,期权激励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特别是适用于高增长型的上市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的市值增长较快。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既是公司业绩的衡量尺度,也是一种获利的实现手段。
对于非上市公司,其股票并无市值,也不能通过股票市场变现来获利。因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研究期权激励的变通办法,就是必要的。
在变通办法中应讨论两个问题:(1)期权激励标的的选择; (2)获利实现手段的选择。
期权激励的标的只能是收益权,是没有疑问的。这是因为期权激励的目的是利益激励。收益权的形式可以是股票(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公司)、分配权或虚股、利润分享比例。
获利实现手段只能是收益权的派生物或附属物。第一种形式是收益权的市值,如股票市值;第二种形式是股份分红;第三种形式是企业的利润分配。
对于非上市公司,既是公司业绩尺度,也是获利实现手段的标尺,唯有企业利润。而其他一些指标,都仅仅是业绩尺度,而不是获利的实现手段。所以,在变通办法的研究中,只有用企业的实现利润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尺度。
在图1中,期权激励之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由B加C构成,价值由A、B、C、构成。其中A部分的作用是激励变现;B部分是保护所有者既有利益;C部分是保护所有者的投资。
只保留A部分是第一种变通办法。 这种办法的期权标的就是新增利润的分享比例,获利手段则是利润分配。这种利润分享的激励办法在西方企业尤其是欧洲的企业仍然是通行的办法。但是,应该注意到,赠予被激励者的是新增利润的分享,而不一定是全部利润的分享。但是,这种办法在形式上与期权激励差距较大,并没有选择权的行权和获利的过程存在。
保留A、B两部分,是第二种变通办法。这种办法就是虚股或分配权期权激励方式。其中B为一定数量一定期限内的分配权的行权价格, 其作用是保护所有者的既有利益。而A和B是该分配权的年度收益或一定期限内的收益,其中A为新的增长利益,B为企业既有的收益。对于被激励者而言,分配权可以得到的利润分配是A加上B,但B 部分又是分配权的行权价格,所以其净收益为A。这种办法在德国一些企业中存在。 一般做法是,确定一定数量的3~5年分配权的价格,允许职工在一定数量额度内购买,分配权有效期为3~5年,到期后失效,没有本金。这种办法与股票期权激励在形式上比较接近,有行权、获利的过程,可以持续运作。
3年期分配权(即3年期虚股)行权价格、期限和持续运作如图2 所示:
A、B、C三个部分都保留, 当然在形式上会更接近于标准的期权激励,但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就是股本不易变现,不能持续运行。
我国目前推出的期股激励方式,并不是A、B、C三个部分都保留,一般是以C的价格向经营者出让股本,而B和A则都是经营者的收益。 与标准的期权激励是以B加C的价格出售股票,是完全不同的。
因而,可以考虑的变通办法是利润分享和分配权期权。其中分配权期权(或虚股期权)是比较接近于标准权激励的变通办法,可以适用于非上市的一般企业。
应用分配权期权激励办法时,对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可根据不同的既有效益状况,相应调整行权价格,其原理正是B部分可以调整, 使子公司间的期权激励力度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