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反补贴论文

反补贴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_反补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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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补贴在全球的发展趋势

(一)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很难成为贸易摩擦的主要方式

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应诉主体和影响范围不同。倾销是企业行为,应诉主体是企业;而补贴是政府行为,应诉主体是政府。

2.实施难度不同。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针对的不仅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且由于反倾销是政府针对企业的一种行政措施,而反补贴则是政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反倾销的立案调查和裁决要比反补贴的调查与裁决更加容易,特别是反补贴实施起来特别困难,容易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

3.实施结果和效果不同。首先,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其次,反倾销由于比较成熟、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被作为保护国内产业部门利益的最佳方法而被频繁使用。相比之下,由于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很多补贴的隐蔽性很强,很难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和资料,加上补贴系政府行为,采取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招致他国的报复,故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频率要低一些,而且最终征税的比例也远低于反倾销征税比例。

从以上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二者的比较可以看出,相对于反倾销而言,反补贴在政治敏感性、反报复性、实施难易程度、实施的结果和效果等方面,都面临相当大的成本,因而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一方往往会在提起反补贴诉讼之前极慎重地将反补贴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发起反补贴诉讼。由此可见,反补贴很难成为贸易救济的重要方式。

(二)基于两国策略的博弈分析

从对进出口国双方的策略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反补贴难以成为贸易摩擦的主要方式。

2.一旦启动调查程序,补贴行为被否定的概率极小。

3.关于出口国的策略选择。出口国对进口国的调查采取不回应的态度,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恶化。回应与不回应同样都可以是理性的选择,前提是要对双方各种策略选择的后果进行充分的估测。

二、对华反补贴所带来的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可能受到的影响

尽管反补贴很难成为贸易救济的重要方式,一旦发起反补贴调查,对于被调查国、被调查行业和被调查企业而言,至少在短期内,仍然会带来许多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反补贴的举动有可能为美国众多行业所效仿。

其次,由美国首次发起的新一轮反补贴调查,很可能会为欧洲、日本等其他发达国家发送一个“跟进”的信号,使得中国在随后的时间里遭受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二)应对原则

要从根本上找到应对反补贴的措施,就要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角度出发。首先,就是要找到造成目前我国面临反补贴以及大量反倾销的根本原因。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之所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主要得益于以下两个有利条件:(1)充分利用了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结以来所建立和形成的贸易自由化环境,有效地实施了以出口和创汇为导向的外贸战略;(2)充分利用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以低价营销策略实现了对国际市场的抢占。究其第一点而言,出口创汇型的外贸发展战略,所导致的贸易收支不平衡和贸易摩擦加剧、低价竞争和贸易条件恶化、外汇储备过多和人民币升值压力巨大、出口相关措施与世贸组织原则不符、对外依存度过大与内贸外贸失衡、外贸结构不合理与技术创新能力等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外贸经济甚至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迫在眉睫;而就第二点而言,仅仅依靠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搞低价竞争,很难成为贸易强国。有关国家依此而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狙击,意味着我国企业以低价营销策略参与国际竞争的阻力将越来越大。因此,国内企业需要意识到这种危机感,重新理智地选择营销策略。

因此,以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为基础,以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为指导,我国反补贴对策应该抛弃重商主义思维,致力于自由贸易秩序的维护,重在对企业营销行为的引导。根据以上所分析的两点,应分别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制定应对措施。

(三)具体措施

1.对于政府而言,补贴政策的任何变化,都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反补贴本身,而是要以我国入世承诺为基点,在此范围内寻求我国长期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维护的是包括企业根本利益在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着眼点在于国家经济结构与产业升级的客观需要,而不是企业眼前的利益;在应对反补贴的具体策略上:对于涉及禁止性补贴的争端,应力争以双边磋商的方式解决,尽量避免提交给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其他补贴所引发的诉讼,则要保持一颗平常心,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案件的发生,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或裁决结果作出判断,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对于反补补贴案件中所涉及的企业利益应该交给行业和企业自行维护,政府只应承担政策制定失误而需要作出调整的责任,尤其不应对企业低价抢占市场的非理性行为负责;积极地参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涉及其他国家的反补贴案件,为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2.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企业低价营销策略调整,就不完全是企业的事,仍然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加强管理。因此,不仅要对外国产品低价抢占中国市场的行为,实施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反补贴或反倾销或保障措施,以维护我国市场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应该对任何中国产品低价抢占国外市场的行为明确予以反对,并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从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其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公平而自由的市场秩序。不论是反补贴对策还是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其核心都在于能否有效地转变企业以低价抢占市场的营销策略。对此,政府与企业均责无旁贷。

3.对于各行业企业来说,应从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出发,尽量寻求安全的补贴。首先,禁止性补贴限定了政府不得给予特定企业直接支持的领域与范围。其次,可申诉补贴给出了企业谨慎使用的准则。再次,不可申诉补贴指明了政府给予特定企业以补贴支持的方向。在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实力之后,应更多地将精力放在营销创新、走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之路上,而不应寻求可能会带来反补贴问题的各种补贴上,这才是维护产业安全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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