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物悖论与礼物政治:以实践观点为中心论文

礼物悖论与礼物政治:以实践观点为中心论文

礼物悖论与礼物政治:以实践观点为中心

刘 毅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北京 100091)

摘 要: 作为基本社会事实的礼物现象,具有重要的政治社会学意义。“礼物悖论”主要涉及礼物过程与交换逻辑的矛盾,即礼物回赠是否存在“利己”因素或理性计算,此类因素将构成对礼物自身的解构与反题。莫斯-德里达之争即是围绕“礼物悖论”的理性/非理性两分思路展开。以本土视角为基础的“实践观点”有助于理解作为“政治”论题的礼物悖论及其实质,进一步厘清礼物与互惠、利他与利己的合理关联。实践观点强调主要从“事”的层面认识礼物的“礼性”与“物性”,基于“因义生利”的义务论逻辑,得出调和“礼物悖论”并使之适宜化、合理化的实践基础。以实践观点为中心的礼物观有利于突破两分论思路的局限,同时保留“礼物政治”的超越性内涵。

关键词: 礼物悖论;礼物政治;利他;义利;实践;合理性

礼物(gift)现象作为社会互动基本事实而广泛存在。缘于其内在悖论及复杂内涵,礼物分析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论题。根据《布莱克威尔社会学百科全书》,礼物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使其区别于纯粹的物质客体,“必定带有各种社会意义,包括给予、互惠及其连带的荣誉因素。”[1]本质上,礼物给予、接受、回赠等环节沉浸于社会化语境之中,至少在特定意义上超越单纯的理性计算;但在另一方面,关于礼物过程是否全然属于“慷慨”、“利他”,仍存在诸多争论[2]

(9) 加载采用液压泵+千斤顶进行加载,通过带显示器的荷载传感器进行控制,每一级荷载为2 kN(10 kPa)。

其中,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的礼物观具有开创意义[3](P40-43)。莫斯对礼物本质的探究主要对应于韦伯所言称的“现代抽象社会”,即一种不断理性化、分化、系统化的“祛魅”过程,将一切事务都归于“经济之事”,将权力和利益视为终极解释。莫斯则认为,理性的绝对化并不能充分解释礼物的异质性特点,也不能解释“前理性化社会”的交换形态与互动特点。为此,莫斯试图探寻现代社会的古式道德遗存,包括古式社会“利益与良善相融”的秩序原则在现当代的重生前景;对“执着冷峻”的利益导向进行反思,以古式社会价值为关照,重新考虑关于利益的适当性理解;寻求确立普遍意义上的礼物概念,克服不断机械化的社会理解方式[4]

莫斯关于礼物过程的理性/非理性本质探讨,为其后的礼物学研究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初始论题。本研究主要基于礼物现象的内在悖论(是否理性、利他等论题)展开探讨,基于实践观点寻求调和此类悖论的可行思路。这一思路将尝试突破“礼”与“物”两分论的局限,同时保留礼物政治的超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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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物悖论及政治向度

在莫斯的礼物论语境中,礼物流转过程被视为一种“总体社会事实”与“全面呈献的社会制度”。前者涉及理性与感性、强制与自愿的混融(mélange)状态,后者则涉及礼物的社会权属关系,包括赠予、接受、回礼过程中的慷慨、友善、秩序与社会含义。礼物、人与社会形成一种可能的关联与交集,礼物流动意味着声望与社会地位的变迁。礼物流转过程的义务主要体现在“给予、接受、回报”三个环节。行为者对这三种行动逻辑的任何拒绝,都将意味着社会关系断裂风险(甚至是宣战)。其中,回赠环节最为关键,集中体现礼物的“社会生命”与社会人格,包括其中附着的“荣誉原则”。

莫斯致力于讨论礼物回赠的潜在规定性,“礼物中究竟有什么力量,使接受者必须回礼”。通过对土著人群研究,莫斯认为,一件物品作为礼物送出后,其“礼物之灵”总要回到原处,礼物接受者如果保留物品而拒绝回赠,就会受到惩罚,遭遇某些破坏性后果(生病或死亡)。因此礼物的所有权具有特殊含义,“既是抵押品也是租借物,同时是寄存品与受托转交物。”[3](P45-49)这表明,古式社会中的礼物被视为一种具有灵性的混融物,含有赠予者的一部分精神本质,被赋予某种“生命”、价值和意义。只有回赠礼物才能解除“礼物之灵”,避免礼物成为对己的“毒药”(德语 Gift的另一语义)。“礼物之灵”成为回赠义务的维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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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德里达将礼物悖论理解为:礼物本身不应呈现为礼物,这样才能成其为礼物。礼物如果被送出或接受,就会取消礼物本身。交换将导致礼物取消自身存在基础,真正的礼物必须远离“利益、算计、交换、互惠、回报、债务”等反礼物元素。礼物接受者必须忘记赠予;赠予者如果基于获取回报的意图,同样违背礼物本意。

这里关键问题是礼物与交换的悖论。德里达(Jacques Derrida)认为,礼物与交换在逻辑上相互对立,回礼环节将导致礼物成为交换物,就像“伪币”被认出后立即丧失其价值[5]。因此,赠予者和接受者都不能将其视为礼物,或者说礼物本身是不存在的,这一论断构成著名的“礼物悖论”。德里达强调,建立在任何带有“理性考虑”或回报预期基础上的礼物都不成其为礼物,因为其中必然蕴含“感激”、“期待”或各种可能的债务。事实上,即使没有物质层面的交换与补偿,仅仅是在单纯的意义或行为意向层面,礼物过程参与者也因为触发回忆、满足、感激或压力,引发“象征性”的交换系统进而取消礼物本身,所以“知道摧毁礼物”、“记忆打碎礼物”。

关于莫斯与德里达的根本分歧,礼物现象学集大成者马利翁(Jean-Luc Marian)将其归纳为:礼物与互惠能否同时存在;礼物接受者是否应担负回礼的债务;礼物赠予者与接受者是否必须遗忘礼物;礼物主体与客体概念本身是否构成对礼物的妨碍或取消。马利翁认为,礼物赠予的“不可能性”以原初“被给予”的无条件可能性为前提,礼物现象不能被还原为礼物交换,也不能还原为被交换的礼物,它更多需要依赖超越自身的“被给予”[6]。如果没有原初的“被给予”,就不会有德里达所言的不对称债务,礼物的不可能性本身也不存在。因此,礼物的给予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先于给予者、接受者以及礼物本身而存在。

总结来看,“礼物悖论”主要争议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礼物回赠的理性预期与价值估量;二是礼物过程的象征权力与政治实质。在第一层面,礼物过程诸多争议都涉及如何对待赠予及回赠的精确化。礼物流转过程是整体的、独特的、难以替代的,其价值定位接近于worth 而非value 之意,寻求精确估值(甚至讨价还价)被认为是“将礼物降格为易货交易”;明确要求偿还礼物“债务”将导致对共同体的冲击和破坏[7]。这意味着:理性在礼物过程中的作用形式具有特殊性,需要进一步探讨。在第二层面,解释礼物悖论的关键即在于其政治社会含义。礼物过程并非简单的经济交换,而是一种基于权利义务的特定情境。莫斯将这种情境认定为主客体的“混融”状态,其结果是:礼物体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组织基础和载体,提供了社会等级秩序化的可能条件,体现其政治意义。在“表面慷慨”背后,还存在“计算性”策略,包括给予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复杂互动,以及社会意义的维系、调整和评估[8]。行为者慷慨特质与权力欲念共同作用,构成礼物政治核心内容,时间间隔与委婉策略加剧其中的“象征暴力”。故此,政治的视角是理解礼物过程的关键向度,以政治为基础有利于得出有关礼物悖论的更优解释。

二、礼物过程与互惠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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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土情境的礼物观对“合理性”的强调,还体现在“均衡”与“不均衡”之间的灵活处理,即“礼尚往来”与“关系差序”。一方面,礼物过程的启动者仍预期对方回报,同时也重视维系情理关系,并不强调“就事论事”的礼物回报方式,礼物接受者能够在超越礼物本身的社会关系层面有所回应或改变,才符合其预期目标。另一方面,礼物过程维系机制还包括给予者与接受者有意制造“亏欠关系”或“债务感”的行为。根据关系亲疏定位,礼物过程呈现以“特殊主义”为基础的差序形态,参与者围绕均衡与非均衡原则,实现相互关系动态调整与整体统合[19]

就含义而言,这一故事主要表明,“利己”因素也可能属于某种“强制”的自由,这种强制具有社会联系意义,与个人功利意义上的“强制”同时存在:自愿或无偿是礼物过程的显规则,回礼与互惠则是其潜规则[11]。对给予者而言,礼物处于自发与“不自发”的居间位置,可能是自然、谦虚、感恩、非极端的情形,属于总体平衡又不完全平衡的互惠状态。回报应视为某种必要环节,但礼物过程核心意义又分布在回报之外。对接受者而言,礼物则代表其对给予者身份、理念、关系等因素的体认,“接受礼物意味着接纳给予者的另一个自我”[12]

首先,礼物中的“礼性”仍具有实质上的自足性质,主要取决于行为者内在判断。这一判断以“义者宜也”(《中庸》)或“适宜性”为实践基础,而非以“利益导向”等外在条件作为根本目标。在实践分析中,礼物是一种“价值内在”与自我证成,而并非依赖于经验或结果性的外部因素[23]。换言之,礼物的“超越性”能够以“礼性”的自足而得到基本保证,且并不因“物性”而被否定。

因此,礼物与互惠之间可能的统合点,主要存在于所谓“社会交换”领域,超越了单纯“经济交换”。社会学家彼得·布劳(Peter Blau)的分析具有代表性。布劳指出,社会交换更关注实际、具体、现实的交换实践,强调身份与关系,经济交换更加抽象,将交换过程从情境因素中提纯而得;经济交换关注对象范围相对较窄,社会交换外延更广;经济交换规则和义务相对明确,具有普遍性或统一性,社会交换的规则相对模糊,存在各种差异性和特殊性;社会交换物直接价值与社会价值可能不完全对等,对违反规则者的惩罚效度较低;经济交换一般具有即时性,交换后果更直接或有限,社会交换具有延时性,其影响力溢出单次交换[14]。事实上,布劳并没有简单摒弃效用原则在社会交换中的地位,他注意到社会交换过程的理性因素与经济权力,包括社会交换中的义务及潜在不平衡性。表面上,在给予和接受过程中,礼物自身有形价值被忽略,给予者强调礼物的情感价值,接受者则隐藏其对礼物作为“物”的可能兴趣。但是“拒绝给予”和“拒绝接受”可能意味着不信任或不友好。接受一种主动的友好表示或报偿,有可能成为行为者交换关系的促进因素。同样,对接受者而言,如果不能恰当报答,就有可能被排斥;如果对礼物的回报超越原初给予,则形成新的“交往优势”。这一过程体现出礼物过程作为社会交换的效用情形[15]

事实上,莫斯意义上的礼物过程虽然归于社会交换,带有理性与感性的平衡意味。在莫斯看来,礼物过程的理想状态是“送取相宜、一切如意”,而荣誉、声望、价值等感性因素在某种意义上仍以一种相对理性化方式加以叙述,涉及代价的比较过程(违悖礼物之灵的后果)。此类动机类似于“理性(reason)”与“合理性(rationality)”的区分:前者涉及事实维度的形式理性,后者涉及目标合宜度及评价,涉及实质理性[16]

1.内容数量适中,趋向平衡。内容平衡指的是在习作内容上,不应该出现某类严重偏多或偏少的问题,要使每种类型的习作题材、体裁达到相应平衡;数量是指在写作中,把范围扩广,减少重复的习作内容发生。新课标中就教材编写这一块指出选的文章要典型、要跟上时代,内容要丰富。除了加强记事文的训练,还要增加其他题材的习作训练。

植骨融合有利于重建胸腰椎结核手术患者脊柱的稳定性,减轻局部疼痛,减少术区假关节形成及内固定失败、断裂的概率。患者自身的条件,比如年龄和营养状况等可影响植骨融合及术后康复情况[6-7]。目前研究显示,在胸腰椎结核的手术治疗中,不同手术入路、内固定方式和植骨方式[8-11]均可以取得较好的疗效,且术后1年的植骨融合率均可达较高的水平,但术后早期(6个月内)的植骨融合率存在显著差异[3-4]。本研究通过分析术后早期植骨未融合组与融合组的各项资料,在调整了患者的年龄和BMI后,发现累及两个以上椎体、采用块状自体骨和术前血浆CRP高是胸腰椎结核手术患者早期植骨融合的独立危险因素。

针对这种潜在理性假定本身,需要做进一步反思。本质而言,莫斯礼物论与德里达的反礼物论之争仍旧体现出理性/非理性的“两分意识”。这种区分在中国语境中的呈现方式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中国式礼物过程“相对自然地”实现莫斯所言的混融状态,在理性与感性之间形成可能的共生关系[17]。在本土语境中,礼物过程参与者倾向于找到情与理相互融合及转化的可能性,或根据情况有所侧重,通常不寻求某种区隔或边界。这种机制强调“互惠最优化”而非“直接利益的最大化”[18]

关于“礼物悖论”的分析,引出了“礼物”与“互惠”的对立关系问题。事实上,礼物给予和“礼尚往来”(互惠)同样是在描述一种围绕“给予-接受”关系的强制性、义务性逻辑,互惠原则在特定意义上也可用于解释礼物回赠的基本原理。之所以会出现礼物与互惠的逻辑“悖论”,主要原因可能是对礼物过程中的慷慨善意与“利他导向”存在不同理解。对此,玛德斯累(Wmma Mawdsley)认为,礼物未必是完全利他的,其具体形式“既有名又有实”,仍属于一种互惠交换[9]。德里达论“礼物不可能性”是对莫斯的暴力解读,莫斯试图解答的问题指向礼物动机的复杂性与多元状态。本质上,礼物与互惠有可能相伴而生,二者公约值定于礼物动机二重性,即“利他”与“利己”的双重心。因此,将回礼的“义务性”完全系于“利他”的思路并不合适。礼物二重性在于:既有利他成分,又不完全利他[10]。对此,孔子时代一项典型案例有助于理解这种二重性的深刻人性基础:

其三,礼物中的“礼性”与“物性”之间存在实践意义上的勾连关系,但不是互为路径。对此,学界认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义”只是“利”的正确途径,或者说“礼性”是更好地得到(更多的)“物性”,即所谓“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四书章句集注》),或者说“不言利而利更有大焉”,凭借礼物对利益交换“孜孜以求”,反而会损害可能的利益结果。这种观点本质上并非真正的“以义生利”,而是一种变相的工具主义认知。实际上,如果在礼物过程启动之初就坚信“礼性”能够引致“物性”,将造成对礼物“超越性”的不当否认[25]。中国传统义利观的高明之处其实还应在于:首先“思义”,不以功利为心,且不以利作为义的合法性证明。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吕氏春秋·先识篇·察微》)

以上表明,关于“礼物悖论”的更优解释方向,应该是寻求情理整合与“合理化”视角,在不否认“物性”或利益大致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理解礼物过程中的“合宜”与“合理”。这一解释本质而言是“政治的”以及“实践的”。本研究正是尝试基于实践向度的义利关系视角,进一步讨论什么是礼物政治的合理化动因及其可能的超越性。

三、礼物政治与实践观点

在本土社会学情境中,“实践智慧”的概念得到更多重视。据著名学者杨国荣的分析,所谓“实践智慧”首先意味着将智慧运用于具体实践活动,体现其在实践域中的具体形态,融合价值与经验,核心在于通过互动过程解决当前现实问题。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视域中,实践智慧的重要体现即“知行合一”、“通权达变”。先秦儒家经权观涉及到“常与变”、“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密集论述。例如“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权物而称用”(《荀子》)、“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墨子》)等等。至汉儒后,“经权观”逐步转向政治领域,其发展演变以“实践”为主线,大致经历从“事功为主”到义利之辩(义理极端化)的演进[20]

以实践智慧论之,经与权大致对应目的与手段范畴,即“应该做”与“如何做”的关系问题。杨国荣认为,这两种范畴涉及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交融形态,又分别指向实践原则与实践情境[21]。其中的核心点在于:如何依据情境做出符合原则的适当判断,对可能的“非常规变通”进行合理化限制,这种限度是具体而现实的、嵌于特定情境的,体现权变手段的现实品格与实践理性,“执两用中”被认为是合理行权的关键。

实践观点为进一步解释“礼物悖论”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首先,礼物过程不仅涉及物的交换,还涉及广泛的社会含义与“礼性”的流动,包括己他关系的重构,因此属于具有特定目的价值的“实践过程”。以实践为基础,有利于确认礼物现象的内在统一性,避免“结果导向”对礼物的割裂与扭曲。其次,实践观点也有利于克服“理性”概念的过度泛化或狭隘化倾向。泛化的理性观将礼物目标视为一种不可变动或不作比较的先验形式,狭隘化倾向则将礼物目标简单等同于工具理性。实践观点强调行为者“约束短期冲动、实现长期利益”的节制能力,将其视为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以实践的合理性为基础,礼物过程的目的和手段都应呈现平衡、有节制、恰如其分、整体协调的基本形态,包括可能的规范含义与应然成分[22]。以中国传统政治理念为基础,可以进一步解释礼物政治的内在统一,特别是在符合义利之“道”的基础上,体现礼物的价值正当性、现实合理性以及“适当性”逻辑。义利之道并非以压制“礼性”或贬抑“物性”为出发点,而是一种相互协调的共生关系,不试图寻找交集或化约二者,而是寻求一种自然生成的相互促进状态,即“义,利之本也”、“利者,义之和也”。

本研究认为,礼物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以义生利”(因义致利),义(礼性)与利(物性)之间通过实践的合理性(适宜性)相互勾连。故此,“礼性”仍保有自身整全性质(integrality),而非“物性”的工具或途径;“物性”(利益结果)不是“礼性”的理由(reason),“礼性”则只是“物性”的肇因(cause)。

对礼物过程中“利己”动因的引入,是否意味着礼物完全倒向“物性”而失去可能的超越内涵?换言之,对“礼性”或“利他”的强调,是否一定以排除“物性”为前提?一方面,应该承认,完全将“物性”要素作为中介功能的礼物观并不合适,有可能导致“被给予性”或“礼性”的异化;另一方面,将“物性”剥离后的“礼物”也将失去其给予的意义,无法被感知和理解[13]。对礼物中“物性”的质疑,主要是讨论礼物的被占有和使用价值,都与所谓“物性”相关。质言之,“利他”与“利己”的关系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表达和呈现,“礼性”需要“物性”的映衬与支持。

其次,礼物中的“礼性”与“物性”也并未统一于其中一端,特别是“礼性”本身没有化约、覆盖、融合或取消“物性”。本质上,“礼性”与“物性”仍保持某种相对的独立性,二者不能等同或彼此重合,也不是先后排列或轻重衡量的结果,二者的关联性源于一种衍生意义上的实践过程,“物性”是“礼性”的自然结果。或者说,对“利”的取得,主要是“义”的实践后效,而不是一种刻意的“存心”[24]

从礼物过程中获得的回报大致是长期的、体现情感或价值意义的,包括一些补偿性或符号性、解释性的情形,礼物过程参与者注重可能的“身心融入”,将礼物的“物”融入“礼”的逻辑,在事物、信念、行为之间适当切换。由于“情理兼备”与委婉迂回,有可能为参与者带来更多远期收益。礼物的流动主要通过“心意”和情感支持方式完成,以此确证“礼性”及其对单纯交易理性的超越。这意味着以“礼性”为基础的“超越性”与基于“物性”的利益考量之间,仍有可能实现兼容:接受“所需”之物,感受和肯定其“合理性”与情意内涵,以情理平衡的方式,实现礼与物的必要整合。

质言之,礼物的“物性”不是“礼性”的理由。以义生利的真正含义,不是用义引出利,也不是用利证明义,二者存在衍生意义上的关联[26]。“礼性”仍作为礼物的内在理由,“义之利”虽预期可得,但不应是最重要的直接动机[27]。基于“因义生利”的实践逻辑,礼物政治关键在“只向义边做”,而非“先有利之心”。这在客观上也对“物性”产生特定限制,而限制又以容纳为前提。本质上,关于礼物政治的实践观点符合儒家“义务论”主张,即行为者主要用“义”的方式行事,去实现“礼性”,至于“物性”则属于后续情况,并非先行构设或主观争取[28]

总言之,中国传统义利观念具有显著的实践特征与主体能动性,其内在指向大致是因义致利的实践理性、以义制利的节制观念,以及二者基本平衡[29]。整体上,经典儒家理念中的“义”具有实质、具体的准则化含义,后来逐渐趋于形式化、抽象化、先验化。这导致后人对义的阐释愈加脱离具体利益内容,成为一种外在硬约束;利的合理范围被压缩。本质上,对于“物性”或“实利因素”的处理,需要实践观点的关照,即根据实际处境决定如何合理行动,强调道德权变性与特殊性,避免“义”的绝对化。在实践中,行动者并非不讲原则,而是特定条件下以适当方式坚持原则。这里的“义”不仅仅是具有超越性的道德法则(至善性)或行为者“内在的立法”,也是一种个体生存的基本条件,属于“现实的可能性”问题。义之所在,应首先保障整体存在,合理维护“义”的存续基础,其目的更多不是要树立个别洁身自好者。因此,实践关照之下的“礼物政治”寻求“权轻重之宜”,“义者宜也,人行事所宜也”、“事得其宜谓之义”。“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事与行的关键在于正,“以义制事,则知其所利矣”,“事知所利,则动之所出矣”[30]

总结来看,礼物悖论的实践解释属于一种中庸理解,亦即“过犹不及、恰到好处”的实践取向,强调行为的节制状态与整体动态均衡,而非单向度的工具理性。礼物实践的合理性经常涉及行为者在能力与环境都有可能的条件下,有意放弃某些最大化选项,寻求适度的结果与主动的满意。对“度”的把握体现一种“实践智慧”:在利他与利己、知与行之间寻求具体的融合,在当然和必然之间做适当定位。一般而言,度的确定具有情境性质,需要关联思考与整体视域,还包括时机判定、原则与变通的协调,不专执于一种模式或排斥另一种模式[31]。本质上,礼物过程中的认知与行动统一于行为者自身,二者同时作为礼物政治的基本要素[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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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论及总结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礼物悖论的实践解释,即“因义致利”的政治逻辑,利己与利他的实践关联,自由与强制的辩证理解、目的与手段的“合宜选择”。作为社会化行动的意义实践,礼物过程具有“不可还原性”,即礼物行为动因不能简单还原为实用主义或规范取向[33]。前者将礼物本质简单解释为“理性自利、回报预期、己他分离”,后者过度强调礼物现象的“慷慨意义、道德责任、利他特征”。礼物政治的复杂性在于规范与效用之间的情境关联,即首先考虑他者利益,更有可能得到好的延伸结果,实现更好的互惠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礼物本身价值与意义并非预先确定,而是由互惠的主体在互动中相互决定。

(3)考研考证培训班:很多大学生对于资格证书以及研究生考试的备考普遍存在困难,通常会选择报班,进行方向性系统性的学习。

实践观点本质是“参与的”、具体的、行为指向的,情境依赖的,而非纯粹的旁观视角或知识面向。即使强调礼物“礼性”的超越含义,也是基于经验方式,而非“超验”理性。礼物实践是多元而非绝对的,礼物价值的实现同时涉及手段与方式的有效性。以实践观点整合礼物悖论的诸种认识,意味着合理认识“物性”及利益因素,寻求使之适宜化、中和化的可行思路,并保留礼物政治的超越内涵[34]。实践观点本身的必要基础是“事的世界”:将礼物融于“事”,通过作为中介的“事”,处理“物”的结果,在“事”的展开过程中呈现“物”的意义及被规定性[35]。因此,对礼物悖论的实践解释首先在“做事”或“为”的范畴内实现。这是对单纯“利他”与理性争论的超越之处。礼物的价值意义体现于做事的过程,通过“事”方可成为现实,谓之“得其所宜”,亦即“礼”与“物”的有机整合与悖论消解。

注:

①本质上,莫斯提出了礼物关系的主客二元对称性(symmetric)论题,对后续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另一方面,对称分析也可能导致研究者忽略其他类型的礼物关系,如所谓的“免费礼物”(free gift)、分享式礼物等形态,其回赠方式被认为是“延时回报”或“形式回报”。也有研究认为,此类礼物形态并不否认礼物关系典型环节及普遍逻辑。参见:汲喆.礼物交换作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J].社会学研究,2009,(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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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ft Paradox and Gift Politics: from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LIU Yi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eijing,100091)

Abstract: As a basic social fact,gift giving has important political sociological significance.The“gift paradox”mainly involve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rocess of gift giving and the logic of exchange,that is,whether there are“egoistic”factors or rational calculation of gift giving,which constitutes the deconstruction and antithesis of gift itself.The debated between Mauss and Derrida is centered on the rational/irrational thinking of the“gift paradox”.The“practical view”from local perspective is helpful to understand the paradox of gift and its essence as the topic of“politics”,and further clarify the reason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gift and reciprocity,altruism and self-interest.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emphasizes that the“propriety”and“materiality”of gifts should be understood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things”,and gets the practical basis of reconciling the“gift paradox”and making it suitable and reasonable on the basis of the deontological logic of“gaining benefit from righteousness”.The practical view of gift is helpful to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dichotomy and retain the transcendental connotation of“gift politics”.

Key words: gift paradox;gift politics;altruism;righteousness and benefit;practice;rationality

中图分类号: C 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60X(2019)02-0130-07

收稿日期: 2018-06-1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课题“新一届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经验与外交新战略研究”(16ZZD021)

作者简介: 刘毅,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讲师,主要从事政治社会学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来小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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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悖论与礼物政治:以实践观点为中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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