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供销社改革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社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几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认清这些变化,对深化农村供销社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一个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由它的产权形式和功能决定的。农村供销社性质的变化可以从它本身的产权形式和功能变化中来考察。
回顾供销社体制的变迁,我们可以看到,农村供销社的产权形式发生了多次的变化。成立之初,是典型的股份制形式。其后,股份逐渐淡化,演化为集体所有制。伴随着所有制的升级,供销社资产又成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供销社重新清资扩股,供销社股金又分为社员股和集体股两部分,例如,海伦县规定,“以队入股,一股50元,不得超过5股;个人入股,5元为一股,不得超过20股”。〔1〕 集体股处于控股地位。近几年来,我省部分供销社采取“租壳卖瓤”之后部分基层社实际上已经私有了。未被转制的供销社大部分采取了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方式。
无论是国家,还是农民,最初都想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要做到这一点,至少应该保证农民的产权。大家知道,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产权实际上是隶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它象全民资产的产权一样,是由一个群体整体占有资产整体,两者的区别在于群体的大小。因此,一项决定、一个条例,就可以把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变来变去。但无论如何变化,它都是适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以产权为核心的经济,农村供销社要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产权必须属于农民自己,并且在实际产权收益上体现出来。毫无疑问,把供销社变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制,甚至全民所有制,或者把供销社资产私有化都与产权属于农民不相容。
以上我们讨论了供销社的产权变化,下面我们来看看产权变动中的功能变化。
建国初期的供销社,有三项重要功能:为农民提供商品流通方面的服务,代行国家在农村的部分商业职能,即做国营商业的助手,对抗农村私商的盘剥。
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后,供销社成为公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变成了国营商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纳入到计划经济的轨道。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基层环节。它只剩一个职能:履行统一商业计划的职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转轨,供销社的职能有所扩展,除了供销职能之外,又增加了农产品加工,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等职能。这些职能的独立性不断增强。直至有些地方的供销社企业演变成独立的第三产业或独立的加工企业。
在对供销社的产权和职能变化进行分析的时候,应该把基层供销社、各级联合社与它们所属的企业区分开来。应该把供销社、各级联合社与行政机构区分开来。
当我们说,把供销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时候,我们指的是供销社本身;当我们说,供销社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的时候,实际上主要是指供销社所属的企业。因为,供销社本身是一个公益性经济组织,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宗旨;供销社所属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它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利润最大化是它追求的目标,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在计划经济一统天下的时候,不允许农民自己的公益组织的存在。或者把它变为一级独立的行政机构,或者把它变成一级半独立的行政机构。相应的,各级供销社所属的企业,也就变成了某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与国营企业一样失去了作为企业的独立性。
在弄清上述几点之后,我们认为,供销社应该是农民自己的、合作式的和公益性的经济组织。
说供销社是农民自己的,是从产权归属的角度来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个组织的归属是以产权为转移的。现在的农村供销社是农民个人或农民集体入股兴办的,因而产权属于农民,这是毫无疑义的。这就是说,农民是供销社的真正所有者。因而,供销社的产权收益也应该属于农民。任何机构,任何人对供销社产权和收益的侵害都是对社员合法权益的侵害。任意改变产权性质是非法的、实际上是对农民社员的剥夺。
说供销社是合作性质的。是说它的组织是多方位、多层次合作系统。作为基层社,它是由社员,原生产队等入股共同组建的。有的地方,例如辽宁海城,还允许技术、设备、财产入股,〔1 〕这就形成社员与社员之间,社员与集体之间在资金、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合作;县联社是由基层社入股形成的,例如:海伦县把基层社股金的20%入股县联社。这是第二层次的合作。按此方式,形成三级、四级层递式纵向合作。这种层递式纵向合作在同一层面上又形成横向的区域合作,即县域合作,省域合作和全国社合作。随着合作层次的不断提高,供销社的各级组织与非农村社员及其组织之间的合作范围和领域也日益扩大。形成一个纵横交错、覆盖全国的网络。形成全国组织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合作经济系统。
说供销社是一个公益性经济组织,是从它的宗旨和功能而言的。由于供销社是由其社员入股合作形成的,其宗旨就是为其社员提供各种可能的服务。由此决定它只能是公益性的,非赢利的。这就是说供销社的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但这不是说供销社的服务是无偿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社一端联着广大社员,一端联着市场。它又承担着对社员股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必须提供有偿服务。这是供销社既不同于它所属企业,也不同于政府机构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二、供销社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供销社体制大体上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同步形成的。其地位和作用也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在要恢复供销社的“三性”,绝不是恢复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地位和作用。而是恢复它的基本属性,并使之适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在新的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应该有新的变化。
1、供销社是农民走向市场的桥梁。 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新旧体制交错,市场也处于由无序向有序的过渡状态;我省是一个后开发地区,没有经历过商品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广大农民自然经济思想根深蒂固,商品经济意识极为淡薄,多数农民对扑朔迷离的市场难以适应。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责任就历史地落到了供销社的肩上了。
大家知道,在实行联产承包制的时候,我省的土地是按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的,一个4口之家,平均耕地在20—30亩之间; 村以下的非农产业规模普遍狭小,多是为当地服务的小油坊、小粉坊、小酒坊、小豆腐坊和小米面加工厂等。面临着上规模上档次的严峻任务。
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极为低下,而靠一家一户又很难建立起与市场相联的通讯、信息等网络系统。供销社就在广大农村,又有着纵横交错的现成的网络系统,是农民看得见、摸得着,又信得过,且有直接可以利用的条件。因此,农民要走向市场,必须且能够借助供销社这个有利的桥梁。
2、供销社是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带动者,组织者和服务者。
我省的农村经济尚未达到产业化的水平。虽然商品率相对较高,但并没有摆脱自然经济和靠天吃饭的状态,还不能够稳定均衡地为市场提供定型的农产品。要使农村经济产业化,供销社凭其特有的优势,可以成为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带动者、组织者和服务者。
第一,供销社可以为农产品提供市场信息,以引导农村经济围绕市场需求运行。
第二,供销社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直接组织生产。它既可以组织厂家为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生产,也可以自己或组织农民为满足市场需求进行生产。
第三,供销社可以为农产品生产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为农民提供设备、技术和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从而加速农村经济产业化进程。
3、供销社是农村的新的经济生长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新的经济生长点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其产品和劳务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二是其生产有丰富的资源供给;三是可以调动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能力;四是能带动当地其他产业发展,从而形成更长的产业链。
农村供销社以其特殊的组织方式和特点完全可以满足这些要求。
第一,农村供销社是农村生活用品、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技术和信息的提供者,这正是农民经常需要的。目前,某些地方由于渠道混乱,使供给市场陷入混乱,供给既无保障又常常使农民蒙受损失;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产品需求市场永远是最大市场。近年来,农产品价格虽有上涨,好处农民却没有完全得到。原因之一就是销售渠道不畅。供销社是农村供给和销售市场的中介市场。这一产业有无限前景。此外供销社更应成为期货市场的主体。
第二,我省正在开辟农村经济第二战场,搞农产品加工业。大部分农民是一缺市场信息、二缺资金、三缺技术。供销社在这三个方面都可以大有作为。可以多渠道融通资金、多方寻求技术,利用广泛的联系把握市场行情。凭借这些有利条件,供销社完全可以成为农村开辟第二战场的主力军。
第三,现在我省农村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事实上统的层次是相当薄弱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统一于市场,或用经济手段协调起来。无论是把农村经济活动统一于市场,还是协调组织起来。供销社都具有勿庸置疑的优势。
第四,供销社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农村供销社已走过四十多年的路程,形成了遍布全国的网络系统,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发挥这一优势,必定会带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三、深化改革的途径
供销社改革差不多是与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步进行的,却不但没有取得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的成功,甚至出现很多曲折,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1、供销社改革应该调动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改革的动力来自于改革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联产承包制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原因就在于改革主体明确、改革主体的利益目标明确,实现改革目标的途径明确。供销社改革,与三个方面的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供销社社员,他们是供销社的出资者;供销社的工作人员,他们是供销社的组织者,是社员选举或聘用的,是社员利益的代表者;供销社企业的员工,象任何企业的员工一样,他们与企业是命运共同体。这三者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社员们关心的是他们的股金能否得到相应的回报,否则他们不会再关心供销社的命运;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都与供销社和企业是命运共同体。这三者都关心供销社的作用及其效益。因此,供销社改革要想成功必须把这三部分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要把这三部分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又必须使这三部分人都能从改革中获益。
2、理顺产权关系,尊重社员作为投资者的权益。
供销社是农民出资兴办的。因此,社员是供销社资产产权的主体,供销社则具有法人产权。供销社的企业,是法人产权再投资的产物。这种产权关系本来是明晰的。由于几经周折,这种关系却模糊了。社员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被忽视了,失去了保障。
1984年前后的清资扩股,集体股的“集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对这种股做出相应的处置。
县联社是基层社入股兴办的,是基层社产权的再投资。从产权关系看,县联社是基层社的参股机构。从功能上看,县社是指导、协调、服务于基层社的。由于县社被赋予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使得县社与基层社变成了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由此把产权关系也颠倒了。似乎县社是控股者,基层社不过是它的子公司。这涉及到一个根本的问题,即按计划经济原则,还是按市场经济原则对供销社进行改革的问题。计划经济的原则是行政权力主导型,按行政级别,县社领导基层社。市场经济原则是产权主导型。县社应服务于基层社。因此,政社分离是供销社产权明晰的关系键一环。
3、大力提高供销社工作人员的素质。
市场经济对供销的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供销社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无论是向农民提供生活资料、农用生产资料、组织农产品销售这些传统职能,还是信息服务,提供技术和技术咨询,以及组织生产这些新的职能,都需要提高供销社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实际上,基层供销社,甚至县社的工作人员中,很少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是从农民中直接选拔出来的,这些人无论基本素质,还是专业知识、技能都有待提高。这是供销社新的职能的要求,也是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4、完善供销社组织结构,加强供销社基本建设。
为了给农民提供走向市场经济的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对供销社的组织机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信息服务、技术咨询,产业组织、协调和引导应该有组织保证。同时也需要有必要的信息加工处理设施,信息网络通讯设施和技术咨询方面的基础条件。以使供销社具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能力。
5、政府提供必要的扶持。
农村供销社既然是一个农民合作的服务性公益经济组织,它就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组织,也不同于企业。这就需要政府给予特殊的扶持。应该认识到,对供销社的扶持,就是对农民的扶持,就是对农业的扶持,就是对农村经济的扶持。这是长久之举,而不是权宜之计。
此外,供销社几经折腾,已经伤了元气,没有政府必要的扶持,要想恢复它的全部功能,丰富新的功能是困难的。
对供销社的扶持,不是对它正常活动的干预,而是给予服务性指导和帮助。那种把供销社视为行政机构,用行政手段干预供销社正常活动的作法是不利于供销社恢复和发展的。政府对供销社的扶持,也不能用计划经济那一套,使供销社又回到计划经济体制的状态去。而是使之恢复它的本性,并使之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6、为供销社提供法律保障。
供销社体制上的几次大折腾,原因是很多的。供销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社员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保障是一个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是一个法制经济,一切经济组织,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要使供销社真正成为农村经济市场化的组织者,协调和服务者,并不再出现大的折腾,就必须对它的性质地位、作用给予立法的确认,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也是农村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注释:
〔1〕《海伦农业现代化实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页。
〔2〕参见海城县委宣传部编《文件资料选编》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