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分配面临理论创新_收入分配论文

个人收入分配面临理论创新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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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基本上是一种工资理论,并存在诸多局限,它已无法说明更无法指导现阶段和将来的分配实践,因此需要创新。这种创新不仅是针对改革以前的分配理论,更要对改革以来的分配实践和政策进行反思,总结和提炼;不仅是内容上的,而且是方法上的;不仅要光大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而且要借鉴和吸收人类已有的一切分配理论,包括西方的分配理论和中国古代的分配思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分配原则、主体、结构管理等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使我国传统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又为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某种契机。

一、传统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局限性

自从李嘉图把收入分配看作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1 〕以后,经济学中有关个人收入分配的论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多种学派都有自己相应的分配理论。不过,若作一粗线条划分,各种分配理论都可以归结为下列两种: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

functionalincome distribution)和规模性收入分配理论(size income distributiou)。

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又称要素收入分配理论,它所涉及的是各种生产要素与个人收入的关系,特别是劳动、土地、资本、经营与个人收入的关系,它强调收入的来源,其代表人物有萨伊、马克思、克拉克等。规模性收入分配理论又称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家户或阶层的所得与总收入的关系,它强调的是某一阶层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关系,其代表人物有李嘉图、库兹涅茨等。

这两种个人收入分配理论难分好坏,各有其特殊的功效。功能性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对于揭示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功能性分配与规模性分配有着密切的联系,要素收入会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个人收入,功能性分配决定着规模性分配,很多人都认为没有必要专门研究规模性分配,因此,功能性分配理论在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中长期居于支配地位(本世纪40年代后已有所变化)。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和社会主义建设开始后,选择了属于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应该承认,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美好的设计,第一次有了其现实基础,它的实行也曾一度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与丰富的现实生活相比,按劳分配理论在透射出其耀眼光芒的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第一,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2〕而我国的现实是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也就是说,我国的现实条件与按劳分配所要求的实施条件相距甚远,既非单一的公有制,即使公有制也有全民、集体和混合之分,而且也存在着商品货币关系,商品仍可以作为社会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货币仍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价值体现。显然,在变化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远非是马克思所设想的。

第二,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资料。根据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作了六项扣除后所剩余的部分。若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包括C、V、M三个部分,则按劳分配的对象就是V,即个人消费资料,C是折旧费,M则归社会所有。也就是说,个人所获得的只是消费资料,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这引出两个问题:(1)正如前述,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利润、地租、经营收入等, 这里面只有工资一项可以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其他子项则远非按劳分配所能及;(2)劳动者除通过按劳分配获得个人消费资料外, 不拥有其他私有财产。根据马克思的设想:

M→社会(政府)

即劳动者个人不可能拥有剩余收入进行投资,投资主体只有政府一个。这样做,从静态来看剩余收入总量不变,但我国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投资主体的单一化是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的。

第三,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由社会向劳动者个人直接分配。“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 〕社会(政府)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中心,个人是被动的接受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起着主角色作用的企业在马克思的设想里或不存在或存而不发生作用。

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曾一度是这样做的,即以政府为中心。实践证明,这在非常时期是可行的,它能保证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和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但这线一旦被跨越,特别是强调个体的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一旦确立其基础性地位,政府作为个人收入分配主体的合法性就会马上成为一个问题。政府作为个人收入分配主体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

上述这三点足以表明,以按劳分配为主要标志的传统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已无法解释现实中的分配状况,更无法用以指导转轨时期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实践。事实上,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部门也早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如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要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严重障碍;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企业和个人先富起来等。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认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这是理论上的突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毋庸讳言,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现有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和我国经济学界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研究仍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突出表现为:(1)领域过窄。多数是就分配论分配, 甚至只局限于工资;而对工资外收入的形成及变动的研究则刚开始起步,至于与个人收入分配有关的其他种种问题则还很少涉及。(2 )方法过于单一。有生命力的理论无不有与其相应的方法,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不足,其重要原因是方法过于单一,主要是规范分析、局部分析,而很少实验分析、系统分析。(3)基本上是一种政策研究。 理论与政策有关,且很密切。政策的制定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的深化离不开对政策的提炼和政策实践的检验。但理论与政策绝不相等,理论必须超越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研究多数是一种政策研究,限于诠释政策,因此不但没有超前性,而且严重滞后。

二、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

实践的巨变呼唤着理论的创新,同时也为理论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土壤。现在是到了对传统个人收入分配理论进行全面革新并在此基础上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了,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历史的机遇。

我认为,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主要包括内容的创新和方法的创新两个方面。

(一)内容的创新

传统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基本上是一种工资理论,以前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文章可以证明这一点。这种个人收入工资化从而把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等同于工资理论的做法有其现实背景,那就是个人所得的绝大部分是由工资构成的。但17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极大地改变了这一背景,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了,而且可以想见,工资所占的比例还会进一步下降,而工资外收入所占的比例则会进一步上升。如何在说明和指导新背景下的工资分配的同时,说明和指导工资外收入的分配,就构成了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内容的创新应包括:

第一,在分配原则上,按要素贡献分配。我认为现行的分配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提法上不科学,在实践上走不远。从提法上来看,“按劳分配为主体”所说的是工资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主,此外还可以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由生存费用决定、由供求状况决定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则强调除按劳动分配外,还有按资本分配、按土地分配等。显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把属于不同层次的两个问题并列在一起了,即把工资分配的其中一种方式与非工资的分配视为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从实践上来看,按劳分配只有对公有制企业中的工资来说才有可能成立,而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资分配以及公有制企业中的非工资分配,它是难于成立或者说是必须打折扣的。由于非公有经济的日益壮大以及公有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比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就可以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等形式),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将难于解释个人收入的形成及变动,从而难于指导个人收入分配实践。

可行的分配原则是按要素贡献分配,即按照各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贡献的大小来分配。我们知道,社会财富(其价值形式是C+V+M)是由劳动、资本、土地、知识等共同创造的, 这些要素可分别归结为劳动原力、劳动的资本力和劳动的自然力。按要素贡献分配就是按照这些要素在价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贡献来分配,各要素的所有者分别获得相应的收入。至于各要素贡献的大小以及相应的收入比例的高低,从目前已有的各种方法来看,可用边际生产效益法来确定,即根据在其它要素量和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某一单位要素所带来的效益增加量来确定。

也许有人会提出,按要素的贡献来分配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为商品新增加的价值(V+M)是由劳动创造的,其他要素只是转移原有的价值(C)。确实,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 其他要素是没有创造出新价值,但它们却是劳动创造价值的前提条件,是价值实现的推动者,没有资金、技术、厂房等,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是不可能的。各要素既然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与实现,它们就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而且,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二者应分开讨论,这样做是可行的,因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帐户体系就已经从MPS转换成了SNA,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有助于经济的运行和效率的提高的。

在现阶段,按要素贡献分配还有其特殊作用。(1 )有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按要素贡献分配与按劳分配并不矛盾,不但不矛盾,而且可使按劳分配得到更好的实现,按劳动贡献分配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这有助于激发劳动者多创造,多贡献。(2 )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在生产要素不能依自己的贡献而取得报酬即生产要素的使用是无偿或低成本的情况下,生产者会主要靠要素的投入来获得产出,甚至会出现改革前“头戴三尺帽,不怕砍三刀”这种争投资、争项目的特殊现象。而一旦各要素能依贡献而取得报酬即要素的使用要付出代价,厂家就会慎重考虑多使用要素所带来的成本变化,加强管理,精打细算,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3 )有利于稀缺资源的节约使用。我国一直是个资源约束型国家,有些资源特别是资金将长期短缺。若实行按贡献分配,要素使用者就会更加珍惜这些资源,要素的所有者也会对其使用加强监督,从而促进稀缺资源的有效利用。(4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要素按照自己的贡献取得收入,其所有者就会把它们投向报酬率最高的部门或地区中去,所有者这种行为的不断重复,会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佳状态。

第二,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乃至整个经济理论所必须予以明确回答的。在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必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已基本成为共识。但对如何理解公平与效率,则观点远非一致。很多人都把效率、公平问题归结为收入差距问题,并忙于寻找既能体现效率又能兼顾公平的最适度差距。我认为这是一种简单化倾向。在现阶段,效率公平问题首先是分配体制问题,其次才是收入差距问题,在体制不顺,其计划痕迹很明显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差距问题,无异于本末倒置,最适度差距不可能找到,即使找到,也没有什么现实意义。

收入分配的效率至少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某一组织(企业)内部,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得到较大激发,其他生产要素得到较充分利用,从而生产效率较高;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结构合理,即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经济效益明显。

收入分配的公平则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起点均等,即要素所有者能够不受种族、身份、性别、年龄等的限制,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将要素投入到获利最大的产品、部门或地区去;二是过程平等,即要素能够自由而平等地流动,能够获取相同或相近的报酬率;三是收入差距较小。

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要微观市场化、宏观加强调控;起点和过程市场化,结果加强调控。市场化就是要素所得由其在价值创造和实现中的贡献来决定,而其贡献大小最终又是由市场来决定;宏观调控主要是政府为各要素平等竞争创造条件,利用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负征税。

第三,在研究领域上,加以拓展

有生命力的理论是应该涵盖该理论之对象的绝大部分的,否则,就该补充之,完善之。如前所述,我国改革前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基本上就是工资分配理论,而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是难有其位的。改革后,个人收入分配理论所涉及的领域大为扩展,不但工资理论取得了诸多突破,而且还开始论及了非工资分配。不过,我认为个人收入分配理论仍有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或开垦得不好、经营得不善的荒地。主要有:不同类型组织下的工资分配;非工资分配;个人收入分配与经济发展(资金积累、结构变动)、人口流动(城乡人口流动、地区间人口流动);对外开放与个人收入分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动;个人收入分配与生命周期;个人收入分配与人力投资;个人收入分配与通货膨胀;个人收入分配与就业;个人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个人收入分配的指标体系;财产分配;补贴;贫困等。

(二)方法的创新

理论创新的重要前提条件下之一是方法的创新,方法的变革所引致的进步往往是历史性的。就个人收入分配理论而言,方法的创新主要是改革传统的分析方法,重视以前被忽视的分析方法和采用现代的分析方法。具体来说,有下面三点:

第一,重视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都是理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方法,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但是,许多经济问题特别是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是必须掌握大量的事实以实证分析为基础的,这样才能使规范分析有可靠的依据。我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中,个人收入分配中出现了许多新现象〔4〕,这些现象有的是带规律性的, 有的则是暂时的。这需要我们用实证的方法去总结、去提炼,最后概括成理论。而且,只有那些有实证基础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其政策含义才有科学的依据,其对分配实践的指导才更有效。

第二,要有系统观。迄今为止,人们对个人收入分配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上,特别是集中在工资收入分配、分配不公等问题上,有就分配论分配的倾向,缺少系统观。事实上,个人收入分配是个系统,它既是收入分配系统的子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的孙系统,又是城镇个人收入分配、农村个人收入分配、工资分配、非工资分配等系统的母系统。也就是说,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只是整个国民经济问题的一个侧面,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并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运作状况,同时也受着整个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制约;个人收入分配本身又包含着很多子项,各子项之间又有个相互配套的问题。因此,要对个人收入分配理论进行创新,必须有系统观,必须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系统分析,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没有系统观,就分配论分配只会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

第三,吸收和借鉴西方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理论创新的捷径之一是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既有的理论。西方经济学历来重视个人收入分配,并涌现出了很多个人收入分配理论,比如古典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边际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新古典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马歇尔的收入分配理论、一般均衡收入分配理论、新李嘉图学派收入分配理论、后凯恩斯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制度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发展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对这些理论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对那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配理论加以借鉴与应用,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1〕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 年版,第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

〔4〕赵人伟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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