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马克思资本交易二重性的理论及其当代价值论文_常思1,胡舒扬2

略论马克思资本交易二重性的理论及其当代价值论文_常思1,胡舒扬2

1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中心 100871;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 100142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资本交易过程概括为G—G—W—G′—G′。这一公式表明,资本交易经过了二次支付、二次回流,并带着一个增加了的价值回到起点,完成了一个圆圈式运动。二次支付、二次回流的过程反映了资本交易的特殊规律,也表现了资本交易的二重性。在经济上,资本交易表现为资本使用价值的让渡以及利润的分割。在法律上,资本交易表现为资本占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转让和受让。因此,资本交易在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是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统一。资本交易的规律是一切货币交易、资本交易的共同规律,一切货币交易、资本交易都表现出经济交易和法律交易的二重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当遵循资本交易的共同规律,一方面确保资本所有者能够获得正当收益,以合理配置资本资源;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资本所有权的实现,监督交易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键词:货币;资本;经济交易;法律交易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深入分析资本交易的规律,提出了资本交易是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相互统一的理论。这一理论即是资本交易二重性理论。研究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对于理解资本交易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资本的交易公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从产业资本分离出来后,成为一种独立的资本形态,在参与社会总资本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运动规律。这一规律即是以利息为目的,通过资本使用权的转让与受让,实现自我增殖的规律。资本的交易规律体现在资本交易过程中,马克思用如下公式来表示:

G—G—W—G′—G′

在这一公式中,G代表金融资本,W代表产业资本,G′代表增殖后的资本。G′又可表示为G+ΔG,ΔG表示利息。从G到G′或者G+ΔG,表示一个完成了的资本商品的形态变化。这一形态变化,反映资本一次交易的全过程。这一过程的反复,则是资本交易的循环。

公式中的第一个G,表示属于金融资本家的资本;第二个G表示已经转移到产业资本家手中的资本;G—G则表示资本已经从金融资本手里转移到了产业资本家手里。从G到G,是资本的第一次交易,意味着资本的转手。G—G还意味着另一重意义,即资本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即资本的量没有发生变化。

G—W的含义是,产业资本家将借来的资本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事生产过程,意味着资本进入了一个新的运动过程,即生产过程。这一过程与资本交易无关,用马克思的话来说,那是产业资本家的事情,但这一过程是分析资本交易的一个必要环节。

W—G′同样是产业资本家的事情,其含义是产业资本家将生产出来的商品用于交换,并获得货币。必须注意的是,通过劳动产品的出售,产业资本家获得了一个大于借入额的增殖额,即ΔG。产业资本家的全部销售收入为G+ΔG,或G′。资本的这一运动过程同样与资本交易无关,但同样是分析资本交易的一个环节。

G′—G′可以用G+ΔG—G+ΔG来表示,其含义是产业资本家将所借资本连同利息一起归还给金融资本家。需要注意的是,产业资本家不是将全部利润交给金融资本家,而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利息偿还给金融资本家。这意味着,G′已经分割,作为利息的ΔG只是总利润中的一个部分。

从G′—G′,是资本的第二次交易。第二次交易的完成,意味着资本一次运动的结束,即从终点回到了起点,从而完成了一个圆圈式的运动。

从资本的交易公式,可以得到如下几个观点:

第一,资本交易的主体是金融资本,客体是产业资本,因而资本交易行为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表现为资本的贷出和借入,而不是买和卖。

第二,在交易关系中,起点和终点都是资本,因而这种交易关系本质是资本的“自我关系”,即资本与资本的关系。

第三,资本交易经过了二次换位。第一次换位的形式是G—G,即资本从A手中转移到B手中。这次换位没有改变资本的量的规定性,即资本的量没有发生变化。第二次换位的形式是G′—G′,即资本连带利息从B手中转移到A手中。通过这次换位,金融资本获得了一个余额,即ΔG。对于A来说,获取ΔG是最终目的。正是在这一目的支配下,A才愿意将资本贷放给B。所以,资本交易是有条件的交易。这个条件就是:B必须在偿还资本本金的同时,另外支付一个ΔG。

第四,资本交易经过了二次回流,马克思把这种二次回流称为双重回流。第一次回流的形式是W—G′,即产业资本家通过出售商品获得G′,资本连带利润回流到B。第二次回流的形式是G′—G′,即资本连带利息回流到A,A在获得G的同时获得ΔG,从而使资本增殖。

对资本的这种交易活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总结道:“在第一个作为先导的行为中,贷出者把他的资本交给借入者。在第二个作为补充的结束行为中,借入者把资本还给贷出者。……如果我们只考察贷出的资本本身在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运动,这两种行为(有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把它们分开,资本的现实再生产运动就是在这个时间内进行)就已经包括这个运动的全部。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让渡的这种特有形式的运动。”

二、资本的经济交易

从公式可以看出,资本的运动过程即是资本的交易过程,而资本的交易首先是经济交易。这种经济交易在形式上表现为资本的贷出和借入,其内容是资本使用价值的让渡。

马克思指出,资本一旦被提供到市场上来,就成为商品。“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资本作为商品,与一般商品不同的地方在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一般商品的消费,也是使用价值的消费,消费结束后,商品的使用价值消失,价值也随之消失。资本使用价值的消费却不是这样。首先,资本作为商品消费结束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但没有消失,相反被保存了下来。其次,消费的结果是价值的增加,即资本增殖。资本增殖表现为利润。因此,资本使用价值消费的意义在于创造利润。

资本使用价值的特点,决定了资本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换。在一般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发生换位,表现形式是:一方为获得使用价值,必须支付货币;一方为获得货币,必须让渡使用价值。其结果是,价值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因此是等价交换。资本商品的交易不是交换,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既不是买也不是卖,而是借和贷,因而其交易实质是借贷交易。

“在贷放上,只有货币资本家在这种交易中让出价值;但他会由未来的偿还而保持住这个价值。在贷放上,只有一方得到价值,因为只有一方让出价值。第二,一方让渡现实的使用价值,另一方得到并且使用这个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这就是说,在资本的借贷交易过程中,货币经营者在让出资本价值的同时,也让出了资本的使用价值,产业资本在占有资本价值的同时获得资本的使用价值。资本的使用价值是创造利润,形成“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产业资本因为受让了资本的使用价值,必须给予货币经营者补偿,补偿形式即是将利润的一部分分割给货币经营者,也就是付给利息,否则,“他就什么也没有付出”。由此可以看出,资本的经济交易有如下特征:

第一,首先表现为资本贷放和资本借入,在交易公式中表现为G—G,也就是资本的第一次换位。其次表现为资本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在交易公式中表现为G′—G′,也就是资本的第二次换位。

第二,交易结果是金融资本家获得了新价值,即ΔG。正是因为获得ΔG,资本实现了增殖。资本增殖或者ΔG是资本交易在结果上呈现出来的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换的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货币经营者从事资本交易的最终目的。

第三,资本交易是货币经营者没有得到等价物的交易。一般商品交换是等价物的交换,交换的前提是一方拥有商品,一方拥有货币,并且二者价值相等。交换过程结束后,商品与货币发生换位,原来拥有商品的一方得到货币,拥有货币的一方得到商品,交换结束后各自得到一个等价物。与之不同的是,资本交易只是货币经营者将资本贷放给产业资本,资本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产业资本无需向货币经营者支付等价物,只需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支付利息。因此,“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等价物。”“货币的这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等价物。” “没有得到等价物”是资本交易的第三个特点。

三、资本的法律交易

“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以法律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说明,资本交易同时是法律交易。资本法律交易的基础是所有权,因此,资本交易是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的交易。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以资本所有权为基础的交易之所以会发生,原因在于这是一种以货币经营者“没有得到等价物”的交易。

在资本交易关系中,“A一直是它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这里的“A”是指货币经营者,也是货币所有者。货币经营者对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是由法律来确认的,因此是货币资本“法律上的所有者”。法律的义务则在于保障资本所有权的实现。A把货币贷放给B,即贷放给产业资本,实际是“贷”和“借”。在借贷关系中,货币经营者在让渡资本使用权的同时,也让渡了资本的占有权。这种权利的让渡是以A“没有得到等价物”、B“没有支付等价物”为特征的。为了保护A的资本所有权,必须由法律提供保障。因此,资本的借贷交易同时是法律交易。

马克思指出:资本的第一次支出,是资本的第一次换位,其形式无非表示它已经由A转移到或转交到B手中,这种转移通常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作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

在交易公式中,资本“由A转移到或转交到B手中”的过程表现为G—G,即资本的第一次换位。G—G意味着资本占有权的让渡,也意味着资本使用权的让渡。这种让渡是A“没有得到等价物”、B“没有支付等价物”的让渡,因而必须得到A的“同意”,为此,A、B双方必须签订契约。这表明,资本的第一次换位,是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条件下进行”的,借贷交易表现为第一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

G′—G′是资本的第二次交易,其内容是B将资本偿还给A,同时支付利息。从法律上看,第二次交易的实质是B将资本和利息“偿还给它的真正的所有者,它的法律上的起点。”

资本回到法律上的起点,实质是A的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在第一次交易中,A“没有得到等价物”、B“没有支付等价物”,说明A的资本所有权暂时没有实现。按照法律的规定,A必须实现资本所有权。A实现资本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B向A偿还资本,其二是B向A支付利息,即利润的一部分。可见,A的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是资本重新回到手中,第二是得到一个资本的增加额。A实现资本所有权,需要得到B的同意,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契约。所以,A实现资本所有权的过程,实际是A、B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契约的过程。正因为如此,G′—G′“是第二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资本交易是法律形式上的交易,法律交易的基础是资本所有权,法律的义务是保障货币经营者资本所有权的实现。

第二,资本的法律交易表现为“两个法律上的手续”。第一个法律手续体现在第一次交易中,即体现为G—G,其法律内容是资本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和受让。第二个法律手续体现在第二次交易中,即体现在G′—G′,其法律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

第三,法律交易的起点是G,终点也是G,因而法律交易同样是一个圆圈式运动。但是回到起点的G不仅仅是G,而是带着利息回流的G,因而是G′,或者G+ΔG。ΔG反映资本所有权的实现,也是资本法律交易的本质内容。

第四,法律交易的根据是契约。契约建立在交易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因而资本交易行为是借贷双方的意志行为。

第五,借贷双方的意志行为具体体现为根据契约履行权利和义务。对于A来说,其义务是让渡资本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权利体现为根据资本所有权获得利息,从而实现资本权利。对于B来说,则是根据契约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资本使用权,约定期限界满后履行偿还资本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四、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逻辑关系

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不是资本交易的两种方式,而是同一种交易方式的两种不同属性,也就是说,资本交易既是经济交易也是法律交易。这两种属性构成了资本交易的二重性。由于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是同时发生的,二者之间必然存在逻辑联系。这种逻辑联系即是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统一。

对于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逻辑联系,从 G—G—W—G′—G′这一公式可以得到解释。分析这一公式,可以得到如下几个重要观点:

第一,资本是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共同的逻辑起点。从交易公式可以认识到,资本交易过程的起始点是G。G首先是事实上的起点。事实是,一方要借入资本,一方要贷放资本,借贷双方因资本而形成交易关系。这一事实是经济事实,因而是经济交易的事实起点。从法律上说,G代表货币经营者对资本的所有权,交易从G开始,意味着交易以资本所有权为前提。因此,G既代表一定的资本额,也代表资本所有权,其中既包括经济关系,又包括法律关系。因此,资本既是经济交易的事实起点,又是法律交易的事实起点。

资本不但是经济交易和法律交易的事实起点,同时又是逻辑起点。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事实从哪里开始,逻辑必然从哪里开始。逻辑是对存在于客观事实中的必然联系的抽象,因而事实起点必然是逻辑起点。资本作为经济交易和法律交易的第一个存在,反映到意识中来,即是逻辑上的第一个范畴。因此,从逻辑上来看,作为起点的范畴只能是资本,只能是G。

第二,资本同时是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逻辑终点。在资本交易公式中,终点是G′,是G+ΔG。从经济交易关系看,G′意味着资本交易的完成,并带着ΔG回到了起点。与借贷不同的是,这次交易是产业资本家将货币资本偿还给货币经营者,并同时支付利息。偿还资本并支付利息就是资本交易的终点。从法律上看,G′意味着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即资本的占有权重新回到了货币经营者的手中,同时获得了利息。利息是资本实现所有权的本质特征。这说明,资本既是经济交易的终点,又是法律交易的终点。如果说,G′是资本交易过程中的最后存在形式,那么,反映到逻辑关系中来,就是最后一个范畴,是资本运动的逻辑终点。这说明,与逻辑起点一样,逻辑终点同样是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统一。

第三,资本交易过程是经济交易过程与法律交易过程的统一。资本的交易过程表现为G—G —W—G′—G′,在这一过程中,总共发生了四次交易,即G—G、G —W、W—G′、G′—G′。其中,G —W、W—G′表示资本在产业资本家手里发生的交易。这两次交易虽然与货币经营者无关,却是资本实现价值增殖的必要环节。而G—G、G′—G′则是货币经营者与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直接交易,反映了资本占有权和资本使用权的让渡、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因此,资本的经济交易过程和法律交易过程是统一的。这一过程反映了资本交易的全部过程,也反映了经济交易与法律交易的全部逻辑关系。

第四,资本的经济交易和法律交易都以自我增殖为目的。资本交易的目的反映在G′中。G′= G+ΔG,意味着G′包含着G,还包含着ΔG。资本交易经过四个阶段的运动,带着利息,带着一个增加了的价值,从终点回到起点,完成了一个圆圈式的运动。这个圆圈式的运动表明,资本是以获得ΔG、获得利息为目的的。而ΔG的获得,则表明资本运动目的的实现。如果说,资本交易是以自我增殖为目的的经济交易,那么,ΔG则反映这一目的的实现;如果说资本交易是以实现资本所有权为目的的法律交易,这一目的的实现则同样反映在ΔG中。这说明,资本的全部运动过程本质上就是自我增殖的过程,无论经济交易还是法律交易,都统一于自我增殖这一目的。

五、结语

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交易的规律,不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规律,而且是一切货币交易、资本交易的共同规律。在资本主义形成之前,货币交易遵循这一规律;在资本主义之后,如果货币仍然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易,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正因为这样,他的理论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货币资源、资本资源是有限资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经济资源。要确保这种宝贵资源、有限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就必须充分认识货币交易、资本交易的特殊规律以及这一规律所表现出来的二重性特征。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交易、资本交易也是经济交易,作为经济交易,要遵循二次支付、二次回流的规律,通过二次回流,确保资本增殖。否则,资本就不能从终点回到起点,资本的循环就不能继续,货币资源、资本资源就不能得到合理配置。

作为法律交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交易、资本交易要遵循二次支付、二次回流的规律。资本的二次支付、二次回流,即是资本使用权的让渡,也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交易的双方都必须根据契约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资本所有权不能得到实现,资本的循环也会中断,资本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正因为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交易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原则下进行,并运用法律来保护交易双方权利的实现,监督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

常思: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

胡舒扬: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论文作者:常思1,胡舒扬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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